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试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 几个问题[7]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五日)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通过利润和税收的形式,将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即国民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进行再分配,形成了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恩格斯说:“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8]这充分地说明了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怎样才能充分发挥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呢?怎样才能使国民收入的分配比较正确地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使之为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服务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从中得出必要的结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就此谈谈个人的一些肤浅的体会。
一、正确处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如果不首先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就谈不上分配、交换和消费,人类本身也就无法生存。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时指出:“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9]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我们财政的收入,是我们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10]其后,又进一步指出:“未有经济无基础而可解决财政困难的,未有经济不发展而可以使财政充裕的。”[11]实践证明,马克思和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述是正确的。以四川为例,“一五”时期,工农业总产值每年平均递增12.9%,财政收入递增9.5%;“二五”时期,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减3.8%,财政收入递减6.5%;三年调整时期,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4.4%,财政收入递增18%;“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国民经济时上时下,财政收入也时起时伏;及至“文化大革命”后期,国民经济濒于崩溃,财政收支也连年收不抵支,靠中央补贴过日子。1976年,全省3000多个县以上国营工业企业,不仅没有给国家上缴分文,反而倒亏近1亿元。粉碎“四人帮”以后,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财政收入也连年大幅度增长,1977年到1979年这3年,工业总产值平均递增22.2%;财政收入平均递增22.8%。上述这几个时期工农业生产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变化情况充分表明,生产决定分配,经济决定财政,生产的发展是增加财政收入、搞好分配的基础和前提,那种离开生产谈分配、或者重分配轻生产的观点,实质是片面财政观点的反映。
实践同样表明,分配对于生产、财政,对于经济并不是无能为力的,而是可以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通过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财政税收政策,合理地确定财政资金的分配结构和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通过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效果,都能影响生产和经济的发展速度。粉碎“四人帮”之初,四川在经济上、财政上面临着极为严重的困难。当时省委负责同志一再指示财政部门,解决财政困难必须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入手,不能就财政论财政,更不能采取竭泽而渔的办法。以后又进一步指出,要把经济搞活,必须依靠政策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各方面的需要,国家不能包下来,也包不起,但要给政策,给办法。从1977年以来,四川省在财政税收工作上陆续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例如,对集体手工业每年新增长的所得额在3年内减半计征所得税;对红薯、甘蔗等代用品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对部分政策性亏损企业或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对一部分微利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实行按计划包干、节亏分成的办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中,逐步改革企业财务制度,适当扩大了企业的财权和财力,等等。这些措施都收到了极为明显的经济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调整。
如何对待生产和分配的关系问题,是财政工作的根本问题,实质上是用什么指导思想来理财的问题。作为一个财政工作者,必须树立明确的生产观点,处理好生产与分配、经济与财政的关系,从国民经济的全局来考虑财政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做一个把现有几个钱管好的“理财家”,而应当努力做一个善于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的经济家;不能仅仅满足于“看家守业”,应当着力于“创业致富”;不能仅仅满足于收支管算和催查结报,应当把立足点放在发展生产、活跃经济这个基点上,通过资金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生产是源,分配是流,根深才能叶茂,源远才能流长,经济发展了,社会财富、国民收入增加了,财源就充裕了,资金分配就有了保证。所以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我们:“财政困难,只有从切切实实的有效的经济发展上才能解决。”[12]对当前我国财政上面临的收不敷支的暂时困难,除必须坚决贯彻中央既定的调整措施,大力紧缩开支、堵塞漏洞之外,决不可忽视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上想办法、打主意,这才是长久之计。
