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拒讼
一 历代文献关于广西民间拒讼的记载
广西一些地区民间对诉讼也持消极态度,但这不是因为畏惧法律和官府,而是由于对诉讼本能的抗拒。历史上中央政权对广西地区本就统治薄弱,再加之自唐宋以来的土司羁縻制度,许多民众长期生活于无政府状态,缺乏对政府的接触与了解,也难以形成对政府官员的权威崇拜,因而产生“不知诉讼为何物”的心理。例如,宋代陶弼所写《邕州》一诗云:“南极诸蛮傲典刑,斗门时复见飞星。”[85]清《粤西偶记》记载桂林地区“土著者居于乡,率皆桀黠傲慢,不畏官府”。[86]《清实录》中也有反映:“因其避远,知县终年不至,苗性不知有官。”[87]正是这种心态,使他们往往无视官府的诉讼程序和命令,也拒绝接受其管辖和传唤,如《清实录》记载:“苗人竟有官司传唤不至,因公役使不从者。”[88]《广西通志》记载水族“苗瑶之别种,南丹及荔波境有之……出入以环刀镖枪自随,有事不讼官”。[89]《永福县志》记载:“壮人至老不入城市,不奉拘提。”[90]少数民族对官府的排斥、抵触和抗拒心理,俨然形成了“苗不入讼,官不入山”的态势,将官府的司法权力拒之于村寨门外,如融水苗族的埋岩古规就唱道:“松奴五次立埋岩,有次立防外客岩,不准官方进苗寨。”[91]龙胜苗族酒歌也唱道:“官法坐近,苗法坐远,男人不愿递夫送担,当差饷粮;女人不愿烧茶煮水。”[92]侗族谚语称:“侗人不进衙门。”[93]
二 广西民间拒讼的典型案例
在拒讼方面,最为典型的是瑶族。瑶族中自古以来就流传“先有瑶,后有朝;见官不下跪,耕山不纳粮”[94]的说法,认为瑶族可以免受官方的司法管辖。一些说法认为,“瑶”这个族称应当来源于“徭”,古代称“莫徭”,意思是无须纳税服徭役。这种观念在古代瑶族民众中流传甚广。明代王圻的《稗史汇编》记载瑶族“不供征役,各以其远近为伍”。[95]明代曹学佺的《桂林风谣》中也有诗句反映瑶族自治的情形,如“瑶粮杂猝办,村老未全驯”;“法依山例(习惯法)峻”;等等。[96]民国《迁江县志》记载:“六弄漏深山中,自为村落,其相沿自信为盘古后裔之意识犹强……不供徭役,自沿习尚仍如故也。”[97]
事实上,这种观念是有文字依据和历史渊源的。在瑶族人家中,大部分保存有《过山榜》和《评皇券牒》这两份文书,类似于朝廷的“特别赦令”、“免讼金牌”或“护身符”,其内容基本上都是特赦瑶族民众不必参加官方诉讼,案件也免受官方管辖和审理。如金秀大瑶山六巷区六巷乡水屯盘瑶的手抄卷《评王券榜牒文给照》就写明,瑶民居住的山林,是上古时期统治者“评皇”特别颁给他们世代永享的领地,普通民人不得侵犯,如果有民人侵犯他们的山林领地,他们可以告官,要求官府制止侵害行为,但官府不得传唤拘提瑶民:“如有百姓霸占山林荒山田园水源,瑶人奉告。倘有刁横强诬侵占,当该禀赴前令劝休。官有究治。不许差券强锁瑶人。”瑶民既免受司法的管辖,因此见到政府官员可以不必下跪:“一准令王瑶子孙,永代所入各省布政府县见官,不准王瑶下跪。”如果有山外军民诬告指控瑶人犯罪,瑶人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刑罚和法律的制裁,只能将其送回瑶人领地:“倘有贪官军民兵堡差役,生计侵入瑶山捕捉,指瑶为盗,横生祸端,诬害瑶人,准令律罚,准令施行。”“右牒王瑶子孙,犹恐过犯王法律条,敕令各省府县官员经审,勿得杖打偿命充徒,查明原施归准牒。”[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