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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奇妙的被害者

〔日〕松本清张

1

看起来,这个案件实在很单纯。在一次秋天的晚上,有一位经营高利贷的六十二岁的老人,竟在一个二十八岁男人家里遭受惨杀。犯人又将老人的手提箱夺走。在犯人逃亡的途中,他从二十二张借款收据中拿走五张,然后才将这个手提箱丢在田野里。

住宅的地点在东京西郊,这里有大部分尚未耕作的田野。

原岛直已是一位年轻律师,当他被政府指定为被告的辩护人时,他内心也不在乎,他想草草下决断了事。因为他还有其他三件私人委托的案件要办,所以他的工作相当忙碌。虽然,他本可以藉故推辞,但是,律师公会的理事长私下对他说,因为本案的担任律师生病,倘若没有辩护人出庭,法院也会很苦恼,所以才私下拜托原岛要帮忙承担。何况案件本身又很单纯,只要他做得适当就行了。

因为政府规定刑事诉讼,如果被告因贫困或其他理由而无法聘请辩护人时,法院必须替他找辩护人,一切费用可由政府负担。

这种辩护费用很低,使得繁忙的律师都不想接受。所以,法院只好请律师公会协助,依顺序成立责任辩护,但是,他们仍有拒绝的理由。不过,这是有关被告者的利益,它具有人道的公共性。同时,宪法上亦有规定,律师不能明言拒绝。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人只好将案子推到年轻的或者不太忙的律师身上。

律师与被告双方对公定的辩护人都没有好评,这是因为辩护费太低之故。这样一来,辩护技术也很粗暴,使得被告不断责难公定律师不够亲切,只会千篇一律做些义务性的辩论。

幸好,最近听说公定辩护人要恢复名誉,所以才比较改善一些。

如果事件本身很有趣,或者含有社会性质,那么,即使费用低廉或很费手脚,也会有人凭一股热情承担下来,这是为了功名心所使然。反之,若是平凡事件,他们在意识上就会不大起劲。不能提高,所以,使许多积存已久的弊病改不过来。

当杀害老人的嫌疑犯植木寅夫要求公定辩护人时,律师公会的事务长认为案件很单纯,故吩咐原岛直已说,只要处理适当即可,这也表示习惯性的意思。

原岛律师首先阅读与本案起诉有关的书类和调查记录。结果,他获悉如下的内容。

被害者山岸甚兵卫本来拥有农地,后来售给土地公司,他将一部分钱在某地方建一栋两层式的住宅,其余的钱借给别人,这是距今十年前的事。死者没有子女、妻子也在三年前逝世、现在孤独一个人生活着。

自宅的二楼租给一对年轻的小学教师夫妇,有人说死者平时待人很苛,而他居然肯以便宜的价钱将二楼租给对方,主要系由于那位年轻教师具有柔道二段的工夫,所以说老人是别有用心的。

单身老人的怪癖不仅如此,他经常从事高利贷,凡向他借款的人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对方都是些新辟地区的小商店,旁边固然有铁路经过,可惜人口不多,所以,生意不大理想。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只好忍痛接受山岸甚兵卫的高利贷,其间也有人支持不住倒闭,甚至有人用退休金开了一间小店,结果土地契约也被甚兵卫拿去做担保了。于是,甚兵卫又获得许多附近的土地。

因为甚兵卫知道有盗贼想趁机偷他的东西,以及明白许多人在恨他,他在警惕之余,就毅然把二楼很便宜地租给柔道高手的小学教师。

十月十五日,教师夫妇接到故乡母亲来信说病重,故于当天返回乡下去,此地的凶案就发生在十八日。

甚兵卫的尸体在十九日清晨被附近的人发现,因为房门开着,有一个人因事走进他的房子时,突然发现甚兵卫匍卧在八叠塌塌米大小的床铺上。他拼命叫也没有回答,于是他就迅速通知管辖派出所。

根据尸体解剖的结果,获悉死者的头部后面受到强打而引起脑震荡与脑内出血。头部后面有手掌大小的坑洞(扁平化状态)。因为甚兵卫身体向前倒,故成匍卧状,对方从后面突然击袭,死者在倒下去后,手与膝部都稍为转动,这是从姿态上判断的。

如从他胃里的消化状况来看,大概在饭后三个小时左右被人击杀。因为甚兵卫是自炊的,他的晚餐时间大约在六时,据推测案件发生时间在九—十时。这一点也跟解剖医生推定的经过时间相同。

至于屋内状况,室内几乎没有不零乱的,死者的皮箱柜子被人打开,黑色金属制的手提箱不见了,箱子里放有借款收据与保证书等。

其他坐垫放着很整齐,枕边的布有些皱纹,可见死者上床后又走到客厅来。甚兵卫常常有九时就寝的习惯,(二楼的小学教师夫妇的证言)。

当甚兵卫在睡觉的时候,到底什么人去吵醒他呢?门槛上虽然有坚硬的木棒在挡着,除了甚兵卫以外,决不会有人在里面把门打开来。

那么,到底什么人会来拜访他呢?按理说,对方是认识的人,也必须是甚兵卫的熟悉人物无疑。因为用心甚深的甚兵卫,既然进入房间内,则为何在九时左右又会招呼客人走进房间去?

据说山岸甚兵卫本人没有什么风流韵事。这一则系由于年纪大的关系,另则由于他的性格所使然。他很吝啬,从年轻时代起就没有兴趣找女人玩,由此可见,晚上九时的访问者也必然是男人。

据附近人说,九时左右不曾听人敲打甚兵卫的家门,也不曾听人在外面喊叫。何况甚兵卫坐在椅垫上睡着,如要从外面喊醒他,则一定得大声喊叫。然而,附近的人却没有听见喊叫声音,那可能是电话声吵醒他了,因为电话放在死者卧室的墙角上。

也许犯人先用电话跟死者交谈,然后得到访问的许可。甚兵卫把门槛上的木棒放在一边,可是访客必是相当熟悉的。

如要推测犯人的线索,那只有从手提箱的遗失去调查。因为里面有高利贷的借款,和利息收据及契约文件。犯人必然明白手提箱的内容,同时也知道放置的位置,换句话说,对方主要目的在于强夺皮箱内的借款与契约证件。此外,警察又从佛坛下找出十五万现金,但是,犯人倒没有寻找现金的企图迹象。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就得先找出犯人,警察在案件发生后第二天即逮捕一个名叫植木寅夫的青年。因为这位调查员曾听人说,当晚九时五分左右,有一个男人在距离死者家不远的马路上走,这时有一位名叫中村的邻居从厕所的窗门看出去,这个男人的影子颇似车站前开小面店的老板。

