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平衡保护

虽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上的对立者”,他们的权利保护在侦查程序中存在相互冲突,但是二者并非完全此消彼长的关系,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非一定要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权利为代价。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都是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的经验人,犯罪事实的发生和被害后果的出现是既成的事实,谁都不想因此而结成世仇,冤冤相报。如何将犯罪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之内,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明智的选择。许多学者被害调查和实证研究结果也显示,报复并非所有被害人被害后的唯一心理动机。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出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犯罪人求情,包括在侦查阶段强烈请求撤回告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即使是命案,也发现许多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陈述或出具被害人谅解书请求法官从轻处罚被告人。此外,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还具有共同目的,即制约侦查权的滥用,保证侦查程序依法进行。如果片面强调一方权利保护而忽视甚至轻视另一方,不仅无法实现立法的宗旨,而且可能要面临受保护方滥用权利所带来的各种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侦查程序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同时,贯彻平衡论理念,在坚持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这个大前提下,努力实现被害人权利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动态平衡,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绝不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程序权。反之亦然,在加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需要,不能以牺牲被害人权利为代价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联合国相关刑事司法准则也明确提出此项要求。《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宣言》第6条b要求各成员国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和陈述意见权,但不得损及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分别在第32条和第25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但前提是它们不得影响被告人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同理,在美国,针对警察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撤销起诉”“推翻有罪判决”救济,这些救济措施可能会直接损害被害人利益,因此在适用上必须取得被害人同意。西方法治国家对强制侦查实行法律控制和司法审查、对沉默权作出越来越多限制,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若干例外规定等,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实现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平衡。本书调查问卷34题问及侦查程序保护被害人权利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关系时,55.07%的被调查者认为二者有时存在冲突,但可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