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斐济政务委员会转型研究[1]
官士刚 陈明燕[2]
摘要:斐济王国时期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到殖民地时代有了新的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务委员会的出现。斐济政务委员会的发展经历了职权从最初的仅供顾问到逐渐掌握实权,成员产生从最初的全部任命到全部选举,成员资格从最初的全部为欧洲人到国内三个主要族群各选举一名代表,再到引入“会员资格制”,最终在1967年转型成为内阁。始于1871年的这一转型过程,在二战前一直处于缓慢进行的状态,二战之后突然加速并迅速完成,这与英国对斐济殖民统治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
关键词:斐济 政务委员会 政治现代化
随着1874年10月10日与英国《割让契约》(Deed Of Cession)的签署,斐济正式开始了96年的殖民地历史。斐济王国的历史虽然戛然而止,但斐济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得以延续并继续发展。与其他直辖殖民地一样,英国在斐济实行总督制,总督“由英国女王直接任命,并对英国政府殖民地事务部负责”,[3]实际上就是代表女王行使对斐济的管理权,自然也就成为斐济事实上的最高行政首长。在临时总督罗便臣(Hercules George Robert Robinson)和“在太平洋历史上以发明‘间接统治’形式并在19世纪70年代后期应用于斐济而赢得名声”[4]的首任实质性总督[5]亚瑟·戈登(Arthur Hamilton-Gordon)的精心谋划下,斐济建立了总督领导下的政务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而政务委员会在此后的演变则体现了殖民地时代斐济君主立宪政体的发展,成为斐济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向度。
一 政务委员会的建立
在斐济割让给英国之后不久,为了更好地治理斐济,临时总督罗便臣依其在香港的经验建立了一个政务委员会,自任主席,成员除了他之外还包括由他任命的6名欧洲人。由于《割让契约》签署时斐济王国原有的政府全部解散,其时亚瑟·戈登虽未赴任却已经被任命为首任斐济总督,自知仅为临时代理总督的罗便臣工作重心又依然在新南威尔士,因此,他虽然建立了政务委员会,却并未进一步进行行政部门的构建,一切工作都等亚瑟·戈登到来后才进行。
由于早已知道斐济总督的任命,亚瑟·戈登在就任斐济总督之前的大半年(1874年8月至1875年6月),一直待在伦敦研究有关1871~1874年斐济王国政府兴衰的背景资料,以及斐济的语言和习俗。[6]1875年6月中旬亚瑟·戈登到达斐济后,因为正式就职所要求的文件没能及时送达,他的就任仪式又延后了三个月,在这三个月中他在斐济到处游历和视察,并且“从原有政府(指罗便臣建立的临时政府——引者注)的官员中筛选好的”。[7]
另外,戈登在出任斐济总督之前,先后在特立尼达和毛里求斯担任殖民总督。在此期间,他发现了对殖民地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一种本领”——“个人政府”(personal government)[8]。这种“个人政府”的出现,是由于在殖民地的管理中,英国对殖民地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规则使总督难以完全掌控权力,正如戈登在1871年离任特立尼达总督时对殖民事务大臣劳德·金伯利(Lord Kimberley)所抱怨的:“行政权实际上已经从总督手里落入了政府中管理行政部门的‘常务委员会’的非官方成员手里。”[9]在这种情况下,戈登充分认识到了“扮演独裁者”角色的重要性,并且在政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他选择将“之前培养的七名高级官员和知己作为个人随从带到了斐济”。[10]
上述两方面的经历和经验,使得亚瑟·戈登对之前罗便臣建立的政务委员会进行了正式的部门建构,并在1875年9月1日就任总督的当天以政府公报的形式宣布了新的人事任命:乔治·亨特(George Ruthven Le Hunte)任总督的私人秘书,陆军中尉L.F.诺里斯(L.F.Knollys)和H.奥利弗(H.Olive)任总督的副官,威廉·托马斯(William Thomas)任总督的私人翻译,上尉A.E.哈夫洛克(A.E.Havelock)担任殖民地事务秘书和出纳总署长,詹姆斯·里奇(James Herman de Ricci)担任首席检察官,查尔斯·米切尔(Charles A.D.Mitchell)担任土地委员长和移民事务总代理,斐济王国时期担任首相的J.B.瑟斯顿(John Bates Thurston)担任审计总长,J.H.加里克(Joseph Hector Garrick)担任首席治安官和总登记官,H.奥利弗(H.Olive)担任总警司,亨利·瑟斯顿(Henry Charles Thurston)担任殖民地邮政局长。[11]