植木寅夫在车站前经营一家小面店。他早在三年前就在此地开店,一年前就买下旁边的土地,后来又扩充店面,他的生意虽然不是很顺利,因为附近还有同业,所以竞争相当激烈。他希望把店面扩大,待粉刷清洁之后,客人可以接踵而来。不料,事与愿违,客人反而日渐减少,远不如小店时候的客人多。可惜,这笔钱系向死者借来的。

由于生意不理想,负担的利息又高,植木寅夫看起来脸色苍白。虽然隔一段时间后,店里就热闹起来,因为车站的客人很多。车站前面的地点到底是不错的。他本想这样忍耐下去,无奈高利贷太惊人,使他只好将面店转售给一位出版商人。

自从两年前跟死者接触以来,植木寅夫一直很痛苦,因为甚兵卫的交易太苛刻了,他一点儿也不通人情。植木忘了到底跟死者交换过多少次借款证明,因为利息已经高过本金的四倍以上,目前的借款高达七百五十万元。甚兵卫曾向植木寅夫说,如果超过这个数额而没有偿还能力时,则需用所有土地与店铺偿还。双方虽然谈过好几次,植木非常痛恨山岸甚兵卫,所以才狠心杀死他,这是一般人的传说。

2

其实,好像植木寅夫这样憎恨甚兵卫的人太多了。如果凭这一点来看,则怀有杀害动机的人可以说不算少。不过,要构成嫌疑犯的对象之前,必须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当晚九时至十时之间不在家里的人,与死者认识的人,知道二楼的房客不在家者,熟悉死者的室内情况者,有相当臂力者(从死者的伤口推测)。

从现场里找不出犯人的指纹。除了死者的指纹外,虽仍有许多其他指纹,但都不太清楚。最清楚者,就是楼上那对教师夫妇的指纹了。据可靠消息称,他们夫妇确曾于当天返回九州去。由于金钱关系来访的客人很多,故使指纹弄不清楚,而且也都是很旧的指纹。

犯人不曾遗留下任何凶器或其他东西,甚至也没有鞋迹,因为走廊是水泥地板,故使迹象不易留存。如果说凶器是关门的木棒,但是这根木棒又太细,跟扁平化的伤口不一致。而且,在这根木棒上也只有甚兵卫的指纹而已。

死者的伤口没有出血,死者是秃头的人,所以,警员判断凶器上不会有血迹与毛发。

走廊下放有烧柴用的积木,因为此地没有天然瓦斯,所以,每一家庭都沿用农业时代的习惯,死者平时用柴做燃料,木柴系三角形,每边宽度有四公分,如用此积木猛击人头的话,头部可能下陷扁平的形状。

调查员从此地的三十根积木中检查最上层的十根,但很难从木肌上采取指纹。当然,上面也没有血迹和毛发。

警察将上述的尸体状况与现场情形看过之后,又检查一下植木寅夫的自述。自述书上写着:

我自二年前向山岸甚兵卫高利贷款以来,一直痛苦不堪,最近,他说要将我担保的土地与房子出售。这些土地与房子是我用多年储蓄买下来经营面店的,其间曾向甚兵卫借款扩张店面,结果生意不理想,再加上甚兵卫屡次催讨债款,所以,我就自暴自弃起来。我曾一度想除自杀之外,真是无路可走,但在死前想要杀掉可恨的甚兵卫。我想借此帮其他贫困者的忙。

十月十八日晚上,我从七时开始就跟朋友中田与前田到西川车站附近的“万牌庄”玩麻将,因为这个时候的生意比较冷淡,所以,我就叫妻子招呼客人。其实我平常从黄昏开始就会去玩麻将。当时有一位柴田君来玩,我就告诉他说:“我家里有事,我想回去看一下,你能不能代理我坐这儿玩呢?”柴田很高兴地答应。我走出“万牌庄”的时候是九点多了。事实上,我并没有回家,我只在车站前的公共电话亭里打电话给甚兵卫,一会儿,甚兵卫的声音出现了:“我现正在椅子上坐着小睡,你明天来好了。”但是,我说事情紧急,需要赶快见面,于是他又说:“那么请你快些来,我在家等你。”

从车站到甚兵卫的住家将近一公里,我在半路上必须经由田野和菜园以及两个池塘,一路上十分寂寞,一个人影儿也没有碰见。因为他住家距离车站也隔几条街道,所以,我不曾注意到有人会从厕所的窗户上看到我的影子,中村这个人经常到我的店里来吃面。

果然如电话中所说的情形,甚兵卫打开房门,坐在家里等我。我知道住在二楼的小学教师在三、四天前回九州去了。因为这位先生常来店里吃面,所以,我曾听说他要回乡下去了。

我首先在甚兵卫的家门前打转,看见走廊下堆满木柴,我就顺手取了一根木棒仰望二楼。结果发现房门紧闭,灯光亦不外泄,我始知他们确实回乡下去。

我回到门口后就走进院子里,当我说“晚安”的时候,甚兵卫就从里面走出来了。我仍然右手握着木柴棒,隐身在暗处等着他。一会儿,客厅的灯光亮了。

甚兵卫站在里面看着我的脸,嘴里说:“动作太慢了”,但是,当我说钱带来时,他马上笑眯眯地说:“请上来坐吧”。我仍然站在门槛上说:“把你从睡觉中吵醒,实在非常抱歉,因为我刚好有二百万元现款,所以特地带着来,放在家里会担心小偷。”他就从房间递出二片坐垫。因为我的右手握着木棒,所以觉得很麻烦。结果我就把木棒藏在背后走上来,当我坐在垫子上时,又迅速地把木棒藏在背后。我想木棒被他看到就不妙,故想赶快把话终断。“因为把钱带来了,请你给我写下收据,”接着我从口袋中掏出早已准备好的报纸包裹,甚兵卫马上说:“既然如此,我就去拿张纸来写好了,”于是,他就转身过去。我立刻趁机用木棒朝他的秃头猛击,甚兵卫发出一声惨叫,就向前倒下。我接着又用木棒朝他的头部猛殴三次,甚兵卫依然倒地不动。因为我估计自己不是客人,而是属于强盗,所以将两片垫子挂回墙壁上。

