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信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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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构人际信任

一 人际信任与信任的关系探讨

在研究人际信任的概念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人际信任与信任的关系。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就概念本身而言,人际信任与信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进行探讨,很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二是笔者在梳理人际信任研究文献时发现,不同研究传统的学者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差异很大,因此有必要总结出各学科对于两者关系研究的不同取向;三是想借助于对两者关系的把握,进一步深化对于人际信任概念的认识。

在学术界,对于两者关系问题的界定存在着三种取向。第一种取向来自社会学传统,这一取向的研究强调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是信任(trust)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如厄尔和科威特维茨(Earle & Cvetkovich,1995)提出人际信任是信任的典型类型,通常在“社会信任”标签下的其他类型的信任都只是派生的。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最主要的客体是行动者,因此行动者之间形成的人际信任是信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列维斯和维加尔特(Lewis & Weigert,1985)直接将信任理解为人际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人际态度。他们认为,理性(rationality)与情感(emotionality)是人际信任中的两个重要维度,两者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信任。其中,认知型信任(cognitive trust)和情感型信任(emotional trust)是最重要的两种,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信任大多是这两种信任的组合。

第二种取向也主要来自社会学传统,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学家认为,人际信任只是信任诸多表现形式中的一种,而没有突出人际信任对于信任表现形式的特殊重要性。如卢曼将信任划分为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他认为人际信任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的基础上。“在对日常世界熟悉的基础上,信任主要是人际信任(因而是有限的)。它被用来克服他人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卢曼,2005:29)朱克(Zucker,1986)从信任产生的根源入手,将信任分为基于人际互动过程(process-based)产生的信任、基于人格特质(characteristic-based)产生的信任和基于制度(institutionally-based)产生的信任。而其中基于人际互动产生的信任,就属于人际信任的范畴。我国学者彭泗清认为信任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一是人际信任,二是社会信任。他认为“人际信任以个人因素和私人关系为基础,是根据对他人的可信任度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信任。它的影响因素包括对对方的人品和能力的了解、双方的熟悉程度、双方个人背景的相似性、双方关系的好坏等”(郑也夫、彭泗清,2003:296)。

第三种取向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信任研究传统中较为普遍。这一取向的研究者没有对信任与人际信任做出概念上的区分,但回顾他们对信任的定义,可以发现其所指的信任实质上就是人际信任。如赞德将信任定义为“是一方增加对不可控的交易合伙人行为脆弱性的意愿”(Zand,1972:229-239)。甘姆贝塔认为“信任是一个特定层次的主观概率,它使一个主体在对另一个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之前以及这些行为对自身行为产生影响的环境中,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确定的预测”(郑也夫,2003:206)。李维克和邦克将信任界定为“当自己身处风险中时,对他人意向的自信的积极的预期”(Lewicki and Bunker,1995:133-174)。哈根和崔把信任解释为“对于另一方承诺能否依赖的预期,在未知条件下,另一方(受托者)将会按照与委托者合作的精神进行活动”(Hagen & Choe,1998:589-600)。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第三种取向的解释,不对人际信任与信任做出概念上的区分,直接将人际信任研究等同于信任研究,这是一种非常“狭隘”的信任界定。因为信任作为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它的产生不仅受到个体理性选择、风险认知的影响,也会受到个体的人格特质、道德品质、社会化过程、社会制度、生物遗传等多元因素的制约,这也正是信任问题被如此多学科关注的重要原因。经济学的这一套信任研究范式,只能作为信任整体研究范畴中的一个侧面,其实质上是一种只关注结果(个人利益得失)而不关注过程(如双方的动机、人格、品德等)的人际信任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人际信任的界定也是剔除了过程变量影响的“狭义的人际信任研究”。而信任研究的社会学传统对人际信任和信任的概念的认识无疑比经济学传统更为深厚,社会学更多地考虑了诸多过程变量对于人际信任和信任的影响。但其对两者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第一种取向强调人际信任是信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第二种取向认为人际信任只是信任诸多表现形式中的一种,并没有突出其基础的地位。笔者的观点是:人际信任是信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他类型的信任是以人际信任为基础扩展的。笔者之所以赞成第一种取向,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无论是对复杂的社会系统还是抽象的社会角色持有的信任,都不可避免地与社会系统中或角色系统中的人“打交道”,而这些社会客体最基本的细胞单元也都是个体行动者。因此,即便是更为宏观的系统信任、社会信任或者制度信任,人际信任也是嵌入其中的。正如什托姆普卡所言:“一般来说,参与者的这种空间上的共同在场体现了某些人际信任的独特品质,这使得人际信任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信任。但在我看来,无论多么复杂,在所有社会客体的后面也都存在着一些人,而且他们是我们最终赋予信任的人。”(什托姆普卡,2005:56)另一方面,人际信任是信任的最初表现形式,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刚出生的婴儿来讲,他不可能存在需要长期社会化的教化过程才能产生的其他类型的信任。他只会保有对于母亲安全依恋而产生的最初始的信任,而这种被埃里克森称为的“基本信任”(basic trust),实际上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人际信任。换言之,人际信任是信任发生的起点。此外,从信任的词源学解释来看,信任的原始意义大都是从人与人之间交往互动的角度进行解释的,这也说明了人际信任对于信任的重要意义。

