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时间节点
在安全与环境(含健康)、质量、进度、成本工程总承包的各大要素中,安全与环境(含健康)、质量是红线、底线,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保证性任务,但它并不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成本是经济效益性指标,直接与项目最后的经济效益挂钩,当合同的工作范围、价格等确定以后项目成本就意味着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控制成本、降低成本从总承包商获取利益的角度就是工程建设的目的。那么在这各大要素中剩下来的就是进度,控制、加快进度是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顺利完成、控制和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日常性每时每刻都可以使用的手段,因此进度是时刻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过往的事件证明,在实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弥补工程拖期而抢进度,是危害安全、健康、环境、质量以及提高项目成本的最大风险。因此,以时间节点为代表的进度控制是EPC工程总承包管理中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下面列举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及划分。
1.合同生效日
合同生效日(Effective Date)从法律的角度是合同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时间节点之一,从时间上来说标志着该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存在了。这一部分在本书第三章有相关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工期计时日
工期计时日(Commence Day)是考核工程项目工期、进度的原始点,这个时间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也是合同谈判中各方经常力争的条款。对于工程总承包商来说,能够争取到条件合适的工期计时日不仅对整个项目的进度保证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会促进业主加快项目建设前期准备性工作,促进工程项目建设实质性开始,例如必要的许可、工程地质勘探、资金筹措、进入现场条件等。与此同时,如果工期计时日确定的前提条件设定得不合适或没有注明当某些条件未满足时合同工期如何调整,会导致承包商面临很大的工期违约风险。例如,如果未将业主支付预付款及履约付款证明(如信用证、付款保函等)列入工期计时条件(已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除外),而且业主此项义务的完成拖期很久,总承包商就面临在没有业主“资金保证”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会造成当业主不履约此项义务时承包商资金损失的风险,但如果此时不积极开展工作又可能造成承包商工期违约的风险。
【合同实例1】
The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its signing by the Parties.Nevertheless,the duties of the Parties under this Contract shall only commence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last of the conditions set out below in items (a) to (c) have been fulfilled:
(a)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b) receipt by the Buyer of the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X;and
(c) receipt by the Seller of the Advance Paymen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Y.
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但是,双方根据本合同仅将下列(a)至(c)段中规定的最晚一项条件得到满足作为双方合同计时日:
(a)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合同。
(b)买方根据第X条收到预付款保函。(和)
(c)卖方根据第Y条收到预付款。
【合同实例2】
"Commencement Date" shall be the first day following the completion of all of the conditions below:
(a)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ovince of SL,formally undertakes,by issuing the necessary administra-tive acts,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lectric infrastructure necessary to provide electricity to the Plant;and
(b) The Central Bank grants Buyer an extension of the term to clear the Shipments through customs within the periods set forth in the Contract.In this sense,Vendor shall assist Buyer in the obtaining of an ex-tension of time by the Central Bank if applicable,providing necessary support and documentation and con-venient thereto;
(c) The Buyer obtains the Anticipated Import Affidavit from the authorities;
(d) The issuing of the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as stablished in the Clause A;
(e) The Advanced Payment is received by Vendor.
“工期计时日”应为完成以下所有条件后的首日:
(a)SL省政府通过颁布必要的行政法令,正式承诺建设发电厂并给我们的工厂供应电力。(和)
(b)国家中央银行给予了买方延长的期限,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海关清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应商应协助买方获得国家中央银行给的这个延长时间(如适用)所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便利。
(c)买方从当局获得进口许可证书。
(d)按合同第A条开具预付款保函。
(e)供应商收到预付款。
所以,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积极争取比较全面、合理、有利的“工期计时日”的前提条件,是减少总承包商工期延误风险的有效措施。关于“工期计时日”的其他方面在本书第三章也有相关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3.工程里程碑
“里程碑”(Mile Stone)是工程建设业的“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词,并不是法律甚至合同语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除其他用途外,经常作为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付款、奖励甚至罚款的依据或标志。一般用某一工程建设进程的典型标志作为“里程碑”,即所谓的“形象工程”。比如在桥梁建设中把所有桥墩交付作为一个“里程碑”,或者是“大桥合拢”作为一个“里程碑”。这种用法常见于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工程建设领域”或者说是在业主和承包商都比较熟悉的领域,简单地说就是合同当事人在提到这个“里程碑”时对于大约的工程量和建设时间各方都有个基本概念,这样便于工程费用结算和奖罚,也很容易调动承包商特别是具体施工的工人的积极性。还有一种“里程碑”是按某一数量较大的工作量来作标志的,比如在某工程需要浇筑大量混凝土时,也可以把浇筑某一定数量的混凝土作为一个“里程碑”。总之,“里程碑”不是一个进度的标准节点,但在有些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某一段特别希望加快的进度中,合同当事人会当作考量工程进度的方法之一,常常很有成效,甚至将有些“里程碑”正式写入合同作为整个合同工程结算(预结算)的一部分。
