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岱庙、东岳庙祭祀用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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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项阳

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是以文化视角对中国历史上与乐相关事象整体观照,把握乐之本体生成、发展,厘清技艺演化脉络,认知乐在区域社会和国家整体中的功用。乐以音声技艺为主导而成为艺术,以其独特方式表达人们丰富的个体和群体性情感诉求。艺术在社会中由于其功用而发展丰富,将功用辨清,方能把握艺术本体与功用整体之关系。学界将功用以功能称之,丰富的功能性意义会促动艺术本体持续性发展,两者相辅相成。文化视角观照的对象涵盖艺术本体和功能性整体以及保障功能性存在的多种因素。既然从国家意义上整体考量,应认知制度的具体影响,国家用乐具引领意义,不可能松散无序。把握有序,探寻规律性不能割裂式地认知,这是“接通的意义”。探究乐的艺术形态,不能忽略其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具体应用,是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的基础。

先民们从对音声感知到乐的定位,并非仅将其为审美欣赏的对象,诸如新石器时代的骨笛、鼍鼓、特磬等,既可为助猎工具,亦是部落氏族方国交流的实用信号,还可成为祭祀仪式中制造氛围的音响构成。换言之,乐之初始即有实用功能性,毕竟以音声为主导是情感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在这种意义上,乐既有审美欣赏功能,亦有社会功能和实用功能,教育功能也随之而生发,在为用意义上内涵不断丰富,类分趋于清晰。从夏商到周代,随着国家认同的逐渐增强,国家用乐意识也随之产生。所谓国家用乐,是依国家和社会人群精神诉求以制度作为保障的用乐方式,由此产生“技艺”门类。周代先民以“礼、乐、射、御、书、数”六艺类分,乐居其一。乐的主要特征是音声技艺为主导、歌舞乐三位一体,伴随社会发展不断创制前行。音声与乐均具稍纵即逝的时空特性,人们听不到留声机发明之前先民的言语和唱奏,然而这些音声形态却一直伴随人类发展而不断创造。周代,乐成为所有音声技艺为主导类型的总称,其后在社会发展中派生和裂变出多种艺术类型,诸如歌舞、说唱、戏曲、器乐等。应从国家意义上把握乐之逻辑起点和演化脉络。

在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中,自周代起呈国家用乐礼乐为重样态,开国家礼乐文明之先河。先民在上古时期形成礼的观念,以仪外化,由仪成式,乐被引入重要仪式之中,国家以制度将其规范,形成国家礼乐制度。这种制度导致乐创制和使用有序且体系化,为社会所认同。社会上礼乐凸显,应拜周公“引礼入乐”所赐,由此奠定国家礼乐制度基石。礼乐为特定时间、地点、对象与礼俗、礼制仪式相须固化为用存在,周公采用“拿来主义”方式将黄帝、尧、舜、禹、汤氏族部落乐舞聚集,以周之象征意义的乐舞加入其间,对应天、地、山川、四望、先妣、先考之祭,“国之大事”(大祭祀)为用,继而定位“国之小事”(小祭祀)用乐,以显等级化。之后不断拓展,形成吉、凶、宾、军、嘉不同礼制仪式类型用乐,且王室、诸侯、卿大夫、士四级拥有,平民百姓亦可感知,“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1]礼乐构建呈体系化存在,彰显中华礼乐文明核心意义,这当然是先贤理念不断拓展并固化以成。国家用乐因制度在宗周国度普适性存在,仪式用乐具群体性特征,须由专业乐人机构承载,否则杂乱无序,不是国家制度规范下应有样态。因应制度将礼乐颁至宗周属国,使王侯显贵、诸子百家与国子参与其间,对礼乐所知、所感,全社会认同。由礼而乐,礼乐文明的实质就是使社会形成依礼而为的社会氛围,非仪式用乐也要遵循礼的观念,以“合礼乐”,否则便会受到社会舆论之谴责。