二 解构人际信任的含义

西方词源学对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的解释源于对信任(trust)的概念解析。“trust”在最新的第七版《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词义解释分为两种词性。第一种是作为名词的“trust”,它有如下一些含义。(1)指某人持有的一种他人值得相信或信赖的信念,这种信念使其相信他人善良、真诚、正直不会欺骗自己。(2)指委托或信托的安排,这种安排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信托给某人,由他去为了另一人的利益掌握和使用这笔财产。(3)指一类受托投资机构或受托团体,这类机构和团体通过使用获得资助的资金从事慈善事业。(4)指代商业托拉斯机构,它通过公司非法联合形成,目的是减少竞争、操纵价格。第二种是作为动词的“trust”,它的含义包括:(1)信赖某人的善良、真诚、正直等品质;(2)相信某事物是正确的,认为是可靠的;(3)某人期望或希望某事物是符合自身期待的(霍恩比,2009:2167)。

笔者之所以特别强调“trust”所包含的动词和名词的两种词性,是因为不同的语系在使用“trust”这个词时是存在词性差异的。比如在挪威语、阿拉伯语和希伯来语中,“trust”只有名词一种词性。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学术界关于“信任”的定义五花八门、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正如哈丁所言:“信任概念的混乱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语言对信任的表达和英语对其的表达在翻译上并不对应。”(Hardin,2002:57-58)

“trust”除了有语系间不同造成的理解差异外,其在英语表达范畴内也是含混不清的。在英语中与其意义相近的词有“confidence”“faith”“belief”等。许多学者在研究信任的概念时,就对这几个词的细微差别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卢曼曾经深入探讨了“trust”和“confidence”的关系问题。“confidence”这个词一般翻译成“信赖”,卢曼认为,信任和信赖的相同点是“都可能落入失望的期望”(郑也夫,2003:120)。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信赖是针对规范情况而言的;而信任是指向未来的,它是以冒险的情境作为前提条件的”(郑也夫,2003:120)。也就是说,从确定性程度而言,信赖比信任的程度高。卢曼特别从概率论的角度指出了信赖意味着你所信赖的事物发生不利于你所期待的结果的概率是非常小的,而信任所面临的风险会比信赖大得多。其次,两者的区分还体现在觉察力和归因上。卢曼指出“如果你没考虑可能的选择,你就处于信赖的情境中。如果你选择了与他人有关的行动(虽然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你的失望),那么你可把此定义为信任的情境。在信赖的事例中,你对失望的反应是将之归为外因。在信任的事例中,你必须考虑到内部归因,并最终为你的信任选择而懊悔”(郑也夫,2003:121)。此外,两者在区分危险和认知风险的能力上也存在差异。相比较信赖而言,信任对于风险的认知更为敏感和强烈。

哈特在《亲戚、合同和信任:一个非洲城市贫民窟的移民经济组织》一文中,对“trust”“confidence”“faith”“belief”四个词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faith”和“belief”一般翻译为“信仰”和“相信”。哈特指出:“信仰(faith)、信任(trust)和信赖(confidence)都表示相信(belief)。相信的原始词义是指被珍视的东西(和爱相比)。相信就是承认某事是真的。相信就是对某人或某事的信仰、信任或信赖。”(郑也夫,2003:232)按照哈特的理解,信仰、信任和信赖都是一种相信的信念或者期望。而信任、信仰、信赖的区分首先来自词源学上的差异,信仰(faith)与信赖(confidence)都来自拉丁文中的“fides”。而“fides”一词在拉丁文中的含义是指人在忠实、忠诚等个人品质方面值得信任。而“trust”按照《美国遗产词典》的词源显示为“信任(trust)是像树木(tree)一样真实(true):稳固、坚定而忠诚;虽不拒绝理性的证据,但它是建立在准备忍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意愿上”(郑也夫,2003:232)。哈特进一步指出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证据支持差异上。“信仰是一种充满强烈感情的、毫无疑问的接受。”(郑也夫,2003:233)信仰的对象往往是超凡脱俗的杰出人物或者宗教,它往往会带有虔诚的宗教色彩。因此其很少需要证据的支持。而信赖与之形成强烈的对比,它的产生拥有非常多确定性的证据,因此是“建立在实质证据或逻辑推论上强烈的确信”(郑也夫,2003:233)。从证据的确定性和数量来看,信任是处于信仰与信赖之间的,它既不像信赖拥有大量确定性的证据支持,也不像信仰那样无须证据的支持,而出于一种哈特称之为“非决定性的证据支持基础上的期望”(郑也夫,2003:233)。

