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殖疾病动物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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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动物实验的伦理审查

随着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动物福利伦理思想的普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实验动物的管理部门(机构)、使用单位和实验人员对动物实验伦理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目前,国际自然科学、生命科学、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期刊在采用以动物为对象的研究论文时,审稿内容已经包括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的相关信息。近几年来,国内许多相关期刊也开始要求作者提供动物实验伦理审查资料。可以说,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已成为科技界的共识。

一、中国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实施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单位都成立了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行使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和伦理审查职责。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动物实验项目必须经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才能进行,但该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没有强制约束力。尽管许多单位成立了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但也由于缺乏具体的运作管理、审查执行标准,导致各单位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决策主观性过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为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提供了规范性的参考和指导。当前,我国动物实验伦理审查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结构不尽合理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多由本单位自己组建,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往往不够规范、合理,大多数成员都是自己单位中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没有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代表例如社区代表、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主任委员往往是单位领导或某专业负责人,在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审查过程中,审查成员难免会过多地考虑单位的利益、领导的压力、同事的情面等因素,从而影响伦理委员会公正、公平、客观、中立的伦理审查行为。

2.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流于形式

由于国家还没有立法明确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有的省市虽然规定了动物实验前的伦理审查制度,但执行不严,检查监督不够,致使许多单位迫于应付检查而被动建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没有严格地按“3R”原则进行伦理审查,致使动物实验中滥用动物、漠视动物感受,甚至虐待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3.伦理审查专业化不够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往往缺乏伦理审查工作所必备的动物伦理学知识,如动物福利伦理的内容、评判标准、影响因素、动物福利伦理的相关法规、国内外研究进展等,伦理审查的水平有待提高。

4.伦理审查的跟踪缺失

很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只注重研究项目的初始审查,对审查通过并进入具体实验阶段的项目,缺乏后期监管。对于动物实验人员在实验中如何实施动物实验、是否按要求订购动物、在实验过程中是否体现了“3R”原则、研究方案在实验过程中是否发生修订等问题缺少必要的跟踪和监管。

二、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指南

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规定了实验动物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福利伦理审查和管理的要求,其中对涉及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审查机构

明确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根据实验动物有关法律、规定和质量技术标准,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实验动物从业单位的实验动物相关的福利伦理审查和监管,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具体要求是对实验动物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的事前审查、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和项目结束时的终结审查;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调查。

伦理委员会至少应由实验动物专家、医师、实验动物管理人员、使用动物的科研人员、公众代表等不同方面的人员组成。伦理委员会设主席(主任委员)1名,副主席(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所有伦理委员要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及标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工作纪律和专业培训计划等,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二)审查原则

动物实验的伦理审查以“3R”为基本原则,在满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兼顾必要性原则、伦理原则、保护原则、福利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利益平衡性原则、符合国情原则。

1.必要性原则

任何实验项目应有充分的科学意义和必须实施的理由;动物实验方案和实施计划必须科学、合理。禁止没有实际意义的实验和不必要的重复实验。

2.伦理原则

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处置手段应符合人类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和国际惯例,还应保证实验人员和公共环境的安全。有些实验过程方法被认为是伦理学上所不能接受的,必须禁止。

3.保护原则

对确有必要进行的项目,应遵守“3R”原则,对实验动物给予人道的保护。在不影响项目实验结果的科学性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替代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动物数量、降低动物伤害使用频率和危害程度。

4.福利原则

实验动物生存期间包括运输中尽可能多地享有动物的五项福利自由。各类实验动物管理和处置,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规范的操作技术规程,防止或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应激、疼痛和痛苦。在动物出现极度痛苦而无法缓解时,应选择仁慈终点。处死动物时应采取安乐死方法结束其生命。

5.合法性原则

项目目标、动物来源、设施环境、人员资质、操作方法等各个方面不应存在任何违反法规或相关标准的情形。

6.公正性原则

审查和监管工作应保持独立、公正、公平、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7.利益平衡性原则

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人类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项目福利伦理审查结论。

8.符合国情原则

伦理审查应遵循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我国传统的公序良俗,符合我国国情,反对各类激进的理念和极端的做法。

(三)审查内容

1.审查要点

包括项目的目的、必要性、意义,设计方案;动物来源及选择实验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原因;主要观察指标;可预期的伤害以及动物替代、减少动物用量、降低动物痛苦和伤害的主要措施;仁慈终点或实验终结的指标;动物安乐死方法、动物尸体处置方法、非处死动物的处置方式等。此外,项目参与人员的资质、实验设施条件、操作技术、动物运输、安全风险及技术保障等也是必要审查内容。

2.人员资质

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和技能;应熟悉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了解善待实验动物的知识和要求,掌握相关种属动物的习性和正确的操作技术。

实验人员应与实验动物医师共同协商符合实验目标的实施方案。实验动物医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伦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业判断,并负责动物止痛、麻醉和安死术的专业指导或实施,以及仁慈终点的建议。