国家用乐必定有其形态,最初来源既有周之本族群创制,又有其他部落氏族方国乐舞,纳入国家规制,以机构归之,成为仪式和非仪式用乐,必有专业乐人承载,在制度规范下依等级为用,当涵盖宗周属国纳入的乐舞,这是孔夫子自卫返鲁(卫、鲁之地同样有这些乐舞存在)编纂乐语—《诗经》的道理所在。孔子记录“十五国风”,加之“大雅”和“小雅”,尚有“周颂”“鲁颂”“商颂”,若无制度下体系内专业乐人承载与传播,显然不可能远离王庭而将这些记录。将《周礼》《仪礼》中乐舞形态与诸侯国相关记述以及《诗经》等多种文献相比照,把握制度规定性下乐悬和佾舞存在,显现一致性。齐国有《韶》,鲁国有《濩》《武》,孔子在鲁记录风雅颂,均非在王庭,如何传至诸侯国值得探究。更何况《诗》是可弦、可舞、可诵之存在,是歌舞乐三位一体,仅以文本意义,不从乐舞形态整体考量,当然不是音乐文化史的关注。在没有形成乐谱和舞谱等符号系统之时,若整体承载,须有相应机构训练专业乐人以传承和传播,应回归历史语境认知。

国家用乐以礼乐为重,却非仅限礼乐,毕竟礼乐是特定时间、地点和对象与仪式相须群体固化为用。宫廷和诸侯国世俗日常之非仪式为用的乐——俗乐有广泛性存在,以表达人们的审美娱乐等丰富情感诉求。周公引礼入乐致使仪式为用和非仪式为用,或称礼乐和俗乐类分,“两样货色齐备,各有各的用处”。依礼的观念用乐,不与仪式相须的俗乐要“合礼乐”,这是社会对“靡靡之音”“桑间濮上之乐”“郑卫之音”口诛笔伐的道理。整个社会知礼、懂礼,方显礼乐文明意义。人们的情感有非仪式用乐诉求,作为俗乐,既可自娱亦可娱它,在娱它层面,人们更需有“代言”,这是专业乐人群体存在意义的另一面。俗乐属个体与群体并置,因应多种体裁形式,有些样态可个体展现,有些必须群体性承载,需要团队力量。俗乐最易与时俱进,也最易创造新体裁类型。因此说,礼乐是依制固化,俗乐是不断新创。一旦形成国家意义上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各自为用、互为张力的理念,后世依此前行。如果说周之国家用乐机构王室为春官所辖之大司乐领衔,诸侯国则为“有司”承载,其乐本体形态、相关体裁形式、乐舞内容上下相通。秦汉以降两千年间在国家意义上是以太常为主导的用乐存在。礼乐“虚名”,重俗为用。秦汉之太常与乐府,隋代太常属下雅部乐和俗部乐,唐代由太常分置教坊,都是国家用乐,礼俗兼具。

国家用乐有规制,非只在宫廷,毕竟周代就有四级规定性。既往研究国家用乐有聚焦宫廷的倾向,似乎将宫廷用乐说清楚了,就把国家用乐讲明白了,显然不是这个样子。这些年来,社会上兴起“国学热”,国学定位“六艺之学”,然而,研究国学之乐多以形而上认知,还是乐的时空特性所致。乐既为六艺之一,不谈乐难说真正全面认知中国传统文化;仅以形而上认知,不考量本体形态,难说真正把握“乐艺”,更难说全面认知国学。

实际上,国学之乐应是对乐形而下与形而上有机统一,周代乐学具整体观念。《周礼》《仪礼》《国语》《论语》,诸子百家对乐的思考均需整合,《礼记》之《乐记》具全面意义,代表了中国传统大乐学观。《乐记》存世11篇,佚篇12,内容虽有缺,但从篇目上亦可把握整体意义。《乐记》开篇“乐本”,讲乐本体呈歌舞乐三位一体样态。与本体相关有“乐言”“乐器”“说律”,依本体有“乐作”,如此有“奏乐”“师乙”,可视为音乐本体及创作表演理论。其他篇章诸如“乐礼”“乐象”“乐道”“乐化”“季札”等辨乐与政治、礼制、社会、审美、哲学、义理、乐教等关系。以乐立类、立学,有形而下本体形态,亦有形而上诸学科,重礼却亦把握俗乐意义,如“宾牟贾”篇有“听古乐唯恐卧,听新乐不知倦”之语。《乐记》为中国乐学“立学”,传统乐学绝不等于乐本体之学。学界循此上溯下探协同攻关,可全面认知中国音乐文化史的结构性内涵。