显然,这份既有总督府私人官员,又有殖民地政府各部门长官的人事任命名单,标志着殖民地时代包括总督、掌握殖民地日常行政权的殖民地事务秘书、首席检察官、首席大法官、出纳署长等在内的斐济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建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政务委员会虽然是执行政府日常事务的临时举措,却是建立新的殖民政府并使其取得合法地位的必要决策。[12]
另外,这份名单中既有J.H.加里克、J.B.瑟斯顿这样萨空鲍政府的旧人,又有总督的私人秘书、助理等亚瑟·戈登带过来的心腹,如1876年接任首席大法官的约翰·戈里(John Gorrie)就是亚瑟·戈登在毛里求斯的旧部,[13]充分体现了戈登“私人政府”的理念。
罗便臣建立政务委员会,最初的设想仅仅是将其作为一个顾问机构——斐济总督要依靠政务委员会来就立法建议提出意见,但在经过亚瑟·戈登的一系列强化措施后,其职能也有所加强,斐济政府规定,所有的立法在立法委员会形成法令之前都必须经过政务委员会开会讨论。[14]这样,政务委员会就逐渐成为殖民地时代斐济的主要决策机构,履行类似内阁的职能。
二 政务委员会的缓慢转型
由罗便臣草创的政务委员会虽然到亚瑟·戈登时期已经在职能上类似于内阁,但毕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内阁,一则政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欧洲人,而且均为总督任命的官方成员;二则政务委员会的架构并不完善。从1904年开始,经过多任总督的改革,政务委员会在多个方面发生了变化,缓慢地向着现代意义上内阁的方向转型。
第一个变化是政务委员会开始设立常务机构。在欧洲移民社群政治改革的鼓动之下,经过一年多的反复研究和慎重考虑,被认为能有效维护英国对斐济殖民统治的总督H.M.杰克逊(Henry Moore Jackson),在距离卸任不到半年的1904年6月推出了他的改革措施,[15]对作为总督左膀右臂的政务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同时“开刀”。对政务委员会的改革就是设立一个由作为主席的总督、殖民地事务秘书、首席检察官和出纳总署长组成的常设委员会,不过,这还远非现代意义上的内阁,因为其成员并不对立法委员会负责。
第二个变化是随着政务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出现,政务委员会的权力也逐渐由最初仅供顾问向全面掌握行政权发展。如1910年,当所有印度人的土地租约要被重新议定时,政务委员会就下令:“在租约不超过21年的情况下,发放新租约的费用必须由租户来承担。”同年,政务委员会还就印度人的土地租种提出建议:“作为规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应该给印度人超过5英亩的农业土地或者10英亩的牧场土地,且租期不能超过10年。”[16]另外,1920年1月9日,斐济政务委员会授权总督公开宣布,给印度人的公民权将在日后生效,基础是印度人社群从他们的族群中选出两个成员。[17]既有建议权,又有命令权和对总督的授权,显然,此时政务委员会的权限已经远非最初。
第三个变化是从1912年起政务委员会中开始出现非官方成员,人数为2人,且仍然由欧洲人担任。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当时殖民地政府的官方语言均为英语,所以即便是有关斐济人和印度人的事务也都必须由欧洲人来代言,这在斐济人中已经成为共识,正如在1914年5月25日酋长委员会的争论中佩尼亚·卡达乌莱乌(Ratu Penaia Kadavulevu)酋长所说:“我们应该有一个真正能说、读和写英语的人,因此我们需要有一个欧洲人和一个本土的代表。让我们向国王递交请愿状要求改变专利证书,我们要为我们的代表支付报酬。”[18]
政务委员会的首任两名欧洲成员是J.B.特纳(J.B.Turner)和亨利·斯科特(Henry Scott)。作为殖民地本土社群的代表,这两名非官方成员虽然并不直接由殖民地政府雇用,但他们能够将殖民地本土的情况反映到政府的行政系统中,这有利于逐步改善从戈登时期就确立的“个人政府”下政务委员会成员只对总督负责的情况。
这两名非官方成员并非由总督任命,而是由立法委员会中选举的欧洲人担任,此举不仅打破了政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任命的规则,而且使作为总督两大助手的政务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产生了初步的联系,类似于后来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尽管只是非官方成员,但毕竟是向着政治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四个变化与斐济1914年宪法有关。1914年1月31日颁布的新宪法正式确定了政务委员会的架构,即政务委员会由总督、殖民地事务秘书、首席检察官、总督根据英国殖民地大臣指示随时任命的其他人,以及2名非官方的欧洲成员构成。与此同时,由于宪法确定了印度人的公民权,加之印度人在斐济的经济地位日渐提高,而1916年立法委员会中已经出现了第一个被任命的印度人,所以印度人要求在政务委员会拥有代表的呼声逐渐增强。到20世纪30年代后期,英国的殖民办公室曾敦促斐济总督任命一个印度人代表,当时的总督亚瑟·理查兹(Arthur Richards)坚决予以拒绝,他说:“一个人可以完全代表小商人、小店主或小农场主,但如果他在思维上也有小商人的限制,那他作为一个建议者将是无用的。”[19]因此,直到1946年,政务委员会中一直没有印度人的身影。
