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因此,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民主政治在法律上规定应怎样、应由谁、应为谁、应在什么事情上投票,这在事实上和君主政体要知道君主是什么君主,应如何治理国家,是一样的重要。
李巴尼乌斯〚15〛 [3]说,在雅典曾有一个异邦人混进了人民议会,被处死刑。这是因为这样的一个人僭夺了主权上的权利。
规定组成议会的公民的数目是最重要的事。要不然,人们便不知道到底是人民或只是一部分的人民说了话。在拉栖代孟,议会要由一万公民组成。在诞生于微小而走向伟大的罗马;在注定要经历命运的一切变幻的罗马;在有时候所有公民都在它的围墙之外,有时候整个意大利和世界的一部分都在它的围墙之内的罗马;议会的公民数目从未曾固定过[4],这是罗马毁灭的一个重大原因。
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自己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应该让代理人去做。
如果那些代理人不是由人民指派的话,便不是人民的代理人。所以这种政体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官吏。
人民和君主们一样需要,或者比君主们更需要,由一个参政院或参议会来指导一切〚16〛。但是为着可靠起见,它的成员应由人民选择。或者像雅典一样,由人民直接选择,或是像罗马曾几次实行过的一样,由人民指派官员去选择。
人民在选择那些应接受他们某一部分权力的委托的人的时候,真是做得好极了〚17〛。他们只要依据他们所不能不知道的东西和他们所显然感觉到的事实,去做决定。他们很知道哪个人常出去作战,曾有过这些或那些功绩;因此他们在选择一位将领的时候,是很有本事的。他们知道哪一个法官是辛勤的,知道很多从法院回来的人对他都感到满意,知道他不曾有受贿的嫌疑。人民知道这些,已足以选择一位裁判官了。某一公民的豪华或财富使人民感到惊异;这已足使他们选择一位市政官了。人民在公共的地方比君主在深宫中更能知道这些事情。但是他们因此就懂得处理事情,了解地点、机会和时间而加以利用么?不,他们是不懂得的。
如果有人对人民这种鉴别才德的天然能力有所怀疑的话,他只要一看雅典人和罗马人所做的一系列使人惊异的选择就够了。无疑,我们不能把这些选择都说是凑巧。
人们知道,在罗马,虽然人民有权利提升平民〚18〛去担任公职,但是他们未曾决然选拔过平民。在雅典,虽然按照阿利斯底德的法律,人们可以从任何等级遴选官吏,但是据色诺芬[5]说,从来就没有过下层人民竟要求同国家的安全或声誉可能有关的职位。
多数公民有足够的选举能力,而不够被选资格。同样,人民有足够的能力听取他人关于处理事务的报告,而自己则不适于处理事务。
事务要办理,又要有一定的进度,不太慢,也不太快。但是人民往往是行动得太多,或是行动得太少。十万只手臂有时候可以推翻一切;但是十万只脚有时候只能像昆虫那样前进。
在平民政治之下,人们把人民分为某些等级。伟大的立法者就是在这种等级区分上出了名。等级区分的方式,常常是同民主政治的寿命和繁荣相联系的。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在他的等级的安排上是遵照贵族政治的精神的。我们从狄德·李维[6]和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7]的著作里,看到他如何把选举的权利放在主要的公民手里。他把罗马的人民分成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这些团构成六个等级。他把有钱而人数较少的人放在最高的一些团里,把不那么有钱而人数较多的放在其次的一些团里,把全体赤贫的群众放在最后的一个团里;而每团只能投一票[8],与其说是人在选举,毋宁说是资产与财富在选举。
梭伦把雅典的人民分为四个等级。他是在民主政治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等级的划分的,所以目的不是要规定谁应选举,而是规定谁可以被选。他让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他要人们从四个等级的每一个等级里选举“法官”[9],但是只能从前三个等级里选择“官吏”〚19〛。这三个等级是富有的公民。
在共和国里,因为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律,所以,进行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
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20〛。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
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服务的合理愿望。
但是,因为这个方式本身就有缺点,所以伟大的立法者们都特别努力加以整理和矫正。
在雅典,梭伦规定:一切军事的职位都依选择的方式任命,参议员与法官用抽签的方式选举。
他规定那些需要巨额费用的文官职位依选择方式任命,其余职位则依抽签方式授予。
但是,为着矫正抽签选举之弊,他规定:只能从自荐的人们当中挑选;中选人又要经评判人鉴定[10];每一个人认为中选人的资格不合[11],都可提出控诉。这样既是抽签,同时又是选择。在一个官吏任期届满的时候,他在任内品行如何,又要受到另一次鉴定。没有能力的人,在进行抽签选举的时候,当然是很不愿意提出自己的名字的。
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法律。选举应该公开或是秘密,是一个重大问题。西塞罗[12]指出,在罗马共和国的末期,那些规定秘密选举的法律[13]是共和国灭亡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秘密投票在不同的共和国里有种种不同的做法,所以我想这正是需要思索的地方。
无疑,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14];应该把这点看做是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法律。平民应该受首脑的人物的指导,并应受到某些人物庄严肃穆的态度的约束;所以,当罗马共和国把选举定为秘密的时候,这一切都被破坏了;指导一群迷失方向的民众,已不再是可能的了。但是在贵族政治的场合,选举由贵族团体举行[15];在民主政治的场合,选举由参议会举行[16],他们唯一的问题就是预防阴谋诡计,所以选举是不能够太秘密的。
对于参议会,阴谋诡计是危险的;对于贵族团体,也是一样。但是对于人民,却是不危险的。人民的性格是依感情而行动。在人民完全不参与政府的国家里,人民将为一出戏剧的演员而狂热,俨然像为国事而狂热一样。一个共和国的不幸,就是它不再有阴谋诡计的时候。这情形发生在人们用金钱腐化了人民的情况下。这时人民变成冷静了,热衷于金钱而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不关心政府和政府所打算做的事情,而是安静地等待着报酬。
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但是在许多场合,有必要由参议会制定;一种法律在确定以前先试行一下,往往是妥当的办法。罗马和雅典的政制是很明智的。参议会[17]决议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这些决议要有人民的同意,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