将中国乐文化传统以礼乐和俗乐定位,是否符合先民规制需要辨析,先民用乐理念的确如此。周公以最高层级定位礼乐,确立仪式为用礼乐一脉,非仪式为用与之相对应,显现俗乐意义。有制度下的机构设置和官属乐人为保障,呈体系化存在。礼乐分为雅乐类型和非雅乐类型。雅乐类型,在周代当是最高礼制仪式为用,所谓“六乐”;非雅乐类型同为礼乐,对应多种礼制类型和层级为用,诸如《仪礼》中“乡饮酒”“乡射礼”“大射仪”“燕礼”,更为具体是“乡乐”和“房中之乐”,不属雅乐却是礼乐。还有依等级道路仪仗等为用的“九夏”。礼乐为用在后世依五礼类归,吉、凶、宾、军、嘉五类都有乐之仪式为用,但等级、类型上不同。汉魏以降,西域和边地乐舞形态进入中土腹地,导致国家用乐越来越丰富,从乐制上明确雅乐和非雅乐类型,雅乐之乐制谓“华夏正声”,非雅乐类型则以“胡汉杂陈”之鼓吹乐为重(非雅乐类型还有他种组合)。

汉唐间学者认知周代俗乐涵盖仪式用乐内容。隋文帝将太常用乐分为“雅部乐”和“俗部乐”,学界对俗部乐辨析回溯到《仪礼》用乐,这当然是仪式用乐类型,所以说,应该辨析礼乐和俗乐两个重要概念,毕竟这属于两条主脉的基准定位。在周代,胡乐尚未凸显,因此礼乐常以雅乐指代,但雅乐绝非礼乐全部。换言之,礼乐确有非雅乐类型。汉魏以降胡乐渐盛,且在隋唐成为太常仪式用乐类型。隋文帝定位俗部乐应涵盖胡乐、仪式为用的俗乐和非仪式为用的俗乐,毕竟国家用乐主导机构是太常。唐代明确以雅、胡、俗类分,乐的三种类型独立性增强。以“华夏正声”为标志,雅乐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属礼乐最高形态,这胡乐和俗乐应是礼俗兼具或称仪式和非仪式共在。“九部伎”中胡乐以大曲形态在嘉礼“如式”为用,次曲和小曲有可能在宫廷和地方官府以非仪式身份出现,造成“洛阳家家学胡乐”的局面。所谓俗乐,因循《仪礼》一脉仪式为用,汉魏以降应涵盖胡乐,隋文帝时“俗部乐”即以此归。当胡乐单列,这俗乐在部伎中为非胡乐的部分,尚有非仪式为用。开元间玄宗另置教坊管理俗乐,是将非仪式为用部分析出,“开元二年(714):旧制,雅俗之乐,皆隶太常。上精晓音律,以太常礼乐之司,不应典倡优杂伎;乃更置左右教坊以教俗乐”[2]。从此非仪式为用的俗乐真正有了独立空间。虽然其后千年间教坊经历了回归太常、部分参与仪式为用,但毕竟从国家意义上赋予俗乐独立性。教坊设置之先,国家用乐机构涵盖非仪式为用的俗乐,或称礼俗兼具,如此方能合理解释教坊设置属太常乐之“分店”性质[3]。至于明代有“今太常寺礼乐之司也,近年多掌以道官,教坊司亦礼乐之属也,近年悉领以优人”[4]的认知,说明教坊承载的演化,却不能动摇“教坊司乃倡优之司”的俗乐定位。

太常对国家用乐执掌,音乐学界以宫廷礼乐机构论之,殊不知秦汉以降所有国家用乐都归太常统辖。国家用乐机构应涵盖仪式、非仪式,礼乐、俗乐,雅乐、非雅乐等,即便不同时期设置某些机构承载乐的部分职能,但总的归属应为太常,因为均应归属国家用乐。学界既往对国家用乐较少关注制度下的全国性存在,但敦煌卷子和破历中明确有“太常乐”称谓,“P.3882《口元清邈真赞》将归义军乐营称为‘太常乐部’”,“P.2569背《驱傩儿郎伟》(1)也有‘太常抚(拂)道向前’”[5]。衙前乐、府县教坊、乐营(高级别官府)等多种相应机构设置说明两条主脉的用乐是制度下全国性存在。国家制度意义上有两种人户值得重视,把握住这些可明确国家用乐的全国性存在,这就是始于南北朝的国家乐籍制度和金代以礼乐人、元代定为礼乐户、明清以乐舞生称之的群体,两种人户均是全国性存在。