接着,我走进他的卧室去寻找手提箱。当我一想到那张折磨自己好几年的借据必然放在皮箱里时,我就想敲开皮箱,可惜不知道如何打开皮箱,所以只好拿着逃跑出来。当我一走出门外时,就仍将木棒放回原处,因为那时很暗,我看不清楚木棒放在哪一边,我想前后只费时三十分钟左右。

我拿着手提箱,走到路旁的草堆里想打开来看,可惜不懂开箱的暗号,只好用旁边的大石头猛敲,结果把盖子敲破了,我就拼命寻找写着:“植木寅夫”字样的借据,结果在微弱的光线下被我发现了,我立刻就撕毁它,我为了协助其余的人,也就顺便将五、六张抓起来放在口袋里,同时,我又将破坏的盖子盖好丢在右边的池塘。我把口袋里的借款收据用火柴燃毁。

后来,手提箱在池塘的泥沼里被人发现,警官从湿透的借款收据中发现尚有我的证件,我大吃一惊。由警察的话里,我想甚兵卫的账簿中有猪木重夫这个人的借款,也许我在黑暗之间把“猪木重夫”跟“植木寅夫”弄错了,因为当时我很兴奋。

当我把一切事情处理完毕后,就返回“万牌庄”,当时四个朋友玩麻将还没有结束,我看了十分钟就发现中田获胜。接着柴田退出,由我参加进来,当时谁也不知道我已经杀过人了,我自己也很镇静的,因为杀死甚兵卫,我也没有任何罪恶感。

当晚睡得很好,因为借款收据烧毁了,甚兵卫再也看不到了,负债也自然消灭了,我的心情顿然轻松起来。

次日,因为经营高利贷的山岸甚兵卫被人杀害,在附近引起很大的骚动。但是,谁也不会同情他,反而令人拍手称快,异口同声说他是因果报应。

两天之后,当我正在店里看电视时,有两位刑警走进来说,他们是调查部派来询问若干参考资料,我若无其事地回答,但是,我也立刻意识到事情恐怕会麻烦。当然杀害甚兵卫是一件坏事,但若一想到他生平的恶绩昭彰,我就毫不隐瞒地回答警察的任何问题了……

从上述经过看来,这诚然是很单纯的犯罪。不论是公定或私下聘请的辩护人,恐怕无不认为这是无聊的案件,原岛认为充其量是酌情减刑。

但是,当原岛阅读被告的供述文时,则又发现被告把最先的叙述全部推翻,而坚持自己跟杀害甚兵卫完全无关,以前的自首系受到警察的诱导询问与精神压榨的结果,这真使原岛大吃一惊。

诸如此类前后矛盾的供案也时有所闻,尤其如杀人案件之类的重刑,就会常常使用这种手段的。

原岛读过警察的资料后,知道植木寅夫的确有问题,这些供词并没有不对,同时,警察做好的现场勘察亦与自供的内容符合,所以,原岛不以为被告是在警察的强制下产生的自白。

但是,植木寅夫在推事前面却又有一种新供述。

3

我从十月十八日晚上七时左右,就在“万牌庄”跟中田、前田和西川四个人玩麻将,到九点多钟时就与柴田轮调,情况如前述。我从车站前的公众电话亭里拨电话给山岸甚兵卫,现在因为担保处分的问题要去跟他商量,甚兵卫说起床在家等我,我从公众电话亭走出来到甚兵卫的家里是事实的,但是,这跟上述在警察面前的自白不同。

我在电话中倒没向对方说身上有二百万元,无奈警察硬说:“如果你在电话中向他说没带钱去,山岸不可能从睡觉中爬起来的,即使要来,也得等到明天才行。如果你带钱去,山岸可能会开门见你。”的确如此,从山岸的性格来看,没有钱怎么会等我去呢?果然如警官所言的情形。

我在公众电话亭里向甚兵卫说:“我在等待担保的处理了,不过,土地与店铺被拿走的话,我一家生活立刻会陷于绝境,所以,请你为我想想看,关于这一点,我有解决的办法,我想现在去谈谈好吗?”甚兵卫回答:“我也没有意思想要处理你的担保物,但若你不可能还钱的话,那只好迫不得已了,如你有更好的办法,我倒想听一听,我开门等你来。”

我虽然走到甚兵卫的家宅附近,其实,我并非有什么妙策,我只担忧土地、店铺与房子被拿走,目的只想稍为延后而已,因为我在电话里透露过了,如无具体计策,只会使他愤怒而已,所以,我到了他的家门外走来走去,终于又走回来了。

当我走回来时,麻将尚未终结,我此时的心情倒不在乎别人的胜负,只是一面在生命保险公司的栏杆附近徘徊,一面思考出路,由于乡下的路上无人行走,所以,我没有碰到任何人。

这样前后费了一小时,我又返回“万牌庄”。四人玩麻将刚好告了一段落,柴田退出后,由我参加进来,因为我没有杀人的情况,四人人都能保证我的态度很镇静,我的妻子也说我当晚睡得很好,因为内心没有烦恼,在疲倦之余就熟睡了。

以上都是真实情况,至于我谎报犯罪的理由是这样的。

在警察局里,我最先倒没说自己犯罪,但有一位警察把我叫到调查室说:“你老实说吧,不管你说什么谎,证据都被找到了,我们在一个池塘里找到被你拿走的皮箱,开锁处被你打破了,因为盖子打开来,水就浸进去,我们取出二十二张收据,其中有一张是你的七百七十万元的收据,但是跟死者的账册一核对,却发现不足五张,其中有一张是‘猪木重夫’的,这是在皮箱里找出来的,你在开箱取出收据的时候,因为光线不足,故才将‘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名字弄错,因为两人的名字很类似。”

