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总则
第一编《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条文精解
【本章导读】
本章是《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总则部分,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总括性规定,主要规定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条例》基本属性的规定,具体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效力范围;二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定位和基本原则的规定;三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规定,具体包括明确政府职责、细化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注重考核评价等方面;四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配套保障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河北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金融支持、技术支撑、奖励宣传等内容。从新旧《条例》的对比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是对原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是新增的规定。新修订的《条例》通过对原《条例》既有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新情况,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要求。第二条则对原《条例》的规定予以保留,未作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条例》相关规定(第一条)的修改,即将原《条例》的立法目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修改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条释义】
河北省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中央关注,百姓关心,社会关切。早在1996年河北省就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原《条例》在当时有力地促进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和大气环境的保护,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河北省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大气污染问题不断凸显。数据显示,2015年河北全省设区的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平均为192天,比2014年增加40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为36天,比2014年减少30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了18.9%。[1]从这些数据来看,河北省的空气质量较以往有所好转,但是,在2015年上半年空气质量“倒数十名”中河北省占六席,在2015年第三季度空气质量最差十城中河北省占七席。全省11个设区的市均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年度空气质量平均达标率低于全国18.9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高于全国9.5个百分点。[2]改善环境质量、呼吸上清新的空气已成为百姓的迫切期盼。对此,河北省人民政府虽制定多项政策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河北省大气环境状况堪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大气污染防治依然任重道远。为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新形势,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将河北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河北省对大气污染防治予以立法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
一、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既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同时也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权利依据和价值取向。制定《条例》是顺应民意呼声、维护人民幸福的迫切需要。当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数值居高不下,雾霾频发,空气质量未见明显好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果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根本治理,重现蓝天白云。河北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多次在省“两会”上提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和意见、建议。修订《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立法也得到全省人民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
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条例》的直接立法目的,同时也确定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整体思路和规划。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但严重的大气污染,不仅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气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大气环境的改善,就难以谈到生态文明的推进。同时,大气污染的防治也应该纳入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规划中,全面纳入河北省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思路之中。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的环境管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省的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指出河北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下极大功夫。国务院于2013年9月1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河北省委、省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突破口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举措,制定实施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了50条具体措施,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从法律制度上落实好这些措施,修订《条例》,是将上述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同时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精神的体现。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条例》相关规定(第二条)的保留。
【本条释义】
一、从规范性的角度看,《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所谓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条例》在法律形式上属于地方性法规,这决定了《条例》空间效力必然涵盖河北省的整个行政区域范围。河北省的行政区域范围主要包括: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等11个地级市。凡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大气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各种活动,均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同时,本条有关《条例》空间效力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间的关系。即《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属于法律,《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者之间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二、从管辖权的角度看,《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执法主体权力管辖和责任承担的地域范围
河北省的各级政府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对发生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行为均有权力进行管辖,并可以根据各自的特殊情况确立相应的执法措施。同时,根据职权与职责相对应的原则,河北省各级政府对各自管辖权范围内的大气污染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与《条例》第四条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职责、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部门管辖的规定相呼应。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原则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条例》相关规定(第三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目标;二是将原《条例》第三条中有关政府职责的内容移出,补充至新修订的《条例》的第四条;三是将原《条例》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立法原则修改为“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原则。
【本条释义】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具体而言,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逐步减少、消除重污染天气,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天更蓝、空气更清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可以从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来理解。
