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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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澳门的公司立法沿革

澳门的公司立法,以1999年8月3日《澳门商法典》的颁布为标志,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澳门商法典》颁布以前的公司立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澳门商法典》颁布为标志的公司立法本地化阶段。

一 《澳门商法典》颁布前澳门的公司立法

葡萄牙自19世纪中叶完全占领并管治澳门以来,至1999年8月3日《澳门商法典》颁布以前,调整澳门公司的法律主要是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901年葡萄牙的《有限公司法》以及一系列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单行法规,如第 15/83/M号《管制财务公司活动》的法令、第51/93/M号《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的法令、第3/95/M号《规范有关金融及保险机构之合并及分立行为》的法律等。从内容上看,只有与公司运作有关的一些单行法规是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本地法律,至于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种类、公司的设立及其活动原则等内容的公司基本法律规范,则都是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的有关法律。因此,严格来讲,这一时期澳门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本地公司立法,其所谓的公司立法主要是葡萄牙的公司立法活动在澳门的延伸,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在此期间所制订的一些涉及公司运作等事项的单行法规,也只是为配合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公司法律制度的配套规范。

1888年颁布的《葡萄牙商法典》是1894年6月20日延伸至澳门适用的。一般认为,这便是葡萄牙管治澳门期间公司立法的开始。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是继法国1807年商法典、德国1861年商法典以后欧洲大陆国家又一部重要的商法典。该法典共四卷。第一卷商事总论,分为三编:第一编是一般规定,包括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行为的概念、商法的解释及漏洞的填补、冲突规范等内容;第二编是商事能力和商人;第三编是商业名称;第四编是商业记账;第五编是登记;第六编是资产负债表及提交账目;第七编是经纪人;第八编是商业场所。第二卷规范各种商事合同,分为二十编:第一编是一般规定;第二编是公司(当时只有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第三编是账目合伙;第四编是企业;第五编是商业委托;第六编是汇票、本票及支票;第七章是流动账目;第八编是股票市场运作;第九编是银行运作;第十编是运输;第十一编是商业借贷;第十二编是商业质权;第十三编是保管;第十四编是在一般货仓种类及货物的保管;第十五编是保险;第十六编是商业买卖;第十七编是期券买卖;第十八编是商业兑换及找换;第十九编是商业租赁;第二十编是商业债权证券的移转及变更。第三卷是海商法。第四卷是破产法(后从商法典中分离,制订单行的《破产法》,因此亦有人认为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在内容结构上分为三卷[9])。

1888年颁布的《葡萄牙商法典》自1894年适用于澳门至《澳门商法典》颁布止,澳门的公司立法相当缓慢。1906年,葡萄牙将其1901年制订的《有限公司法》延伸至澳门生效。葡萄牙1901年《有限公司法》是专门为有限公司制订的单行法,其内容实际上取代了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部分内容。这部《有限公司法》深受1892年德国颁布的《有限公司法》的影响,在内容结构上共有九章65条。其中,第一章,有限公司的性质与设立;第二章,股额、补充出资和股息;第三章,公司的管理和监察;第四章,公司决议;第五章,公司合同的修改和公司的解散;第六章,公司的公告和登记;第七章,诉讼及其时效;第八章,债券的发行和银行信贷;第九章,一般规定。此外,澳葡政府也颁布了一些有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以及各种社团等方面的补充立法。这些补充立法虽对澳门的公司法律制度陆续作了一些修订和完善,但是,关于公司立法的基本体例和主要内容仍没有什么大的改变。

总的来看,自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在澳门生效适用后的一百多年时间内,澳门的公司立法活动实际上没有什么大的发展。这与澳门社会的经济发展极不相称。其实,在葡国本土,《葡萄牙商法典》在1888年颁布后,葡萄牙立法机关已对其陆续进行了一些修改,其中有些领域的内容已被新的特别法替代。例如,1901年的《有限公司法》已于1986年被新的《商业公司法》所取代。此外,葡萄牙在1959年制定了新的《商业登记法典》而废止了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中的有关商业登记制度,后来又在1986年对《商业登记法典》作出了修改。但这些新修订或新制订的法典并未经法定程序延伸到澳门适用。毋庸置疑,这些年来,澳门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中葡双方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颁布以来,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澳门公司的法律制度主要仍是沿用一百多年前的《葡萄牙商法典》及《有限公司法》,显然早已不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澳门社会商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长期以来,澳门的商界和外商一直要求澳门自己的立法机关制订一部适应澳门社会的公司法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

二 澳门公司立法的本地化

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亦为适应澳门法律本地化的需要,澳葡政府最初采取单独制订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于1989年委托葡国里斯本大学法学专家若·里贝罗博士起草《澳门公司法典》(草案)。在着手起草制定这部法典草案之前,有关机构和立法部门首先收集了统计和经济方面的资料,并听取了代表澳门地区经济利益及经济参与人的公共和私人实体、公共行政机关及各经济领域的专业人士,如律师、核数师、公证员及商业登记局人士的意见。该法典草案的初稿于1990年1月完成。1991年,该法典的草案内容译成中文后便开始在澳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992年,里贝罗博士又再度来澳门召开会议,征询澳门商界和法律界的意见后,修改定稿。之后,该法典草案便交由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磋商。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在磋商《澳门公司法典》(草案)的进程中,《澳门商法典》(草案)的磋商工作亦同时进行。澳葡政府后将《澳门公司法典》(草案)的内容作为《澳门商法典》(草案)的组成部分,即由单独制订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改为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将公司法作为商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6月,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就《澳门商法典》(草案)内容的磋商工作完成。1999年8月2日,澳门总督以40/99/M号法令核准并命令公布《澳门商法典》,1999年8月3日,《澳门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核准《澳门商法典》的第40/99/M号法令,并规定《澳门商法典》于同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后因商业登记法典等法典的本地化而将《澳门商法典》的生效日期改为同年11月1日),这意味着澳门的公司立法实现本地化,即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及活动的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来制定并颁布。当然,在此之前,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澳门本地立法机关也制定并颁布了一些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单行法规,但这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司立法本地化,或不能称为公司法本地化,因为规范澳门公司的主要法律仍然是延伸至澳门适用的《葡萄牙商法典》及葡萄牙《有限公司法》,至于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一些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单行法规,只是配合延伸至澳门生效的《葡萄牙商法典》及《有限公司法》在澳门的适用,它们并不构成《澳门商法典》中公司法律制度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