接着,刑警问我:“你认识附近的中村这个人吗?”我说:“他是我店里的客人,而且他常来店里吃面。”“那么,他当然也认识你的脸貌了?”“认识得很。”我回答说,刑警则很得意地说:“中村当晚九时五分左右,从家里厕所的窗子里看见你曾在甚兵卫的家附近匆匆地走着,但是,你却不曾注意到哩,因为中村曾很清楚地看过你的脸形,这就是一项证言,你逃不了,你还是快说出经过吧。同时我又有手提箱的物证,警察也已经调查过你杀害甚兵卫的动机了。我们十分同情你,你还是招认吧,这样我们可在推事前面请求释放你,你就可以得到不起诉处分,当然你也能早日离开这里回到太太身边去,早日经营你的生意。”

因为我只是在甚兵卫的家前张望,但不管我如何向警察辩论,他们也听不进去。警察跟我约好,只要我提出假的自白状,就可以不起诉处分,我倒认为很恰当,于是我说:“我杀的。”

刑警们非常高兴,一方面让我抽烟,一方面给我吃点心。接着,我就根据他们的指示供述内容,同时在刑警的暗示下写出甚兵卫家庭内的状况。

因为我也不知道要说什么凶器才好?正在烦恼之际,刑警就说:“用燃烧的东西可以啦”,我说:“我用煤炭杀死甚兵卫”,刑警说:“傻瓜,这种东西怎么能杀人呢?要用长条的东西,从山上捡来的,要像这样长的,”他们又用手表示式样,我终于想起砍断的松木棒:“用木柴吗?”“对了,你用木柴敲山岸的头,把他敲死了,这些木柴放在那儿呢?”刑警问我。

因为我不知道木柴放在何处?就说:“放在厨房”,刑警生气地说:“根本没放在那里,放在淋雨的地方,”我说:“放在庭院里的”,刑警说:“答对了”。

不过,在自述书上倒没有这样记录起来,他们似乎只写:我知道甚兵卫的庭院堆有燃烧的木柴,我就走到那边用右手拿一根木棒,因为走到房门口时,门刚好打开来,我说:“晚安”后就走进去。感受完全不同,但是,最后的结果大体意思相似,写完自白状之后,他们说:“我们将上述的话速记起来了,你用拇指捺上表示签名。”

关于凶器的问题,刑警曾经带我到甚兵卫的庭院去看堆积的木柴,他一面问我:“使用那一根呢?”因为我实际上没有犯刑,所以,我一时也回答不出来,刑警又说:“不是这一根吗?好好想一想看,”接着就拿一根木棒叫我仔细瞧瞧,从大小方面说,刑警似乎早就注目这根木棒了,“我想就是这一根木棒!”于是,这根木棒就成为正式凶器。当我向刑警说,木棒上没有血迹和毛发时,刑警就说:“死者的伤处没有出血,他的头部光秃秃像花瓶一样,当然没有毛发,这样最好不过了,倘若外出血的话,那么,这根木棒上恐怕就必须涂上相同血型的血液!”当我说:“这根木棒上没有我的指纹啊!”刑警就说:“木棒这样杂乱的树皮上很难留下指纹的。”于是,他就用布把这根木棒包起来当做证据。

然后,他问:“你跟甚兵卫坐在怎么的位置上呢?你怎样杀他呢?”我迫不得已地说:“右手握着木棒,甚兵卫听我说要偿付二百万元时,就走了出来,接着他一转身的时候,我就脱鞋向他后面走去用木棒敲他的头颅。”

刑警就说:“没有这回事。他走出来迎客,又拿出坐垫让你坐,因为你说要付出二百万元,他准备要拿纸出来包,你就站起来从后面敲打他,这样才不会错的。因为客人来了,他一定会拿出坐垫来。虽然现场没有放置坐垫,那恐怕是你在行凶之后,为了不让人知道有客人来,所以把坐垫挂到墙上吧?”我也只好说果然如此。刑警说:“那么,你就把刚才的情况依照顺序说出来吧!”当然,我也照说一遍。

其次,刑警问我:“敲打几次呢?”我回答说一次,他说:“不可能只有一次的,哪会一次就能把人打死的呢?到底你打了几次呢?”我说:“我记不大清楚了,大概有五、六次吧。”刑警很奇怪地说:“打六、七次太多了,如果这样打一定会出血的,大概打三次吧?你既然记不大清楚,那就说打三次好了,”他好像教小孩子那样地告诉我。接着,他好像自言自语地说:“用木棒敲打三次,就可以完成解剖报告书那种伤了。”

最后,我也根据刑警的指示说:我夺去手提箱之后,在路上用石头敲开,从中拿走借款收据,至于:“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错误,也是刑警教我怎么说的。

最后,我说往车站方向走,同时把手提箱丢在左边的池塘里去。他说:“不是这样,你再仔细想想看,”因为池塘只有两个,他改正说:“那是右边的池塘。”

如果手提箱拈有真犯人的指纹时,那就可以帮我的忙了。但是,调查员说池塘发现的手提箱沾满泥水,故无法确认指纹,这实在可惜。根据刑警指导下叙述出来的自招,说我很有计划地把手提箱沾上泥水。

总之,刑警当初对我说:“如果你能自己招认,就会让你赶快回家,并且会向推事要求以下起诉处分,因为我们很同情你的动机,准备尽可能帮你忙,”因为我一心一意想早些回去,所以,我就落入刑警的圈套了。

虽然我很快地离开警察局,而后被送到拘留所去,但是,刑警却以恐怖的脸对我说:“你在推事面前也得将刚才的话说一遍,如果说错时,那就得被起诉了,同时,你又会被带回到警察局,”接着,他又威胁说:“如果你在法院里翻供,我就要设法向你用刑了,你可要记住啦。”

在推事的调查里,我很害怕地供出在警察局那种不自由下的招供,目的是为了想早些回家,以及获得不起诉处分,结果事与愿违,所以才决心供出真状。

原岛阅读植木寅夫的新供述以后,暗忖在遭受刑警威胁下的供词里,虽然有些过分的表现,或者也有这种情形的。当他阅读最初那篇供词时,虽也觉得经过很自然,但当他看到新供词时,也觉得不会不对的,因为在刑警界里诚然还有这种坏习俗。虽然不知真象究竟如何,但站在辩护人的立场说,也不能忽视新的供词。