综合卢曼和哈特对于信仰(faith)、信任(trust)、信赖(confidence)和相信(belief)词义关系的辨析,我们可以整理出区分这四组都包含“信任”意义的近义词的线索:从词类的归属情况分析,信仰(faith)、信任(trust)和信赖(confidence)属于相信(belief)的范畴,即信仰(faith)、信任(trust)、信赖(confidence)都表示一定程度的相信(belief),而三者的区分就在于相信(belief)的程度。相比较而言,信仰(faith)的相信(belief)程度最高,它代表了一种毫无怀疑、无条件的相信(belief),具有最强烈的确定性,这种信念即使遇到强烈的负面信息冲击,也很难改变;信赖(confidence)次之,它的相信是建立在大量确定性证据的基础之上,与信仰(faith)的无条件相比,它是一种有条件的相信(belief),但由于其确定性证据较多,其相信(belief)程度是偏高的,也能够抵御较强程度的负面信息的冲击;而信任(trust)从相信(belief)的程度而言,是三者当中最低的,它的建立既不是无条件的,也没有大量确定性的证据作为判断的基础,它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期望,这种期望存在一定的风险。换言之,与信赖(confidence)的确定性相比,信任(trust)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其相信(belief)程度最低,如果出现了负面信息的影响,其很容易从信任转向不信任(distrust)。

与西方的词源学最早通过信任(trust)来解释人际信任不同,中国词源学最初是通过“信”字来界定人际信任的。在《辞源》中没有出现“信任”或“人际信任”的条目。《说文解字》这样解释“信”的含义:“信:诚也。从人,从言,会意。”这可以看出,中国古人最初对于“信”的界定主要体现在言语上,它要求人的言语真实可靠,恪守自己的诺言,做到言行一致。而《辞源》对于“信”的用法有以下几种。(1)与“诚”互训。“信,诚也。”指诚实不欺,言语符合事实。如诚信、信人、信友。《论语·学而》:“与朋友交而不信乎?”(2)信从、信任。《论语·颜渊》:“足食,足兵,民信之矣。”(3)的确。《书·金藤》:“信殹公命我勿敢言”。(4)任意。《荀子·哀公》:“故明主任计不信怒,闇主信怒不任计。”(5)符契,凭据。《墨子·号令》:“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长以上辄止之。”(6)使者。《史记·韩世家》:“命战车满道路,发信臣,多其车,重其币。”(7)消息。(《辞源》,1983:211)

从《辞源》对于“信”的解释来看,其与西方词源学对于“信任”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也确定了“信”最初的含义分为名词和动词两种类型,这与西方词源学关于信任的词性界定是一致的。作为名词解释的“信”的意义主要包含:契约和凭据;书信、信息。其强调“信”作为一种有形契约或证据的重要性。这与西方词源学关于“信任”的名词解释意指“委托或信托的安排”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两种解释都强调了一种有形契约或者委托代理的重要性,即认为“信”或者“信任”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交往活动中产生的一种书面的、有形的“保证”。而作为动词解释的“信”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他人诚实不欺,言语符合事实;信从、信任。其强调的是信任者对被信任者是否值得“有信”的主观判定,与名词含义强调契约的有形性相比,这种判断或者期望是无形的,没有“硬型”约束力,中国古人在谈到对“信”的无形约束时,特别强调伦理道德的作用。在他们看来,“信”具有非常浓厚的道德色彩,属于伦理学的重要范畴。因此,中国古代对于人际信任的研究主要是从伦理学的道德层面展开的,它是一种概化的本体论研究,这在孔子、老子、管子等先秦思想家的著述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信任”作为一个词在汉语中的使用要远远晚于“信”。《汉语大辞典》普及版对信任的解释有两种。(1)相信任用,亦谓相信。(2)任随、听凭。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任”被解释为“相信而敢于托付”。从现代汉语对“信任”的解释来看,其更加偏重于信任的动词意涵。