其一,在技术层面,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目标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大气质量符合人体的健康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这一目标具有明确的、量化的数据指标,这些指标也是进行大气环境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效果评价的基本标准。同时,技术层面上的防治大气污染目标仅仅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要求,而非最高的标准。根据2013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5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具体目标包括:(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2)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3)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到2017年,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燃煤电厂、水泥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治理;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5)到2014年,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6)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7)在2013年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8)到2017年,全省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其二,在价值层面,防治大气污染的抽象目标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清洁空气的权利需求。清洁的空气是广大公众幸福生活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从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宪法性权利中,可以推导出广大公众对清洁空气的权利。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而言,最根本的标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得到满足、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满意。人民群众的满意和幸福健康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最高目标。相对于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目标的量化和可操作性,抽象目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弹性。这意味着,防治大气污染的工作是个长期的任务,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和实现固然重要,但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单纯的防治大气污染必然无法满足广大公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要求。必须将任务目标由防治污染转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具有可以遵循的量化指标和具体任务,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则是以公众的满意和幸福作为评价标准,是一个需要不断持续努力的过程。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
河北省在防治大气污染过程中,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源头治理、规划先行
所谓的源头治理,是相对于“末端治理”而言的,是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关口前移,要“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出了问题再去治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要从大气污染可能产生的源头抓起,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污染源。首先,源头治理需要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角度来进行,告别过去那种高污染和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长之路。必须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整个行业产业升级的角度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这不仅仅包括促进生产工艺的改革创新,更包括发展新能源逐步代替传统能源,真正确保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减少。其次,要注重以预防为主,对于一切可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领域,都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措施。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河北省要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的专门规定,这些都有助于从源头上实现对大气污染的防治。
规划先行,是指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制定有关规划,具体包括大气环境保护规划、限期达标规划、综合性的污染防治规划等,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时限和具体措施等,以此来指导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调规划先行,也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律、特点有关。大气污染的影响具有外部性、产生原因具有复合性,这决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统筹进行、多方合作,没有一个完备的计划、系统的规划很难实现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目标。为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国务院和河北省均制定了具体的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例如,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就河北省而言,2013年9月6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上述规划表明了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也体现了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统筹规划、尊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律性,标志着我国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由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目标向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转变,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防治多次污染转变。
(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
突出重点,是指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核心攻关、重点突破,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要划分重点控制区。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要求着重治理能源行业的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则对重点行业、污染源、区域的污染物排放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要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要求到2017年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针对重点污染源从源头上进行防治。京津冀地区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应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控制。为此,要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防治结合,是指治理大气污染要综合运用防范与末端治理两种手段。其中,防范注重“防患于未然”,主要针对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活动进行事前预防;末端治理主要是针对业已产生的大气污染进行事后补救与责任追究。预防大气污染主要采取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6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着眼于预防的同时,对已经造成大气污染的,要积极补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进行大气污染末端治理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的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要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就河北省而言,到2017年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以内。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机)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也是大气污染末端治理的重要举措。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有效实施大气污染的末端治理,必须加强问责力度,强化监督考核。根据国家要求,国务院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建立以政府考核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考核体系,提高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要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采用抽样调查、现场评价、满意度调查等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防治大气污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和担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特点也决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由政府主导。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河北省成立了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产业能源控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理(省公安厅为牵头部门)、农业面源整治(省农业厅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省监察厅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省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9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分工。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有效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同时,离不开广大公众的支持配合和广泛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广大公众不仅仅是大气污染治理的推动者和受益者,更是身体力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要积极为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创造各种渠道和条件。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评价等环节,有序增强公众参与程度。不断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就河北省而言,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空气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个地方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规,有效保障了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助于广大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职责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条例》相关规定(第四条)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原《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责任的规定合并,作为新修订的《条例》的第四条;二是对政府责任进行更为准确、合理的界定,以适应新形势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
