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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人”不是“人”
我们经常听有人说,B是A公司“法人”。然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并不是“人”,而是组织。
事实上,所谓“法人”就是A公司,B的正确称谓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把“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两个概念混淆,就是将“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混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视为公司的化身,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登记的事项,公司章程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其三,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并不享有实际的权力,仅仅是公司的对外代表。
那么,法定代表人到底重要吗?客观地说应该“既重要,也不重要”。说重要,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唯一不需要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公司章程等重大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对外做出的任何行为,即使没有股东(大)会决议,没有加盖公司公章,都可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说不重要,是因为在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权,既不能推翻股东(大)会决议,也不能否定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