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者有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群帮扶政策评估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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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

(一)收入来源

残疾人家庭收入来源前三位是:种植与养殖收入、外出打工收入和政府救济,分别占比52.6%、20.3%和18.1%。从残疾人主要经济来源看,靠家人供养、本人劳动收入和靠政府救济占据前三位,比例分别为63.6%、21.1%和12%。对残疾人残疾等级与残疾人主要经济来源进行交叉列联分析,可以看出,残疾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家人的供养,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与残疾人主要收入来源之间呈现显著的相关关系,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越高,就越倾向于家人供养,残疾等级越低,则越倾向于依靠本人劳动收入(见表2-1)。

表2-1 不同残疾等级残疾人的收入来源比较

(二)家庭支出[1]

从残疾人家庭主要支出结构来看,主要支出的前三位是:医疗费用、食品支出和生产经营性支出,分别占比32.6%、30.6%和27.8%。残疾人主要支出结构与残疾人家庭主要支出结构相同,集中在医疗/康复、食品和生产经营这三项上,分别占比43.1%、30.5%和17.0%。四个县(未包括台江县)的残疾人家庭支出有所区别,新蔡以生产经营支出最多,米脂以食品支出最多,平昌以医疗费用支出最多(见图2-1、表2-2)。

图2-1 分地区残疾人家庭主要支出比较

表2-2 残疾人家庭主要支出比较

(三)家庭用电

用电量是综合反映家庭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五个县残疾人家庭月平均用电量从低到高依次是:新蔡县,28.40度;平昌县,31.18度;台江县,36.37度;洞口县,40.15度;米脂县,42.31度。五个县的月平均家庭用电量为36.2度。各地的电价有所区别,其中台江为0.4556元/度,洞口为0.588元/度,新蔡为0.56元/度,米脂为0.4983元/度,平昌为0.5224元/度。根据电价计算出的五个县电费支出的分布状况见表2-3。

表2-3 残疾人家庭月人均电费支出分布状况

五个地区月均用电37.28(标准差35.53)度。因月均家庭用电量这一变量没有显著偏差,本章将人口相关变量和残疾相关变量引入线性多元回归方程中,进行逐步回归分析。其中民族、性别为二分虚拟变量,自理能力、残疾成因、残疾类别等转化为二分变量后引入,年龄、家中残疾人数量、残疾持续年限为连续变量。结果表明:(1)在人口解释变量上,年龄、性别的作用显著,而民族作用不显著。其中,年龄提升1岁,月人均用电量下降0.237度;男性要比女性用电高出3.764度。(2)自理能力、残疾成因、残疾类型等部分残疾相关变量对用电量有显著影响,而残疾等级对用电量没有显著影响。在自理能力上,完全自理残疾人的月人均用电量较不能自理残疾人多出9.657度;在残疾成因上,先天残疾较其他类型残疾在月人均用电量上要少5.738度;精神残疾、视力残疾较多重残疾在月人均用电量上要分别少8.291度、5.478度。此外,家中残疾人数量越多,月人均用电量越高。用家中残疾人数量与月人均用电量进行均值比较,可以发现,家中残疾人分别为1、2、3、4个的家庭,月人均用电量分别为36.28度、43度、48.75度和26.82度。

(四)家庭车辆拥有情况

从残疾人家庭对卡车、拖拉机、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这五类车辆拥有总量来看,67.2%的家庭车辆拥有数量为0,29.1%的家庭拥有1辆车,拥有两辆及以上的仅占3.7%。从分类型车辆拥有情况来看,各种类型车辆拥有数量为0的残疾人家庭最多,摩托车、电动车的拥有情况好于其他车辆类型。具体来看,卡车拥有率为0.4%,拖拉机、三轮车拥有率为5.4%,小汽车、面包车拥有率为1.1%,摩托车、电动车拥有率为21.0%,自行车拥有率为13.6%(分地区残疾人家庭车辆拥有情况详见表2-4)。

表2-4 残疾人家庭车辆拥有情况地区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