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礼乐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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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礼乐户的萌发——北宋后期的生员奏大乐

北宋后期,徽宗皇帝下诏选用在京国子生,以钦颁太常雅乐教习之。但是该政策的推行遇到了阻力——大观年间,“十一日,臣僚上言:‘大观之初有诏,令大晟府乐工教习太学辟雍诸生每月习学三日。其已习者曰登歌,逐色名数十有八。其未习者曰宫架,逐色名数三十。近选国子生教习文武二舞以备祠祀先圣,未及施行’”[2]。于是,大观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将来夏祭用宗子学生舞乐指挥更不施行,只用大晟乐工直候。冬祀始用’”[3]。同年,“六月诏,近选国子生教习二舞,以备祠祀先圣,本周官教国子之制。然士子肄业上庠,颇闻耻于乐舞与乐工为伍、坐作、进退。盖今古异时,致于古虽有其迹,施于今未适其宜。其罢习二舞,愿习雅乐者听”[4]。从“冬祀始用”的记载可知,新政策可能于大观四年年底在“冬祀”的场合得到初步施行。至政和年间,以儒学生员为特定吉礼仪式表演钦颁太常雅乐的政策全面推行,标志着礼乐户的萌发。

一、生员奏大乐的前期准备与实际应用

在乐籍制度下,被纳入乐籍者基本为“专业贱民乐人”,“即便是对乐籍中人政策上比较宽松的宋代,这一大的关系也是存在的”[5]。因此,北宋后期以生员奏大乐的做法非为因循旧例,生员奏大乐得以实施需要具备多方面的前提条件。

1.礼乐观念与礼乐机构

礼乐观念领域的准备,突出表现为执事者社会身份的“良”“贱”区分观念,和机构、音乐本体的礼、俗区分观念。其中,以前者与礼乐户萌发的关系最为直接。

汉《大乐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适子,高七尺已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6]

以出身“高贵”“纯洁”的“国子”演习官方祭祀乐舞,此传统其来有自。杜祐《通典》所述,则明确表达了在乐籍制度施行的历史背景下,希望改变雅乐执事者选拔标准的愿望,即:区别良贱身份,“贱民”身份的执事者难以沟通人神、消灾降福。然而,有所区别的是,同样服务于重大吉礼,那些出身“非贱民”的“国子”职能单一,基本上局限在乐舞之中“舞”的部分。只“舞”不“乐”,这是他们与宋元以来萌发形成的“礼乐户”之间,最明显的差异:

是知古之舞者,即诸侯子孙,容服鲜丽,故得神祇降福,灵光烛坛。今之舞人,并容貌蕞陋,屠沽之流,用以接神,欲求降福,固亦难矣。 [7]

这种区别吉礼执事人员社会身份的观念,在北宋得到延续,并且成为官方的主流理念之一。北宋后期以生员奏大乐,即符合这一传统礼乐观念。排斥“贱工”、吉礼用“国子”的观念,区分礼乐、俗乐的观念,以及质疑教坊管辖礼乐职能的观念,都直接为北宋后期以生员奏大乐做好了思想舆论方面的铺垫。

宋神宗时期著名的“大乐七失”:

七曰郑声乱雅。然朱紫有色而易别,雅、郑无象而难知,圣人惧其难知也,故定律吕中正之音,以示万世。今古器尚存,律吕悉备,而学士、大夫不讲考击,奏作委之贱工,则雅、郑不得不杂。愿审调钟琯用十二律还宫均法,令上下通习,则郑声莫能乱雅。 [8]

宋哲宗时期反对吉礼用教坊乐户的上疏:

哲宗时,殿中侍御史吕陶奏乞不用教坊伶官为舞郎。疏曰:臣闻乐以象德,舞以明功,前古尚矣。三代之盛,宪章繁缛,载在传记可得而详。其屈伸俯仰之容,疾徐进退之节,皆所以发挥当世之勋烈,而昭示无穷也。恭惟本朝制作文典大备,而天地宗庙之祀所用八佾,尚以教坊伶人为舞郎,非极尽虔敬之义。臣愚伏望特诏礼官、博士讲求汉唐以来典故,裁量其宜,定舞郎之制,勿以教坊伶人滥充其数。 [9]

