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任务与被害人权利保护
关于侦查的任务,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学界的观点比较一致。我国权威教科书认为,侦查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55]还有的学者将侦查任务分化为三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56]笔者赞同这种概括,因为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以及第113条和第114条关于侦查程序的一般规定相符,也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要求。
侦查任务的三个方面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被害人权利保护对于侦查任务三个方面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就侦查任务的第一个方面——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言,它与前文所述侦查目的是一致的。其次,关于第二个方面——权利保障,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本身就包括保护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权利。换言之,侦查程序中保护被害人权利是侦查任务实现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的重要体现。最后,关于侦查任务的第三个方面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这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项特色。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自觉增强法治观念,进而积极行动起来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从而实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侦查任务。另一方面,侦查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社会性。[57]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被害人是通过与社会每一个成员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加入社会共同体的,是社会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害人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社会安定团结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每个社会成员幸福生活的前提条件。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说明犯罪人违反社会契约,侵害了整个社会法益,相当于每个社会成员被害。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保护被害人权利,制止犯罪人违反契约行为,不仅可以帮助被害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且可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充分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是不可能获得任何收益的,“违法必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而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