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心态的发展态势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们从上述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社会心态的特点,看到社会认知和感受如何影响社会的情绪,并直接影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倾向。同样,也可以看到社会情绪对社会行为倾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存在社会价值和社会认知之间的交互影响。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通常把社会心态分为社会认知、社会态度与价值观念、社会情绪和社会行为策略,但实际上这些内容是时刻融合在一起的,我们看到的社会问题也就是其中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些部分的问题的反映。我们可以从那些日常发生的个案中发现一些现存的社会心态问题。我们认为,目前社会存在以下这些社会心态问题、值得关注的社会心态走向、需要警惕的可能发生的社会行为。
(一)生活压力加大与社会支持不足
分析一些现实社会发生的案例,联系生活压力感、社会支持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当前社会存在生活压力加大与社会支持不足的尖锐矛盾。
从生活压力调查中可以看到物价上涨、就业难、房价高、看病难等困扰着相当数量的民众,在竞争日趋激烈、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背景下,生活压力加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另一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单位社会已趋终结,而填补单位社会社会支持功能的公民社会却未见雏形,仅仅依靠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支持难以缓解每个人的生活压力。
从经济数据上看,CPI的上涨仅仅是几个百分点,反映在菜价上也许只有几角钱,但是对于某些民众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当某一种感受逐渐增加到超过一定阈限时将会发生质的变化,就像人的痛觉在低于一定限度时是感觉不到的,只有超过了痛觉的阈限才会有疼痛之感。对于广大的社会大众来说,每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人格特点不同、所处的人生阶段不同,他们所能承受的生活压力也不同,生活压力下每个人的应对方式也不同,产生的后果也不同。生活压力包括很多因素,物价上涨造成的经济问题只是一个方面,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家庭纠纷、婚姻问题、疾病问题等构成了一个人所要承受的总体生活压力。
社会学认为社会支持是一个可以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社会网络。心理学则认为社会支持可以缓冲生活压力对个体的影响,保护个体在压力状态下免受伤害。心理学研究发现适度的压力可以起到增强动机、提高绩效的作用,称为良性压力;但过度的压力会对个体产生破坏性后果,称为恶性压力。在恶性压力下如果得不到社会支持,个体会产生无助感、绝望感,会产生心理问题或出现极端消极行为。如2010年发生的富士康多起青年员工自杀事件,与青年员工长期缺乏人际交流,经常加班,无法回到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缺乏家人、朋友的关心和支持不无关系。人是社会动物,人际关系是个人生活中极为重要的方面。工厂生产线把人异化为机器,成为生产线的一部分,个人的生活空间被长时间的单调机械的劳动所挤占,工厂中人际关系冷漠,工人们同居一室竟然相互不认识,没有朋友,没有同学会和同乡会,没有任何社会性组织和群体,没有归属感,也得不到社会支持。这样的环境对于多数人都是难以忍受的,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人就容易陷入亚健康状态,会产生心身疾病或心理、精神问题,一些人在遇到其他方面的挫折、困难或打击时,就很容易产生轻生的念头,如果得不到任何援助就会实施自杀行为。
根据我们的调查,人们获得社会支持最多的是家庭、朋友、同乡等传统社会关系,社区、工作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社会支持系统中,基本上处于“没有帮助”和“帮助较少”水平。
(二)安全焦虑与风险漠视的矛盾
一方面,不断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使得民众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另一方面,社会整体的风险意识并不高,导致一些安全事故和灾难发生。
2010年1~10月,全国发生矿难22起,死亡人数达456人。仅3月份就发生5起,每起最多死亡46人,最少死亡10人,共死亡111人。[9]
当前风险防范的突出问题是人们对关系个人的风险意识较强,而对关系群体或社会的风险重视不够,对突发的、伤害性大的风险警惕性较高,而对缓释性的、无直接生命伤害的风险防范不足。
(三)社会信任困境
许多人认为,现代社会存在着信任的危机(徐贵权,2010),其实倒不如说当前社会存在社会信任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社会信任程度不断降低与社会信任重建艰难。在信任研究中根据信任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信任分为水平信任和垂直信任两大类,水平信任是指对周围他人的信任,比如人际信任;垂直信任是指对层级机构或领导者的信任,又可分为权威信任和政治信任。第一个困境可以看作水平信任的问题。
人们普遍承认,现代社会比以往社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了,而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重要策略就是信任,正如社会学家卢曼所言,信任是简化复杂的机制。人们的信任虽然从过去和当下的经验中来,但却是指向未来的。有的学者指出,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一些研究者把低社会信任的文化与经济的落后相关联(英格尔哈特,2004),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提高社会的信任度将极大地降低社会的交易和运行成本。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我们经常要与陌生人打交道,如果我们要先把陌生人放在骗子的角度去审视、去鉴别,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交易成本。比如,国家的人口普查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入户难,相关部门需要花很大力气做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张贴调查员的照片、通过相对“熟”的社区工作人员带领入户、提前入户预调查等,这就使得调查的成本翻番。
