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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学校不让差生进课堂,侵犯了未成年人哪种权利?

维权要点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未成年人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典型案例

某中学是一所省级示范高中。在当地百姓心目中,这是一所有名望的重点学校,孩子们都以能上这个学校就读为荣。2001年该中学初中部招生时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是电脑排位进来的,学习成绩参差不齐。当年初中部招了6个班,每个班的未成年人都有八九十人。张老师担任初二(1)班的班主任。张老师说,当时这个班的英语成绩在全年级最差,作为班主任又是英语老师,她很想把全班的英语成绩抓上去。于是,她开始采取措施了。

2010年10月,张老师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班里的9名“差生”。自从“差生”选出来后,这些孩子就被“剥夺”上课权利一周至一个多月不等。用张老师的话说:“我无权不让你上学,有权不让你上课!”“差生”们虽每天按时到校,但到了学校就被老师轰进杂物间,中午和晚上依然和其他同学一样放学回家。

张老师抓英语,要求未成年人背单词,背不下来就罚站,不让上课。罚站解决不了问题,张老师开始打骂未成年人,而且不分场合。亮亮说:“她拿书朝我们头上砸,不是在开玩笑,是真打。”还有一次,在课间张老师拧着亮亮的耳朵一直拖到学校一个电话机旁,她说:“你不是我的孩子,我不愿看到你,打电话叫家长来把你领走。”

亮亮的父母终于知道了儿子被停课的事,找到学校,恳请让孩子回班上课。张老师态度非常坚决:“他进教室,我就不进。”回到家后,父母气得浑身哆嗦。懂事的亮亮只好安慰妈妈:“您别生气了,张老师不让我进教室,我就钻到桌子底下听课,不让她看见我……”

亮亮也多次找老师请求回班上课,并保证上课认真听讲,好好学习,争取进步。但张老师就是不同意。快考试了,张老师说:“你们不许参加考试,考了也会拉全班成绩的后腿。”几个孩子向老师求情,但得到的是挂在张老师嘴边上的话:“败类、人渣!”

法理分析

本案中,某中学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未成年人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保证未成年人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依照该项权利,学校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条件保证未成年人实现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也有义务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和体制,对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给予公正的评价;在未成年人经过学习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的条件时,学校有义务为未成年人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实际工作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以及建立客观公正的课程考试制度方面,受到各个学校的普遍重视,但对未成年人的品行给予公正评价方面,学校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对未成年人品行的评价标准、评价内容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研究,在每个毕业生的品行评价中,体现班主任、同学等个人主观意见的比较多,体现未成年人本人的写实性的记录相对少一些,也缺乏具体的规范。比如,哪些记录应当被反映在品行的评价中,缺乏可操作的规范,学校为了不给未成年人在升学和就业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的评价基本上是大体一致的。如果评价标准和体制不完善,所提供的评价,在社会上也失去了参考、认识的意义。现在,许多学校注意到评价标准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导向作用,注意到未成年人评价与本学校的信誉问题,开始对未成年人的品行评价采取写实性的陈述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本案表面看某中学部分老师存在着师德问题和违法现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部分学校在办学思想和教育方向上出了问题。这一倾向应当引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警觉。

发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