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内生性动力
认罪认罚工作实现了长足进步,适用率达到了80%以上,这容易让我们产生错觉,就好像这一切都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实际上是行政杠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现在行政杠杆已经呈现出了边际递减效应,杠杆力度再大适用率也很难提高太多。
而且行政杠杆所付出的行政成本是非常高的,是无法长期为继的。此外,行政杠杆还有随着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的风险。
如果对行政杠杆过度依赖,一旦这个杠杆撤掉,就有可能使一个地区的认罪认罚工作效果发生断崖式下降。
从未来看,认罪认罚工作终究还是要体现它的自然状态。想让它自发、持续地往前走,就必须寻找到一些内生性动力。
让检察官不是因为行政命令、数据指标才做认罪认罚工作,而是发自内心地想做。
这就要从人性的角度考虑一些工作安排。
1.以减负对冲增加的工作负担
谁不承认认罪认罚是给检察官增加负担的,谁就是在脱离实际。
说认罪认罚能够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主要是从刑事诉讼流程全局来说的,这是通过检察官的多付出,为法官减负,为整个诉讼流程提高效率。
检察官因此增加的工作负荷,也必须要认真对待。
这个负荷主要体现在教育转化方面和量刑建议精确化方面。尤其是量刑建议,它绝不仅仅是算数问题,它是对案件证据事实更加精细化的审视,是指控犯罪的另一半工程。
我们原来主要是一种粗线条的指控模式,主要是定罪,然后就是法定的量刑情节,那个时候无法通过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定量的方式来评价案件有多难,对案件事实审查得有多细。
现在,认罪认罚给检察官增加了不小的负担,那就要通过减少一些其他负担的方式,让认罪认罚的工作不至于太烦琐。
最先实行的是1年以下的速裁案件不用撰写审查报告,3年以下的可以表格化,也可以不写审查报告,后来逐渐理解为速裁案件都可以不写审查报告。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可以不再撰写三纲一词。
后来,基于捕诉一体,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报告整合为一个审查报告模板,体现为捕诉两个环节得到了一体简化。
这种审查报告的简化是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权,如果不是认罪认罚的案件,那就要把报告写得非常详细。
简化成为对认罪认罚工作的一种奖励,从而可以对冲掉对这项工作的额外付出。
这样才能让认罪认罚工作显得没有那么累,检察官在做认罪认罚的时候才能减轻心理负担。
2.塑造认罪认罚的利益激励体系
以往检察机关的激励体系,主要是围绕诉讼监督展开的,有诉讼监督线索并有实质工作成效的,就是好的案件。
但是现在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即使案结事了,全部认罪认罚,不上诉,追赃挽损数额很大,被害人也很满意,也很难被评为优秀的案件,往往就是一个普通的案件。
只有我们知道这背后的付出。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案件,让几十上百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其工作量有多大,社会效果有多突出,我们完全可以想象。
这些付出,这些效果,应该有一个说法。
因为司法从业者很多时候追求的不是多么高的收入,而是这份职业带来的荣誉感。
因此,我们才创立了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专刊,开始的时候标准松一点,差不多的都能发,慢慢再提高标准。重要的是能够一直坚持下去,在不到一年多的时间就刊发了一百一十多期。
可以说,每一个投稿过认罪认罚典型案例的检察官,都会有一种自豪感,因为自己的办案经验可以供大家分享,可以让同事们看见。
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发表得多了,其自信心就会增加,也会传导出一个信号,那就是认罪认罚从一开始就要走精品化的路线。
发表得越多,点击率越高,就说明越为同事所认可。所谓荣誉,也可以体现为同行的认可。这种认可也可以转化为继续办理认罪认罚精品案件的动力,这时没有发表过典型案例的人就会着急了,也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有所追求,这种追求的目的之一就是自己办的案子也可以刊发为典型案例,得到同行的认可。
这就形成了先富带后富,比学赶帮的效应。
尤其是在此基础上,又正式举行认罪认罚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还设置现场汇报环节,让大家集中进行展示—展示更是典型的公开方式。通过汇报将一个案件的优势充分展示出来,也就是检察工作一种展示方式。
这些被评选出来的典型案例就可以成为一种示范,虽然不能说成是正式的指导案例,但其体现的认罪认罚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值得学习借鉴。
这种案例评选的方式可以产生两个方面的激励效果,一是入选案件的承办人会得到鼓励,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好,多出精品案;二是让没有入选案件的承办人,有一种压力和动力,自己也不甘人后,从而让办理认罪认罚精品案的人越来越多,产生一种扩散效应。
这样的人越来越多,办理认罪认罚精品案就越会成为认罪认罚工作的趋势。具体到检察官个人,也许是为了获得奖励和认可,就愿意在认罪认罚上多花一些时间和精力,慢慢就会成为习惯。
这些被荣誉激励起来的习惯,就会成为认罪认罚不断追求卓越的内生性动力。
有了内生性动力,认罪认罚工作就不再是一种负担,而是对案件更加精细化的审查方式,更加注重效果的工作方式。这样,认罪认罚工作也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推动力,从而实现一种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