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理论篇
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国家治理、民主与专政及其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涉及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民主与专政及其实现形式等重大问题。为了搞清楚这些重大问题,有必要重温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
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
民主与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这些问题都涉及怎样认识国家的起源、发展与消亡以及国家的本质与作用等基本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恢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本来面貌。
第一,国家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国家是从哪里来的、怎么产生的?
国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从国家的起源来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人类之初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剥削、没有阶级,也就没有国家。当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制,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对立阶级,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压迫者和被压迫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裂和对立,统治阶级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统治被统治阶级,以缓和冲突,于是国家就产生了。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才出现了国家。国家不是外部强加给社会的某种力量,也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理念的现象”[1],更不像封建统治阶级宣传的那样,是上帝赐给的。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阶级和阶级对立,为了使统治阶级不至于在阶级冲突中与被统治阶级同归于尽应运而生的。
国家是阶级分裂、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2]。“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3]科学地讲,国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即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需要的。
第二,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国家到底是什么?国家的性质和本质是什么?国家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国家又是一个政治的、阶级的范畴,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是统治阶级的权力组织,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核心是政权。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从来都把国家描绘成至上的、绝对的、不可侵犯的,同时又是超历史的、超阶级的力量。譬如,封建君主宣称“朕即是国家”,而“朕”则是上天派来的“天子”,在封建君主眼里,国家是“家天下”。资产阶级则把国家说成是代表全民利益的超历史、超阶级的全民国家,把国家说成是阶级调和的工具。这些说法都掩盖或歪曲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既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那么国家就不可能是超历史的、超阶级的、全民的,而是具有阶级性的本质。历史上,有奴隶制国家,也有封建制国家,还有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但从来就不存在超历史的、超阶级的抽象民主或抽象全民的国家。实际上,国家是建立了一种社会秩序,使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固定化,而这种秩序的建立不是阶级调和,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表现。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对内的主要职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机关统治被统治阶级,以保证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政治地位和根本利益。对外的主要职能是抵御外来侵略,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剥削阶级国家还担负对外侵略和掠夺的作用。除了这些主要职能外,国家还担负调整国内各阶级阶层关系、维护秩序、组织生产、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统一道德、保障公平等职能。
说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主要是就国家的阶级实质、主要特征而言。恩格斯说,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4]剥削阶级之所以能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是因为这个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新手段。列宁指出:“如果阶级调和是可能的话,国家既不会产生,也不会保持下去。”[5]同时,列宁还认为,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用来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都是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奴隶制国家是奴隶主压迫统治奴隶的工具,封建制国家是封建地主阶级压迫统治农民阶级的工具,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压迫统治工人阶级的工具。
就拿最“民主”的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来说,它虽然表面上披上了全民选举、普遍民主的全民外衣,但实际上却是资产阶级统治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最可靠的政治形式。恩格斯分析指出,在民主共和国内,资产阶级掌握着财富即资本,通过两种方式间接地、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一种是“直接收买官吏”[6],使官吏为资本家增值资本的目的服务;另一种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7],例如,政府通过证券交易所推销公债,证券交易所凭借公债向政府提供资金,并利用公债券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这两种方法使资产阶级更可靠地控制了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列宁认为,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把这两种方法发展到非常巧妙的地步。资产阶级的政治精英竭力帮助资本家掠夺人民,借军事订货盗窃国库,而资本家则给予政治精英高额奖赏。这是资本家和官吏勾结的典型例子。
当代资本主义已把这种勾结运用到天衣无缝的地步,让人民总以为政府是为全民,而不是为少数资本家服务的。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之所以更可靠,是因为资本一旦与民主制相结合,“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8],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所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普选制看似能代表和体现主体人民的意志,看似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本质,实际上,它们不过是资产阶级国家统治的一种形式和工具,仅仅是表现工人阶级成熟程度的标志,不可能提供更多的东西。当然,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也为无产阶级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手段和工具。
关于国家的本质,毛泽东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他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9]
第三,特殊的军队、监狱、法院、警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强力工具。
国家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它的主要构成成分是什么?