第五个变化则与斐济1937年宪法有关。根据1937年的新宪法,无论政务委员会还是立法委员会,其成员构成都必须体现依据任命的原则和依据选任的原则的结合。[20]斐济宪法的这一变化,一方面体现了自1912年来政务委员会的变化趋势;另一方面也与之前印度人为争取在殖民地政府中享有与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与在政务委员会中的代表权有直接关系。不过,印度人在这方面没能取得进展,反倒是在1943年,斐济族酋长拉拉·苏库纳(Ratu Sir Lala Sukuna)因被任命为斐济人事务部部长(Secretary for Fijian Affairs)而得以进入政务委员会,从而结束了政务委员会成员全部是欧洲人的局面。
三 政务委员会组织架构的确立
1914年改革后,政务委员会的成员始终只有4名常设委员会成员外加2名非正式成员,成员全部都是欧洲人。1943年,拉拉·苏库纳以斐济人事务部部长的身份而被任命加入政务委员会,成为政务委员会近70年历史上第一个土著斐济成员,也是第一个非欧洲人成员。1946年,殖民总督的忠实随从、1932年提出立法委员会成员应该全部由任命产生[21]的孔瓦尔·巴昌特·辛格(Kunwar Bachint Singh),经由总督任命,成为政务委员会中的第一个印度裔斐济人。[22]至此,斐济三个主要种族均在政务委员会中有了本社群的代表,这为此后政务委员会向内阁的转型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政务委员会成员实现对三个种族社群全覆盖的情况下,1948年组成的新立法委员会按照总督布瑞恩·弗雷斯顿(Brian Freeston)的授意,授权三个主要种族社群各自从其在立法委员会的5名非正式代表中选择一人作为政务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由于土著斐济人社群的领袖非常明确,殖民政府的这一安排在土著斐济人社群中并没有引起太大反应,印度裔斐济人社群则是完全不同的情形。由于宗教、文化和地域的差异,印度裔斐济人社群派别众多,缺乏公认的领袖,所以这一安排在印度裔斐济人社群中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因为一旦有人被选举出来进入政务委员会,无疑将会被视为印度裔斐济人社群的领袖。
面对这一巨大的荣誉,1947年进入立法委员会的5名印度裔斐济人成员分成了两派,两大巨头毗湿奴·德奥(Vishnu Deo)、A.D.帕特尔(Ambalal Dahyabhai Patel)分别提名自己为候选人,阿米·钱德拉·维迪雅兰卡拉(Ami ChandraVidyalankar)支持毗湿奴·德奥,而詹姆斯·马达范(James Madhavan)则支持A.D.帕特尔,两派可谓势均力敌。在这种情况下,M.S.布克什(Mirza Salim Buksh)的选择就成了关键。最初,M.S.布克什认为无论A.D.帕特尔还是毗湿奴·德奥都堪当此任,难以决定支持谁,一时之间陷入僵局。对政治敏感的A.D.帕特尔率先反应过来,他充分意识到M.S.布克什不会将自己看作适合这一位置的人,于是A.D.帕特尔又在提名名单中加入M.S.布克什。这种情况令没有丝毫心理准备的M.S.布克什大感意外,投桃报李,他也转而支持A.D.帕特尔,用M.S.布克什自己的话说,他的这一举动就是“我把他给我的花环给他戴上”。[23]就这样,A.D.帕特尔得到了立法委员会中3人的支持,顺利成为政务委员会的成员。
正是由于这样的过程和结果,本来是盟友的A.D.帕特尔和毗湿奴·德奥从此分道扬镳,成为政治敌人,毗湿奴·德奥所领导的派别宣布在接下来的选举中都不会再支持A.D.帕特尔。此后,在1950年的立法委员会选举中,毗湿奴·德奥通过支持图尔西·拉姆·沙尔玛(Tulsi Ram Sharma)在西北选区击败A.D.帕特尔实现了复仇,本以为可以进入政务委员会,没承想这一次是A.D.帕特尔的盟友詹姆斯·马达范半路杀出,成功当选政务委员会委员,[24]并且连任两届。[25]直到1956年,毗湿奴·德奥才实现了进入政务委员会的梦想。
此后,政务委员会逐渐形成了全新的架构——由总督、殖民地事务秘书、首席检察官、财政部长4名常设委员,以及总督任命的6名成员组成。总督任命的这6名成员中,3名是来自立法委员会的非官方成员——欧洲人、印度人、斐济人各一名,由其种族社群在立法委员会的代表中挑选出来,其他3名成员则由总督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任命。[26]政务委员会的这一组织架构,尤其是其中来自立法委员会的3名非官方成员的安排,使掌握行政权的政务委员会和掌握立法权的立法委员会逐渐产生了联系,标志着政务委员会迈出了向内阁转型的关键一步。
四 政务委员会向内阁转型的完成
政务委员会1948年的改革虽然使得三大种族社群都有了各自在政务委员会中的代表,但这些代表毕竟都是“非官方成员”,[27]并无实权。此后,总督罗纳德·加维(Ronald Herbert Garvey)在1956提出的“多种族工作平台”的设想虽然未能付诸实施,但不啻为英国殖民政府对斐济政治进行进一步改革的一种尝试。
到1961年初,总督肯尼斯·迈道克斯(Kenneth Maddox)提出建议,希望1963年的立法委员会选举“可以在一个新的特许证下举行,目标是为一个部长制——最初被称为会员资格制政府铺平道路——在这一制度下立法委员会的非官方成员将被邀请承担监督政府部门的责任,有利于政策形成并监督其实施,所有这些都在集体负责的原则之下”。[28]他的这一建议有利于之前并无实权的政务委员会“非官方成员”获得一定的权限。