宋徽宗崇宁四年,区分大朝会场合的“礼乐”(此“大乐”指朝会用宫悬大乐)与“俗乐”(此“郑、卫”指鼓吹乐熊罴十二案):

崇宁四年……八月,大司乐刘昺言:“大朝会宫架旧用十二熊罴按,金錞、箫、鼓、觱篥等与大乐合奏。今所造大乐,远稽古制,不应杂以郑、卫。”诏罢之。 [10]

北宋时与主流礼乐观念之嬗变相伴者,是国家用乐管理机构的调整。唐初太常辖有太乐、鼓吹二署,由太常兼管礼乐、俗乐。盛唐之时,设立左、右教坊,由教坊分担太常管理俗乐的职能,实现了机构职能层面对应礼、俗乐的分立。[11]然而,在盛唐时期实现礼、俗乐管理机构分立后,宋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却反其道而行之,诏令“教坊回归太常管理”[12]。于是,一方面,“元丰官制改革以后,教坊的职能范围因改隶太常寺而较北宋前期有所扩展”[13],“礼俗兼备”成为宋代教坊的重要特征之一[14]。另一方面,教坊回归后又呈现出唐初的面貌——由太常兼摄礼乐和俗乐,至宋徽宗崇宁年间立大晟府,可视为此理念的延续。因为与盛唐以来的机构分立观念相冲突,北宋以教坊入太常自然招致了朝臣的非议:

国朝祖宗以来,教坊宴乐隶宣徽院。自宣徽院废,乃属太常。以郑卫之乐渎典礼之司,此有司官制之失也。 [15]

虽然礼乐机构之“合”遭到非议,但是教坊回归太常,事实上已经宣告了教坊成为太常治下兼管礼、俗用乐的一个乐署,这样就动摇了“以郑卫之乐渎典礼之司”的固有观念。更为重要的是,在教坊回归太常之后,加之区分礼乐、俗乐以及轻贱教坊的礼乐观念成为主流,导致原属太常职能范围的鼓吹乐逐渐脱离太常,从而使太常所辖乐署的职能主要局限在后来被礼乐户专门承担的吉礼雅乐范畴,成为促成日后乐人群体“一分为二”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为金、元、明、清时期中央一级礼乐户(金代为太常礼乐人)归隶太常做好了机构职能方面的准备。

2.乐籍制度的松弛

乐籍制度从本质上并非一个为乐户谋福利的制度。对于广大乐户而言,乐籍制度对其正常人身权利的限制与剥夺,足以掩盖乐户奏乐应差所得之经济收益。乐户从事的职业遭到轻贱,即便承应礼乐,也会为世人所不齿。所以,一般来说,“非贱民”阶层是不愿进入乐籍的,也不会主动从事奏乐应差之业。缘此,北宋后期以“非贱民”身份的生员承应太常雅乐,并且不仅“舞”,还需“乐”,该政策的施行主要得益于当时乐籍制度的宽松。《山西乐户研究》指出:“宋代除了乐籍中人以外,由于政策的宽松,经济利益的驱使,平民中亦有进入不同层面的乐人行列者。”[16]不过,宋代乐籍制度之“宽松”是相对而言的,即:相对于宋代前后各王朝的不“宽松”来说,宋代乐籍制度是“宽松”的。应当强调的是,制度的宽松并不意味着原则的转变,更无法破除固有良贱观念的“魔咒”。

教坊本隶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色长、色长、高班、大小都知。天圣五年,以内侍二人为钤辖。嘉祐中,诏乐工每色额止二人,教头止三人,有阙即填。异时或传诏增置,许有司论奏。使、副岁阅杂剧,把色人分三等,遇三殿应奉人阙,即以次补。诸部应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许补庙令或镇将,官制行,以隶太常寺。 [17]

宋代教坊乐人“应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者,可以为官(“许补庙令或镇将”)。《宋史》中的有关记载证实宋代乐籍制度的确较为宽松,那么,这是否表明宋代在乐户之外出现了另立编制、具有“非贱民”身份的乐人呢?目前看来,“仅从教坊之人可以外放任官一条断定宋代的乐人并非贱民似乎证据不足”,宋代乐人的脱籍任官现象“可以理解为是宫廷中层次较高的乐人,而非是对所有乐人而言”。[18]

