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北京市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是民营金融机构之一。所谓民营金融机构,是伴随民间金融发展壮大而出现的新金融组织形式,一般认为其是有别于商业银行,由民间资本全部或部分参股,为民间投融资服务的信用组织。此机构类型众多,除小额贷款公司外,还有私募基金公司、典当行等。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或显性或隐性地普遍存在于北京市各地区。相应地,民营金融机构也就普遍存在于北京市各地区,并在民间资本供给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这其中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最具代表性。近年来,北京市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一定发展,已成为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一股力量。但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快速发展后,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开始面临瓶颈。
从初衷看,国家发展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机在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同时收编地下钱庄,推动处在“灰色区域”的民间金融走向规范。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在为中小企业融资上具有不少优势:在服务对象上,由于资金主要来自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客户也集中于民营企业,其拥有服务中小企业的“基因”;在服务效率上,由于其能够提供多样的担保方式且条件相对宽松,贷款流程少,放款速度快,中小企业可以方便、迅速筹集资金;在产品设计上,由于贷款期限灵活,还款方式可以协商,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在风险防控上,由于其服务范围主要集中于本地,借贷双方相对了解,融资信息相对透明,这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北京市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并不是非常理想。总的来看,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金来源相对单一,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以及不多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受融资额度不高于注册资本一半的限制。这就使不少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出借资金基本上是自有资金,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难以有效利用杠杆。
二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经营成本相对偏高。在监管层面,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归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例如,在税收方面,相较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需要缴纳更高的税;又如在利率方面,尽管其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仅能参照企业贷款利率,加之担保、抵押的高要求,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偏高。
三是改制村镇银行标准高,民间资本望而却步。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有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目标,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其改制的要求很严格。例如,必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发起人,这意味着一经改制,最初设立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会被迫放弃部分控制权;又如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等要求,更是将不少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挡在门外。
四是地方监管力度不足,制约行业指导作用。现阶段民营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受制于人员数量等因素,监管重点主要集中于准入退出、经营资质等方面,很难做到对民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流程监管。
五是风控制度还不健全,公司治理仍待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通常是难以接受银行贷款要求的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他们相对具有更高的风险。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容易受出资人的隐性影响,导致审核、评估也很难根据规范程序开展。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不难发现,为更好地服务于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金融体系结构调整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银行业作为北京市金融体系的主体,结构调整优化非常重要。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民营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民营银行,即把民间金融转化为正规金融,不仅有助于解决民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也是探索首都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