财政工作促进生产的发展,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国民经济沿着有计划按比例的轨道协调发展;反之,就会造成比例失调,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倒退。建国以来,财政部门在促进生产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应当充分肯定。但由于我们不大懂得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的确也办了不少蠢事。一强调促进生产,就“见生产就促,是需要就给”,不考虑这种生产是否为社会所需要,人财物是否平衡,产供销是否协调。一说“大办”什么,就资金、物资、劳力一拥而上,不顾左邻右舍,不讲经济效果。一说“发挥优势”,就只顾局部不顾整体,只顾优势不顾劣势,结果走向反面。这几年,我们在大办“五小”工业,大办“支农工业体系”,大办“喷灌”,大办社队企业等方面,办了不少事与愿违的事,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实践一再证明,在促进生产的发展中,必须坚持按照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办事,坚持按照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去促进生产,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密切配合有关经济部门,深入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社会需求,预测经济发展趋势,看准方向,然后动手,切忌灵机一动,计上心来,仓促上马。在当前,要特别认真地贯彻以调整为中心的八字方针,首先把调整工作抓好,在老企业的挖、革、改上下功夫,把着眼点放在发挥老企业的潜力上,不能盲目地新上建设项目。
在发展生产、活跃经济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组织财政收入,这是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对此一刻也不能放松,但必须做到“取之合理,生财有道”。不能不顾政策,不顾企业的利益,不顾人民的生活,片面地追求财政收入的“高速度”。在这方面,我们也是有教训的。“大跃进”时期搞什么“高指标”、“放卫星”,一些地方“指山卖树”、“指水卖鱼”,拿银行贷款交财政收入,表面上财政收入增加很多,实际是“虚胖子”,是假的,最后还得退下来,既坑了人民,也害了国家。同时,我们还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把按政策该收的钱全部收足,该留给企业的留够,该给职工的照给,决不可只顾一头。在当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尤其需强调顾全大局,反对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采取种种非法手段,骗取、挤占、扣留应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等,并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二、正确处理建设与生活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财政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在扣除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生活费用之后,大部分要由国家通过利润和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用于再分配,用于全社会的需要。建国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一五”时期为33.6%,“二五”时期为42.4%,1963年至1966年为34.3%,“三五”时期为31%,“四五”时期为34.4%,除“二五”时期情况不正常外,其他几个时期平均在33%左右。这就是说,在国民收入总额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是通过国家预算进行再分配的。其中国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除去职工的工资福利等费用以后的利润部分,则是绝大部分要上缴国家进行再分配。因此,国家财政集中起来的这一部分国民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是否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对于能否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生产和生活的比例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比例失调的状况,同财政分配上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办事有密切联系。根据我的体会,在财政资金分配上的主要教训是,在预算收支安排上,不是量入为出,以收定支,而是量出为入,以交定收;不是在安排好必不可少的消费性开支的基础上安排基本建设,而是先定建设规模再安排生活消费;不是在可能的基础上考虑需要,而是片面强调建设需要,超越财力的可能安排财政支出。一句话,不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而是要客观经济规律服从主观愿望。这是造成我国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财政连年发生大量赤字的根本原因。
要按照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规律办事,正确地发挥财政在资金分配中的调节和制约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第一,在预算的安排上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安排计划要注意留有余地,有时讲要留有充分余地。陈云同志历来主张“按短线搞综合平衡”,在财政上就是以收定支。这些年来,我们虽然口头上也经常讲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但实际却是打赤字、留缺口、以支定收。从四川看,1963年到1978年的27年间,就有13年没有完成国家分配的收入任务,发生赤字靠中央补助平衡。当然,这么多年完不成收入任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认,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收入的安排,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可能,而是根据加快建设速度的愿望;不是自下而上经过详细计算,使收入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而是自上而下,用所谓算大账、算活账、算政治账的办法,层层往下压指标,强令下边背任务。这就是说,预算本身就是缺乏客观依据的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加之又留有许多缺口,执行中政出多门,任意减收增支,这样怎么能不出赤字呢!因此,要做到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财政赤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这一条大杠子,把它作为一条不能逾越的“三八”线守住,除非发生特殊需要(如战争或特大灾荒等),经过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批准,任何人不得破坏。