并非南北朝之前国家没有官属乐人群体,而是未设相关户籍以归。北朝时期国家设置乐籍,以“专业、贱民、官属乐人”定位,由此拉开中国乐籍制度延续一千又数百年的大幕。这种户籍是从宫廷、王府、京师、军镇以及各级地方官府均有之的情状。这个群体职属国家用乐(涵盖礼乐和俗乐),唐代文献记述从全国性存在的这个群体中选拔人才分期分批到京师受训,每期十五载,业成后部分留宫中执事,其他回地方官府教授并承载国家礼乐和俗乐,如此使得国家用乐在音乐本体中心特征——律调谱器曲以及相关用乐规范上下相通[6]。典籍称这个群体“终身继代不改其业”(《唐律疏议》),保障国家用乐体系化存在。其中男性乐人重礼乐为用,女性乐人重俗乐为用。他们既对国家太常与教坊机构创制的乐以承载,亦有创制的能动性。所谓“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对礼乐承载者,熟谙乐与礼制仪式仪轨相须内涵;对俗乐者,更是多种音声技艺类型的创承群体。在乐籍制度下,国家所有具引领意义的专业音声技艺类型,诸如说唱、戏曲、谐谑、歌舞等都以这个群体的创制为主导。对乐籍制度应逐渐向深水区探究。

礼乐人和礼乐户、乐舞生群体,是从金代肇始,亦为国家制度下的设置。我们看到,自汉至唐,这雅乐属最高礼制仪式,以金石乐悬领衔“华夏正声”宫廷为用。隋唐以降国家设科举制度,在县域以上普设“泮宫”(学宫)。学宫与文庙相辅相成,国家颁定一套属中祀且为雅乐的《文庙祭礼乐》,供祀圣贤为用,由此雅乐一支遍及县治。乐舞整体颁布的同时,国家将整套乐器制作后颁发到府衙一级,州县则依府式而制,这也使得国家乐律在全国统一。金代统治者认定雅乐至高无上,不应由贱民群体承载,设“礼乐人”以承,元代将这个群体定为礼乐户。这种人户遍及全国,县治以上官衙有这个群体存在。进入明代,国家统治者意识到以礼乐户称谓定位礼乐,则是仅将雅乐为礼乐者,然而,唐宋时期五礼加卤簿仪式为用都属礼乐范畴,可见金元时期这国家礼乐观念有偏差。由是,明代统治者上接唐宋,恢复五礼加卤簿为用的整体礼乐观念,却未恢复由乐户承载雅乐的“传统”,而是将礼乐户改称乐舞生,仍由非贱民群体承载,这是新变化。须明确,这个群体是制度规定下全国性存在,明清时期多种府志、州志、县志对《文庙祭礼乐》有相对全面记述,这种中祀雅乐类型具全国性意义。涵盖乐谱、舞谱,且具总谱和分谱意义与仪式相须的文本以邱之稑《丁祭礼乐备考》最为详尽,湖南浏阳当下依该谱用乐活态存在,成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乐户和礼乐户视角,礼乐都具全国意义。