当乐人可以为官之时,当良人能够入籍奏乐之际,客观上为乐籍制度下乐人群体的分离提供了便利。而在这些史实的背后,是北宋时期社会多层面变迁的大背景,尤其是贱民阶层人户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这直接影响到“贱民”乐户群体内部的人员构成,为此后“非贱民”身份的生员涉足太常雅乐做好了准备。

从佃农的社会地位来看,宋代的客户是指住在农村,不占有土地,租种土地耕种的农人,与拥有土地的主户相对应[19]。宋代客户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正式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与前代佃户处于贱民的地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20]。从律令规定方面而言,有关研究表明,北宋下层奴婢的人员成分发生变化,仁宗年间颁布的法令《天圣令》将唐代律令中12条涉及官奴婢者废弃不用,大量良人成为雇佣奴婢的“良人奴婢化”造成了宋代奴婢社会地位的提升。[21]“既然卖艺为生已经成为了一个专门的职业,而且凡庶民百姓皆可受雇取值,则大致可知在宋代,其对于一般百姓的吸引力相对前朝几代,已经增强许多,其中从业者的成分也就渐趋复杂起来”[22]。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同样处于贱民阶层的宋代乐户群体内毫不例外地出现了良人入籍奏乐的现象[23],并形成了一种和雇乐人的制度[24]

崇宁元年,诏宰臣置僚属,讲议大政。以大乐之制讹缪残阙,太常乐器弊坏,琴瑟制度参差不同,箫笛之属乐工自备,每大合乐,声韵淆杂,而皆失之太高。……乐工率农夫、市贾,遇祭祀朝会则追呼于阡陌、闾阎之中,教习无成,瞢不知音。 [25]
孝宗隆兴二年天申节,将用乐上寿,上曰:“一岁之间,只两宫诞日外,余无所用,不知作可名色。”大臣皆言:“临时点集,不必置教坊。”上曰:“善。”乾道后,北使每岁两至,亦用乐,但呼市人使之,不置教坊,止令修内司先两旬教习。 [26]
嘉定二年,明堂大飨,礼部尚书章颖奏:“太常工籍阙少,率差借执役。当亲行荐飨,或容不根游手出入殿庭,非所以肃仪卫、严禁防也。乞申绍兴、开禧已行禁令,不许用市井替名,显示惩戒,庶俾骏奔之人小大严洁,以称精禋。” [27]

从宋代原属贱民阶层人户社会身份的变化来看,该时期把许多包含有限制贱民阶层内容的唐令废弃不用,部分原贱民人户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为宽松的对待。以此为背景,乐人可以为官,良人主动入籍,宋代乐籍制度呈现出“宽松”的局面。

但是,乐籍制度之“宽松”不等于良贱观念的消失,从奴婢阶层“良人奴婢化”之后的尴尬境遇可想见“非贱民”表演礼乐将会面临同样遭遇,即“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28]。宋徽宗大观四年发生了学习雅乐的国子生拒绝与乐工合练的事件,这一事件证明了乐籍制度“宽松”背景下良贱观念的顽固存在:

六月,诏近选国子生教习二舞,以备祠祀先圣,本周官教国子之制。然士子肄业上庠,颇闻耻于乐舞与乐工为伍、坐作、进退。盖今古异时,致于古虽有其迹,施于今未适其宜。其罢习二舞,愿习雅乐者听。 [29]

辩证地看,在社会变革、乐籍制度宽松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是有关限制的松弛,另一方面是人们仍然对从事“贱业”者另眼相看,这的确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值得思考的是,自唐至宋,由乐工不能为官到有条件脱籍为官,从贱民奏乐执事到良人更多进入乐籍,奏乐者在出身来源、待遇等方面的“变化”,实可以用“突破”一词来形容了。既然原有的制度限制不再是铁板一块,良人能够合法地成为雇佣奴婢,职业乐人可以为官,乐人的生存环境较为宽松了,那么,原有良贱观念的内涵是不是也在悄悄地发生着改变呢?联系《宋会要辑稿》,再看《宋史》的这段记载:

将来夏祭用宗子学生舞乐指挥更不施行,只用大晟乐工直候。冬祀始用。 [30]六月,诏近选国子生教习二舞,以备祠祀先圣,本周官教国子之制。然士子肄业上庠,颇闻耻于乐舞与乐工为伍、坐作、进退。盖今古异时,致于古虽有其迹,施于今未适其宜。其罢习二舞,愿习雅乐者听。 [31]

大观四年四月和六月的诏书都说明以生员奏大乐的政策遭到抵制,只能依旧用乐户执事应差。不过在国家制度的强力推动下,至当年冬季,政策可能得到初步推行。北宋文庙释奠之礼行于春、秋两季,显而易见,大观四年的“夏祭”和“冬祀”,其祭祀对象不是“先圣”。以生员为京城的“祠祀先圣”吉礼表演钦颁礼乐,在政和年间当得到施行。政和三年九月,大晟乐“颁于太学、辟雍,诸生习学”[32]

也许可以这样解释:当良人从事传统意义上“贱业”的情形变得司空见惯之际,人们在心目中仍存有良贱之分的同时,已然做好了接受新事物、理解新变化的思想准备。联系北宋之后“礼乐户”的形成观之,经过天水一朝(即北宋)的社会调整与变革,实际上已经为封建国家乐人群体的“一分为二”打下了基础。这个分离出来的群体出身“清白”,身份为良人,主要承应用于封建国家礼制仪式的雅乐,有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应政策保障,明显区别于原来从事“贱业”的“贱民”乐户,并且不仅学“舞”,还需演“乐”歌唱。

北宋后期以“国子生”为雅乐乐舞的表演者,继承了西周以来的传统礼乐观念。庄严的祭典中不能只有“舞”而无“乐”,以乐舞敬神,“礼乐相须以为用”,这是传承千年的礼乐传统,“国子生”们以与乐工合练合演为耻,这是固有良贱观念的具体表现。政策的推行面临生员“耻于乐舞与乐工为伍、坐作、进退”的矛盾。那么,既然觉得乐户“不配”与生员同场表演,为何不让这些生员完全替代乐户在该场合的职能呢?进而言之,关于以国家制度形式规定乐人编制一分为二的问题,在北魏之后到宋代以前囿于乐籍制度的严格约束,“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到了北宋则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北宋时期,“礼乐户”的形成条件[33]虽初步具备,在个别礼仪场合以生员奏大乐,但是原有运作模式的“惯性”仍在阻碍着新事物的出现。北宋以来相关领域的变革已然为“礼乐户”的登场铺平了道路,不过,“礼乐户”的形成不是自然而然或无条件的。这,大概需要改朝换代的大动作,得由一个乐于继承礼乐文化传统又较少受到原有体制束缚的王朝来完成吧!

3.生员奏大乐的应用

北宋后期以儒学生员表演钦颁雅乐,其应用场合非常有限。自京城到各地官学,经过培训的儒学生员仅服务于祭祀孔子的文庙释奠吉礼,为之表演钦颁雅乐。然而,北宋时期太常雅乐在中央和地方官府的应用范围,却远不止于文庙释奠。就地方一级而言,雅乐还用于地方官府的祭祀社稷、风雨雷师等多项吉礼:“三京帅府等每岁祭社稷,祀风师、雨师、雷神,释奠文宣王,用登歌乐”[34]。北宋后期生员奏大乐得到推行后,在地方一级只是代替了原为乐户所执行的祭孔雅乐职能,各地乐户仍然是多种礼、俗用乐的主要执事者。

按北宋制度,文庙释奠吉礼使用太常雅乐的登歌大乐,不用宫悬。登歌大乐与宫悬大乐的主要区别在于:宫悬大乐的乐悬舞佾规模庞大;宫悬大乐有文、武二舞,登歌则无;乐悬舞佾的陈设位置亦不同,登歌大乐的陈设分为堂上、堂下,宫悬大乐则于四周十二辰位设置钟磬乐虡。从生员奏大乐的推行年代可知,儒学生员承应的是宋徽宗在位期间所颁大晟新乐之中的释奠登歌乐。大晟新乐之中的释奠登歌乐共有乐曲14首,兹节选其中迎神乐《凝安》之章4曲的歌词如下[35]

