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听马克思怎样分析高利贷
高利贷在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把货币财产集中起来。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象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附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由此产生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憎恶。
《资本论》第三卷下,第674—675页。
丁大爷之所以会上当,因为受高利率的诱惑,而且碰到了骗子;但是,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借钱的情况,存在着民间贷款的需求。民间贷款的利率虽然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但一方要借,另一方愿贷,两相情愿者大有人在。比如中小企业需要资金来支撑企业的发展,但他们向银行不容易贷到款,只有靠树立自己的口碑信用,向亲戚朋友融资,民间借贷于是应运而生。在浙江、广东等地的沿海城市地下钱庄的利息比银行高出不少,但依然很有市场。
那么,民间借贷是不是就是高利贷?生息资本是不是高利贷资本?高利贷和民间借贷的界线是什么?这几个问题都值得研究。这里,让我们且来听听马克思的分析。
在中世纪之前,生息资本就是高利贷资本。这一点,马克思作了十分明确的回答。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六章开宗明义地指出:“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我们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和它的孪生兄弟商人资本一样,是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资本论》第三卷下,第671页)由此可见,高利贷是一种古老的生息资本,它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就已存在,并且在古代已发展到最高点。只要存在商业,存在商人资本,就会出现生息资本,就有高利贷的出现。以至于威尼斯商人夏洛克贷款给安东尼奥签约规定,如到期不还,则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一磅肉来偿还。
马克思肯定高利贷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有“革命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会破坏和瓦解这些所有制形式,而政治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些所有制形式的牢固基础和它们的同一形式的不断再生产上的”。(《资本论》第三卷下,第675页)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固定的利息率。那时利息率相差很悬殊。在查理大帝时代,收取100%的利息,才被认为是高利贷。从12世纪到14世纪,普通的利息率不超过20%。弗利德利希二世规定10%的利息率。早在13世纪,德国普通的利息率是10%。亨利八世把利息率也限为10%,詹姆期一世限为8%,查理二世限为6%,安妮女王限为5%。由于利息率相差很大,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马克思指出:在中世纪,“高利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社会。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高利贷为当时的统治者所不容,放高利贷者要受到当时法律的处罚。
当时,人们普遍严厉谴责高利贷者的行为。英国著名作家丹·哈德卡斯耳在《银行和银行家》一书里写道:“犹太人,伦巴第人,高利贷者,吸血鬼,是我国最早的银行家,是我国原始的金融业者。他们这种人简直可以说是不顾廉耻……后来,伦敦的金匠加入了他们的行列。整个说来,我国最早的银行家是一伙很坏的人,他们是贪得无厌的高利贷者,是铁石心肠的吸血鬼。”(《银行和银行家》1843年伦敦第二版,第19、20页)德国基督教神学家路德更对高利贷者的收益和危害作过一个形象化的比喻:“现在,在莱比锡,一个有100佛罗伦的人,每年可以收4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农民或市民。如果他有1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骑士或富有的贵族。如果他有1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富有的伯爵。如果他有100000佛罗伦,每年就会收取40000,这等于每年吃掉一个大的国王。为此,他不必拿他的身体或商品去冒险,也不必劳动,只是坐在炉边,烤苹果吃。所以,一个强盗坐在家里,可以在十年内吃掉整个世界。”(《给牧师的逾示:讲道德要反对高利贷》,《路德全集》1859年维登堡版第六册,第312页)这里对高利贷者的凶恶形象的描绘和痛斥,真是入木三分。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息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又有了区别。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就生息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要素来说,它和高利贷资本的区别,决不在于这种资本本身的性质或特征。区别则在于,这种资本执行职能的条件已经变化,从而和贷款人相对立的借款人的面貌已经完全改变。即使得到贷款的产业家或商人是没有财产的人,那也是由于他会用借来的资本执行资本家的职能,占有无酬劳动。他是作为可能的资本家得到贷款的。”(《资本论》第三卷下,第679页)贷款的商人会运用生息资本来创造更多的利润。明白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今天地下钱庄为何屡禁不绝,这也间接反映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缺乏,以及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有资金的需求,就给了金融骗子以可乘之机。
在今天,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利大于弊,在通常的情况下,是允许的。由于大银行体制僵化,无法给中小企业融资,眼看它们不幸倒闭,最后拖累大银行,所以大银行很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民间借贷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如果发生毁约只涉及两个人,绝不可能波及他人。不像大的金融机构,涉及面广,一旦倒闭会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破产。而且经验证明,民间借贷的毁约率远没有大家所设想的那么高。如果谨慎从事,毁约率只有百分之一二,大大低于国营银行过去的坏账率。民间借款往往都是短期的,几天,几周,顶多半年。它们用于十分紧迫的用场。比如自己已经有了资金的大部分,还缺一小部分。如果没有这一小点补上,全部资金都不能起作用。所以业主愿意承担较高的利息率。合法的民间借贷能帮助企业促进生产,自己也增加了收入,是财富的再创造,对全社会、对个人都有利无害。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比如两分利,是指每个月2%的利息,换算成年利率为24%,比起目前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年利率高出一大截。存户赚得多,意味着借贷的企业将负担更沉重,一旦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将要面临高额利息,风险很大。既然地下钱庄危害如此之大,为什么还有人去借钱呢?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家回答说,除了正规银行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外,方便、快捷是企业选择钱庄的原因。马克思指出:“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同商人财产并列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杠杆。”(《资本论》第三卷下,第689—690页)如果贷款人能及时偿还借款人的利息,那么,这样的民间贷款活动对借贷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只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应当视为是高利贷。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为高利贷对借贷双方来说,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也隐藏着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那些社会非法集资和市场金融传销活动,则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民间借贷如果演化成高利贷,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还是要记住马克思的告诫:“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重新对它进行剥削;高利贷是保守的,只会使这种生产方式处于日益悲惨的境地。”(《资本论》第三卷下,第689页)从放高利贷到犯集资诈骗罪,其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非法集资者因此走上了不归路。因此,在当前,我们也要建构防止资本高利贷化的防火墙,防范高利贷通过虚拟经济对实业经济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