恩格斯指出,国家同原始社会比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原始氏族社会是按血缘来区分它的居民,而国家则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另一个是氏族社会有自己的武装组织,没有军队、警察和官吏等专门从事统治和压迫的社会权力,而国家却设立社会权力,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力量,而且还有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10]列宁认为,被恩格斯称为国家的那个“力量”,“主要是拥有监狱等等的特殊的武装队伍”,“常备军和警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强力工具”[11]。军队是社会分裂为敌对阶级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由于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敌对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建立了专门用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特殊的武装队伍、法庭、监狱、警察等强力工具,且特殊的武装队伍等强力工具随着剥削阶级国家国内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和对外侵略竞争的加剧而日益加强起来。关于国家的特征和主要成分,毛泽东一语道破:“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12]
第四,国家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而国家的最终消亡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过渡。
国家是不是永恒的?是不是要消亡?怎样才能消亡?消亡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事物都是一个过程,都有生、有死。无论是自然界的事物,还是社会领域的事物,都是如此,国家也不例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深刻地揭示了国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经济根源,指出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国家不是永恒的,不是永存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消亡的前提是阶级消亡,阶级消亡的前提是生产力高度发展,并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国家阶级压迫的职能不需要了,国家才可以消亡。可见,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公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列宁论述了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经济条件,指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光靠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财产,光靠剥夺资本家,还不能立刻消除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体之间的对立,只有发展到打破了旧的分工、消灭了脑体之间的对立,从而把劳动变成“生活的第一需要”,才能为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创造条件。当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时,也就是说,当劳动生产率已经大大提高,人们已经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工作的时候,国家才会完全消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也就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三大差别”已经消亡的时候,国家才会消亡。
但有人曲解恩格斯关于国家消亡的思想,认为资产阶级国家也可以“自行消亡”。列宁坚决反对这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最粗暴的、仅仅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歪曲”[13]。列宁认为,资产阶级国家是不会“自行消亡”的,而要由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消灭它。因为国家是“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资产阶级国家由无产阶级国家代替,绝不能靠“自行消亡”来实现。
恩格斯所说的“自行消亡”的国家是指实行了社会主义革命以后的无产阶级国家。列宁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析强调指出,由于国家是阶级统治进行阶级压迫的工具,在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可以“自行消亡”。国家消亡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一定要把国家消亡同社会经济基础联系起来考察。当社会发展到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任何阶级的时候,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了。那时“国家”的政治形式是最完全的民主,而最完全的民主也只能自行消亡,这就根本不需要国家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社会主义民主将进一步发展,劳动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经济管理,学会管理社会生产和社会事务,这就逐步为国家消亡创造了条件。
二 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和国家学说告诉我们: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主义指明了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担负着最终消灭阶级与国家的历史使命。在《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等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而建立自己的统治;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这些表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一个最卓越最重要的思想,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无产阶级在历史上革命作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实行专政”[14],其具体表现为:无产阶级要求建立的国家就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15];只有无产阶级才能推翻资产阶级,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只有使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消灭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1871年,巴黎无产阶级举行武装起义,建立巴黎公社。这是人类历史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伟大尝试。马克思科学总结和分析了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6],认为这是对《共产党宣言》必须做的唯一“修改”[17]。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这个基本原则具有重大意义。马克思的意思是说工人阶级应当打碎、摧毁“现成的国家机器”,而不只是简单地夺取这个机器。所谓“现成的国家机器”,就是指资产阶级的“官僚军事国家机器”。用什么来代替被打碎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就是用新型的国家政权来代替之,由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政权,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18]
列宁强调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只有懂得这一点的人,才算掌握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谁要是仅仅承认阶级斗争,那他还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还可以不超出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政治的范围。”“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19]
无产阶级专政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新型的国家,是由剥削阶级国家到消灭阶级、消灭国家的必经阶段。不经过无产阶级专政的阶段,就不可能消灭阶级,乃至最终消灭国家。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过它在阶级性质、历史使命、基本内容上都同以往一切剥削阶级专政根本不同。它是为无产阶级消灭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创建条件的主要工具。
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的国家,之所以是新型的,因为它在根本性质上不同于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是占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对少数反动分子实行专政的国家,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享有最高程度民主的国家,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体,即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对一切反动阶级、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问题是无产阶级通过它的先进组织——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
无产阶级专政有着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各国情况的差异和历史条件的不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从历史上来看,有巴黎公社无产阶级专政组织形式的最初尝试,有列宁总结俄国革命经验所肯定的俄国无产阶级专政最适宜的形式——苏维埃共和国,有中国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等。
