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构澳门的市民社会
吴志良[1]
一 引言
邓正来先生在讨论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译公民社会)时指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现代化便面临着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做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得合法性和社会支持力量,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此一挑战,又构成了现代化的两难困境:“一方面要避免基于原有结构的政府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避免因政治危机而引起的社会失序和动乱,为推进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政治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政府权威因其不具外部社会制约或因社会失序而出现的向传统‘回归’。”因此,他认为应自下而上“营建健康的中国市民社会。通过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惟其如此,才能避免历史上多次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最终实现中国的现代化”。[2]
二 澳门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
澳门是葡管中国领土。主权与治权的完全分离,决定了澳门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其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
葡萄牙人16世纪中叶抵澳后,最初是与当地华人共处分治,建立内部自治组织——议事会,而议事会基本上接受中葡二元领导,且在很多时候更多地偏向中国明清政府的领导。直至18世纪末,葡萄牙开始在澳推行殖民统治政策,于19世纪中下叶基本控制了澳门的管治权,摆脱明清官员的政治行政制约,澳门的分治局面也从形式上宣告终结。100多年来,虽然葡萄牙当局对居澳华人社会采取了若干特殊政策和措施以方便管理,但绝大多数华裔居民一直生活于建制之外。这种情况,尽管与澳门政治社会发展日趋不适应,却依然维持到1980年代中期。
葡萄牙1974年“四二五”革命后,开始政治民主化和非殖民化,澳门的政治生活从而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的先后颁布,为澳门现行政制铸定了基本模式,澳门立法会也部分开放,实行有限度的民主选举。1979年2月8日,中葡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澳门作为“葡管中国领土”的政治地位得以明朗,两国顺应形势变化调整对澳门的策略。葡萄牙通过《澳门组织章程》增强澳门自治能力时,既需较全面顾及澳门整体社会的利益,又欲强化葡萄牙主权机构对这块弹丸之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与根深蒂固的本地葡人保守势力产生矛盾和摩擦,也就无可避免。
1976~1984年第一、二届澳门立法会运作期间,立法会犹如当年的议事会,主要由土生葡人控制并维护其担当极少数来自葡萄牙的高层统治者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华人社会的中介人的传统利益,与代表葡萄牙主权机构的总督产生几乎不可调和的权争和冲突,最后导致高斯达(Almeida e Costa)总督要求解散立法会,这实际上是澳门现代政治创立和逐步成熟的必经过程。高斯达总督提议解散立法会之举至今仍备受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其结果是澳门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开放和澳门华人居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更多参与,客观上为政治发展排除了一些障碍,为澳门政治的现代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为《中葡联合声明》生效后的澳门政治行政过渡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然而必须承认,高斯达推行的只不过是一种新管治政策。自他开始,在整个1980年代,葡萄牙继续源源不断地向澳门输入技术官僚,从而令逐渐本地化了的制度依然由对澳门现实了解有限的外来人操作,虽加速了行政制度的现代化,但同时又造成施政不连贯、行政效率低的情况。此外,在中葡合作的良好政治背景下,澳门居民特别是华裔居民的参政议政意识和程度也并未很快提高。一方面,居澳华人没有跟澳葡当局产生重大摩擦和冲突;另一方面,华人传统社团又跟土生人士组成联合阵线参与立法会选举,致力于维持“共识政治”的良好运行。虽然部分立法议员和市政议员由直选和间选产生,市民在某种意义上直接间接地参与政治决策,但直至1996年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前,无论从登记选民数目、投票率还是所推出的人选及其在立法会或市政议会的言行举止来看,市民在各决议机关的代表性及其影响决策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市民的意愿难以完全得到反映。在很大程度上,立法会和市政议会仍然主要协助总督在澳门实现管治国葡萄牙的政治愿望,本地普通大众的利益未能充分表达出来,亦未获得足够的照顾。