黄钟为宫

大哉宣圣道德尊崇维持王化斯民是宗
典祀有常精纯并隆神其来格于昭盛容

大吕为角

生而知之有教无私成均之祀威仪孔时
维兹初丁洁我盛粢永适其道万世之师

太簇为徵

巍巍堂堂其道如天清明之象应物而然
时维上丁备物荐诚维新礼典乐谐中声

应钟为羽

圣王生知阐乃儒规诗书文教万世昭垂
良日惟丁灵承不爽揭此精虔神其来享

释奠登歌乐的乐队编制、排列位置与其他吉礼所用登歌乐大同小异,具体如下:

编钟一,在东;编磬一,在西:俱北向。柷一,在编钟之北,稍西;敔一,在编磬之北,稍东。搏拊二:一在柷北,一在敔北,俱东西相向。一弦、三弦、五弦、七弦、九弦琴各一,瑟一,在编钟之南,西上。编磬之南亦如之,东上。坛下……设笛一、篪一、埙一,为一列,西上。和笙一,在笛南;巢笙一,在篪南;箫一,在埙南。午阶之西亦如之,东上。……钟、磬、柷、敔、搏拊、琴、瑟工各坐于坛上,……埙、篪、笙、笛、箫工并立于午阶东西。……乐正二人在钟、磬南,歌工四人在敔东,俱东西相向。执麾挟仗色掌事一名,在乐虡之西,东向。乐正公服,执麾挟仗色掌事平巾帻,乐工黑介帻,并绯绣鸾衫、白绢抹带。 [36]

二、生员奏大乐的历史影响

1.在北宋地方一级的推行

北宋徽宗崇宁五年,下诏颁发大晟新乐于各地:

又诏曰:“乐作已久,方荐之郊庙,施于朝廷,而未及颁之天下。宜令大晟府议颁新乐,使雅正之声被于四海,先降三京四辅,次帅府。” [37]

大观三年下诏,命各地儒学以新颁乐,用于文庙春秋释奠吉礼:

三年五月,诏:“今学校所用,不过春秋释奠,如赐宴辟雍,乃用郑、卫之音,杂以俳优之戏,非所以示多士。其自今用雅乐。” [38]

如前文所述,以生员奏大乐的政策制定后,其在京城汴梁的实施遭遇阻碍。然而,与京城的状况不同,部分地方官府的态度似乎要积极得多。与大观四年六月京城生员“耻于乐舞与乐工为伍”相隔不久,成都府得到的钦颁大晟乐器已经两次用于文庙释奠行礼,而且成都府学学生对于钦颁祭孔雅乐“并已习熟”,地方官员“欲乞按试施行”:

……四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副使周焘奏:据成都府学申,本学所降大晟乐器两次经释奠使用,今本在学诸生并已习熟,欲乞按试施行,仍乞今后府学春秋释奠许用学生所习雅乐。诏依奏,诸路州军更有似此精熟去处,依此。 [39]

考虑到兖州曲阜县是孔子故里,宋徽宗政和六年,特颁赐礼器、乐器于阙里:

六年五月诏,遣宣教郎孔若谷颁赐堂上正声大乐一副、礼器一副于阙里。……天下节镇州县学皆赐堂上乐一副、正声乐曲十二章,春秋上丁释奠则学生登歌作乐。 [40]

以生员奏大乐的政策于政和年间在京城和各地方推行开来,就北宋地方一级的情况来说,乐器、乐章“天下节镇州县学皆赐”,“春秋上丁释奠则学生登歌作乐”。从政和七年的奏议观之,地方一级的生员奏大乐得到实际推行[41],政和七年十一月已经在讨论京城和各地生员表演文庙释奠登歌大乐所用服色的规范化问题了:“十一月,知永兴军席旦言:‘太学、辟雍士人作乐,皆服士服,而外路诸生尚衣襕幞,望下有司考议,为图式以颁外郡。’”[42]