如肯尼斯·迈道克斯总督所言,会员资格制(Member System)是部长制政府的最初阶段,是由英国政府为马来西亚自治而模仿内阁系统的一种创造。它源自英国殖民者1949年在马来西亚的社群联络委员会(Communities Liaison Committee,CLC),吸收来自不同社群的成员尤其是社群的高层来讨论跟种族有关的敏感问题,在包括公民权、教育、民主和马来亚主权等一些妥协性问题上达成一致,为马来西亚多种族的权力分享和独立铺平了道路,[29]并被认为是多种族政治合作的原型。[30]
后来的发展也和肯尼斯·迈道克斯的期望完全一致。先是1963年宪法修订,规定立法委员会三个种族社群的6名选举成员可以提名他们各自社群成员中的两人进入政务委员会任职,提名后仍然由总督任命,从而将1948年每个种族社群提名一人的标准提高,使得各主要社群尤其是土著斐济人和印度裔斐济人可以有更多代表在政务委员会中发挥作用。接着在1963年新立法委员会组建之后不久,英国殖民地事务大臣就建议斐济引入“部长制”,以联系政务委员会的非官方成员和政府部门的工作,并且应举行一次会议来“制定一个保留同英国持续联系并在内部自治方向上有进一步发展的宪法框架”。[31]
由于实行“部长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先引入会员资格制作为过渡。1964年7月1日,会员资格制正式被引入,[32]一个会员系统的政府建立。在这个政府中,斐济人、印度人和欧洲人这三大主要社群各自选出一名成员被赋予监督指导政府部门的部长职责。土著斐济人酋长卡米塞塞·马拉(Ratu Sir Kamisese Kapaiwai Tuimacilai Uluilakeba Mara)被任命为自然资源部部长,印度裔斐济人A.D.帕特尔被任命为社会服务部部长,欧洲人约翰·福尔维(John Neil Falvey)被任命为通信和劳动部部长。[33]
会员资格制下的三位部长虽然不像其他立法委员会成员一样可以被立法委员会开除,但仍然构不成威斯敏斯特意义上的内阁,原因在于:就职能而言,他们只是殖民总督的官方建议者,而不是现代意义上有行政权的“部长”;就负责对象而言,他们只对任命他们的总督负责,而不对选举他们的立法委员会负责。尽管如此,1964年“会员资格制”的引入仍被视为斐济迈向责任政府的第一步和重要跳板。
在此后的三年中,时任总督弗朗西斯·杰克韦(Francis Derek Jakeway)像对待部长一样对待上述3位成员,准备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到来。
如前所述,1965年7月伦敦宪法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终止英国殖民统治的方式和立法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34]而这两个中心议题其实都与引入责任政府的宪法改革有关。A.D.帕特尔领导的印度裔斐济人要求立即引入完全的自治,按照普通名册普选产生一个完全选举的立法委员会。[35]这些要求被土著斐济人代表团全部拒绝,[36]他们仍然担心如果印度裔斐济人主导的政府掌权,他们将会失去对土地和资源的占有。[37]然而,英国政府的态度非常明确,决定让斐济自治并尽快引入部长制,因此在此次会议修订的宪法中制定了增加选举代表的数量和放弃立法委员会中官方多数的条款。[38]
意识到已经没有选择,斐济酋长们只能接受,并为争取他们理想的结果而谈判。经过联合党(The Federation Party)[39]的一系列妥协,应总督弗朗西斯·杰克韦的要求而建立、代表土著斐济人利益的联盟党最终获胜,在这种情况下,杰克韦总督于1967年9月引入了责任政府。[40]责任政府采用完全的部长制,部长们集体负责行政决策,所有部长对立法委员会负责。[41]
轻松赢得选举的联盟党领袖卡米塞塞·马拉被任命为首席部长(Chief Minister),A.D.帕特尔则被任命为反对党领导人(Leader of the Opposition)[42]。至此,政务委员会彻底完成了向内阁的转型。
五 政务委员会转型的动因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西里尔·E.布莱克(Cyril E.Black)曾提出“政治现代化的七种范型”理论,笔者以为斐济所在的南太平洋地区完全符合第六种范型的特征。[43]这些国家拥有非常发达的传统文化,其政治现代化转型始于殖民主义的刺激,而殖民主义对巩固现代化领导的政治权力又有不利影响,因而不利于其现代化向纵深发展,且其现代化道路上常常充满政治暴力和经济困难。[44]按照布莱克的理论,斐济的政治现代化属于后发型,动因主要在于外部。作为斐济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向度,政务委员会向内阁的转型历程正是英国殖民统治者有计划地推动的结果。
斐济国王萨空鲍在1871年6月所建立的“移民-斐济人政府”或“萨空鲍-移民政府”,[45]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到1874年10月10日沦为英国的直辖殖民地,斐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虽然只存续了三年半,但萨空鲍国王通过《割让契约》将斐济的臣民转交给了英国女王,因此整个的政治架构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变化的只是国王。