在现行体制下,澳门不是政治实体,主权既非为人民拥有,亦非由人民行使。总督不是由选民推举,也无须向立法会负责,且立法会亦非一个百分之百的民意代表机构。不过澳门政制的设计,是比较符合澳门独特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政治法律的特殊地位的。建制内的各种咨询性组织,也吸纳了部分社会精英,而这些精英在不同程度上代表了各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除开一些土生葡人精英,这些被澳葡建制吸纳的大部分精英同时亦被中国政府吸纳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政治架构之中,成为澳门政治独一无二的特色。此一特色,在相当程度上可视为早期议事会接受中葡二元领导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形式有所改变,而不同的总督对此亦有不同理解和演绎,在实际政治运作中采用不同的策略和取向。
澳门政制自议事会由少数精英集团统治的寡头政体转变为后来以总督为代表的殖民统治,已发展成威权政制(authoritarian regime),前后历时四个世纪,历史沉淀极为沉重。而威权政制的最大特征是“维持统治者的独占权力”,统治者的政治权力不对人民负责;其次,威权政制建立在封闭的心理结构而非严密的意识形态之上;再次,威权政制建立在群众对政治冷漠或不关心之上;最后,威权政制是由一人或少数精英进行统治的。[3]
也就是说,澳门政制近年虽然自威权统治迈出民主开放的步伐,为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但澳门华人社会既没有接受过完全的殖民统治,也没有经过非殖民化的洗礼,传统的政治秩序尚未被打破,居民没有也不习惯充分利用政治参与的自由和权利,更缺乏条件[4]去形成一个自主的政治共同体。由于主权治权长期分离、居民参与程度低下以及缺乏一个强大而自主的本地化的官僚执行架构,澳门政制在法律上的自主性并未能在实际上完全实现,亦未似香港那样形成所谓“强国家机关”支配“弱市民社会”的统治形态。澳门实际的情况是,公权微弱乏力,市民社会也不发达,政治和政制尚处于低度发展阶段。
归根到底,过渡期的澳门社会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历史形成的共处分治的局面,一个外来给定的政制,长期以来由一批外来且流动性很大的官僚控制操作,始终难以有效地制定和执行适应符合现实状况的政策,而绝大多数本地居民以往一直对政制及其运作漠不关心,对政府施政置若罔闻,从而导致官民的疏离,社会经济的自主性远大于公共政策的自主性。政府既缺乏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市民支持,又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过多影响或不合作,统治权威也难以真正树立。
三 市民社会及其作用
市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的一个概念,其对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市民社会是保障自由和防止权威倒退至集权政制的最后屏障。从积极意义上看,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集团,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诉求;这种欲望和活动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民主政治尚未确立之前,市民社会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安排的渠道对国家的各种决策予以重大的影响,进而逼近民主决策的目标。[5]
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指出,“‘市民社会’界定了这些国家一度被剥夺的而现在正力争重新创造的东西,即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物中将市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就此意义而言,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被视为具有市民社会的功用”。[6]
他认为市民社会有不同的意义:“①在最起码的意义上,市民社会存在于有自由社团之处,而不是处于国家权力的监护之下;②在较强的意义上,市民社会只有在作为整体的社会能够通过独立于国家监护之外的社团来组织自身并协调自身行为这样的地方才存在;③作为第二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只要各式各样的社团的整体能够举足轻重地决定或转变国家政策的进程,我们就能够谈论市民社会。”[7]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对市民社会的定义是:“简单地说,市民社会是在建立民主社会的过程中同国家、市场一起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三个领域之一。社会运动可以在市民社会领域里组织起来。市民社会里的各个组织代表着各种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社会利益,这些组织是根据各自的社会基础、所服务的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环境、性别与人权等问题)以及开展活动的方式而建立和塑造的。诸如与教会相联系的团体、工会、合作组织、服务组织、社区组织、青年组织以及学术机构等都属于市民社会中的组织。”[8]
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柏特南(Robert D.Putnam)用了20多年的时间,对意大利的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了追踪调查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发达的市民社会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能促成民主政治体制的实际运行。非政府组织(NGO)是1980年代以来在世界上迅速发展起来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市民社会中扮演着最积极、最活跃的新角色。他的研究成果表明,如果市民社会水平较高,市场机制的运行就较有效率,政府就较为廉洁和高效,市民参与社会生活、政治平等、社会团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社团的发展水平也都较高。