然而,在推事的起诉状里,则不承认新供词,而采用警察局的自供为真实凭据。

日本宪法明文规定,凡在强制、拷问或威胁的情况下造成的自供,以及在不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之中的自供不能当做证据。利用欺骗而得的讯问,或用利益诱导而得到的自供都缺乏信任性,故不容许将它当做惟一的证据来判定犯罪的事实。

所以,法庭也有许多理由可以主张被告无罪,但在警察局里却有彼威迫的自白,于是,物证或第三者的证言就成为重要的旁证了。如将其性格加以分析的话,则有直接与间接的证据,间接证据也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犯罪情况是:他曾向甚兵卫高利贷借款,后来不但偿还困难,而且当对方要拿他的土地与建筑当担保品时,植木就怀有杀意,这就成为情况证据了。此外,在行凶时间方面也能吻合。他九点多钟离开万牌庄,十点多钟回来,当时玩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和柴田,以及“万牌庄”的老板等也可以做证,这也是情况证据与间接证据。

植木离开“万牌庄”不久,中村是也就从厕所的窗户里看见他的形影,这也是证言。不过,中村倒没有目睹植木走进甚兵卫的家行凶的现场,只是看见植木走向死者的家的形影,这种证言并非直接证据,而系一种间接证据。

物证就是木棒与池塘里找到的手提箱,这只手提箱是甚兵卫家里遗失的东西,它系被调查员在附近池塘里找到的。不过,木棒与手提箱上都没有找到植木的指纹。诚如前述,从手提箱上找不到任何指纹了,至于木柴的问题,根据警察的调查记录说:

问:“你用木棒猛击甚兵卫的头部吗?”

答:“那根木棒也是当柴燃的。”

问:“其长度如何?”

答:“大约三十公分左右。”

问:“那是放在哪里呢?”

答:“它放在甚兵卫家的庭院!我很早以来就想用它来杀他的。”

问:“那么,你从前就知道那个地方有木棒了?”

答:“是的。”

问:“行凶之后,那根木棒怎么样呢?”

答:“我把它放在原处。”

问:“那么,如果你回到放木棒的地方,你能认出行凶的那根木棒吗?”

答:“如果没有人把它烧掉或移动它,我想可以认得出来的。”

问:“次晨发现尸体后,立刻通知警察来,所以现场才能被保持。但你能认出现场吗?”

答:“如果到现场去,我想认得出来的。”

结果警察带着嫌疑犯到现场去查证:

嫌疑犯到了甚兵卫的庭院里,当他看见那一堆烧柴用的木棒时,就用手指着上面第二根说:“我就是用这根木棒的。”

调查员就戴上手套把那根被嫌疑犯指出的木棒拿出来,然后把它交给嫌疑犯的右手,叫他试握看看,接着要他连挥五、六次,他说:

“就是这根木棒不会错的,刑警先生,自己用过的东西拿在手上时,就能感觉得出来的。”

接着,他又指着木棒上的皮块说:

“我曾经看过这个皮块,我一拿到手上时就看见了。”

然后,他又说:“刑警先生,这根木棒上留下我的指纹,请你检查看看,那时我用力握得很紧,而且握的时间很长,我想一定有留下我的右手指纹。”

总之,他的态度非常合作。植木寅夫在调查的时候表现积极的合作,看起来有点像对刑警表示谄谀的态度。

原岛在繁忙之中到警察局去拜访调查课的股长,要求查看尚未读过的调查记录。这个调查系自中村是也在厕所窗户里看见植木的形态之后,警察局就只逮捕植木寅夫一个人,而且,植木被逮捕之后,就立刻自己招认一切,刑警在轻松之下立刻送往法院去。

“原岛先生,被告似乎在翻供,我们不知道他什么意思。”

因为股长总以为原岛只是植木的公定辩护人,所以,他毫不客气地表示对被告的不满:

“警察局方面绝对没有做出为难对方的调查方式,当然,警察更不会向他说一大堆傻话,例如自首以后可以早些回去,拜托推事给你不起诉,或者威胁他说如果翻供时会受刑等……因为植木被捉到这里来的时候,他就简单地将杀害甚兵卫的状况,如何进入死者家里谈话,如何杀死对方的经过侃侃而谈,关于使用凶器的情形,也诚如调查书上记载的状况,他本人一面说这根木棒,一面握在手上挥打五、六次,以上的情况不会错的。何况,他又说上面可能具有指纹,不妨也要刑警调查看看,他滔滔不绝地说出来……”。

本来,在嫌疑犯人中也不是没有人为了要求警察合理的待遇,早些被送往拘留所,于是乃迎合调查员的意思,接着又在法庭上翻供,认为是受到警察的威胁而招供的,这是嫌疑犯人有计划的叙述。植木寅夫也是这种情况。

同时,如果植木真有迎合的态度时——事实上,从他的样子上看来就有这种情形——他第二次招认的内容,想要早些回家,以及不起诉处分,于是就对刑警那一套诱导的话相信不疑了。为了使刑警的推断顺利起见,自己毫无保留地招认出来。

因为判刑的日子快来了,原岛就暂时抛开其他的辩护案件,而特地前往拘留所看植木寅夫。

原来,植木寅夫身材细弱,高高的个子,柔细如女人,脸色苍白,眼睛下陷,嘴唇很薄,前额很狭,他迎接这位公设辩护人(因为被告贫寒,负担不起辩护费)同时,他很亲切地表示对原岛律师的尊敬与感激之情。

原岛很注意眼前这位斯文的男人为何会有杀人的罪行呢?他也认为对方的脸上是否也不表露出自己的残忍与狡猾呢?虽然,原岛也曾看过好几百个被告的脸形,然而,他也始终判断不出对方是否老实?

“自从我担认你的辩护律师以来,因为你一直不曾要我为你说些公正的话,我觉得很苦恼,如果这样的话,我就不能有公正的辩论了。”

在会客室里,原岛律师不断对植木强调说:“你后来的供述表示最先在刑警面前招认的事实都是假的,关于这件事,没有错吧?”

“不会错的,那是刑警欺负我的。”站得笔直的植木寅夫语气坚强地回答。

“你受到刑警诱惑的情形,就如你后来所说的?”

“是的,就是如我所说的情形。”植木说。

“但是,刑警却说你非常积极帮忙调查员在寻找物证——烧柴的木棒呢!”