【本条释义】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则更为具体地明确了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明确到环保、发改委等十几个政府部门,确保责任落实。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责任的关键在于落实。必须有效利用多种手段强化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责任,保证责任到位、到人。其中,约谈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约谈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见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约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预防和解决地方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将公开约谈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单独或联合有关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针对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出环境问题,先后四次公开约谈保定、沧州、廊坊、衡水等市政府负责人及安新县等多个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一步促进了各地政府环保责任的落实。同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也是落实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又一有效手段。2015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河北省大气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省在2013年基础上PM2.5年均浓度下降25%,并将目标分解到地方政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治理大气污染“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条例》相关规定(第五条)的修改,主要是对原《条例》相关规定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条释义】
《条例》在明确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具体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责任予以明确,以适应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实际,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直接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其一,统筹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行政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等。其二,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大气环境稽查,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等。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职责
工业排放是河北省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卤化物、碳化合物等。其中有的是烟尘,有的是气体。因此,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目标的重要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首先,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河北省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2年明显降低,全省净削减4000万吨。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接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其次,要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全省25家电力企业的65台约1400万千瓦燃煤机组、71家钢铁企业的120台约18000平方米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4家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1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114台约4800蒸吨燃煤锅炉(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99台约2800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67条约62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41家88台约1200万千瓦燃煤机组、64家约18000万吨钢铁、40条约2300万吨水泥生产线以及164台约5600蒸吨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再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到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到2017年,对121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最后,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到2017年,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实施《河北省钢铁产业调整方案》,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的“两高”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盲目扩张。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它们燃烧石油产生的废气是重要的污染物。特别是城市中的汽车,量大而集中,排放的污染物能直接侵袭人的呼吸器官,成为大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汽车排放的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前三种物质危害性很大。因此,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石家庄市及京津周边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同时,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46万辆;到2017年,105万辆“黄标车”全部淘汰。要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车用汽油、柴油供应标准实现目标计划。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限制不达标车辆的行驶。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等重点控制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要达到5万辆以上。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建筑工地使用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钩机、压路机和沥青摊铺以及工厂、物流企业使用的叉车、备用发电机等工程机械。国内专家机构测试,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30辆中等轿车的排放量,且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与机动车一样,都具有低空排放性,正处于人体呼吸范围,直接影响空气质量和百姓身体健康。[3]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污染排放物为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可吸入颗粒物等,对大气污染严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有如下特点:一是在夜间工作的时间多;二是工作场所多数偏僻,远离人群;三是流动性强,工作周期短;四是工作时间和场所无规律可循,因此其排放情况大多远离政府、公众和舆论的视野,其排放污染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要认清和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要积极宣传、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现状及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要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为了控制和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必须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租赁市场,建立维修保养和排放定期检测制度。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从建筑施工方特别是政府重点工程上把住租赁准入关,挤压非标准排放机械生存空间。严格实行排污申报制度,建设方需要土方施工时,事先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作业。由政府牵头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构建与政府交流的平台。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租赁公司和个体经营者的环保责任、意识,明确超标排放等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每一次加油、油品从储油库到油罐车的每一次转移,都会有大量的油气悄悄挥发进我们的空气中。油气回收就是在装卸汽油和给车辆加油的过程中,将挥发的汽油油气收集起来,通过吸收、吸附或冷凝等工艺,使油气从气态转变为液态,达到回收利用的目的。油气回收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意义。加油站、油库、炼油厂在卸油、加油的过程中排放大量的油气,其主要成分多为致癌物质,经紫外线照射后会与其他气体发生一系列光化学反应,形成毒性更大的污染物。因此,油气回收减少了空气中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对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油气回收治理是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对河北省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上述部门要明确任务目标,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14年年底必须全部完成全省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实现全覆盖、零容忍,完不成的要坚决关停。要明确责任,各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是油气回收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快研究制定政策,对大小企业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实行统一标准,加大执行力度。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在油气回收治理的回收、检测、验收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企业的支持。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施“以奖代补”等手段,加快油气回收治理改造进度。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首先,上述部门要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渣土运输车辆要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在线监管。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进一步加强了建筑施工扬尘的治理工作。与2013年出台的《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相比,“新15条”是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深化和标准的再升级。其次,严厉整治矿山扬尘。要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对现有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最后,有效治理道路扬尘。道路扬尘是城市扬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道路积尘在一定动力作用下进入空气环境,这些颗粒物反复扬起、沉降,容易造成大气重复污染,从而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健康和城市生态环境。运输车辆撒漏是产生路面积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部门要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尽量减少物料撒漏。因此,应严格管理运输车辆,尽量减少物料遗撒或泄漏。