社会信任的第二个困境是民主和信任的矛盾。这是关于垂直信任的问题。沃伦指出,“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沃伦,2004)。这说明,信任和民主之间有着内在的冲突,使得我们难以判断垂直信任高低的优劣。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他们的政治信任、组织信任、人际信任就是对信任对象未来可能性的投资,因此也是有风险的。这其中特别要区分权威信任与政治信任。
研究者发现,信任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可以转移,人际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层级化社会组织的信任,比如对各级政府机构和管理者权威的信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组织机构中的某些工作人员、公共权力机关某些权威的不信任也可能转化为对于机构、行业、组织和政治的不信任,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要建立严格的规范制约体系和失信问责制度,避免个别公共权力执行者的不当、不法行为使得社会不信任转变为对公共权力机关的不信任、人际不信任转变为组织不信任,进而转变为政治不信任。
社会信任重建是全社会的事,既包括水平信任的重建,也包括垂直信任的重建。从一定意义上说,垂直信任的重建更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水平信任的建立。人际不信任增加的是人际交往的成本,损失的是社会成本,而公共权力执行者和公共权力机关的失信则不仅仅意味着成本的增加,而且意味着社会普遍规则的失灵。
(四)经济增长与幸福感提升不同步
18世纪英国哲学家边沁认为,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要提高人们的幸福程度,或净幸福程度,也就是用幸福的程度减去不幸福的程度。如果简单套用边沁的公式,2010年幸福感调查中的净幸福程度比例是61.9%,占多数。但是,我们知道幸福的人数再多也抵消不了不幸福的人数,而反过来,很小比例的不幸福人群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消减总体的社会幸福。
我们看到调查中七成的人感到幸福,但幸福不等同于幸福感,使人民幸福并非单纯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社会政策可能还没有心理辅导和宗教教义立竿见影。对于社会来说不可能做到使人民绝对地幸福,因为幸福是非常主观的个体感受,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幸福也有客观的基础,社会约定俗成的对于人的生活状态是否幸福有大致的评价,政府就是要为社会大众提供满足幸福的基础,换言之,就是消除那些可能使人民不幸福的社会因素,比如贫困、失业、不安全、灾难、不公平、社会秩序混乱等。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尊严上,由于人们对尊严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问卷中直接的提问可能会造成回答者的不适应,这就可能会使尊严的调查比例误差较大。心理学对于尊严有长期的研究,心理学家认为尊严包括自尊、受尊重和尊重他人(黄飞,2010)。自尊是人们对自身价值的总体评价,并体现在行为中,是尊严的个体内成分,其中包含着社会价值感和个人效能感,也就是说个人对社会是有价值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个人的行为也是可以影响社会的。尊严强调的是个体的人是受人尊重的,且懂得尊重别人。尊严作为一种权利,不仅仅意味着人格受尊重,也意味着人要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平等、自由等基本的人权。
提出以人民幸福为社会发展目标的意义在于强调个人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人的发展,社会也难以很好地、可持续地发展。但真正转变发展观念、把发展的目的定位于人民的幸福并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
(五)低社会阶层认同可能导致群体极化
中国社会存在普遍的低社会阶层认同,需要警惕因低社会阶层认同而产生群体极化现象。
2007年一位记者要写一篇“中国中产阶级调查”,他在一个月时间内采访了50位他认为属于中产阶层的人,但令他困惑的是这些人几乎都不认同自己是中产阶层。而与之相反,许多人都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多年来的调查都是类似的结果,人们的阶层认同一直偏低,出现了较大比例的低社会阶层认同。
这种现象可能与社会阶层的流动性低有关,较低阶层向较高阶层的流动机会越来越少,而长期处于低社会阶层的人在预期与现实的距离长期得不到拉近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社会不公平的看法,体会到一种人生的“挫败感”。
2010年3月23日到5月13日,国内发生了6起针对幼儿园或小学学生的恶性凶杀案件。这些凶手的行为都属于报复性的攻击行为,符合心理学中的“挫折-攻击”模式,也就是具有受挫经历的人在被一些刺激因素激发下会出现攻击他人的行动。受挫折后有的人会采取直接指向阻碍目标者的攻击,而在这6起案件中,多数的行凶者都采取了替代攻击。除了警惕产生“挫败感”后的极端行为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案件发生后的社会反应,许多人流露出对于行凶者的理解和同情,只是觉得他们不应该把孩子作为报复对象。这种同情心态的出现与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的“挫败感”有关。一些处于低社会阶层的人把自己的不成功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正,表现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他们更容易同情有挫败经历的人。
2005年一本名为《下流社会:一个新社会阶层的出现》的书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这本书讲的是日本社会两极分化严重,不再是一个橄榄型结构,正在成为“M”型社会,中流社会正在消失。这里所谓的“下流社会”的意思就是向下流动的社会。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有的人认为是金字塔型结构,有的认为是倒立的“T”型结构。也许中国人把中产阶层与国外做横向比较,也许中国人对于中产阶层的期望带有很浓烈的理想色彩,经济收入进入平均数或者众数的民众并不认为自己是中产阶层。
共同的低社会阶层认同会逐渐形成一种群体心态,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所描述的那样,“一个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的感情、思想和行为颇为不同。若不是形成了一个群体,有些闪念或情感在个人身上根本就不会产生,或不可能变成行动”(勒庞,2004)。美国的心理学家桑斯坦讲了几乎同样的话,“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本来绝不会考虑和做的”,只不过他是用群体的极化现象来解释的,他指出,“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他们尤其可能会走极端”(桑斯坦,2010)。也就是说,在群体中人们更容易强化原来的态度倾向,造成明显的一边倒,加强原来的态度强度,可能做出风险性更大的决定。我们看到一些所谓“无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由于具有共同态度的人聚集逐渐使得决定和行为极端化,并最终导致失控。