国家在俗乐层面用于非仪式场合,重个体性情感表达,在地方俗乐机构中的官属乐人与官员和文人互动之中有更多新创成分。这些新创作品既有曲调变化之后的填撰新词,亦有即兴式新创,有特色者则通过国家用乐机构自下而上聚拢到宫廷,经加工规范后再反播各地。明代在全国三十余处府卫所有王府建制,文献显示王府被钦赐乐谱1700本。王府非一次性所建,有明一代数百年间多有新设和裁撤,非完全固化存在。没有这样的渠道,难以在因循前提下不断前行。从两晋南北朝至清代,全国各地在州以上高级别官府都有乐营,为区域俗乐文化中心的存在。所谓官倡、官娼、郡娼、郡倡、官妓、官伎、营妓、营伎等实指这个官属乐人中的女乐群体。虽然官书正史较少关注,但地方志书以及文人笔记等对此记录众多。还应看到,一些音声技艺类的俗乐体裁形式,诸如诸宫调、杂剧、歌舞、谐谑、散乐等,在多地有相通性存在,诸如《青楼集》中见于全国各府州十数种具相通性的音声体裁形式就是这样。显现制度下的官属乐人“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的专业性质,成为因应国家用乐的主导力量。这里的大曲,当有曲牌连缀的样态,多是礼乐为用,在这种意义上,多种“集成志书”显现礼乐为用的曲目,诸如《朝天子》《将军令》《得胜令》《沽美酒》《清江引》《水龙吟》《醉太平》《柳青娘》《迎仙客》《万年欢》等数十首礼乐曲牌有全国性存在;俗乐为用的曲目,诸如《皂罗袍》《叠断桥》《小桃红》《满庭芳》《香柳娘》《望江南》《步步娇》《粉孩儿》等成百上千曲牌具全国性意义。还有相当数量曲牌属礼俗共用者,应是社会发展中的交融。应把握当下全国各地所存在的曲牌同名同曲、同曲异名、同名异曲、同曲变异等现象,看到礼乐之用的相对稳定,俗乐之用的变异发展。戏曲从曲牌体到板腔体的演进,器乐曲以曲牌联缀到板式变化的套曲类型等在各地的相通性,及与历史大传统的关联性内涵。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从不封闭,外来音乐文化对中土产生的影响值得考量。应关注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汉魏以降中国周边特别是西域音乐大量涌入,一是明清以降特别是清末民初以来西方音乐文化对中国的影响。汉魏两晋南北朝时期,西域以部伎形态进入中原的音乐有多种,这中间有外来和中土边地音乐,诸如天竺、安国、康国、龟兹、疏勒、高昌等,这些部伎乐舞形态由于其产地与中原文化在语言等多方面差异较大,反映在音乐形态上则见乐律、乐调、旋律结构等多方面不同。高僧慧皎对佛教“改梵为秦”过程中的矛盾性很有见解,所谓:自大教东流,乃译文者众,而传声者寡。良由梵音重复,汉语单奇。若用梵音以咏汉语,则声繁而偈迫;若用汉曲以咏梵文,则韵短而辞长。是故金言有译,梵响无授。[7]佛教传入中土有音声行为必用“此土宫商”(《高僧传》卷三)。西域与中原音声的差异性不仅在千年前,即便在当下人们亦能真切感知。20世纪90年代,长期生活在新疆的著名音乐学者周吉先生通过实地考察提出观点,即从中国历史上的长安始,越往西两音之间距离越窄,来到波斯-阿拉伯区域竟有四分之一音体系的存在。还是在20世纪末叶,《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编纂记谱过程中,学者们发现新疆木卡姆音乐中有八又二分之一拍节奏形态,且音乐结构参差,可见西部土地上所生成的乐舞形态与中原区域真有较大差异。问题在于,当西域的音声技艺以部伎形态进入中原,经历长时间浸润演化,在隋代被收入宫中太常俗部乐中,继而在唐代成为太乐署面向全国官属乐人教授的部伎构成,其中的大曲进入仪式为用,次曲和小曲以非仪式样态既在宫廷、京师,又传向全国府州郡县。当这些结构上参差、与中原乐部重齐言样态有明显差异的乐进入仪式为用,且广布全国,其中次曲、小曲更是成为高级别官府所在地市民追捧的对象,所谓“洛阳家家学胡乐”,当然对中国既有音乐形态造成重要影响。中原乐之既有样态以齐言为重,然而隋唐以降曲子这种形态明确就是长短句音声类型,在发展过程中影响宫廷和市井,宋代更是“繁声淫奏,殆不可数”([宋]王灼《碧鸡漫志》)。这曲子既独立存在,亦以“分子”样态在诸宫调、杂剧等多种音声技艺体裁形式中为用,以长短为主要特征的样态成型后影响后世千余载,这其中的内涵难道不值得深究?至于随海上丝路而来的西方音乐,其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影响自20世纪以来更为凸显,这是一个重大课题。我们以为,先对数千载深层积淀全面梳理,待定位后再看西方影响会更加清晰,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应着力挖掘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深层内涵。

爱因斯坦的名言:“理念决定你所看到的东西”,的确如此。我们在尽可能把握当下学界研究成果前提下回归历史语境,认知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两条主导脉络,以及支撑这两条主脉的诸种事项,从制度视角整体认知音乐传统,产生与既往不同的认知。我们关注延续一千又数百年乐籍制度解体后官属乐人的去向以及这个群体承载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的持续发展。当下学界以宫廷音乐对应民间音乐,宫廷主导引领,民间松散,如此难以把握全国各地传统音乐何以其本体及体裁形式多方面具有相通一致性。学者们看到相通现象多从自然传播考量,将制度下生存、遍布全国的官属乐人及其承载置于不顾。官属乐人群体之于国家用乐是体系内传承面向社会传播,显然不会松散无序。