柏特南认为,市民社会有四个主要特征。①市民参与政治生活。市民对政治问题感兴趣,愿意投身于公共活动。市民不必是利他主义者,他们可以是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者,但他们的自我利益是同别人的利益以及公众的利益相协调的,是可以长期保持的。反之,则是那种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只知追求自己家庭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②政治平等。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并且都对整个社会负有平等的责任。在社会中,是互惠与合作的横向纽带将各个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垂直的权威和依附关系被排斥在外。市民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保护人同被保护人的关系,也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市民之间的互惠关系、自我管理以及政治平等的发展程度越高,那么市民社会的发展程度也就越高。③市民之间的团结、相互信任和相互容忍。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的,也是相互信任的。当然,市民社会中也有认识上的不同,有不同的政治观点,也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但是,它的各个成员能够容忍不同意见,能够容忍对立面。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使他们能够克服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使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协调起来。④合作的社会结构的存在,如结社运动中的各种协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结构包容了市民社会的价值与规范。在各种协会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惠能培养感情和增进相互理解,这样可避免各种极端的主张和行为。各种协会的存在,是社会发展成功的重要条件。[9]
四 澳门结社运动演变历程
要讨论澳门的市民社会,必须考察澳门的结社状况。结社运动一直在澳门地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具体表现有二。
第一,直至1980年代,澳门政府对社会的干预程度很低,为民间结社提供了无限的空间。众所周知,澳门政府仅在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颁布后,才获得立法、行政和财政自主权,此后相应的政治形势变化、行政改革以及整体经济发展大大加强和扩大了政府干预社会各项事务尤其是社会福利、教育、文化领域的能力和范畴,但并不能也不应取代民间社团的巨大作用。相反,双方近年不断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
第二,澳门拥有数以千计的社团,这些社团或是公民、社会、文化、教育、慈善、娱乐团体,或仅具联谊性质,但都有一定的社会干预能力,某些社团的影响几乎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可以说,澳门不仅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也是结社活动最活跃的地区。
结社在澳门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569年成立的仁慈堂。这是葡人抵达中国在澳门居留10多年后成立的慈善互助组织。
19世纪末20世纪初,澳门华人社会也建立了多个社团,其影响力至今仍然显著。其中主要的社团有:1871年成立的镜湖医院慈善会、1892年成立的澳门同善堂、1913年成立的澳门中华总商会(时称“澳门商会”)。在这段时期,还有众多的社团包括秘密社团在澳门成立,利用澳门的特殊政治地位和环境,开展反清反封建革命运动,宣传共和思想。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政治改良派和革命家,便是其中最突出的领导人。
1920年代,在省港澳工人运动的浪潮中,澳门1922年爆发了反帝反殖民的“五二九”群众运动。澳葡当局为了维持政局,宣布戒严并关闭68个工会,禁止政治集会。抗日战争时期,澳门的结社现象再次活跃。爱国同胞纷纷成立各类社团,以不同形式支持国内抗日救亡运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批新的爱国社团先后成立,其中较为重要的有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妇女联合会、澳门中华学生联合总会等。在1970年代前后,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又有一大批重要社团注册成立,其中包括:澳门厂商联合会、澳门出入口商会、澳门新闻工作者协会、澳门美术协会、澳门归侨总会以及后来成为澳门街坊联合总会骨干的一些街坊组织。这些社团,在澳门半个世纪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甚至在许多领域代行政府的部分职能。在1980年代中期政府获得活力前,可以说澳门处于强社会、弱政府的状态。
葡人社会里,1974年葡国“四二五”革命后,澳门也出现了多个公民团体——澳门民主协会、澳门公民协会,这些社团在首两届立法会十分活跃。另外几个早前创立的教育、慈善社团,如澳门振兴学会、母亲会、红十字会等,也在有关领域更加活跃。
