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研究:以湖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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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湖南文化产业发展的内部结构压力

湖南文化产业要转变发展方式,还需要解决自身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这种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产业内部结构而言,存在产业链条不完整的问题,或者说文化产业各大类之间发展不均衡;就文化产业发展的区域结构而言,存在区域性结构不均衡的现象。

(一)文化产业内部发展不均衡

一个成熟的产业体系,应该有相对均衡的产业结构,但从湖南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存在不均衡现象。不均衡一直是制约湖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在湖南文化产业腾飞之前就已存在。

表1-3 2009年和2012年湖南文化产业结构

续表

从表1-3可以看到,在2009年湖南文化产业的总产值中,外围层所占比重最高,核心层所占比重最低。这一结构说明当前湖南文化产业核心层的产出能力相对较弱,核心层产值占文化产业总产值的比重最低,不足三成,主要原因是科技含量不是特别高,这也是湖南文化产业在全国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原因。直到2015年,湖南省文化产业生产力指数才进入全国前10名,但与文化生产力相对较强的其他省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一方面,加快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以科技提升湖南文化产业核心层的产出能力;另一方面,加快湖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衍生产品的开发,尽可能提升湖南文化产业的附加值。

(二)文化产业区域发展不均衡

2013年,长株潭地区、洞庭湖地区、大湘西地区和湘南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湖南省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57.8%、16.5%、8.7%和17%,发展不平衡现象明显。

分经济地域看,长株潭地区的法人单位有13695家,占全省的38.1%,其中“三上”法人单位有1262家,占全省的56.7%。洞庭湖地区的法人单位有8329家,占全省的23.2%,其中“三上”法人单位有370家,占全省的16.6%。大湘西地区的法人单位有7362家,占全省的20.5%,其中“三上”法人单位有269家,占全省的12.1%。湘南地区的法人单位有6592家,占全省的18.3%,其中“三上”法人单位有325家,占全省的14.6%。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看,长株潭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本地区GDP的7.42%,洞庭湖地区、大湘西地区和湘南地区分别仅占3.83%、2.85%和4.58%,长株潭地区领先于其他地区。

分市州看,法人单位数在1万家以上的仅有长沙市(10877家),占全省法人单位数的30.2%,其中“三上”单位有897家,占全省“三上”单位数的40.3%。其余法人单位由多到少依次为:常德市(3175家)、衡阳市(3091家)、岳阳市(2645家)、益阳市(2509家)、郴州市(2293家)、湘西州(2109家)、邵阳市(1793家)、株洲市(1697家)、怀化市(1469家)、娄底市(1463家)、永州市(1208家)、湘潭市(1121家)和张家界市(528家)。除长沙外,“三上”单位由多到少依次为:株洲市(299家)、岳阳市(194家)、郴州市(155家)、衡阳市(125家)、邵阳市(89家)、益阳市(89家)、常德市(87家)、湘潭市(66家)、怀化市(55家)、娄底市(55家)、永州市(45家)、湘西州(44家)和张家界市(26家)。2013年,长沙市遥遥领先其余市州,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597.01亿元,占全省的比重超过44%,首位度特征明显。除长沙外,增加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市州分别为株洲市(137.06亿元)、衡阳市(120.94亿元)和岳阳市(116.69亿元)。其余市州实现增加值由多到少依次为:郴州市(83.42亿元)、常德市(61.19亿元)、湘潭市(48.79亿元)、益阳市(44.93亿元)、邵阳市(44.01亿元)、怀化市(26.66亿元)、永州市(25.82亿元)、娄底市(25.13亿元)、湘西州(14.3亿元)和张家界市(8.28亿元)。增加值占本地区GDP比重高于全省水平的有长沙市(8.35%)、株洲市(7.03%)和衡阳市(5.57%)。其余市州增加值占比由高到低依次为:郴州市(4.95%)、岳阳市(4.79%)、益阳市(4%)、邵阳市(3.89%)、湘西州(3.41%)、湘潭市(3.38%)、常德市(2.7%)、怀化市(2.39%)、张家界市(2.26%)、娄底市(2.25%)和永州市(2.2%)。

2014年湖南省部分市州文化产业增加值和规模以上文化单位数见表1-4。

表1-4 2014年湖南省部分市州文化产业增加值和规模以上文化单位数

续表

文化产业的非均衡发展在初始阶段是必要的,但产业结构理论告诉我们,非均衡发展战略在一定限度才是合理的,一旦突破了这个限度就会制约整个产业的发展。


[1]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数据均来自湖南统计局发布于湖南统计信息网上的统计数据。

[2] 湘政发〔2014〕23号。

[3] 粤发〔2010〕8号。

[4] 吉发〔2010〕19号。

[5] 晋政办发〔200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