保障中国音乐文化传统主脉传承的乐籍制度在清代雍正年间消解,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曾经的官属乐人转而“与齐民同列”,且女性乐人不许从事“专业技艺”,导致其后两百年间中国专业音声技艺、涵盖戏曲在内男唱女声、性别倒错现象成为“传统”。这个群体从既有的官养走向民养或称官民共养,其后清朝解体,乐户后人将其承载的国家用乐积淀于“民间”。20世纪下半叶,学者们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活态考察,以“民间”认定,教科书亦多以“民间音乐”相称。但当我们将“民间音乐”活态与历史接通却发现其中多有“很不民间”的样态,甚至是“官乐民存”,为历史上国家用乐的积淀。这是我们回归历史语境,从制度、乐人与音乐本体相结合,借助历史人类学方法的认知。地方志书明确县衙官属乐人数量,多为6户(领俸银者,乐户一旦入籍终身继代,日久天长一户即为规模乐班),府与州衙前乐人数量更多,且有乐营建制。我们在考察中,听到陕西户县乐户后人讲他们的祖先在明代为高官,犯法后被“充乐”入籍,在县衙应差。雍正朝禁乐籍后,他们被县太爷安置到大王镇,属下多个自然村村民婚丧嫁娶、仪式庆典用乐成为他们的“衣饭”,县里6户曾经的官属乐人每年会有一个半月轮流到县衙义务应差。须明确,这些官属乐人懂国家礼仪和仪式用乐,原本为官府继而为民众服务,将国家用乐转化为民间用乐。我们在陕北、河南、山东、浙江、江苏、安徽等多地都听乐户后人谈到这种样态,可见是乐籍解体后的普遍现象。

数千年间一直存在国家用乐机构,执掌礼、俗用乐,呈体系化存在,这是中国被称为礼乐文明的关键。礼乐文明显然需要有形而下的本体形态对形而上的观念有效支撑,“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乐记·乐论》)。若明确音声技艺有时空特性,世人若对礼乐可知可感,必须借助于制度下官属乐人全国性存在,承载乐本体形态者是经专业训练的官属乐人。从礼乐意义上雅乐与非雅乐类型数千年间一直是国家用乐的主导,而俗乐所成音声技艺亦是全国普适性存在,虽其初始在相当程度上显现区域性,但制度下体系内的创承传播,具广泛性意义,这是必须明确的道理。如此我们应对当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称的传统音声技艺类型在有效梳理前提下与中国音乐文化大传统对接,明确哪些属于历史上的国家用乐,哪些属于演化后的发展,哪些是真正的民间形态,民间礼俗用乐与历史上的国家用乐究竟有怎样的关联。

中国音乐文化史中文人不会缺席,但应辨析传统音乐文化中哪些属文人的创制和承载。中国文人琴棋书画并重,多种艺术形态都有文人参与。与音声技艺相关在琴乐、词调音乐以及戏曲等领域。琴为文人挚爱,琴为雅乐中的存在,有礼乐文化象征意义。“琴者,禁也”,警醒自我。文人以琴修身养性,难说表演意义。但琴乐毕竟为艺术,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多种流派,积累了大量琴曲,且以专用乐谱记录,斫琴呈现多种样式,诸如仲尼、伏羲、列子、连珠、蕉叶、灵机、神农、响泉等,是重要的文化财富,近年来学界出版了《琴曲集成》鸿篇巨制,但传统琴曲当下能够演奏者却少之又少,有待琴界“打谱”使死音变活曲。在当下这琴已经“脱离了文人”自当别论。文人是词调音乐的重要参与者,也是词的主要创制者。然而,词调音乐其声律部分由乐人主体承载,文人填撰多将其作为文学类型,所谓“有游心声律者,反从乐工受业;俳优得志,肆为奇谲,务以骇人听闻。常见缙绅子弟,顶圆冠,曳方履,周旋樽俎间。而怡声恭色,求媚贱工,惟恐为其所诮。”[8]这里以讥讽口吻讲乐人为文人的声律教师,然而,文人之声律经验多是如此获得。《续板桥杂记》对此亦有详尽记述。词调音乐创制以成是由乐人二度创作的艺术类型。至于戏曲,如同《录鬼簿》所载,文人多参与戏文,或称文学部分创制,因此说,这些艺术形态由文人和乐人共同创造,完成之后的表演主体是专业乐人。