第二,要在保证必不可少的消费性支出的基础上安排新的建设。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恩格斯说,积累是“社会的最重要的进步职能”[13]。任何社会,要使自己的物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得到发展,就必须把新创造的国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新的建设,从事必要的积累。没有这种必要的积累,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连原有的生产规模也不能维持,社会也就无法进步。但是,国家在集中的国民收入中,每年到底能拿出多少钱用于新的建设,拿出多少用于必须的社会消费,这是经济工作中处理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经济建设能否比较正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要求的一个重大课题。
陈云同志说:“建设规模的大小必须和国家的财力物力相适应。适应不适应这是经济稳定或不稳定的界限。”怎样衡量建设规模同国力适应还是不适应呢?我认为,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上,必须首先作种种必要扣除,然后才能确定能有多大力量用于新的基本建设。这个能用于新的建设的力量(它的表现形式是货币),就叫作国力。需要首先扣除的项目包括:1.科学研究、文教卫生事业经费;2.社会福利事业包括优抚经费、社会和自然灾害救济经费等;3.农林水利以及工业部门事业经费;4.国防经费;5.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代会、政协机构的经费;等等。这就是说,国家以税收和利润的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直接和间接的有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及国防、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当然其中有些非生产性开支应该尽力予以压缩),然后才能确定有多大力量进行新的建设。但是,这些年来,我们计划和预算的安排却与此相反,在收和支的处理上是以支定收,在支出的安排上则先定基本建设规模,先把搞基本建设的钱留出来,其他的项目就只好“看菜吃饭”了。这样的安排方法,就必然挤了农业,挤了轻工,挤了文教卫生事业,至于城市建设、居民住宅等更是挂不上号了。全国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五”时期为37%,“二五”时期为46.2%,三年调整时期为30.1%,“三五”时期为38.7%,“四五”时期为40.2%。除了“一五”时期和三年调整时期基本建设与其他各项开支的比例比较正常外,其他几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建设所占比例都过高。看来,除了这几年重点抓调整要大力压缩基本建设外,很有必要根据建国以来的经验,研究一个在正常情况下,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把它作为一条杠子,这对防止我们建设上的急于求成、追求过高的积累率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增长之后,这个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是深思熟虑的,建立在真正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的。绝对不能像过去一样,凭谁一句话,就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把其他项目挤掉。
第三,必须坚持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简单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但是,多年来,我们一味盲目追求新建工厂,增加新的生产能力,而对如何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则考虑很少。四川省现有县以上地方国营工业企业3000多个,固定资产120多亿元,职工35万人。这些企业大多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不高,经营管理不善,消耗大,成本高,资金占用多,不少企业至今亏损严重。据1979年统计,全员劳动生产率只达到7800元,每百元固定资产提供的产值为88.56元,每百元产值耗费的总成本为74.09元,每百元产值占用的资金为38.15元,每百元产值提供的利润为9.57元,都大大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更落后于一些先进省市的水平。如果我们把增加生产、增加积累的重点放到对这些老企业的改造上,就可以收到投资少、收效快、事半功倍的效果。但这些年来,我们感兴趣的却不是这些老企业的改造,而是上新项目,建新厂子,结果投资花了不少,新形成的生产能力却不强,有的工厂虽然建成了,但因原材料或动力不足,而不能正常生产,不少工程成了“胡子”、“尾巴”工程,“半拉子”工程,浪费惊人。看来,在我们这样一个已有近40万个企业的大国里,今后在一定时期之内,不论是维持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把立足点放到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上都是一个带有战略性的决策。当然,这并不是说一个新企业也不建,但主要不是依靠新建,而是利用现有企业的改造,这是多快好省的唯一正确途径。
过去我们在处理需要与可能、建设与生活的关系上为什么会犯那么多错误而又迟迟得不到纠正呢?一是在指导思想上长期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急于求成,追求不切实际的大计划、高指标、高速度,一“急”就出毛病,就折腾,结果欲速不达,使经济建设几经挫折,甚至停滞倒退。二是经济体制上的原因。我们在经济工作上一直采取“大计划”的办法,计划机关包揽一切,计划机关同其他同级的经济部门不是平等协商和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关系,而是主从关系,领导被领导关系,一切重大决策,往往是计划机关说了算,这就不能不助长经济工作的片面性。三是方法问题。我们的经济工作同政治工作一样,不是采取深入细致的、扎扎实实的工作方法,而是采取领导发号召,报刊造舆论,大轰大嗡、一阵风、“一刀切”的方法,群众运动的方法。经验证明,用这种方法搞政治,后患无穷;同样,用这种方法搞经济工作,也从来没有成功过,它只会带来灾难和损失。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大政策,它影响着人民生活的改善程度和国家的建设速度,以至国家的安定团结。建国以来,我们对农民一直是采取轻税和稳定负担的政策,并且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负担程度不断有所减轻。从1978年起,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又实行了起征点的政策,达不到规定的收入水平的生产队免予征税,对社队办的企业,有的免税,有的减税,特别是从1979年夏季以后,国家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些措施,大大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村经济得到了休养生息的机会。
