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宁愿被剽窃 不愿被参见
参见这种注释形式,本来是用来说明事实的,属于解释性质,其作用是作者向读者提供一种间接证据。在朱苏力先生的书中,常常在页下解释说:见某某人某某书,读者还可参见某某人某某书。这种参见当然是合理的。
再如,王庆五先生在《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第90页说了这样一句话:“中国从改革初期明确市场化的基本思路”。这是作者自己的一个判断,没有国家法律或中央文件方面的根据,但是有领导人讲话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于是,作者在文末加了一个尾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31页。”并且将邓小平的原话也放在注释里面。这样的参见显然也是合理的。
但是,最近若干年,学术作品中合理的参见越来越少,不合理的参见越来越多。就以本人来说,被不合理参见的例子就有许多,下面三个例子较为典型。
一、金太军对刘大生的参见
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84页上,在《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一文中,金太军先生写道:
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并不构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差别。进而言之,中国完全没有必要视两院制为洪水猛兽。根据中国现有的政治格局,进一步发挥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人大的作用则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现有的政协纳入人大体系中,作为两院中的一院,这有利于加强民主党派对执政党以及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在遵循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上升为法律并加以具体化,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规定相互监督的方式程序。此外,要选拔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正部长以至副总理,使他们能够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参与国家决策。鉴于目前各民主党派的性质、政治纲领、政治意识和能力以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可以完全排除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可能,而发挥民主党派的政治监督功能。
在上述引文倒数第6行“程序”和“此外”之间插有一个角标,文末对应的注释是“参见刘大生:《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
在《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第28页上,鄙人的原文是:
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上升为法律并加以具体化。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规定相互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金太军先生的参见显然不是为了提供间接证据,与王庆五先生的参见明显不同。
金太军先生的参见也不是引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的目的有三种:一是为了介绍;二是为了评论;三是用作论据,说明问题。金太军将刘大生的文字放在自己的文字中间,无冒号,无引号,更没有“刘大生说”“刘大生认为”一类的引导语,没有将刘大生的文字与自己的文字区别开来,显然不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那么是不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呢?如果是,就应当在角标后面说出“根据刘大生这个看法,我们可以进一步……”之类的话。
有人可能会说,你刘大生算老几呀,干吗要以你的理论为依据?
笔者以为,刘大生的确算不得老几,成千上万的作者一般都不是老几;但是,你既然看不起刘大生,你不理睬刘大生不就得了,干吗将刘大生原创性的建议放在你的文字中间?
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刘大生是不是老几的问题,而在于作者既不愿意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又不愿意被指责为剽窃,所以才不打引号,不作评论,也不注为“见”而仅仅注为“参见”。
二、褚宸舸、杜欢庆对刘大生的参见
浙江萧山法院网《法官论坛》上刊登的褚宸舸、杜欢庆的合作论文——《立法语言中的两对矛盾——从语体角度的研究》(作者自称文章“即将在2009年度浙江大学《公法研究》发表”),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再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宪法》第55条第2款),“光荣”与“不光荣”是人的感觉问题,只要是法定义务,即使他觉得不光荣,他也必须履行,只要不是法定义务,不管有多光荣,也可以不参与。类似于“光荣义务”一类的文学风格的语言不应当成为立法语言。
文末第19个尾注为“参见刘大生:《中国当前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析》,载《法学》2001年第1期。”
在《法学》2001年第1期第12页上,鄙人的原文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光荣”与“不光荣”是人的感觉问题,法律不好规定。只要是法定义务,即使他觉得不光荣,他也必须履行,只要不是法定义务,不管有多光荣,他也可以不参与。因此,类似于“光荣义务”一类的文学风格的语言不应当成为立法语言。
笔者以为,褚宸舸、杜欢庆两位先生的参见与金太军先生的参见,其性质是一样的。
三、管斌对刘大生的参见
以下是拙作《城市宪法地位及城市体制改革研究》中的一段文字(见台湾中华人文社会大学《中华人文社会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3页):
然而,如何减少层次?从哪个层次减起?各界没有共识,学术界、政界内部也没有共识。可谓众说纷纭,百家争鸣。
三实两虚论: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研究员于鸣超认为,五级政府层级可以保留,但是应当三实两虚。三实指中央政府,州、府、都政府,市、乡、镇、坊政府;两虚是指县政府,省政府。
四级政府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邓大才认为,乡级政权没有多少法定职能和实际职能,乡级政权的运作成本很高,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根源,也是不正之风的根源之一,因此主张撤销乡级政权机构,实行四级政府。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所胡鞍钢教授则主张取消州级政府,实行另一种模式的四级政府,即中央政府,省、央辖市、自治区政府,市、县政府,区、乡政府。