此后,无论是草创政务委员会的临时总督罗便臣、正式建立政务委员会架构的第一任总督亚瑟·戈登,还是改革政务委员会并将选举制引入立法委员会的总督H.M.杰克逊,他们都在致力于维护英国殖民统治利益的同时,将英国较为现代的政治理念和意识传布到斐济。正如布莱克所指出的,对后发的现代化国家而言,“作为现代化始作俑者”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除“入侵者的身份”之外,还“承担起了现代化布道者的角色”,从而“将现代的观念和体制传播到地球上的各个角落”。[46]显然,对殖民时代的斐济政治发展而言,原本属于“入侵者”的英国殖民者却又在不经意间扮演了“布道者”的角色,将自己的政治体制移植到斐济,使得斐济很早就拥有了较为完善的宪法、选举制、议会制等现代政治制度的要素,进而为独立后斐济的政治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这块极其原始的土地上拥有了较先进的现代政治体系”,开启了斐济的“政治现代化历程”。[47]
1871年至二战之前,斐济的政治现代化是被英国殖民统治裹挟着前进的,这期间虽在不断进步,但进展缓慢,这自然是与英国殖民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有关,毕竟发展太快会影响到他们对斐济的控制,因此殖民总督们每推进一小步都会小心翼翼,反复与英国殖民地事务部(Colonial Office)商讨、论证。这种局面在二战之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斐济的政治现代化进程突然加快,短短二十余年就完成了从政务委员会到内阁、从立法委员会到议会的质变,这自然也与英国殖民统治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
二战后,一方面,国际社会支持民族解放、独立或者自治,这给曾经殖民地遍布全世界的“日不落帝国”以及其他在斐济有利益牵扯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巨大的压力,迫使它们不得不顺势而为;另一方面,英国在战争中元气大伤,经济、军事实力遭到严重削弱,衰落之势不可逆转,这种衰落“使得英帝国与自治领或殖民地之间关系的调整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变成了可能”,[48]于是在二战尚未结束的1943年,英国就已经承诺“引导殖民地人民沿着在英帝国范围内自治的道路前进”。[49]到二战结束后,这一趋势更加明显,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20世纪50年代是一个英国决定给予殖民地更大自治措施以使其最终走向完全独立的时代”。[50]斐济独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明显表现出了从斐济抽身的意图,对斐济的控制趋于放松,罗伯特·诺顿(Robert Norton)所谓“斐济人在殖民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只是在英国人统治的最后25年才得以强化”[51]正是基于此而言。宽松的政治环境使得斐济政治在1945~1970年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政务委员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完成了向内阁的转型。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of Fiji during the Period of British Colonial Rule
Guan Shigang,Chen Mingyan
Abstract:The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esta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the Kingdom of Fiji had a new development in the colonial era,and the most prominent manifestation was the emergence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The development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of Fiji has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from being only consultants at the beginning to gradually gaining real power,and the membership has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appointment of all Europeans to the election of one representative for each