(六)警惕群体性怨恨成为社会情绪
“我爸是李刚”,这是2010年最引起众怒的一句话,这个事件背后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内涵,它反映了一个突出的社会心态——“群体性怨恨”。
我们从近年来民众不满情绪的指向进行分析,主要存在几个指向,一个是针对贪污腐败、不作为的官员,一个是针对“为富不仁”的商人,还有一个就是针对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以及造成这些不公平的公共权力机关。
群体心理中不可避免地包含非理性的因素,但是这种心理也是我们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积淀而成的。尽管这些年国家反腐倡廉的力度在加大,但官员腐败依然是民众最不满意的社会问题之一。少数腐败官员造成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降低,也波及政府机关的公信力。有学者指出,“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社会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于建嵘,2010)。在公共权力运作缺乏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人们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官员-贪腐”的思维定式,产生不满情绪。
“群体性怨恨”也与社会存在的不公平、个人发展困难、个人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等因素有关。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高考制度被认为是最公平的,其次是义务教育,而城乡之间的待遇被认为是最不公平的。除“高考制度”和“义务教育”处于“比较公平”水平外,其他方面都处于“比较公平”和“不大公平”之间。我们也看到“X二代”现象所折射出的社会不公平心态,民众对“富二代”、“官二代”的不满表达的是对于机会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不满。
一些现象被解读为“仇富心态”,如一些被冠以“宝马”、“奔驰”的案件表达出的民众的不满。如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江苏省新沂市“宝马”案等,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其共同的特点是贴上豪车标签。但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虽然民众对贫富差距加大不满,但并不存在所谓的“仇富心态”。我们也可以看到那些被列入富豪榜的人受到明星一样的追捧。也就是说,民众的怨恨针对的是富人的不良行为。要特别警惕这种“群体性怨恨”扩大为整个社会的情绪。
(七)利他行为的主动性、习惯性不足
2010年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救灾工作让民众看到了许多感人的助人故事,但发生在2010年下半年昆明、青岛、南京、北京等地区的“血荒”却考问了社会的利他行为和鼓励利他行为的机制。
从调查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两个特点:一是大事件激发下的利他行为踊跃;二是经过组织的利他行为仍然是多数,也就是利他行为缺乏主动性。
社会的慈善观念还需要逐步树立,鼓励利他行为的社会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不良的风气有待消除。我们看到民众嫌一些富人、名人、企业捐赠金额少,把慈善仅看作富人的事情、别人的事情的自我排除现象大量存在,一些企业的慈善行为成为一种表演和形象推广,甚至出现所谓的“诈捐”。
一个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应该是助人、利他等亲社会行为成为一种民众的习惯和民众的主动的、自愿的行为,而不是等待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甚至是依靠政府或单位提出要求。应扩展民众表达爱心的空间,生成助人的内部动机,发展和壮大民间和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动员力,增加相关机构的公信力,从而改变政府不得不在其间扮演组织者角色的状况和助人行为依赖个人外部动机的状况。
(八)社会矛盾和冲突解决低效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和冲突不断暴露,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旧矛盾和冲突,存在着解决渠道不通畅、解决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致使一些矛盾和冲突不断升级。
据称,2009年全国共发生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因维权引发的事件仍占80%以上(于建嵘,2010)。“群体性事件可以分成四种类型:一是干群关系冲突(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国企改制、司法纠纷、乱收费、环境、就业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二是劳动关系冲突(涉及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冲突和纠纷),三是企事业机构与社会的冲突(涉及业主与物业、医患、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冲突和纠纷),四是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涉及民族、宗教、宗族、社区械斗、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李培林,2010)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方式分为阶层性的有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非阶层性有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和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三种(李培林,2010)。
从我们的调查中可以看到,对于各类矛盾广大民众的初期解决策略绝大多数是理性的,采取冲突性手段的极少。从一些已经发生的激烈冲突和恶性事件来看,许多当事人都是在尝试了多种解决策略无效的情况下才采取极端手段的。在一些较为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中,最该起作用的法律途径被弃用或使用率低,这是值得关注的现象,而被采用最多的沟通和上访途径对于解决问题的效果很有限,这就造成一些人的极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