“不对,在调查的时候,刑警教我这么说的。”

“在法院里也这么说吗?”原岛问。

“当然这么说的。”

“那么,我就根据这一点来考虑辩护的方法了。”

“原岛先生,”植木欲言又止的样子,“我想告诉你,我在刑警强迫之下所招认的证据。”

“什么证据?”

“让我说好了。”

5

植木寅夫果然脸上挂着微笑说了:

“我昨夜睡觉的时候想起来了,因此,这件事我尚未向推事说明。因为我想原岛先生很诚恳地做我的辩护人,这样才使我很镇静地想起来了。”

“到底怎么回事呢?说给我听听看。”

“那就是关于我用木棒打死甚兵卫的情形。我听说甚兵卫在客厅上面对隔壁房间,匍卧在地上死去,我只是想像自己从后面偷偷地打死他,但是,刑警说没有这回事,他硬说我坐在甚兵卫拿出来的坐垫上面,行凶之后就把坐垫拿回壁上挂着,意既表示强盗进来的样子,于是,我只好听从刑警的指示说出来,事实上,甚兵卫从来不会拿出坐垫递给向他借钱的人,因为我有过好几次这种经验,我想别人也是如此,请原岛先生不妨向别人打听一下。”

“那么,放在房间的坐垫到底要给什么客人坐?”

“那只是放着好看。如果来个有面子的客人,他就会拿出来的。甚兵卫对于向他借钱的人一定不会给他坐垫子的。因为向他借钱的人,谈话时间很短,谈妥自己的条件之后就会离开,因此,他拿出坐垫并非给借钱的客人,因为刑警不知道甚兵卫的脾气。”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事吗?”

“还有手提箱的事。我虽然不知道它从哪里跑出来,但是,刑警说从水里掏出来的,当我说是左边的池塘时,刑警就骂我傻瓜,那是右边的池塘。关于这件事,我后来虽然向推事提过了,手提箱里留下我的借款证明,岂非表示我没有犯罪吗?刑警却说由于猪木重夫与植木寅夫的名字很类似,所以说我在黑暗中弄错了,既然杀人而又特地取回证件的人,为什么会无法确认自己的姓名呢?刑警硬说太暗的关系,何况,手提箱上面又没有留下我的指纹呢?”

“还有其他的事吗?”原岛又问。

“还有一件重要的事,那就是关于木棒的问题其大小跟甚兵卫头部后面的伤迹不一致呢?”

“怎么说呢?”原岛问。

“我读过鉴定书的内容了,头部伤痕如手掌大小的扁平状,这是很奇怪的事,我根据刑警的指示说,木棒系三角形,一边宽度约四公分左右。我如用这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这样就不可能出现手掌大小的扁平迹象了。如用四公分的宽度猛打三次,我想伤口会很惨重的,那岂非用大件的东西猛打一次的吗?这也许是我外行人的想法也说不定,可否请你研究看看呢?”植木寅夫很诚恳地说出来。

原岛走出拘留所后,就搭上了计程车,他在车上反复思考植木的话。他正在沉思的时候,他忽然发现植木的话含有重要的意义,内心忍不住高兴起来了。

当他回到事务所的时候,他又重读诉讼记录。这样一来,他始知自己的眼光异于昔日的了,因为观点不同,使得自己的印象也改变了。

的确,刑警一开始就把植木寅夫确定为凶手,于是,他们几乎不再去搜查其他嫌疑人物,当植木被逮捕的时候,因为立刻就自己招认出来,刑警就非常安心,同时开始捏造证据,刑警在高兴之余,就着手初次调查的作业了。

原岛律师果然向十几位曾经向甚兵卫借钱的人打听过,结果没有一个人坐过甚兵卫拿出来的坐垫。听甚兵卫楼上的房客说,死者对付生意人,他会拿坐垫给访客,并且招待客人,同时,甚兵卫也会跟客人谈得很愉快。因此,原岛果然认为植木言之有理。

在这种情况之下,诚如植木所说,刑警只从常识判断死者拿出坐垫给那些借款或还债的人坐,而且,凶手为了要令别人认为强盗偷窃,故将坐垫加以收拾,他们根据这二种资料判断之后,就叫嫌疑者照这样的经过招认出来。

原岛拿着医生的鉴定书向认识的法医学者请教。他们说,手掌大小的扁平伤痕,至少系用八公分宽度的凶器一次猛击的结果,但是,刑警为什么对于这一点如此大意呢?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尤其,刑警不重视法医的鉴定,而只尊重自己的感觉和经验的推测,科学的鉴定也只提供参考而已,虽然学者很轻视第一线的刑警们,但也只有苦笑而已。

调查的刑警因为看见死者庭院的木棒,但又找不到其他更恰当的凶器,所以就满口允诺这就是凶器,他们不是太轻易选择四公分宽的木棒吗?自从植木寅夫自首以后,调查员的心情也立刻松懈下来,有些重大案件的调查,因为犯人的遗留品太多而使调查员兴高采烈,初次调查未免太马虎了,这样反使案件迷糊起来。由于刑警太有自信,总喜欢依赖经验的感觉,所以才错误百出。

在这种情况下,原岛律师有了主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做证人,这是一种“鉴定的鉴定”,接着又逐一要求甚兵卫的交际关系人做新证人。

原岛在法庭上也要那四位调查植木的刑警当证人,他们都做证明植木的招认系处在自由的心情下成立的。原岛问:

——你曾向嫌疑犯说过:“因为警察早已获悉你杀害甚兵卫,你抵赖也没有用了,如果你坦白招认时,就可以快些放你回家去,也可以要求推事以不起诉处分?”

A证人——没有说过这种事。

——为了催促嫌疑犯自首,你们让他在调查室里随意吸烟,自白之后又叫三次点心给他吃吗?

B证人——在调查室里递一、二只香烟给他是很平常的事,而不是让他随意吸,只吃一次点心。

——你们暗示或指示过嫌疑犯把对话时的坐垫收拾起来吗?

C证人——这是嫌疑犯的自动招供。

——你们暗示他把木棒当凶器,并且带他到死者的庭院里去,选择其中一根木棒,而后引诱他说用此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吗?