of the three major ethnic groups in the country,and then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membership system”,which was finally transformed into the Cabinet in 1967.This transformation process,which began in 1871,has been in a slow state before World War II,and suddenly accelerated and completed rapidly after World War II,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hange of British colonial policy towards Fiji.
Keywords:Fiji;Executive Council;Political Modernization
[1]本文为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传统与现代之间:斐济政治现代化转型研究”(16CLSJ09)、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视角下的斐济民族问题研究”(J16YD08)的阶段性成果。
[2]官士刚,博士,聊城大学太平洋岛国研究中心研究员,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陈明燕,上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聊城大学太平洋岛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3]吕桂霞:《新版列国志·斐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0页。
[4]C.R.H.Taylor,A Pacific Bibliography:Printed Matter Relating to the Native Peoples of Polynesia,Melanesia and Micronesia,Oxford:Clarendon Press,1965,p.391.
[5]之所以用“首任实质性总督”这一说法,是因为有资料也称罗便臣为斐济首任总督。其实,罗便臣只是在1874年9月被英国派到斐济进行将该地作为英国殖民地的谈判并与萨空鲍等签署《割让契约》,因而在10月10日后兼任总督,他当时的正式身份是英国在新南威尔士的总督,所以很快就在1875年6月卸任斐济总督,任期只有短短9个月,只是“临时总督”(interim governor)。戈登则是英国正式委任的专职斐济总督,所以用“首任实质性总督”(the first substantive governor)更为准确。参见Ali Ahmed,“Fijian Chiefs and Constitutional Change 1874-1937”,Journal de la Société des Océanistes,No.33,1977,p.55.
[6]BL,Stanmore Add 49214,Gordon to Kimberley,May 30,1871.
[7]Stanmore,Fiji:Records(Vol.1),p.189.
[8]戈登本人将这种本领称为“选择和指导”,而英国殖民地事务部则称为“个人政府”。参见BL,Stanmore Add 44230,Gordon to Gladstone,April 29,1870。
[9]BL,Stanmore Add 49214,Gordon to Kimberley,May 30,1871.
[10]Colin Newbury,“Biography and Patronage in Crown Colony Governorships:Sir Arthur Hamilton Gordon and‘Per-sonal Administration’”,Journal of Historical Biography,No.9,2011,p.18.
[11]The Government Gazette of Fiji,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September 1,1875(03).
[12]DeryckScarr,Fiji:A Short History,Sydney:George Allen & Unwin,1984,p.133.
[13]BL.Stanmore Add 49025,Gordon to Gorrie,March 28,1879.
[14]Fiji Government,The Colony of Fiji:1874-1924,Suva:Government Printer,1925,pp.18-19.
[15]The London Gazette:No 27441,June 10,1902(3749).
[16]Ali Ahmed,“Aspects of Fiji Indian History,1879-1939:A Society in Transition:Ⅱ”,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No.43,1977,p.1824.