宗教音声是中国音乐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学界亦将其作为传统音乐一大门类。宗教中有乐的存在,在于乐的功能性意义。中国典籍中有这样的现象,明白为乐器,却不将其归入乐,而以音声论。“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以正田役。教为鼓而辨其声用。”[9]鼓人所掌,其器可用于乐,亦可不用于乐。可见有差异性。在中国,佛教以外来身份逐渐融入。佛教戒律僧尼不得动乐,虽有呗、赞、偈、咒、祝延、回向等俗界认定与乐相关,却以音声——“声明”而论,即以音声为工具辅助教义传播与交流。佛教有多种仪式行为,音声与仪式相须为用,形成场域氛围,但佛教不将这些音声以乐认定。学界认定汉唐间中土僧尼戒乐得到相对严格执行。那么,寺院中是否没有乐的存在呢?当然不是这样。佛教从不拒绝社会人士到寺院中以世俗之乐供养浮图,西域即有专为寺院音声伎乐供养的世俗白衣、白徒群体。佛教认同世俗人等到寺院音声伎乐供养的方式。佛教在中土,在某些时段与统治者产生冲突,导致数次“灭佛”,致使中土佛教寺院经济一体化的样态消解,寺院难以养依附群体,使得音声供养和音声法事均由僧尼承载[10],但囿于戒律却有实无名。明代永乐皇帝将原本由官属乐人承载的三百余南北曲曲牌赐与寺庙、填撰佛教内容为用,这就是《诸佛、世尊、如来、菩萨、尊者名称歌曲》,为寺院用世俗音声发放“通行证”[11],从此中土佛教淡化了佛教戒乐理念。当下学界将佛教音声一并以佛教音乐称之,但学术研究应该将佛教之于音声与乐的既有理念讲清楚。

道教虽然没有戒律约束,但将音声用于斋醮科仪仪式等与佛教确有相通之处,有意思的是,永乐将南北曲赐予寺院为用的同时也同样赐予道观,这就是《大明御制玄教乐章》。宗教与世俗用乐真是有相通意义。《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多卷本显示,许多曲牌既用于寺院、道观,又用于民间,但他们共同的源头就是官属乐人承载的国家用乐。还应看到,经历了宗教浸润国家用乐又作用于世俗社会,当下许多民间乐社声称他们的音乐承继于寺院道观,但乐曲是历史上官属乐人的承载就是这个道理,所以说,寺院道观是中国传统音乐保存的特殊地点,应对此有深层辨析。

中华文明起于“中原”,但中国社会由无数族群之区域文化聚合以成。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当下依旧多族群汇聚,学者们面对不同族群音乐文化进行考察辨析,可感知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丰富性意义。然而,中华文明数千年没有断裂的一个客观存在:虽有分合却在重建之时始终因循传统国家制度下的核心理念。说中华文明是礼乐文明,那么,完备的制度是对礼乐文明的有效支撑。即便雍正朝乐籍制度解体,但由于数千年所成制度规范以及影响,礼乐文明观念深入人心,有着强烈的文化认同感。承载礼制仪式用乐的群体转为礼俗仪式用乐之时,将礼乐制度等级化消解,但五礼中吉、嘉、凶诸礼及其仪式用乐被民间礼俗所接衍(没有了军礼环境,所以少见,宾礼则融入他种仪式中),成为仪式用乐的有效方式。至于俗乐,既可依附礼俗非仪式空间为用,亦在城市空间有其定位,融入现代社会。裂变后的独立艺术形态,诸如说唱、戏曲等,从历史上国家用乐考量,应予观照。

中国音乐文化史若将民族音乐文化分开梳理,然后整合,的确显现丰富性意义。但亦应看到,既然遥远的边地都会因国家制度有官属乐人配置、国家礼乐和俗乐存在,则应考量音乐文化的整体意义,再把握区域和族群乐舞文化丰富性存在。我们须有国家视角整体把握,看到整体一致性后以及区域丰富性。若将各个族群都视为“元”,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确为多元,然而,我们不能忽略国家存在的整体意义,所谓多元一体的存在。研究中国音乐文化史,多元应辨,一体更重。从整体一致性把握区域丰富性是为正途,没有国家便失去了研究坐标。

如果我们不能够认知中国传统文化国家用乐的社会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充分认知先哲对乐教重视的内涵,仅将乐以审美、娱乐论,就难以把握中国传统社会中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也难以认知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乐何以会有如此地位。中国先民对以音声为主导的技艺形态如此尊崇,六艺之一的乐经历数千年发展,以礼乐文明让世界瞩目,定然有其独特内涵。挖掘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深层内涵,对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认真梳理,既把握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两条主导脉络当下存在,又考量一个世纪以来受西方音乐重审美娱乐文化理念之影响,从艺术本体和文化整体全面把握,在比较意义上审视中国自己的发展脉络,哪些属于特色构成,哪些属于不足与缺失,在哪些层面应借鉴汲取。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自国家形成制度下存在既有依循又有发展,如此形成“传统”。我们以“礼俗之间”定位和梳理中国传统音乐理论话语,意在回归历史语境,把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深层内涵讲清楚,这是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从叶伯和先生1922年撰述《中国音乐史》发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音乐史学不过一个世纪。我们在学术前辈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前行,回归历史语境并与传统音乐文化的当下存在接通,既有宏观把握,又有具象考量与辨析,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从音乐本体、音乐表演、音乐创作、国家制度、功能性意义等多层面进行整体观照,旨在以新的视角对中国音乐文化进行“历史重构”。这当然需要理念和方法,这就是从传统当下活态与历史文化对接,从国家用乐的逻辑起点上下互动式地进行辨析,把握礼乐文化的阶段性意义和演化过程[12],从非仪式用乐一脉的不断裂变看其独立性存在,在国家体制下由官属乐人编织以成硕大的网,成就了中国音乐文化的引领性存在。