D证人——绝无此事。以上均是嫌疑犯自己招供出来的。木棒也是他自己选择的,他一面说:“就是这一根了”,一面握在手上连挥几次说:“这根没有错的,”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承认。

植木寅夫跟这四位刑警对簿公堂时,真是怒气冲天,他以居高临下的姿势说:

“你们当时真没有这样说吗?做刑警的人能够如此没有廉耻地随便说谎吗?为了陷人于罪,而意使自己置身度外,就可以随便说谎吗?这不是昧着良心说话吗?”

反之,那四位担任调查的刑警除了否认之外,只有目瞪口呆的样子。

判决是开庭以后的三个月公布的,由于证据不充分而被判无罪,判决理由的主要部分如下:

(1)根据测量木棒的结果,获悉其宽度的最宽处约有四公分,如根据证人G君所写的鉴定书及证言,获悉死者头部的伤痕为扁平状,其宽度至少有手掌那么大,也就是约有八至九公分,因此,上述的物证并非本案件中使用的凶器。

(2)上述的木棒与池塘中发现的手提箱,都没有留下被告的指纹。

(3)根据被告自白书上说,手提箱里虽存有廿二张借款收据,被告从中取出五张之后就把箱子丢到池塘里;但是,后来从该手提箱又找到具有“植木寅夫”之名的借款收据,被拿走五张的借书证里所以留有“猪木重夫”的名义,乃系从甚兵卫的账簿上推测来的,反之,检察官与从事调查的司法警察人员却主张被告在暗淡的月光下,误将“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名字混淆。

这个主张有待检讨的余地,诚如辩护人的主张,如果被告系本案的真犯,强夺自己的借款收据是一个主要目的,那么,上述的检查官等人的见解就不得不令人怀疑了。

(4)当我们看到司法警察等人所写的调查报告与反驳文件时,虽然其间没有表示自供内容系在司法警察的威迫下,及被强迫长期拘留等状态下的形,但却使人感到它系在欺骗与利益诱导的情况下讯问出来的。关于被告在案件发生时离开“万牌庄”约有一小时,其行动证明亦缺乏客观性,而且中村是也的证言也不无可疑之处。

(5)但若综合以上的观点,本院裁判上述物证似乎不能与犯行有关,此外,除了被告的自白之外,亦无证据可以断定他就是犯人,自白书的若干疑问也得不到解释,总之,关于被告就是犯人这个事实,在尚未消除合理的疑念之前,则无法证明被告即为凶犯。这就是说本案的犯罪证明不够充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规定,被告判为无罪也……。

6

接着,大概又过了一年。

原岛曾在空余时阅读一本有关法律方面的书。他曾看见一篇英国法院的一位海顿推事写的《无罪判决的案例研究》,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九二一年秋天,英国曼彻斯特市里住有一位名叫卡曼特的帆布制造公司的职员,他杀害一位名叫阿马夏夫人,接着放火把她的家也烧毁了,当然他就被逮捕起诉了。当时,因为卡曼特为金钱所困,为了抢夺金钱而计划杀害阿马夏夫人。因为她是一位颇有储蓄的寡妇。

卡曼特在当晚七时左右,就到阿马夏夫人的家去,他携带一只长约五十公分的铁具,在死者脸上猛打数次,接着又将自己的裤带缚绑着她的头,并从房中偷走一百五十磅的现金与一颗钻石逃走。

此外,他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而准备放火烧掉阿马夏夫人的家屋,九时左右又回到这间房子来,他用油灯将室内衣橱上放的书本、纸张和衣服等搜集一块儿,而后想引火烧掉房子。一小时之后,由于房屋后面那条路上来了一辆货车,因为震动太大,使衣橱上的油灯好像要掉下来的样子,他事先知道这间房屋的地基会摇动,货车通过之际,房屋一定会动摇。总之,三小时以后,这间房子果然由于火灾而被烧得光光。虽然消防车急着赶来,但终不能制止火势。

当然,卡曼特很快地被逮捕了,而且也招供了经过。不过,法庭却认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判他无罪。

问题在于上述的强盗,杀人与放火的犯人,到底是否为卡曼特的呢?因存在这个案件上面,被告卡曼特并没有留下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指纹,及其他客观证据。同时,从状况这一点来看,也不大能确认卡曼特就是犯人。案件发生之后的卡曼特,在逮捕之前,也不曾表现任何异常的态度或言语,这是从他的朋友及许多其他证言里获悉的。不但如此,案件发生的次日,他还曾到伦敦去玩,如果他从伦敦回到曼彻斯特的话,他不但了解形将接受刑警的调查,并且也很希望确认赴曼彻斯特的事实,勿宁说,他甚至也想到对被告有利的状况。

卡曼特在警察局自供,后来又将(供述)推翻。关于自白的部分,乃系受到刑警的强迫而伪造的,他缺乏信任性,但是,根据法院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则不承认以上的主张,而却认定他最初以自白为一种极具证据能力的条件。

另一方面,如将上述的自白内容跟其他证据加以对照与检讨时,至少可以发现以下的重大疑问。卡曼特在警察局的自白中说,用铁材打死阿马夏夫人这一部分是:“夫人把入口的门稍为打开来。那么,自己就忽然用铁材猛打她露出来的脸,”两天以后,他又改变供词说:“在夫人的允许之下,自己走进房间内,并坐在椅子上跟她交谈,此时,我就趁她不注意时打她。”

在杀人案件方面,在入口处猛击她露出的脸部、或者进入房间,坐在椅子上一面谈话,一面猛击呢?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至于犯行的细节部分,由于记忆错误而难免不充分,关于上述各点,不管是否想法错误,同时,卡曼特在这方面也缺乏合理的理由来做虚伪的供述,如将被告的自白当做一种真实情况,站在这个前提之下就不易说明供述的变更了。

关于打击她脸部的次数问题,在最初的调查里,卡曼特说只打一次,两天后又说打两次,一星期后则说:“用力打她,连打四、五次在她低下头的部分,”不过,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说,脸部的断骨状态可能只被敲打一次。

关于上述的殴打次数的问题,被告的自白与事实有不一致之处,故而产生疑问了。因记忆不确实,才会有错误的供述,另一方面,如果卡曼特是真犯的话,则不可能供述对自己不利的殴打次数,这在自白的真实性方面也是一个疑问的。