4.施工完成日
施工完成日或完工日(Completion Date for Site Work)是指现场施工工作完成的时间,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最重要的时间节点。完成现场施工也是工程总承包中耗时最长、工作量最大和情况最为复杂的工作,因此也是最重要的“里程碑”,在实际中也是工程项目付款的重要节点。对于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来说,对于“完工日”的定义和解释稍有差别,有些合同规定“完工日”是指现场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土建、道路、管网、电力、安装等全部完成;对于一些工业类的项目来说,有些合同还将设备及生产线的无负荷试车也包括在施工完工之列。这个时间节点在FIDIC系列合同条款中没有列出,虽然与“Time for Completion”英文表述很接近,但意义不同。在FIDIC系列合同条款中的“Time for Completion”是指“竣工时间”,即达到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的时间。
【合同实例】
"Completion Date" means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nstruction,ere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the Plant and Equipment have been successfully completed and the No-Load Tests have been carried out successfully and the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ready for Commissioning.
“完工日期”是指施工建设和工厂以及设备的组对和安装已成功完成且也成功地进行了无负荷试车的日期,此时设施和设备已做好调试准备。
5.竣工试验
竣工试验(Test on Completion)是为了检验所完成工程项目是否满足了合同项下相应的规定要求,以交付业主竣工验收和投入试运行前的试验。这里说的竣工试验是指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试验,不是单体子工程的测试或试验。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合同对于竣工试验内容、范围的界定不完全相同。在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7.4款【由承包商试验】中规定:“为有效合理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临时用电、供水设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而且有能力的人员。根据业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或适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所有仪器、设备和工具进行校验;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应在进行试验前将校验证书提交给业主。承包商应向业主发出一份通知,说明对工程中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及其他部分进行规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考虑到试验的位置,为了业主人员能够参与,这份通知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发出。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业主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时间安排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加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和任何误期产生的费用……”。
另外,在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12.1款【竣工后试验程序】中规定:“如果业主要求规定了竣工后试验,应适用本条规定:
竣工后的试验时间应在工程或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已由业主接管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
业主应提供所有电力、水、排水(如适用的话)、燃料、消耗品、材料、业主人员和设备可供竣工后试验使用。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一切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信息、设备、仪器仪表、劳动力,以及恰当、合格、经验丰富和称职的工作人员作为必要条件高效完美地完成竣工后试验……”。
在一个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特别是含生产设备供货这个重要环节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往往会把在FIDIC合同条件中所说的“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合并在一起称为“竣工试验”且分为本书下面描述的无负荷试车、带负荷试车(工业试验)、性能考核试验、可靠性试验等,由EPC工程总承包商在有关方面(包含业主)的协助下负责完成,或由承包商协助业主负责完成。下面就一般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现场施工完成后应该由承包商完成的竣工试验简述如下:
1)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试车(No-Load Test)是指在现场土建、安装工程完成后对每一单体设备在无负荷空载(不带料)条件下进行“启动试运转”,以检验安装后的这台设备是否可以按要求运行,其目的主要是检验该设备以及与该设备有关的施工特别是安装工作是否合格。
另外,如果该工程总承包项目是一个工业类且是一个“流水线”的话,还要把该“流水线”上的所有设备按照“流水生产”的要求进行“无负荷连动试车”,以模拟并检验在无负荷条件下该生产线是否可以按照流水线生产的“逻辑要求”连动运行,当然,在实际中如果生产线分为多段的话,也可以在生产线各段内先联动试车,然后再将“各段”连在一起试车,也被称之为“生产线连动”。这项工作往往是由在该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具体负责安装的分承包商来负责完成,而且这个时间节点也是作为“里程碑”向负责安装的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合同实例1】
No-Load Test shall mean the testing,checking and running of the Equipment without materials.
无负荷试车是指在不带料的情况下,对设备的测试、检查和运行。
【合同实例2】
No-Load Tests:
The last activities of the Erection period shall be the testing of each individual item of the Supplies,Materials and any other equipment and/or System for their proper function without any load or material.The No-Load Tests shall include pre-operation checks,adjustments,lubrication checks,rotation checks,se-quential tests and control of the equipment and the running in (dry run) and other items as further detailed in Article16.7.1.