但是,我们在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关系上就是另一种情况了。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就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毛泽东同志还批评了把企业的折旧费也统统收走的做法。但是,毛泽东同志这些正确的指示,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基本上是采取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办法,利润全部上缴,支出上边拨给,发生亏损国家补贴。这种办法的主要弊病在于没有体现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企业缺乏内在的动力,丧失了任何主动精神,在实际上变成了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四川开始着手进行经济改革的试点。试点首先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而扩大企业自主权又是首先从分配这个环节突破的。改革的范围由小到大,办法由低到高,由简到繁。对扩权企业开始是采取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的办法,后又发展为按企业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实行国家与企业全额分成的办法。去年以来,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了“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不论采取哪一种试点办法,都取得了显著效果。特别是采取“自负盈亏”办法试点的企业,其效果更为突出。这就说明,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从这里起步,首先把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单位、也是直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这是把经济搞活,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最重要的一环。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核心问题是物质利益的分配问题。有的同志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把扩权的核心问题说成是物质利益,就是贬低了扩权的意义。当然,扩大企业自主权不仅仅是扩大财权,还有计划权、产品销售权、劳动安排权、干部任免权、企业资金使用权,等等,但是,我们设想,如果企业的这些权都有了,唯独没有财权,就是没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干好干坏一个样,赚钱赔钱都由国家包,这样的权的实际意义又是什么呢?同过去吃“大锅饭”的办法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呢?恩格斯说:“任何争取解放的阶级斗争……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14]在阶级社会里,推动历史前进的是阶级斗争,但隐藏在阶级斗争背后的历史动因,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集团的或个人的经济利益。这是唯物主义的观点。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运用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合理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使企业和职工有权参与本企业职工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并在其中取得企业自身发展应有的份额;同时使企业所得份额的多少同它的生产和经营成果挂起钩来,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物质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力的内在的持久的动力。当然,这并不是说政治思想工作就不重要了,相反,政治思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但这种政治思想工作,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要结合着经济工作一道去做的,不能孤立地去做”。这就是说要把政治思想工作同人们切身利益问题密切地结合起来。至于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国家同企业各占多大比例,企业所得以多少为度,这是一个大政策,需要从企业的需要和国力的可能,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来慎重研究。只顾国家一头,不给企业留下一定份额不行;反之企业拿得太多,国家集中过少,就不能保证重点建设和其他方面的需要,影响整个经济的平衡,造成新的比例失调。从四川试点企业的情况看,企业所得占利润的比例,大体占15%左右。
四、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权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属于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央与地方和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关系处理是否得当,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财政体制,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决定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集权制就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分配上的集权制;反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分权制,财政分配上就必须相应地实行分权制。毛泽东同志说过:“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论十大关系》)建国三十年来,我国财政体制几经变革,不断有所改进。但这种改进主要是在给地方机动财力的多少和形式上打圈子,就其实质来讲,基本上没有跳出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老框框。地方名为一级财政,实际上没有自己独立的财权,收支安排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财政只起一个“出纳”的作用,既无什么权力,也没什么责任。这种情况,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是不适应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政治制度的改革,财政体制的改革就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四化所需的历史必然。