关于使用的凶器,当他被捕之后,刑警问他:“你记得这件铁具吗?”卡曼特则说:“这个铁具上留下我的指纹吧?虽然很像它,但它在哪里呃?当我拿着它前去时,因为附近也有许多类似的铁具,所以,我记不大清楚了,似乎看过的样子,”卡曼特自己也曾用右手将铁具夹在右腋下,借此测量长度,接着就对刑警说:“就是这根铁具,没有错的。”

不过,当鉴定人看到死者脸上的伤痕时,竟说伤痕宽度比卡曼特所说的铁具宽度大三倍以上。当他测量法院中保存的凶器时,也显然地跟上述结果一致。由此可见,卡曼特所说的铁具,跟行凶的铁具不同。不但如此,同时,卡曼特还向刑警表示,这就是行凶使用的工具,这到底是什么缘故呢?卡曼特是真凶,他对行凶使用的器具记忆不正确,以致使识别错误了吗?但是,如果上述的真正凶器有物证的铁具宽三倍的话,那么,卡曼特特地将它挟在腋下,几乎断言的供述未免不自然。勿宁说,这就产生许多疑问了,从全部供述的印象来说,关于铁具方面没有确实的记忆吗?或者他知道铁具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呢?尤其为了迎合调查者的需要而做出这种供述吗?

如果事实如此,则为什么犯人有必要对凶器提出这种迎合性的供述呢?

此外,卡曼特也述及放火的方法问题,根据刑警现场验证的结果说,却不曾在衣橱下发现掉下来的油灯,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即使在发火地点没有油灯,如果在旁边的衣橱下面有油灯的话,也逃不过检查官的眼睛,勿宁说,根本就不曾有油灯的存在。这是可以判断得出来的。这对于卡曼特供词的真实性也是一大疑问。

不但有以上的许多疑问,而且又因证据不充实,所以,法院判他无罪了。

原岛阅读至此,不禁精神百倍起来,这也许是偶然的收获,但内容太相似了。

难道植木寅夫曾经读过这本书吗:原岛一直这样想,这是他的直感。

植木以前做过书店的店员,他从十八岁开始做到二十五岁,结婚之后就来此新社区开设中华料理的小面馆。

原岛又把植木的诉讼记录研究一下,同时,原岛也查到以前那家书店名称,他就打电话问以前在书店一起工作的朋友,始知该书店卖许多法律书籍。

而且,书店里还放置海顿那本《无罪判决的事例研究》,这是战前翻译的书,植木寅夫当年果然读过此书无疑。

犯人在警察的追踪之下不易隐藏,如想隐藏犯迹,那么,愈掩饰就会愈从不注意的错误中露出马脚,以前的杀人犯无不以巧妙的伪装方式企图逃脱死刑或长期的惩罚,纵然被他逃亡走掉,无奈在此逃亡期间所忍受的不安与痛苦,反而比在监牢中服刑更严重。

在这种情况之下,最理想者莫过于被警察捉到后获得无罪的机会。当植木寅夫决心杀害折磨自己的甚兵卫时,恐怕早就想到这一点了。此时,植木头脑中是否浮现当年在书店工作时读过的那本书呢?真是谁也不知道。

在曼彻斯特发生的卡曼特案件中,卡曼特为了要说明不同宽度的铁具凶器,使警察在恍惚之中,根据他的招供,竟将另外的铁具当做证据。植木的情况,也是如此的。逮捕之后,卡曼特向刑警展示铁具,“好像这件东西,”自己又把铁具挟在右腋下测量其长度,而后又说:“就是这一件,一定不会错的,上面可能有我的指纹吧。”植木向调查员指出木棒时,亦曾将它握在手上挥了三、四次,同时,他也说:“我想是这根木棒,一定不会错的,上面恐怕没有我的指纹。不过,也应该有才对。”这种说法跟英国的例子完全相同。

植木模仿英国的犯人,故意表白不利于自己的事,然后给人一种印象说,他的招供系在刑警强迫之下,被诱导出来的结果。

他的指纹不曾遗留在木棒与手提箱上面,这恐怕是他一开始就戴上手套的缘故。

调查植木的刑警,因为一开始就得到植木的合作,所以心情很轻松,而忽视有用的证据。卡曼特用铁具击打阿马夏夫人的次数,也从一次、说到二次,甚至四、五次,同样地,植木首先说六、七次,后来又说三次,两个人事实上都只打一次而已。

关于坐垫的问题,恐怕植木自己说:“虽然甚兵卫拿出来,但凶杀之后,自己就将它收拾起来”。因为他知道甚兵卫没有把坐垫递给借款者的习惯,所以,他才利用这一点。至于在手提箱上留下自己的借款收据,其目的就是要获得法院判决说:犯人这样做是不自然的。甚兵卫是单独一人,没有兄弟或甥侄之辈,他死亡后,债权会自然消灭的。

原岛暗忖:倘若这种推测的真相让刑警知道的话,他们会有什么感想呢?而且在法庭上,刑警除了遭受植木猛烈指责:“强迫自首”或“利益诱导”之外,真会哑口无言。不过,当原岛在法庭上看见植木那种勇敢的态度时,原岛的确相信植木最初的自首是无辜的。

原岛内心里镇静不下来,他从椅子上站起来,在书房里走来走去。为了要使心情安定起见,他就从书架上抽出一本书,漫然地掀开一页:

“被告的自首是否根据强迫而来的呢?这不单是从对被告犯行的供述动摇一事来决定,或者对法庭做证的刑警以及被告表现那种勇敢的态度来决定,而系由自供内容的真实性是否适当,被告的性格如何?被告在什么动机下自首等具体状况的观察来决定的。然而,原审并不曾努力检讨调查来的各种证据,与被告自供的真实性,同时无视于被告的特异性格,以及充满卑屈的人格,结果否定自供书的任性,这是不恰当的”。——植木寅夫目前到哪里去呢?谁也不知道他被判无罪之后,就将土地高价卖给某家土地公司,而后搬到别处去了。他也不曾来向原岛律师致谢,但他在电话里说:

“承蒙你帮忙,十分感谢,你真是优秀的律师,我不曾付一分钱给你当辩护费,实在非常抱歉!”

如果植木寅夫因车祸死亡时,那才是天理昭昭,或是劝善惩恶的结果——事实上恐怕不会有这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