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根据犯罪人不得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的理念,彻底剥夺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获得的收益,对于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强调有效处理刑事涉案财物,但重视处罚犯罪行为人而轻视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现象仍未完全消除。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不仅与《刑法》有关,也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有关。要实现彻底剥夺犯罪收益的目的,一方面需要从《刑法》上明确特别没收方式来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另一方面需要从程序法上建设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实现有效剥夺犯罪收益的目的。
本书是何永福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形成的成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从实体法出发,提出构建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建议。作者认为,应当通过特别没收来处置刑事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为没收与追征。还提出,没收犯罪所得的性质类似于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没收违禁品的性质为保安处分,没收犯罪工具的性质为刑事政策。
二是从程序法出发,提出了以刑事涉案财物为中心、独立于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程序的没收程序的建议。作者围绕完全剥夺犯罪所得的目的,对德国、英格兰与威尔士、美国的没收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应建立独立于证据保全的审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对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定罪没收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三是对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通过分析特定地区的案件或特定案件类型,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出售、裁判等进行研究,分析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
虽然本书对刑事涉案财物独立处置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如对德国、英格兰与威尔士、美国没收制度的分析不够全面深入;对其实践情况了解不深,实证分析的样本有限,可能导致提出的完善建议难以普遍推广。
何永福博士是我在西南政法大学指导的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本书现在能够出版,我深感欣慰、真诚祝贺。期待何永福博士今后继续加强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研究,在此领域再出新成果。
是为序。
高一飞
2019年12月22日于山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