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父母不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保护
维权要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学习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负担相应的学习费用,使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这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因父母是否离异、领养、非婚生等各种原因而改变,只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起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
黄某(男,某村村民)与李某(女,某村村民)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先后生育了一女一男两个孩子。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为了养育两个子女,黄某和李某终日劳作,农忙时种田,农闲时就到城里做小买卖,根本无暇照顾两个子女。转眼间,两个孩子都到了入学年龄。夫妇二人把他们送进了村小学。但由于没有父母管教,上学后,两个孩子都不喜欢学习,经常逃学,完不成家庭作业,上课也不听讲,只有玩的心思,学习成绩很差。学校的老师多次找到黄某和李某,希望他们加强对两个子女的教育,配合学校的工作。黄某夫妇虽然也希望子女好好学习,但确实没有精力管教他们,除了回家时,把两个孩子叫到跟前数落一番,没有别的办法。父母一离开家,孩子们便故态复萌,玩得天昏地暗。到了期末,面对孩子惨不忍睹的成绩单,夫妇二人无言以对。两个人商量了一夜,第二天早饭时,把孩子叫到了跟前。黄某看着一双儿女,心情十分沉重,既恨铁不成钢,又懊悔自己没有管教好子女。“你们到底想不想继续上学了?”黄某问孩子。两个孩子低着头,沉默不语。过了半晌,黄某长叹了一口气,“实在不想上,就算了,别白费力气了!”就这样,黄家姐弟退了学。学校得知这个情况,立即找到了黄某夫妇,告知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黄某夫妇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立即让孩子复学。但黄某夫妇认为,这个学上也是白上,还不如退学算了,让孩子待在家里,自己在外面还放心些。由于学校多次做黄某夫妇的工作,均没有奏效,便将情况反映到了乡政府。乡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责令黄某夫妇在一周内让孩子复学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黄某夫妇觉得十分委屈。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第5条、第11条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之规定,家长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定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当家长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教育费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付,这种请求可以是一种协商,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的调解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无条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教育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往往是以当时父母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和未成年子女的学习需要而变化,未成年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学习费用的要求,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合理,而父母经济能力又允许,就应当满足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未成年的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的一部或全部。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有要求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父母尊重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立和强制执行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如果父母双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给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当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予以排除,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受侵害。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严禁家长迫使未成年人去当童工、童农、童商。
在本案中,黄某夫妇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而外出务工,无暇照顾子女,导致子女因缺乏父母的严格管教而荒疏学业,学习成绩不好,情有可原。但他们以子女厌学为由让子女退学,显然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学校多次做工作均未奏效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让子女复学并对其处以罚款,是正确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黄某夫妇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尽快让两个孩子复学,这既是对未成年子女负责,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发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