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外贸易基础知识
一、对外贸易关系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对外贸易关系主体一般可分为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两种。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将外购的原材料进行加工而生产出另外一种产品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将外购的商品直接进行销售,而不对其进行加工的企业,俗称贸易型企业。
由于两种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商品的来源等有很大不同,所以其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也存在很大区别。
二、对外贸易出口方式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自营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
(一)自营出口
自营进出口是指国家相关部委授权生产性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自营出口权后,可以对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
(二)委托(代理)出口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在受托办理出口业务时,外贸企业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委托出口货物时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交托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双边贸易、多边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下面主要针对出口贸易实务中常见的两种方式(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进行介绍。
(一)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它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它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二)加工贸易
1.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一国通过不同的方式,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将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加工贸易说明
2.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流程
(1)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所需单证如下。
①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②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的《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的印章。
③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④经营单位基本账户开立证明。
⑤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⑥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⑦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
⑧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⑨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⑩加工工艺说明。
⑪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⑫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属AA类企业的,免设台账;属A类企业的,须设台账,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须设台账,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须设台账,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非同一分类的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外商,免办手册,不纳入台账管理。
(2)进口料件。
进口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国外进口的免交关税、增值税的料件。该料件受国家海关监管,须按规定在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同时进行报核。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计划复出口,而须转内销的,在当地海关进行补税手续后方可转内销。
企业的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3)加工贸易货物出口。
经营企业的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4)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是指经营企业在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的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核查确认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后,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并将其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若是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若是与转出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由于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不离境,故在实践中又被称为“间接出口”;又由于产品在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进行转移,所以俗称“转厂”。在税收实践中,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对外贸易成交术语
对外贸易成交术语又叫“价格术语”“价格条款”,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的专门术语。它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惯例。进出口货物需要跨国界运输,从而产生了国内贸易所没有的复杂情况,并引起特有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在什么地点交货?是在工厂交货还是在装运港交货,或者目的港交货?
◇谁负责租船、定舱及办理托运手续?
◇货物在运输途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从而受到损失,这种风险由谁承担?如需要投保,由谁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各国政府对外贸业务都有管制措施,如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制度、关税制度,谁负责办证交税?
上述问题当然可以通过双方逐项磋商、签订合同来解决,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单靠合同难以将所有的问题考虑周全,容易产生纰漏,导致国际贸易纠纷。因此,外贸企业要利用国际贸易术语,简化当事人的贸易谈判缔约过程,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9年,国际商会(ICC)正式公布了202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是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2010年生效以来进行的第一次修订。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11个术语分成了两组。
第一组为适用于任何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1)EXW(EX Works)工厂交货;
(2)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3)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5)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端交货(2020版通更改为DPU);
(6)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7)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1)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2)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3)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
(二)2020年版通则相较于2010年版通则的主要变化
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9年9月正式发布,2020年1月1日全球正式生效。
作为指导并保障全球贸易有序进行的通用准则,2020年版在2010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贸易体系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其生效后对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实务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大部分的规定较之前的版本并未有实质性变化。
在此次修订中,国际商会旨在通过对各个贸易术语项下规则的介绍性和解释性说明,以及对排版和术语排列顺序的改变,使各个术语的内容更加清晰、明确,进而鼓励使用者根据其所从事的贸易采用最合适的贸易术语,尤其是避免在非海运贸易中使用海运术语。
据ICC官方推送的消息,新版本较之2010年版的部分变化如下。
(1)在新版本的FCA术语下就提单问题引入了新的附加机制。根据该新引入的附加机制,买方和卖方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装货后将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然后再由卖方向买方交单(可能通过银行)。
旧版的FCA术语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该术语的效力在货物装船前就已经随货交承运人而截止,这就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已装船提单。所以要修改。
(2)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调整了CIF(成本、保险加运费)及CIP(运费和保险费)术语的不同保险范围。
CIF和CIP术语中的最低保险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CIF术语继续要求卖方购买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要求的货物保险。
但是,在适用CIP术语的贸易中,最低保险范围已经提高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的要求(即“一切险”,不包括除外责任)。
(3)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了FCA(货交承运人)、DAP(目的地交货)、DPU(送输端交货)、DDP(完税后交货)术语下可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拖车的规定。
当采用FCA、DAP、DPU和DPP术语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而不再像旧版那样规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
(4)取消DAT改为DPU。
这是为了反映作为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点。
(5)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运输义务和成本中与安全相关的要求。
每个国际贸易术语项下都明确规定了与安全有关的义务的分配规则,也载明了为履行该义务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例如,FOB术语项下的A4部分载明,“卖方必须遵守任何与运输安全有关的要求,直至交付”。
(三)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
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也就是成交方式)主要有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见表1-2)。
表1-2 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
上述三种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的关系为:
FOB =CIF—运费—保险费
FOB=CFR—运费
五、对外贸易结算方式
对外贸易结算方式分为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又包括三种方式,具体如表1-3所示。
表1-3 汇付方式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常用的托收方式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具体如表1-4所示。
表1-4 托收方式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证明。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卖方开付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证据,银行就保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