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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被害人与刑事司法合作的信心
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有人身、财产损害,还可能有精神、心理损害,使被害人失去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信任,甚至丧失正常生活的勇气,有的还要遭受周围人的歧视和冷落,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这时,他们亟须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同情与援助。侦查权作为他们接触的第一国家公权力,一旦准确行使,就会让被害人感觉到国家并没有忘记他们,国家机关在竭尽全力地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查明案件事实,以帮助他们实现惩罚犯罪人和获得损害赔偿的愿望,其间离不开他们的参与,这就可以极大地减弱被害人因被害而产生的情绪混乱状态,增强他们回归正常生活的勇气和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信心。被害人还可以从中窥视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公正与尊严,从而争取更好地与刑事司法机关接触,增强他们与刑事司法合作的信心。这对于国家、社会及被害人本人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50%的被害人没有报案。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原因就是被害人对刑事司法体制担心和不信任。被害人常常报告说他们与刑事司法体制最初接触时是恐惧的。日本实证调查结果发现,有超过半数的性犯罪被害人对警察、检察官等实施的侦查行为感到不舒服,同时认为这一感觉是其被害的一部分。[75]本书调查问卷也显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他们选择不报警的首要原因是害怕犯罪人报复和不相信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