去年以来,中央对多数省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些省市对县市也相应地实行了“分级包干”的体制。从一年来实践的情况看,效果是好的,方向是正确的,地方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级财政,地方党委和政府真正当家理财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地方财政收支的安排更加符合实际,财权和事权、权力和责任挂起钩来了。当然,由于缺乏经验,改革的办法还不够完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现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各级财政的收入来源是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这样各级财政在包干之后,其收入的多少,增长的快慢,就取决于企业的多少和企业利润增长的快慢。因此,各级政府对自己现有的企业,尤其是盈利多、油水大的企业,就抓在手里不放,而且还要千方百计地办新厂。一些原料产地,比如烤烟、棉花、甘蔗、茶叶、蚕茧、木材等产地,就想在自己的原料上打主意,不愿意调给外地去加工,让外地把钱赚走,而要自己办加工厂。这就助长了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以新厂挤老厂等重复建设的情况。还有的地区,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对本地一些质次价高的商品搞所谓保护政策,不允许调进外地同类商品。这同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我国实行“分级财政”体制的方向是正确的。改革的决心要坚定不移,不能因为出了一点问题就犹豫动摇,甚至走回头路。应当肯定,回头路是走不通的。三十年来的实践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分级包干”办法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只有在实践中用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的办法去解决。根据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对分级财政体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逐步予以完善:
(一)对国营工商企业,逐步推广“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办法,取消企业上缴利润的制度。企业实行税后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只用上缴若干种税的办法为国家完成积累资金的任务,税后的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实行独立核算,财务自理。这是企业扩权的方向,也是进一步完善分级财政的基础。在企业自负盈亏的办法没有普遍推开以前,省对所属县市还没有实行包干办法的,以暂不实行为宜。
(二)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后,权责利必须结合。国家与企业的财务关系以及企业的财务收支范围必须重新加以划分。为了适应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要求,减少各级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可以考虑除了基本建设投资改为银行贷款办法、定额流动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外,目前由国家无偿拨给企业的其他财政性开支,如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用、职工培训费用等,全部改为由企业在利润中自行安排,各级财政对企业不再发生直接的交拨款关系,企业对国家的资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国家在确定企业向国家纳税的税率时,要将上述因素计算在内。
(三)在企业全面实行“自负盈亏”和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将现在实行的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支的办法,改为在各级之间划分税种和税收分成的办法,有的税种可以划作中央固定收入,有的税种可以划作地方固定收入,有的税种则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分成收入。这样,不论这些企业原来隶属关系是归谁所有,企业在财政上对各级都承担同样的义务,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利害关系一致,因而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将大大减少,这对促进企业的专业化协作和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联合,将是十分有利的。
五、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国家财政部门作为筹集和分配资金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这是应当肯定的。但为了使这种服务更加有效,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更加合理,发挥资金使用的更大经济效果,必须加强财政监督的职能。服务和监督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列宁说:“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以前,社会主义者要求社会和国家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实行极严格的监督。”[15]可以预料,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策的调整,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等等措施的实施,国家与企业之间、各经济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以及各种违法活动将会多起来。权放法随。权放了,但这个权如何使用,要有法可依,不然就会乱套,其结果又会走向反面,因此,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监督的问题已经迫不及待地提到日程上来了。当前除了抓紧经济立法外,要考虑从上到下建立健全经济监督体系。现在我们有不少部门如财政、银行、税收、工商、物价,还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都负有一部分经济监督的职能,但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如何把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能加以协调,使之分工合作,形成全国的一个经济监督网络,随时掌握各级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动向,预测其趋势,并从各种经济活动的综合分析和经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苗头,随时向各级政府提出报告,这是一个必须加以研究并迟早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各级都应成立经济法庭,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应该把搞好经济立法和经济监督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使之相辅相成,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