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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收购股权不要急,最好设立过渡期
在房屋出租合同履行中,出租一方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什么?许多人的回答是承租人不付租金。我认为不是,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消失了,但屋里放着文件、字画、票据、保险柜,而此时如果无法联系上承租人,该怎么办?如果屋里还有一个病在床上、神智不清的老太太,又该怎么办?
同样道理,在股权收购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出让方不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也不是不移交公司文件、印章,最大的风险是,当受让方如愿成为股东后,发现原来公司机械设备是融资租赁来的,业务电话是老板个人申请的,或者冒出了几笔未披露的债务。
总而言之,无论尽职调查做得多么细致认真,无论股权出让方做了多少担保和承诺,可能总会有一些风险和意外仍然是受让方所想不到的。因此,在收购股权时,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后至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前,最好共同设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的作用是:第一,受让方先行介入项目公司管理,以便于深入了解项目公司的真实情况,熟悉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疏漏的问题和风险;第二,实现股权和项目公司管理权的平稳过渡;第三,过渡期相当于婚前的恋爱期,在过渡期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如果过渡期内发现问题太多,可以及时终止收购股权,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