由此可见,澳门民间社会历史悠久,但早期社团基本上是慈善联谊性质的,对政治介入不深,20世纪前半期中葡居民的结社活跃期与中葡两国政治变动期基本相吻合,而社团活动亦与中葡两国政治紧密相关,本地化程度较低。1950年代后成立的几个重要社团,伴随澳门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具有较强的参与本地政治事务的意识和能力。或许我们可以初步确认,澳门的市民社会起步于1950年代,成长于1970年代,发展壮大于1980~1990年代。
近20年来,随着1979年中葡建交后澳门政治法律地位的明朗化,尤其是《中葡联合声明》的签订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后,澳门进入了过渡期,数以百计的专业、青年、文化、体育、雇主和劳工团体先后成立,踊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以不同方式表达其政治诉求。根据法例,成立三年以上的团体可以参加立法会、咨询会和市政议会的间接选举,此外,代表性强的团体还可以在总督设立的许多委员会中占有席位。虽然这些为数众多的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总督设立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在重大决策前广泛征询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配合新政治形势的发展。
结社运动的发展,不仅对改善整体政治和政制运作至关重要,而且对维持和发展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也是关键所在。社会的多元化,对增强市民建设一个更加繁荣、稳定和公正的特别行政区的信心有不可忽略的重大作用。政府近年改变往常做法,积极支持甚至促成许多社团尤其是青年和专业社团的建立和成长。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帮助,令这些社团的基础更加巩固,逐渐走向独立自主,提高社会参与能力和水平。很多社团在澳门回归后,也不可避免将重新定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更加明确自身的角色和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力量的重新整合,[10]进一步推动市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形成一个更加清晰完整的二元社会结构。
五 澳门市民社会的建构及其挑战
澳门的民主政治虽然尚不完全,但已确立且有了近1/4世纪的经验,遗憾的是,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社会尚未真正形成,离民主决策的目标还很远。依泰勒的观点,构成真正民主决策的条件包括:“①相关的人民要了解自己是共同体的一分子,这个共同体拥有某些共同目的,并且认定其他成员也分享这些目的;②公民的各种团体、形态与阶级的心声能够真正被倾听,并在辩论中也能发挥他们的影响力;③由此所产生的决定,是真正为大多数人民所喜好的。”[11]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距离,公民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行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从而对政治避而远之,导致民主政治及其制度的合法性受到威胁,甚至造成政治分裂。正如泰勒所言:“危机并不在于实际上的专制统治,而是在于我所谓的分裂。也就是人民越来越无法形成并实现一个共同目标。当人民越来越以原子的方式看待自己,亦即越来越无法与自己的同胞团结在共同的事业和忠诚的信念下,分裂便会产生。他们的确可能会在某些共同的事业中感觉到与他人的联系。但这些事业逐渐属于小团体,而非整体的社会。”“在一个分裂的社会中,其成员会发现越来越难把自己的政治社会看做一个共同体。……感觉政府无动于衷而人民无能为力。无法透过正常的选举管道产生重大的影响,绝对会使分裂更为严重。而分裂的政治却更进一步促使这些选举管道更加无能,于是恶性循环便产生了。”[12]
建构市民社会的目的是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提供适当的机制和通畅的渠道,让市民社会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从而促成两者间的良性互动和制衡关系,“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13]
澳门事实上一直存在着不很完善却算和谐的二元结构,随着过渡期的终结和澳门基本法的实施,社会总体发展趋势也将逐步展现出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澳门原有的二元结构先天不足,未能形成良性互动和制衡关系。一方面,国家(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足,政府的运作缺乏效率;另一方面,结社运动虽然活跃,但社团参与政治社会的能力和水平都不足,近年来新兴的中产阶级又没有形成一股团结强大的主流力量,市民社会也没有走上真正独立自主发展的道路。我们遇到了双重的困难。这样,人们不禁要问:政府怎样去维护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又怎样去捍卫特殊利益?两者能否双向互动达到平衡?
如果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一个由本地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推选委员会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有一个依基本法成立和行事的政府,有一个高度自治的司法制度,有一支本地化的公务员队伍,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加强,其施政能力和效率也有望得到较大的提高,甚至市场机制的运行亦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受惠而更具效益,那么,一向并不很习惯公开表达言论和观点的市民社会如何独立自主地发展呢?
