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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侦查目的、任务、功能与被害人权利保护
“侦查”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国内外有各种定义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通过界定侦查行为的性质给“侦查”一词下了定义,即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也就是说,我国侦查的内容包括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日本学者松尾浩野将“侦查”界定为一种诉讼活动,认为“侦查”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人和收集犯罪证据的活动。侦查的内容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在获取了可疑案件的信息后,发现、收集、保全作为信息载体的证据(物或人)的过程;二是发现掌握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限制(拘留、逮捕)、保全其人身的过程。[46]笔者认为,日本学者这种界定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侦查活动的本质特征,有利于正确认识侦查的内容、目的、任务、功能及其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从而科学研究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