运输渣土、石料、水泥、煤炭、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篷盖、密闭等措施,不得超量装载和超速行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物料遗撒或泄漏,从而减少因车辆碾压而产生的路面积尘。专门从事渣土、石料、煤炭、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和市容环卫等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进行运输和倾倒。要改进道路清扫方式,不断提升保洁水平,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路面积尘因碾压、刮风和清扫所产生的二次扬尘,具有多次沉降、重复污染的特点。因此,应采取洒水控尘、减少积尘的湿式清扫方式,不断提升道路保洁水平。要制定更高的道路保洁作业标准,改进和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更新机械化清扫设备。要改进道路监管方式,并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机扫率。特别是对于城区高架路、主干道,应采取先进的机扫方式,夜间还可使用高压清洗车进行清洗冲刷。采用人工方式时,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日常生活中的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燃烧等在工作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17年,河北省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为此,石家庄市制定了《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城区内禁止露天炭火烧烤,并对露天炭火烧烤实行分区域管理。为了有效治理原煤散烧,邢台市制定了《邢台市城区原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对主城区区域内能够实施煤改气的10785户燃煤居民全部完成改造。同时,对不能进行煤改气的25129户燃煤居民,实施煤改电或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炉具。为解决农作物秸秆乱烧问题,2016年财政部将通过整合和调整增加预算安排10亿元资金,会同农业部围绕加快构建环京津冀生态一体化屏障的重点区域,选择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河北、山西等10个省份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试点。要求试点省份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多元利用、农用优先,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同时,有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坚持农用为主,以肥料化、饲料化促进种养结合,推动秸秆机械粉碎还田、生物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等技术利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首先,上述相关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对大气污染的监管力度。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为了有效应对农业生产对大气的污染,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2015年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工作推进方案》,要求以“一遏制两减少三基本”(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得到遏制,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减少,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为目标,以保护农业资源环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修复农业生态为手段,切实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确保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其次,上述相关部门要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造成的大气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主要是指动物排泄物收集困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彻底以及养殖生产中附设物品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生产中最大的污染源。2012年,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已经列入我国以“六厂(场)一车”(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造纸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和机动车)为重点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2014年国务院实施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储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都应当符合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河北省而言,畜禽养殖业在全省大气污染物减排中举足轻重,但是目前其污染减排治理进度明显滞后。2013年,全省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省总排放量的68.3%和40.2%,较2010年分别下降6.65%和5.74%,下降率仅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63.9%和41.6%。[4]针对河北省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进度滞后的现状,河北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11个设区的市、2个省直管市环保部门,每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开展一次督查和调度,以养殖量和污染物去除效率确定需要优先治理的重点县(市、区),强力攻坚,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对减排进展缓慢的地区,河北省将采取警告、挂牌督办直至环保区域限批的措施。为了有效防治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相关部门要对治理进度进行科学规划、整体推进。要选取合理的畜禽养殖业减排治理模式,各地要梳理列入年度减排计划书项目,逐个调查摸排,突出重点、难点项目,特别是对影响全局减排的重大项目,要落实专项资金,完善具体措施,促进养殖企业由传统养殖方式向清洁养殖方式转变,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进行全过程控制。要建立污染减排电子台账。对污染减排设施、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相关部门要强化生产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现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的,尽快填平补齐。对没有建设减排设施和管理措施不落实的,要立即整改。财政资金支持的污染减排项目,必须按照计划要求,按期建成。要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渣、沼液、垫料等)处置利用以及畜禽存出栏量的日常记录。要加大对畜禽养殖业治理项目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减排项目定期督查和调度制度,督促减排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划定禁养、限养、适养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港口航运燃油标准较低,船舶主要使用重油或劣质柴油,一艘燃油含硫量3.5%的船舶平均每天的排放量相当于21万辆卡车造成的污染,带来几十种致癌的化学污染物。根据深圳海事部门统计,2012年仅进出深圳港的远洋船舶就有2.6万艘次,每年约排放1.6万吨二氧化硫,占深圳市排放总量的65.8%,是该市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放源。[5]一些地方在船舶污染治理上的努力也面临着提倡性措施“落地难”、环保执法“无抓手”等多重困境。随着我国雾霾“攻坚战”的持续深入,航运污染已成为继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企业排放之后第三大大气污染来源。研究显示,上海市船舶排放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占到全市排放总量的12.4%、11.6%,细颗粒物(PM2.5)则占5.6%。2011年香港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研究也表明,船舶的废气排放已成为该地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6]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氮氧化物(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氮氧化物(NOx)约115万吨,PM约6万吨。[7]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河北省属于环渤海的重要区域,不少船舶都燃用重油或柴油,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严重。相关部门要研究港口和船舶污染排放情况,建立排放清单。探索港口停靠船舶采用岸基供电方式替代自备燃油发电、近海海域燃用清洁油品等措施,减少船舶燃油造成的空气污染。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船用燃料油强制标准,从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完善和细化标准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主体的责任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
【本条释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公民个人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实现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需要上述主体的积极行动和全力配合。《条例》专门就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公民个人的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就产生大气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
就政府而言,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激励排污单位履行环保责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减排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其次,政府要不断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保证排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同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最后,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二、公民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要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从娃娃和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挖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创作一批文化作品,创建一批教育基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化的需求。要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
【本条释义】