2.在南宋的延续

北宋以生员奏大乐的做法,在南宋王朝统治区域内得到延续。

由于北宋后期大晟乐乐器已经颁发各地,以生员奏大乐的做法在地方一级有乐队编制的实物保障,这也是南宋时期能够延续此做法的物质前提。从元代人的记述中,我们得到了有关南宋地方官学以生员奏大乐的信息:“前史所载元嘉之六佾特施于太学,开元之宫悬仅设于两京。政和造雅乐名大晟,始颁行于天下。而绍兴着令郡邑释奠,其乐三成,盖至是而州县学有事于先圣先师无不用乐者矣。”[43]

通过南宋孝宗时人张震的《张震补夔州大晟乐记》,可以了解到南宋治下的夔州路修置文庙释奠乐器的情况,侧面印证了南宋“绍兴着令郡邑释奠”的原则是存在的。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发生的损毁,当时夔州的释奠乐器为东拼西凑而成,主要来自于所在府和云安军原有的国家钦赐乐器,还从其他州“搜取”了一些。

张震补夔州大晟乐记

宋兴百余载,文物具举,惟乐律之议纷然,历数大儒莫能定。卒至大晟,而百家尽废。于是铸金尚方、采石泗滨,以班诸天下校学,异时诸生类以时肄习,春秋释奠合堂上下之乐,翕然杂奏以飨先圣先师,盛矣!自中原遭变,城邑为墟,虽东南郡县还定安集之余,而礼乐器用无一存者。蜀独以不被兵仅获全,而数十年间吏唯簿书狱讼兵食之为,故谓儒者事特无訾省,甚者窃取资几案娱玩之用,此其于幸中又得不幸者也。始夔有赐乐,视诸故府十阙五六,云安旧为军,亦有赐。取而合之,不足,则又搜取于他州。钟磬正声、中声凡五十有六,按图为簨簴,寘诸学宫,每岁祀陈于庭,虽备而不作,尚庶几存其意,此夫子不忍去告朔羊之志也。嗟夫!古之礼乐不可复见矣。使器无废,犹有考焉。而并举是去之独何心哉?助予为是举者,通判鲜于侃晋伯、教授宋明、孙晞亮。隆兴甲申十月甲子,广汉张震记。 [44]
3.对礼乐户的影响

北宋时期,在国家礼乐建设方面颇费心思,这一点在北宋的礼乐机构职能调整、强调宫悬、登歌雅乐之“古雅”,以生员奏大乐等多方面均有体现。对此,后世褒贬不一,或曰振兴传统的表率,或曰复古僵化的“楷模”。不过,从礼乐户研究的角度来看,北宋乐籍制度松动、礼乐户萌发,的确对后世封建国家乐人群体的分立以及礼乐户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诚然,金、元以来乐籍制度又趋于严格,宋代制度“宽松”的局面不复存在。但是,北宋后期以生员奏大乐,为后世在乐籍制度下专立“非贱民”乐人编制开辟了道路,提供了可资效仿的先例。北宋地方一级的生员奏大乐虽然仅局限在文庙释奠吉礼等个别场合,从中却已不难发现后世地方一级礼乐户职能范围之端倪。金、元以降,乐人群体社会身份的“良”“贱”区分观念得到认同,以不同身份者组成不同的乐人编制,用其中“非贱民”身份者专门应承祭坛之上太常雅乐的做法,真正得以付诸实施。

以儒学生员承应用于个别吉礼仪式的雅乐,仅标志着礼乐户的萌发。判定其为礼乐户“萌发”阶段的重要依据,在于中央朝廷制度层面的确定。北宋政和年间,以生员奏大乐的政策自中央到地方得以推行,然而就中央一级而言,并没有为此在乐户群体之外专立人员编制,那些生员的礼乐职能也仅限于个别仪式。相比北宋,金代于中央朝廷设有专门人员编制,乐户与“非贱民”身份的太常礼乐人初步分立,太常礼乐人的职能原则上以应承封建国家重大吉礼雅乐为主,分立得虽不彻底,却已经具备雏形。因此,我们把北宋的生员奏大乐仅仅视为礼乐户的萌发。直到金章宗承安年间,封建国家有意识、有组织地把出身“非贱民”者列入职业乐人编制,供事于中央朝廷的乐人群体才开始走向真正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