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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营金融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的国际经验
一 美国的经验
美国的民营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组织、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等。这些民营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为众多低收入人群和小企业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了金融支持,有效缓解了长久以来这几类群体从美国大银行融资不足的困境。同时,对那些比较成熟且可以有效应对市场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政府支持其向“社区金融”过渡,转型为“社区银行”。
二 日本的经验
日本的民营金融机构主要有合会(一般称为轮转基金)、互助银行、贷金业协会等,其向民营银行的转变始于1951年5月作为法律依据的《互助银行法案》的颁布实施。5年间,日本大部分合会都转变为互助银行,而转变为互助银行后在本质上具有了开展类银行业务的资格。如在一定范围内吸收社会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和票据业务等。事实上,日本通过颁布法律对民营金融机构的演化做出规定,体现了政府主导将民间金融转变为正规金融的路径,对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