目标责任制是通过工作目标设计,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转换为单位目标最终落实到个人的分目标。在目标分解过程中,权责利明确,而且相互对称。这些目标方向一致,环环相扣,相互配合,形成协调统一的目标体系。每个个体目标的完成,是组织完成整体目标的前提,有关考评机构将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将目标责任制引入到我国政府的管理中,直到现在还一直是我国绩效评估的重要手段。目标设定是目标责任者的最重要环节,工作目标从整体到个人的细分,让组织的每个成员明确自己工作的方向和工作的意义,使工作人员由被动接受上级命令向完成自己设定的目标转变。目标责任制必须和考核评价制度相配套。通过目标厘定责任的标准,通过考核评价落实责任。与目标责任制相配套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动态的目标考核。既对目标结果进行控制,也对过程细节进行控制。这一考核方式加强了对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了目标导向,以保证每一项具体项目的顺利完成,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二是注重对结果的考核。这一考核方式可以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部门各项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运行轨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建立政绩考核制度,要求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要求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同样对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严格考核奖惩。规定河北省政府与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求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河北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年初对各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任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市、区),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并取消河北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财政保障和金融支持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保障
民生工作离不开政府的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的财政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综合统筹”原则,本着国家财政拿一点、地方筹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投一点,多途径多方式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特别是各地财政应积极整合财力,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好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在积极拓展防治大气污染财源的同时,也要合理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积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资金的用途,《条例》要求用于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扶持和帮助。
近年来,河北省逐年加大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2014年,河北省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亿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3.8亿元。省财政整合统筹各类专项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统筹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统筹规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优先支持大气污染治理。随着省级财政预算的增加,河北省各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也将相应增加。钢铁、煤炭、水泥、玻璃行业作为河北省的传统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巨大,为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在2014年财政预算中,河北省财政安排支持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6亿元,其中就包括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资金。同时,为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河北省开始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工作。[8]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金融支持
防治大气污染离不开社会资本的参与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此作出具体规划,提出要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同时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一份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南京大学专家工作组共同完成的名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投融资需求及影响》的研究成果显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直接投资共需1.84万亿元,与之前预计的1.7万亿元相比,增加了8%。其中,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最大,是其他三部分之和的3倍还多。上述投资需求中,优化能源结构、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四项任务类别的投资需求分别为2844.00亿元、1.4万亿元、915.44亿元和615.72亿元。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分别需要2490.29亿元、2384.69亿元与903.58亿元。[9]目前,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存在投资总量严重不足、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性收入、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如不能形成稳健有效的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的投融资机制,资金投入水平将无法保障,那么2017年三大区域以及全国大气行动计划目标将难以实现。因此,要拓宽和完善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的投融资渠道。可以考虑发行地方政府市政公债,集中社会闲置资金进入到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污交易,为企业污染减排提供灵活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稳妥推进大气环境领域资产证券化,增强有关资本的流动性,增强大气环保产业的资本吸引力;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政府财政投入可作为“种子资金”,运用基金运作方式促进增加社会资金投入。以补贴、发放低息贷款的方式向大气环境保护提供支持。
绿色信贷是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目的是通过金融杠杆来实现环保调控。在实际操作中,绿色信贷旨在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要求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力争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并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金融杠杆的撬动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016年6月6日,世界银行执董会正式批准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结果导向型贷款。该项目贷款额5亿美元,贷款期限19年,是国内首个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这也是河北省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历史上单个财年获得的最大数额贷款,标志着河北省与世行的合作进入新阶段。与传统的投资项目贷款不同,结果导向型贷款设立的支付指标可监控、可核定,达到支付指标,即可实现贷款拨付,具有前期准备时间短、程序相对简捷等特点。贷款拨付河北省后,将与亚洲开发银行3亿美元政策贷款及德国复兴信贷银行1.5亿欧元促进贷款一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及相关产业。[10]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本条主旨】
本条主要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
【本条释义】
《条例》要求政府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研究的内容包括:一是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二是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三是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
一、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要加强科技支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力量。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使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在大气污染的防治上要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要加快推进河北省重点城市细颗粒物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河北省专门出台了《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科技工程实施方案》,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程专项资金。河北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编制了2014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面向全省征集“治霾术”,并将对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控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城市扬尘抑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大气环境管理支撑技术研发与应用等六大类项目给予支持。这一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包括: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电力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产生的烟气污染,开发高效除尘和烟气脱二氧化硫、脱氮氧化物和除汞的控制技术并示范应用,开发多种烟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技术;开发煤炭高效清洁燃烧和低排放技术,开发煤炭加工和型煤的成型技术,开发低氮和清洁燃烧技术与设备并进行工业示范;针对施工扬尘、料堆扬尘和裸地扬尘等类型,研发高效、易降解的化学抑尘剂及其施工装置;开展VOCs向二次有机气溶胶(SOA)转化机理研究,VOCs在大气环境中的迁移变化及其与PM2.5和恶臭与异味的关系研究。针对石化和制药行业的典型产品和工艺,开发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VOCs产生的绿色催化和过程耦合技术和典型VOCs吸附和吸收、光催化净化、生物净化等单元技术以及其耦合、集成技术,并示范应用;基于遥感的雾霾监测技术研究与开发;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及应用;开发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动态管理系统;研究河北省大气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研发农业面源污染物解析与防控技术。自2013年10月始,河北省科技厅会同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共同谋划开展《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支撑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研究。该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201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并于2014年7月启动申报工作。课题研究目标是,基于京津冀区域燃煤、钢铁、建材、石化与制药等重点工业源、移动源、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的环境问题,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亟须集成优化的紧迫需求,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建立污染防治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建立适用于京津冀区域的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数据库,开展可行技术区域推广应用的效果评估,制定京津冀区域重点领域污染治理方案、防控对策建议,为京津冀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是开展大气细颗粒物来源解析的主要技术方法,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可以为识别大气复合污染来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定及效果评估以及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提供核心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科技支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挖掘污染减排潜力,优化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和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及《大气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文件。旨在为各地编制大气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₃)源排放清单,开展大气污染源优先控制分级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方法,提供有关的参考数据和工具等。