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两个基本职能和属性,一是担负对内镇压被统治阶级、对外抵抗外来侵略的阶级工具职能,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二是具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协调关系、保证公平、繁荣文化、统一道德、提供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无产阶级专政是建立在消灭了阶级对阶级的压迫基础上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新型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新型国家的阶级工具职能,其范围和作用会逐步缩小、减少,而公共服务职能会逐步扩大、加重。但这不等于放弃阶级工具的职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职能也有可能加重、加大。比如,当出现大规模的外国军事侵略的情况时,当外部敌对势力与内部敌对力量相互勾结,严重威胁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包括意识形态安全时,无产阶级专政阶级压迫的作用丝毫不能减轻。
三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的主要经验
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20]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实质和主要内容,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对新中国国家本质及其形式的唯一正确的政治选择。旧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要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就要打碎旧中国的国家机器,建立一个新型的国家机器,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把革命的实际行动分作两步: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通过革命战争,打碎旧中国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这个新型的国家机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社会的性质决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敌人是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革命的主要同盟是农民阶级,其他同盟还有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只有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集中全民众的力量,才能战胜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历史地导致不仅仅只是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最广泛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还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它不是单一的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最广泛同盟者的对少数敌人的专政。
毛泽东科学地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目的和作用。他说:在中国现阶段,人民是什么?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起来,共同奋斗,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自己的国家,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专政与民主的辩证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当然,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主要基础是工农联盟。
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告诉我们,不能把民主与专政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专政是对民主的否定,讲专政就是不要民主,从而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性质和作用。对敌人的专政是对人民民主的保障,坚决打击敌人的破坏和反抗,才能维护人民民主,才能保卫社会主义民主。当然,也不能认为民主是对专政的否定,讲专政就是否定民主,从而否定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对人民民主是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只有在人民内部充分发挥民主,才能有效镇压敌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政治手段、阶级工具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的势力,对于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第二个任务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和平演变”、西化、分化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对企图颠覆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外部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因此,必须强化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证全体人民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最终达到消灭阶级、消灭“三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的目的。
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事业,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走共同富裕道路,是人民民主专政长期的、根本的任务。
人民民主专政的要义为:第一,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第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南;第三,坚持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联盟为最主要的基础;第四,以一切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最广泛的联盟;第五,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对大多数人民群众实行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第六,通过社会主义法制实施民主与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宝。今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处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判定的历史时代,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个前途、两条道路、两种命运、两大力量生死博弈的时代,这个时代仍贯穿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阶级斗争的主线索,这就决定了国际领域内的阶级斗争是不可能熄灭的,国内的阶级斗争也是不可能熄灭的。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人民民主专政是万万不可取消的,必须坚持,必须巩固,必须强大。否则,不足以抵制国外反动势力对我西化、分化、私有化、资本主义化的图谋,不足以压制国内敌对力量里应外合的破坏作用。必须建设强大的国防军,必须建设强大的公安政法力量,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保卫和平、保卫人民、保卫社会主义。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从来没有放弃强化自己的军事机器,从来没有放弃用武力解决一切由他们的利益和意识形态所引发的问题。在国际上,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动用武力,干涉别国内政,推行他们的“普世价值”,推动以西方民主为导向的“颜色革命”。在国内,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出手镇压触动他们根本利益的言论和行动,出动大规模警备力量镇压“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例证。这难道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表现吗?实施资产阶级专政,他们绝不手软。
当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基本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等法的规范,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起来并贯彻实施的种种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执政党、参政党和一切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民群众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活动,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伟光)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第25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87页。
[3]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1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88页。
[5]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14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8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89页。
[8]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20页。
[9]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76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87页。
[11]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16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547页。
[13]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24页。
[14]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32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421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95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6,第460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95~102页。
[19]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39~140页。
[20]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