通过词源学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人际信任的词源含义都划分为两种词性,即作为名词和动词。这种最初的词性差异,深深地影响了后人对于人际信任的研究。从目前人际信任研究现状来看,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他交叉学科基于各自的研究方法,对人际信任问题展开了多层次、多侧面的探讨。这一方面丰富了人际信任研究的视角,从而更好地推动人际信任研究的深入。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各学科的研究不是集中探讨人际信任的概念性意涵,就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际关系、经济交换或者社会结构中存在的人际信任做情境上的讨论,却鲜有从问题的源头对人际信任进行整体上的概念建构。这样虽然使人感觉到人际信任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不免让人产生其研究缺乏元理论支持的感觉,属于一种分裂的局面。因此,笔者打算以人际信任的词源学含义为基础,追根溯源,找到统合各学科人际信任研究的交叉点,超越各学科之间的藩篱,从更高的层次来探讨人际信任的概念。

三 解构人际信任的研究范式

从词源学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人际信任最初都拥有名词和动词两种词性的解释。而后人对于人际信任的研究继承和延续了这种最初的词性差异,笔者通过分析和归纳各学科人际信任研究的特点,发现了各学科人际信任的研究可以统一归结为两种相互对立的人际信任研究范式。

第一种范式以“trust”的名词属性作为研究的基点。它强调人际信任是一种期望、一种心理状态或态度。如米林格将人际信任定义为:个人对他人之意图、动机以及其言语之诚恳性的信心(Mellinger,1956:306)。多依奇认为人际信任是为信任人对被信任人之意图和能力的信心,且相信这些意图及能力能够为被信任人带来所需要而非所畏惧的结果(Deutsch,1958:265-279)。罗特(Rotter,1967)认为人际信任是个体或群体承认另一个人的言辞、承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为一种可靠的、概化的期望。福山(Fukuyama,1995)也提出信任为在一个社团里,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态度的期待。这一种取向的研究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信任者(trustor)所存在的特质、期望和态度上,而不关心在以信任者和被信任者(trustee)为主体的具体的人际互动过程中,互动情境对信任者行为选择的影响。因此,这一取向的研究者比较关注信任者拥有的一般化、普遍化的信任倾向是如何产生的。围绕着信任者,心理学家从心理发展(Erikson,1953;Giddens,1998a)、人格特质(Rotter,1971;Butler,1984;Mishra,1996)、价值观形成(尤斯拉纳,2006)等角度进行了探讨。社会学家从社会化过程(Lewis & Weigert,1985;Zucker,1986)、社会制度(Luhmann,1979)、文化环境(什托姆普卡,2005)等视角进行了分析。生物学家(McCabe & Smith,1999;Cosmides & Tooby,1992)也从进化的角度,揭示了普遍化的信任倾向得以产生和维持的生物演化基础。在研究者们看来,这种普遍化的信任倾向的产生主要受到社会文化演化系统以及生物演化系统的影响,而信任者与被信任者的“行动过程”在这两套宏大的系统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研究者们多从宏观的系统层面对其进行探讨,因此笔者称其为人际信任研究的“系统论范式”。

与之相对的第二种范式以“trust”的动词属性作为研究的起点。其关注的是以信任者和被信任者为主体的具体的人际互动过程中,信任者如何对被信任者做出理性的评估和期待,信任者的行为意图以及被信任者的可信任度(trustworthiness)对人际信任的影响。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3)将信任理解为理性行动者在内心经过成本收益计算的风险的子集。科尔曼(1999)认为信任是一种在风险条件下的理性行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理性博弈的结果,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资本形式。麦卡利斯特(McAllister,1995)也认为信任不仅包括个人对他人的信念,也应包括个人以此知识为基础而形成的行动意愿。他指出信任是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言语、行动及决策具有的信心,并愿意以此为基础采取行动的程度。在这一范式的研究者们看来,人际信任是作为一种具体的、可评估的社会行动,它不再是系统论范式所关注的概化的、普遍化的信任倾向,而是在情境的影响下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具体信任”。如学者们提出的认知型信任、情感型信任、认同型信任等。影响其产生的变量也不再是单一的宏观的系统变量,而是诸如风险、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等微观层次的变量。研究者们多从微观的、具体的行动层面对其进行探讨,因此笔者将其命名为人际信任研究的“行动论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