三级政府论:河北蔚县干部张怀远认为,州级政府没有必要设立,可以撤销,而代之以省级政府驻地方的代表。张怀远还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实行郡县制,旧日皇权不下县,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清朝。”因此,应当取消乡级政权的建制。按照张怀远的思路,五级政权将简化为中央、省、县三级政权。
两级政府论:刘大生主张保留两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市政府,其余三级政府不予保留。
拙作原稿(投稿使用的电子版本)与这段文字相对应的五个引文注释是:
于鸣超:《现代国家制度下的中国县制改革》,《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第94—95页。
邓大才:《乡级政府该撤了》,《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3期,第36—37页。
胡鞍钢:《延迟十五年的改革:关于撤消地区行署机构的建议》,《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第8期, 88/forum50/namelist/huangang/h7.htm。
张怀远:《反省时代》,太白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16页。
刘大生:《改五级政府为两级政府》,《自由时报》〔美〕2001年7月26日。
拙作发表时,《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将注释方式改为夹注尾注结合的方式,比如,关于邓大才的注释被改为:夹注——(邓大才,2001:36—37);尾注——邓大才,2001,《乡级政府该撤了》,《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3期,北京。
以下是管斌先生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分析》(载《经济法论坛》第五卷,群众出版社2008年2月版)中的一段文字:
然而,如何减少层次?从哪个层次减起?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讲,坊间有以下观点:(1)三实两虚论。如于鸣超认为,五级政府层级可以保留,但是应当三实两虚。三实指中央政府,州、府、都政府,市、乡、镇、坊政府;两虚是指县政府,省政府。(2)四级政府论。邓大才认为,乡级政权没有多少法定职能和实际职能,乡级政权的运作成本很高,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根源,也是不正之风的根源之一,因此主张撤销乡级政权机构,实行四级政府。值得一提的是,胡鞍钢曾主张取消州级政府,实行另一种模式的四级政府,即中央政府,省、央辖市、自治区政府,市、县政府,区、乡政府。从目前来看,胡鞍钢的观点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实施。(3)三级政府论。张怀远认为,州级政府没有必要设立,可以撤销,而代之以省级政府驻地方的代表。他还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实行郡县制,旧日皇权不下县,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清朝。”因此,应当取消乡级政权的建制。按照张怀远的思路,五级政权将简化为中央、省、县三级政权。(4)两级政府论。刘大生主张,保留两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市政府,其余三级政府不予保留。
与这段文字相对应的五个引文注释是:
参见于鸣超:《现代国家制度下的中国县制改革》,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参见邓大才:《乡级政府该撤了》,载《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3期。
参见胡鞍钢:《延迟十五年的改革:关于撤消地区行署机构的建议》,载《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第8期。
参见张怀远:《反省时代》,第116页,太白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1版。
参见刘大生:《城市改革研究》,载《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台湾)2004年第1期。
管斌先生的文字是对拙作的抄袭,所谓“参见”其实都是伪注。理由如下:
第一,他没有查阅于鸣超、胡鞍钢等人的文章,所谓“参见于鸣超”“参见胡鞍钢”等完全是谎言。他的文字如果直接来源于于鸣超、胡鞍钢等人的文章,就不会出现“州级” “州级政府”这样的概念,因为在中国学界,目前只有鄙人喜欢使用“州级”“州级政府”这样的概念,其他人都不使用这样的概念,而是使用“地级”“地级政府”这样的概念。鄙人的文章因为是“概括性引用”而非“抄录性引用”,没有打引号,所以使用了原作者没有使用的概念。但是精神和含义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更准确,因为宪法中只有“州”的概念而没有“地”的概念,“地”虽然可以认为是省县之间的中间地带,但不是一级地方,也没有独立的“地政府”。
既然管斌先生没有使用“地级”“地级政府”这样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州级”“州级政府”这样的概念,就说明他没有参见过于鸣超、胡鞍钢、邓大才等学者的原文,而是从鄙人的文章中抄来的。注释中前四条参见也是对鄙人原注释的“高级抄袭”,即略加改动的抄袭,第五个参见则是为了掩盖抄袭。
第二,鄙人的两级政府论最初发表在美国出版的一份中文报纸上,并非出自《中华人文社会学报》,管斌先生如果规范引用鄙人的两级政府论的话,就不会说“参见”《中华人文社会学报》,而会说“原载《自由时报》〔美〕2001年7月26日。转引自《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台湾)2004年第1期”,或者说“转引自某某网”。管斌先生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连这样简单的注释规范也不懂吗?非不懂也,不为也。
第三,管斌先生没有接触过《中华人文社会学报》,也没有认真查对拙作的网络版本,否则就不会说“参见刘大生:《城市改革研究》,载《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台湾)2004年第1期”什么的,拙作在该学报上使用的题目是《城市宪法地位及城市体制改革研究》,而不是《城市改革研究》。《城市改革研究》是鄙人在网上发布时使用的简名。
第四,鄙人的文章与管斌的文章在写作和发表的时间上,前后相差约四年,四年之间又有不少新的观点发表,管斌如果不是抄袭而是研究的话,他就应当这样行文:“刘大生在某年某月某刊介绍了四种观点,分别是:……。除了刘大生先生介绍的这四种观点外,近四年来,又有人提出了新的主张,如张三主张……,李四主张……。”如果这样行文,即使不加标注也不是抄袭,而是客观介绍。可惜,他没有这样,所以是抄袭。
笔者多年前在网上发表过一个帖子,题目叫作《欢迎剽窃》。现在重申:笔者依然欢迎剽窃,但是,不欢迎参见。
2009年8月,首发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