2015年,根据环保部《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增加石家庄市作为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试点城市。要求试点城市源排放清单涵盖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₂)、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₃)、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污染物。源排放清单覆盖污染源包括:至少需要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道路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开放扬尘源、溶剂使用源、废弃物处理源和油气储运源。源排放清单空间范围需包含试点城市下辖所有区县。
三、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
科学技术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支撑。为此,河北省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程。该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围绕河北省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科技需求,聚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发挥全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优势,重点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建立涵盖大气环境科学理论、污染控制技术、监测预警技术、决策支撑技术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为实现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河北省科技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向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广泛征集已成熟应用或急需开发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对征集到的技术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评审,编制形成“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对全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同时,省科技厅将按照这个技术目录,每年安排科技资金,逐年实施一批科技项目。
2014年10月,由河北科技大学和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环保厅共同建设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获批成立。该中心以科学治霾为重点,针对大气监测和污染物控制技术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为河北省乃至国家大气环境改善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中心重点开展大气污染物溯源及二次污染物转化规律研究,探索大气中典型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揭示大气污染成因;研究大气中典型污染物的时空分布与变化规律,掌握大气污染物的时空分布与变化规律,追溯大气环境质量的演变过程与机制;研发挥发性有机气体净化技术,脱硫、脱硝和脱汞绿色集成技术及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意识的增强作了明确要求,且在该问题上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服务职责,具有一定创新性。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奖励、宣传教育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
【本条释义】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奖励机制
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奖励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惩处那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十条措施》的第九条措施,要求曝光处罚一批违法排污单位,实行污染举报有奖制度。凡是举报查证属实,一律给予奖励。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提出,从2014年4月1日起,将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查程度、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最高奖励金额为3000元。相对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新的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面,特别是增加了针对大气污染行为举报的奖励。针对再次超标排污的企业,奖励办法提出,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举报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如果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超标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同时,如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2014年,河北省对127人发放了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共计20万元。[11]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污染,河北省规定了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况,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十五小”“新六小”生产或反弹等11种情况,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举报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方法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要注重发挥环保宣传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持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空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教育宣传工作:一是开设专栏专刊,跟踪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进展。依托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开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栏、专刊,围绕工业治理、城区扬尘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等重点任务,深入到工业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新闻报道活动,集中报道乡镇街区、相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形成铺天盖地的舆论宣传声势。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突出报道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例,通过企业经营者、燃煤锅炉使用单位、餐饮业主以身说法的形式,带动其他治理单位、个人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加快治理。同时,敢于揭短亮丑,定期通报批评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迟缓的部门单位,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和查处情况。三是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意识。利用热线、环保网站等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先进治污技术理念、公布环境质量等信息,提高全民防治大气污染意识,保障群众知情权;借助环保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广泛收集线索,加强与公众互动,受理群众环境投诉举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组装宣传车巡回宣传、开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形成了大气污染治理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1996年环境保护部成立宣传教育中心。宣传教育中心是环境保护部面向各界进行宣传教育和能力培训的技术支持单位。早在1993年5月8日,河北省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保护中心的核心任务包括:(1)环境宣传。宣教中心围绕环境保护部的重点工作,包括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组织宣传活动;组织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系列环境竞赛和宣传活动;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合作,广泛传播环境保护知识、政策、信息等。(2)环境教育。承担由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开展的全国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中小学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推动社区居民开展环境自治,改变传统生活方式,改善城市社区环境质量。
广大领导干部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同样需要不断培育、强化。为此,2016年5月16日开始,河北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宣讲工作。12组宣讲团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的宣讲活动。本次宣讲活动的对象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负责人、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等。对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基础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广大领导干部的大气污染防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