令人欣慰的是,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积极鼓励澳门人参与当地政治社会事务的迫切需要。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接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全体成员时明确表示,“我们相信澳门人能够管理好澳门。澳门同胞一定能继续保持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定能够创造出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14]新华社澳门分社社长王启人在北京作澳门回归问题报告时,更明确将“积极支持和协助澳门人参与过渡期事务”作为回归前的主要工作之一。[15]筹委会成立以来,无论在筹委内部还是社会上,澳门人对过渡期事务的参与都更加主动、积极和直接,更加敢于面对现实和提出问题,而市民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的踊跃情况也令人刮目相看。这一切,都是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可以预见,澳门顺利回归后,澳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变化,结社运动将趋于专业化,其领导层趋于年轻化,市民社会对政治事务的参与欲会更大,对新政府的期望也更高。政府面临一个日趋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压力又该如何自处?
这些问题,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我们还是回到政治共同体这个问题上。近年来,澳门文化和身份认同课题已广为人们所讨论。这种讨论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必须承认的是,面对澳门长达数世纪华洋共处分治的特殊历史背景,面对华人占澳门人口95%以上的客观事实,此一问题远比政治认同复杂,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因此,围绕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则,致力于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似乎更加可行,也更加迫切。
要建立一个为大多数市民所认同的政治共同体,就必须大力扩展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指形成公共意见的一个社会生活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在公共领域中,公众自由地组合、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从而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指出,“过去被推入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公共领域现在必须调节这些要求,它成为一个利益竞争的场所”,而“在现行条件下,只有这些有组织的个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只有他们能够利用存在于党派、团体和程序公开性之中的公共领域的渠道,后者是为便利于组织与国家的交易而设定的。政治妥协的形成将不得不通过这个公共交往的过程而获得合法性”。[16]换言之,公共领域既可能通过公共讨论来实现权力的合理化,又可催化市民社会的加速成长,从而促成国家(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正因为这样,致力于拓展本澳公共领域,并将不甚习惯也不太善于公开表达观点的澳门市民社会引入其中,便显得十分重要。
概言之,只有形成一个组织合理而规范、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高的发达市民社会,确立市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平衡且良性互动的二元社会结构,澳门才能更加繁荣进步,才能长治久安,“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才能真正实现。
(原载《开放时代》1999年第4期,广州: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1] 吴志良,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
[2]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第1~2、3~4页。
[3] 彭怀恩:《宪法与政制——世界性考察》,载郑宇硕、罗金义编《政治学新论》,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7,第160~161页。
[4] 用苏宝荣(Boaventura de Soma dos Santos)的话来说,“从社会政治观点来看,澳门社会有三个缺乏:缺乏民主、缺乏合作联系、缺乏公民意识”(《论司法与澳门社会》,《行政》杂志第13/14期,第705~725页)。
[5]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第13页。
[6] 查尔斯·泰勒:《吁求市民社会》,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171页。
[7] 查尔斯·泰勒:《吁求市民社会》,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175页。
[8] UNDP,UNDP and Organization of Civil Society,New York,1993,p.1.
[9] 详见赵黎青《柏特南、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53~57页。
[10]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理事长潘汉荣在1999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上已明确提出这个问题。他说:“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人治澳’首先是指全体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共同参与。因此,不能将‘澳人治澳’狭隘地理解为仅是某个阶层甚至几个人来管治澳门。从根本上说,从澳葡政府的殖民管治到‘一国两制’下的‘澳人治澳’,反映了澳门同胞政治地位的根本改变:由被管治者变为高度自治的主体。因此,‘澳人治澳’必须是各阶层的共同参与,是全体澳门同胞的共同责任;也只有这种共同参与才能承担起这种共同责任。澳门回归后,社会主要矛盾及与此相应的主要社会关系的特点将发生重要变化。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民族矛盾将成为过去。而继续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将使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处于主要矛盾的地位。这是正常和不可避免的。”(1999年3月9日《澳门日报》)
[11] 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205页。
[12] 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13、216~217页。
[13]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第13页。
[14] 1998年5月8日《人民日报》(华南版)。
[15] 1998年12月14日《澳门日报》。
[16] 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131、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