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规则要点】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
【理解与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上。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调整对象,这使得该权利区别于其他有形权利客体。
(二)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非物质性成果形成的财产关系,如公民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并且该种权利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之上的。但私权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其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与调整,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虽然享有专利权,但其不能滥用该权利,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法定条件下根据特定人的申请,可以许可该特定人行使该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权利所独有的特点。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二)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侵犯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行为,即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他人才能以特定的方式进行利用,否则即构成侵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在:同一智力成果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专有权,但其空间效力并非无限的,而是受到一定的地域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取决于该项权利在该国或地区是否也是法律所确认保护的知识产权。究其原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完全取决于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而法律是一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形成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故各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尽相同,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不能自动在他国受到保护。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效力不仅受空间上的限制,同时也受时间上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相应的保护,超过该期限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例如,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超过该期限,该专利技术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为任何人自由地享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