一部中国音乐文化史,实际上是中国礼乐文明史,在礼乐观念下,礼乐形态与“合礼乐”的俗乐形态,都被统于礼乐文明之中。总之,先哲们制定的规章就是要使社会和谐有序,礼乐文化在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传统在延续,这恰恰是我们能够触摸和感知的道理。在山东菏泽的一处丧礼现场,当孝子贤孙随凄清的乐声向先人的灵柩叩首,我向一位同去考察、尊敬的长者递了一个眼神讲道:“墙边的那一溜老太太是今天丧礼仪式的评价群体。”老先生一愣,恍然:“给我和她们拍一张。”在山西多处丧礼现场,披麻戴孝的人群中多有童稚,他们浸润在传统文化之中。在陕西绥德丧礼现场,我们看到了来自清华大学和西安交大的博士和教授,他们孥妻执子,均缟素披麻。回到乡间是对传统的认同和坚守。这乐在制造着仪式氛围,难说泪流满面的他们在“欣赏”音乐。这就是仪式用乐的社会功能性和使用功能性意义,当然也有教育功能。在剧场中,在礼俗中,我们从分散中去汲取整合,需反思:何以我们要将礼乐文明传统丢弃?恰恰是不懂得传统文化的深层内涵方会以“移风易俗”论将礼乐文化从乡规民约中祛除,先哲的后半句——“莫善于乐”。将乐祛除,何以为传统?当下民间礼俗是历史上国家礼制的俗化显现,没有礼俗,则失去了传统音乐文化的生存空间,皮与毛的关系大家都懂,好比缺失木质部,只有笔芯的铅笔难以长久保存;没有了礼俗,我们到乡间社会考察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看到的只是“天苍苍,野茫茫”。

研究中国音乐文化史,需要“宏观把握、微观研究”,缺失了宏观把握必存局限。我们以制度把握国家意义,从礼乐和俗乐两条主导脉络整体把握,将当下民间礼俗用乐活态与音乐文化大传统相接,认知乐文化的功能性意义,从乐人和音乐本体的视角梳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有了一些学术进展,但毕竟还仅仅是以新学术理念研究的初始,随着研究的深入会有更多问题被揭示和等待解决。上海音乐出版社意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支持学术著作出版,有意以丛书形式在学术理念认同前提下多辑出版,对学者讲来既受鼓舞也是福音。愿多领域学者携手,“群起而攻之”,推动学术进步,共同探讨中国传统“大乐学”的特色构成与深层内涵,将中国音乐文化历史脉络相对清晰地展现于学界和社会。

注 释

[1].《礼记注疏》卷三九,文渊阁《四库全书》全文电子检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2].[宋]司马光撰,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二〇一,中华书局,1956年,第6694页。

[3].参见岸边成雄著,梁在平、黄志炯译《唐代音乐史的研究》载:“从制度上观察,乐工之大本营为太常寺,教坊仅为一分支店之性质。”(台北中华书局,1973年,第276页)

[4].[明]郑纪撰:《东园文集》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全文电子检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5].李正宇:《归义军乐营的结构与配置》,《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第73—79页。

[6].项阳:《轮值轮训制——中国传统音乐主脉传承之所在》,《中国音乐学》2001年第2期。

[7].[梁]慧皎:《高僧传》卷一三,汤用彤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第507—508页。

[8].陈庆浩、郑阿财、陈义主编:《越南汉文小说丛刊》第二辑第五册《雨中随笔·卷上·乐辨》,台北学生书局,1992年,第31页。

[9].《周礼注疏》卷一二,文渊阁《四库全书》全文电子检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10].项阳:《北周灭佛“后遗症”——再论音声供养与音声法事的合一》,《文艺研究》2007年第10期。

[11].项阳:《永乐钦赐寺庙歌曲的划时代意义》,《中国音乐》2009年第1期。

[12].项阳:《中国礼乐制度四阶段论纲》,《音乐艺术》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