3.动物来源

用于动物实验的动物必须来源于有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或其他合法渠道,并在合法的实验动物使用设施中饲养、开展动物实验。所有动物都应有单独标识和集体标识,便于检查。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动物,禁止使用来源于偷盗或私自捕获的流浪动物及濒危野生动物。如必须使用野生动物,应采用合法渠道和人道技术捕获,并考虑人类及动物的健康、福利和安全。濒危物种动物只能在极特殊情况下依法获得和使用;在具有无法替代的科学理由,且使用任何其他物种均无法达到预期结果时,经审查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4.设施条件

实验动物使用设施的条件及其各项环境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动物福利要求;应从动物的饲养环境条件、饲养密度、笼具、垫料、饮水、饲料、环境丰容度以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卫生防疫等各方面保证动物的福利。

动物的运输也要充分考虑其福利,如运输笼具的大小,安全、卫生、舒适度,通风、保暖,饮水、饲料的补充,运输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动物的应激反应,避免动物受到伤害等。

5.技术规程

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设施管理、各类动物实验操作包括仁慈终点的确定和安死术、实验环境的控制和各类实验动物项目的实施,应有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质量标准、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并提供给伦理委员会予以审查和实施监督。

6.动物使用及善后

实验人员在抓取动物时,应避免引起动物的不安、惊恐、疼痛和损伤,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保定动物时,应尽可能减少动物的不适及痛苦和应激反应。实验现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在对活体动物包括运动麻痹的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时,均应进行有效麻醉。动物存活性手术应无菌操作。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整。

处死动物应实施适合的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尽早选择“仁慈终点”,尽可能缩短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除实验必需的极少数情况外,死亡(安死术除外)不应作为动物实验计划终点。

对于实验结束后一些存活期比较长的动物要有饲养管理规划。对没有受到影响的野生动物,如空白对照组动物,当不再使用时,经科学的检查和评估,在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放归栖息地。

7.安全风险及技术保障

当项目的实施存在生物安全危险或其他危险因素并可能产生危害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的扩散,确保人员、动物的健康以及公共环境的安全。此项审查的要点是对人员的健康安全、动物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危害及技术保障情况。

(四)审查程序

1.申请材料

申请福利伦理审查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的伦理审查申请表和相关的举证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2)项目负责人、动物实验操作人员的姓名、专业培训经历、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资质证书编号,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及许可证号。

(3)项目的目的、必要性、意义和实验设计,拟使用动物的信息(包括选择实验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原因),对动物造成的可预期的伤害及防控措施(包括麻醉、镇痛、仁慈终点和安死术等),动物替代、减少动物用量、降低动物痛苦伤害的主要措施及利害分析。

(4)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声明。

(5)伦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具体内容以及补充的其他文件。

2.实施方案审查

(1)在接到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后,由伦理委员会主席指定委员进行初审。

(2)常规项目首次审查后,可由主席或授权的副主席直接签发。新项目应交伦理委员会审议,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而意见。如果有争议,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召开伦理委员会会议再次审查。

(3)参加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半数。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

(4)伦理委员会应尽可能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作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伦理审查决议,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3.实施过程检查

(1)伦理委员会对批准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偏差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应立即作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

(2)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应按照原批准的方案实施。任何涉及实验动物的重大改变、变更的部分,均应在实施前重新申请审查和批准。

(3)涉及实验动物的重大改变、变更包括:实验设计、实验程序、操作方法;运输及搬运方法和限制条件;对动物驯养、饲养、保定和操作性条件的加强措施;避免或减缓疼痛、不舒适、压力、痛苦或身体或生理功能的持续性损伤的方法;包括采用麻醉、止痛以及其他方式抑制不舒适的感觉,如治疗、保暖、铺软垫、辅助喂食等;仁慈终点的应用和动物的最后处理方法,包括安死术;动物健康状况、饲养和护理情况,包括环境丰容;涉及“替代、减少、优化”原则和动物五项自由;任何涉及健康安全风险的特殊实验;设施、设备、环境条件和手术规程;项目中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员;项目的意义、目标、科研价值、社会效益(例如利害分析);其他可能对动物福利伦理原则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问题。

4.终结审查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五)审查规则

1.通过审查

伦理委员会对未发现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应通过福利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2.不通过审查

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1)动物实验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2)不提供足够举证的或申请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3)缺少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4)项目参与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未获得相关的资质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和管理规定要求的。

(5)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质量标准的;实验动物的笼具、垫料、饲料、饮水等不合格的;实验条件无法满足动物福利要求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及公共环境安全的。

(6)实验动物运输和使用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伤害、疾病和死亡的。

(7)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有缺陷或实施不科学。没有科学地体现“3R”原则、五项动物福利自由权益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

(8)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数量的。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时间的安死术的。

(9)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有效的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和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10)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11)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或无任何科学意义并导致实验动物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12)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死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把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育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发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的其他动物实验。

(13)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规定、标准的其他行为的。

3.复审

(1)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

(2)伦理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六)档案管理

伦理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所有审查或检查的证明材料和审查报告均应归档。审查报告应有参加审查或检查的委员签字。

未被通过的审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任何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的问题及情况,项目实施中和其审查通过的方案出现偏差并影响动物福利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也应包括伦理委员审查的观点,以及伦理委员会审查结论和其他有关重要信息。

伦理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在项目结束后还应至少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