无负荷试车:
安装期间最后的工作应是在无负荷或不带料情况下,测试检验供货、材料和任何其他设备和(或)系统每一单项的功能是否正常。无负荷测试应包括操作前检查、调整、润滑检查、转动检测、设备连锁测试和控制以及设备运行(不带料)情况及其他项和在16.7.1项中详述的其他项目。
2)带负荷试车(工业试验)。在工业类特别是加工型工业类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日常生产就是物料加工。带负荷试车(Load Test)就是模拟工业生产将物料投入到单体设备和整条生产线中,以测试、检验设备“带料”的运行状况,也称为“带料试车”。这项试验往往也是从单体车间开始到整个生产线逐步展开,负载量也是按行业以往的经验来逐步增加,合同条款中也可能会对加载量的递增进行约定,这个过程也被称之为“带料打通”。这项工作往往是由工程项目总承包或成套设备供货商(如果有)组织有关设备供货商负责完成。同时这项工作也为该生产线的性能考核做准备,也是性能考核的前提,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在负荷率达到一定限度且连续运转多少天后承包商方可申请工程项目的性能考核。
【合同实例】
Load Tests:
The Load Tests,being the first activities of the Commissioning,shall be the testing of each individual item of the Supplies,Materials and any other equipment and/or System for their proper function with materi-al.The Load Tests shall include operation checks,adjustments,lubrication checks and refill,sequential tests and control of the equipment.
带负荷试车:
作为调试阶段的第一项工作,带负荷试车应测试供货、材料以及任何其他设备和(或)系统的每一项,以检验在其带料情况下功能是否合适。带负荷试车应包括操作检查、调整、润滑检查和重新注油、设备的控制和连锁测试。
3)性能考核试验。性能考核试验(Performance Test)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合同规定的各项功能(性能)考核是否得到满足的试验,是工业生产类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和时间节点,更是工程项目是否被业主接收的主要条件,也是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的重要节点。
【合同实例】
"Performance Test" shall mean the tests to be carried ou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ntractor or its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to ascertain whether the delivered Equipment is able to attain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and its readiness for production.
“性能考核试验”是指在承包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的测试,以确定所交付的设备是否能够达到性能保证值及是否具备条件投入生产。
这项工作往往是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商联合成套设备供货商(如果有)及业主共同完成。这将在后面第九章中讨论其有关细节问题。
4)可靠性试验(考核)。可靠性试验(Reliability Test)是为了检验所建工程项目整个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的情况,这一点在工业生产领域非常重要。一般在合同中会规定在设定(设计)能力下连续运转多长时间作为可靠性考核的指标,因为在额定能力下长期、稳定地运行是工业生产领域追求的目标。
【合同实例】
"Performance&Reliability Test" means the test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and such other tests as may be agreed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 to be made on the Plant in order to prove the Performance&Reliability Guarantees;The Performance&Reliability Guarantees are set out in the Technical Conditions.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是指按照合同中当事方书面约定的内容对工厂设备进行测试,以证明其是否满足了相应的性能和可靠性保证值,而该性能和可靠性保证值列于技术条件部分。
关于竣工试验这个概念、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行业以及对于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习惯和要求,阶段的划分和名称也不尽相同。但其核心要义没有本质区别,目的在于检验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功能、性能的要求。然而,不同的划分、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称谓,由于在不同的项目中当事方(业主、总承包商、业主指定分包商等)的责任划分不同,可能会产生工作范围界定不清而导致的责任不清,从而导致相关纠纷的风险,这将在后续的章节中讨论。
6.工程预验收
预验收(Provisional Acceptance)是指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试验后向业主提出申请验收的过程,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和时间节点之一。在FIDIC合同条件中被称为业主接收(Employer’s Take Over)。在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和第10.2款【部分工程的接收】中所述情况外,当:
(a)除下面(ⅰ)段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竣工,其中包括竣工试验的通过。
……
(e)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认为已经颁发时,业主应接收工程。”
当然在实际中,竣工验收或业主接收并不意味着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百分之百地满足合同要求或完成,或者说不是工程项目只有百分之百满足合同要求才能竣工验收,业主才可接收,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工程项目是否能够被使用(即使在有微小缺陷情况下)和业主商业运行的问题(理论上讲,业主不接收不能开展商业运行)。因此在实际中是即使工程项目仍有部分缺陷和不足但基本不影响工程的被使用时,业主会接收工程并要求承包商在业主接收工程项目并使用后某一期限内完成这些缺陷或不足的“整改项”及扫尾工作,这时的验收在实际中被称之为“预验收”并颁发“预验收证书”(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PAC)。
【合同实例】
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Th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Owner under the"Provisional Accept-ance" Clause.This certificate shall certify that all Reliability Guarantees and Performance Guarantees have been achie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that all documents to be supplied by the Contractor to the Owner before the Provisional Acceptance have been received.