[17]Ali Ahmed,“Aspects of Fiji Indian History,1879-1939:A Society in Transition:Ⅱ”,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No.43,1977,p.1828.
[18]Clonial Secretary's Office (CSO)Confidential File.
[19]DeryckScarr,Fiji:A Short History,Sydney:George Allen & Unwin,1984,p.133.
[20]Alan Burns,Fiji,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63,p.128.
[21]Alan Burns,Fiji,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63,p.128.
[22]“Committee to Advise on Closure of Nausori Mill”,The Fiji Times,February 3,1958.
[23]Brij V.Lal,A Vision for Change:A.D.Patel and the Politics of Fiji,Canberra:ANU National Centre for Development Studies,1997,p.111.
[24]Fiji Elections Archive,“Elections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Eastern Division 1929-1959”,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October 25,2009.
[25]Mamak Alexander Francis,Colour,Culture and Conflict:A Study of Pluralism in Fiji,Oxford:Pergamon Press,1978,pp.82-83.
[26]Alan Burns,Fiji,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63,p.128.
[27]Alan Burns,Fiji,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63,p.128.
[28]Brij V.Lal,Islands of Turmoil:Elections and Politics in Fiji,Canberra:Asia Pacific Press,2006,p.12.
[29]Clive J.Christie,Southeast Asia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 Reader Tauris,London:I.B.Tauris,1998,p.183.
[30]Heng Pek Koon,Chinese Politics in Malaysia:A History of the 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Singapo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147.
[31]J.W.Davidson,“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Fiji”,The Journal of Pacific History,No.1,1966,p.166.
[32]吕桂霞:《新版列国志·斐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79页。
[33]Deryck Scarr,Fiji:A Short History,Sydney:George Allen & Unwin,1984,p.133.
[34]Brij V.Lal,Islands of Turmoil:Elections and Politics in Fiji,Canberra:Asia Pacific Press,2006,p.16.
[35]Legislative Council,Fiji,Debate on a Motion Arising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Conference in London,1965,p.633.
[36]Stephanie Lawson,The Failure of Democratic Politics in Fiji,Oxford:Clarendon Press,1991,pp.170-171.
[37]R.K.Vasil,“Communalism and Constitution-making in Fiji”,Pacific Affairs,No.1,1973,p.22.
[38]J.W.Davidson,“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Fiji”,The Journal of Pacific History,No.1,1966,p.167.
[39]关于该党的名称,有联邦党和联合党两种译法,此处依据《斐济现代史》中“联合党”的译法。参见〔美〕J.W.库尔特《斐济现代史》,吴江霖、陈一百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18页。联合党是斐济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党,1964年6月21日在劳托卡正式建立,A.D.帕特尔任主席,S.M.科亚为秘书长。作为一个印度裔斐济人社群的政党,它主张多种族和谐发展,并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命运”(One Country,One People,One Destiny)的口号。
[40]Kenneth Bain,“Obituary:Sir Derek Jakeway”,The Independent,July 6,2015.
[41]J.W.Davidson,“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Fiji”,The Journal of Pacific History,No.1,1966,p.167.
[42]Brij V.Lal,Islands of Turmoil:Elections and Politics in Fiji,Canberra:Asia Pacific Press,2006,p.20.
[43]陈明燕:《斐济政治现代化进程研究(1871~1970年)》,聊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11页。
[44]〔美〕西里尔·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段小光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0~171页。
[45]Colin Newbury,“Biography and Patronage in Crown Colony Governorships:Sir Arthur Hamilton Gordon and‘Per-sonal Administration’”,Journal of Historical Biography,No.9,2011,p.20.
[46]〔美〕西里尔·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段小光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81页。
[47]雷芳、张志兵:《南太平洋岛国现代化研究》,《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9期,第157~159页。
[48]吕桂霞:《新版列国志·斐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78页。
[49]Brij V.Lal,Islands of Turmoil:Elections and Politics in Fiji,Canberra:Asia Pacific Press,2006,p.14.
[50]Paul Reeves,“The Making of the Fiji Constitution”,The Journal of the Polynesian Society,No.3,1998,p.223.
[51]Robert Norton,“‘A Pre-eminent Right to Political Rule’:Indigenous Fijian Power and Multi-ethnic Nation Building”,The Commonwealt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No.6,2012,p.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