预验收证书:业主根据“预验收”条款签发的证明书。本证书应证明所有可靠性保证和性能保证均已按照合同完成,且在预验收之前业主已经收到了应由承包商提交的所有文件。
对于这种即使工程项目仍有部分缺陷和不足但基本不影响工程的使用而被业主接收的情况,FIDIC合同条件实质上也是支持的,只是在FIDIC合同条件中称为“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TOC)。在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中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或者:
(ⅰ)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除了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安全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正如接收证书中所列)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或)
(ⅱ)通知承包商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或)需要提交的文件。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业主在这28天期限内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且如果已经达到了以上第(a)到(d)段描述的条件,在业主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的第十四天时,工程或单位工程应视为符合合同规定竣工,接收证书应视为已颁发。”
7.缺陷通知期
在业主接收或前述的预验收之后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务完成和责任解除了,尽管就工程项目建设而言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建设工作已完成。在此之后有两项工作还需继续,一是在获得业主接收时或承包商获得预验收证书时尚残留的缺陷或不足的“整改项”及扫尾工作需要按期修复和完成,二是对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责任(承包商修复或业主、第三方修复,承包商承担费用)。
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也称之为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业主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通知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合同实例】
General Guarantees:The duration of the General Guarantees shall finish in Twelve (12) Months after the issuance by the Owner of the 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r special issuance of the 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一般性质保:一般性质保的期限应在业主签发预验收证书或特殊验预收证书后12个月内结束。
但是,无论是称作缺陷通知期、缺陷责任期,还是称为质保期,也不论是按1年计算还是按2年计算,这个概念和期限一般是指整个工程项目而言,对于工程项目的某些部分或某些设备或设备的某部分,其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并不一定是1年或2年。例如混凝土的损坏、机械铸件的损坏,如果是因为设计、制造(建设)等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供货商)依然有责任免费修复缺陷,而不受这里所谓“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的限制,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关于这一点,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则适用“默示条款”的默示义务,即按该行业通常规则处理。关于这类质量保证及其风险,承包商(供货商)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发生这类问题时应自觉遵守合同中专用条款(如果有)或遵守该“默示条款”并寻求友好解决方案,切不可自以为主合同项下1年或2年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结束后就不会再追究责任。
8.工程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Final Acceptance)是指在缺陷通知期(质保期)结束并且承包商按合同及有关约定完成了在获得预验收证书时尚残留的需要修复的“缺陷或不足整改项及扫尾工作”,以及在缺陷责任期内新出现缺陷的修复或与业主达成其他解决方法后向业主申请的验收,获得批准后业主应颁发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FAC)。
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使用“最终验收”这样的词汇,而是在“缺陷责任”中提到在缺陷责任完成或在“移出有缺陷的工程”后业主应颁发“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以表示对工程的认可。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第11.9款【履约证书】规定:“直到业主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承包商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履约证书应由业主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复印件送DAAB),或在承包商提供:(a)所有承包商文件,如果适用,业主已经或被视为已经对第5.6款(b)段中规定的竣工记录发出了无异议通知;(b)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完成了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如果业主未能在该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应认为履约证书已经在本款要求的应颁发日期后28天的日期颁发。只有履约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接收。”
【合同实例1】
"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shall mean a certificate to be issued by the Buyer at the end of the Guarantee Period after the Works are completed in all respects.
“最终验收证书”是指买方在工程全面完成后的质保期结束时签发的证书。
【合同实例2】
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
The certificate to be provided to the Contractor by the Owner at the Final Accept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nal Acceptance" Clause.
Final Acceptance:
The Final Acceptance cannot occur if the Contractor has not:
Given all the updated and"As-Built" Drawings and Documents to the Owner;and completed adminis-trative filing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s completion report acceptance,according to the Laws,without any ob-jection of relevant construction authority.
最终验收证书:
业主在最终验收时根据“最终验收”条款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
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不能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没有:
向业主提交全部更新的“竣工”图和文件,并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工程建设竣工报告验收的行政备案,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对该报告未有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