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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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反思

为什么会有“挂名办案”

《关于“挂名办案”》一文,讨论了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但还不够。

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为什么会有“挂名办案”这个现象存在?为什么这个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什么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1.

这是由于“办案”这个事比以往更加受到关注所致。因为这是司法责任制的根基,人员分类管理也是根据这个分类的,入额就要办案,不想办案就不能入额。

分类管理也是为了体现司法官的精英化,突出司法的业务属性,从以前在任何一个岗位都可以成为检察官、法官,到现在只有在办案的岗位才能被赋予检察官、法官的资格。

这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司法属性的尊重。从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不再设置司法官,即使是主管这方面的院领导也入不了额。

入了额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也要像普通检察官、法官一样,从事实质的办案工作才能够入额。对案件的管理工作不能再简单地被定义为办案,否则与司法的实质属性不相吻合。

这个司法属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亲历性,就是要亲自提讯、阅卷、开庭、审理,这些才属于司法行为,除此之外的管理行为都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范畴,在本质上也很难与综合行政管理岗位的行政管理范畴完全区分开。如果入了额,又不办案,那这个额就完全成了待遇,这显然与司法责任制的初衷相互背离。

所以现在对领导办案的数据统计管理也很严格,不仅有办案数量的要求,也有办案类型的要求,就是害怕“挂名办案”的发生。

但是“挂名办案”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政事务太忙,比如一天到晚地开会。我认识的一位基层院的检察长,刚上任,忙得脚打后脑勺,都三个月没看书了。最近为了看书,每天要五点半起来。我们是想赋予或者突出司法机关管理者的司法属性,但是行政事务太多,让他们无暇兼顾。

二是不太熟悉司法工作。有些领导不是业务部门出身,对办案本身是打怵的。而办案的能力,比如阅卷审查、出庭公诉的能力也不是短期能够培养的,他们在实质参与的时候自然感觉力不从心。再加上由于司法公开化,很多庭审是要直播的,一旦发生意外就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这也是领导不太愿意办理复杂案件,在办案中办得不够深的原因。

这就涉及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选择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时候,对于他的司法办案能力到底赋予多大的权重。

也就是虽然基于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强调司法官要实际办案,但是在人才选择上是否也应相应比例地强调司法办案能力,从而确保其能够带头办理案件?

这就涉及了我们到底有多在意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和司法属性。

三是对司法责任制的恐惧。办案主要不是权力,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以前审批制的时候,只是负有领导责任。但是如果直接办案,就要承担直接的责任,这个分量明显是更重的。所以那些真正疑难复杂、有点诉讼风险的案件,自然责任风险也会增大,有些甚至有缠访、闹访的风险。按理说,领导应该主动担当作为,两高也是这样要求的,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办理复杂疑难案件。

有一些司法经验的领导都知道要绕开这些案件,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这些案件还是幕后指挥为宜,避免冲到台前。即使偶尔在台前,最好还是将自己设定在宣读起诉书等一些稳妥的环节为宜,如果再进一步还可以宣读公诉意见书。对于法庭讯问,二次答辩等可能发生意外的环节,尽量避免参与。

一方面,参与这些环节要对案件有很多实质的了解和把握;另一方面,这里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还具有不可控性。辩护人并不会因为领导带头出庭而放你一马,有些辩护人甚至会故意给你难堪,所以明智的选择,自然就是不要冒风险。

这个保险的选择就成了不要过多地、实质地介入案件办理,这就成了“挂名办案”。

这个“挂名办案”是我们所怨恨的吗?

是,我们怨恨的是它的名不副实。

同时,它也是领导所怨恨的,他们怨恨的是为什么要多此一举。

领导就是领导,为什么一定要办案?

因为办案是司法官工作的实质。但是我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关心司法官工作的实质?这是我们需要自问的。

“挂名办案”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司法行政化的产物。

2.

当然,更加普遍的还是员额挂名办案的现象。

虽然我们同样都反对“挂名办案”,但更多人反对的是员额“挂名办案”,很多人一提到这个事都是非常愤慨的,很难冷静。

通过与同行的交流,我感到这个问题比我想象得还严重、还普遍。

我也在反思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

如果是领导“挂名办案”,还会有忙于行政事务的理由,那员额办案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还要躲呢?如果办不了案子,还入额干什么呢?这不是尸位素餐吗?如果这些人真是办不了案子,又是谁让他们入的额呢,标准是怎么把握的?

我知道不爱干活的承办人总是存在的,我以前就接触过,他们里面也有有水平的,只是进入了职业疲劳期,不愿意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这样徒弟就忙一点。但他们真的会指点,而徒弟经过他的指点和比较多的实践锻炼之后,还真是进步得快,这在当时还被称为“会带徒弟”。也就是有些人虽然不爱办案,但并不等于他不能办案,不擅长办案。

也有一些一生都勤勤恳恳的老黄牛式的司法官,他们始终坚持亲历性,也会手把手带徒弟,但是由于在关键环节上没有那么放手,所以徒弟的依赖性也比较强,关键问题老是要问师父。有时勤快妈养一个懒孩子的情况仍然是存在的。

只是这些都不是读者反应最激烈的类型。

他们强烈反对的,是那种完全没有能力,没有经验,但还是占着员额身份,啥活不干,坐享其成的司法官。这些司法官中有的脾气好一些,但是什么也教不了徒弟。有些几乎就没有怎么干过业务,有入额这件事之后才来的业务部门。对于这样的员额,那助理就相当于完全自己办案,员额帮不上忙。但是员额的待遇比自己高,又不用干活,这种坐享其成的状态,是助理们最看不惯的。

况且,有些优秀的助理原来是可以名正言顺地独立办案的,现在由于种种原因被挤下来入不了额,还要搭配一个没用的员额,其中的委屈可想而知。

更让人委屈的是,还有些员额不仅能力不行,品性还有问题,对助理颐指气使,或者瞎指挥。这就让助理不仅没有成长,而且还得不到尊重,简直就是一种煎熬。

更令人失望的是,入额的通道越来越窄,有些很优秀的助理,眼看自己符合条件,但就是入不了额。入额很多时候还是要看资历,不能完全按能力和成绩排序,一次一次地入不了额,确实让人很失望。

更令人绝望的是,从基层院遴选到省市级司法机关的助理,由于没有本院的助检员、助审员身份,连在本院入额的资格都没有。

这些助理面对“挂名办案”的员额,自然有着切齿的义愤,这个愤怒是有理由的。对这种“挂名办案”现象,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和禁止。

我想问的是,为什么会这样?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些咬牙切齿的助理以后会不会也成为自己原来反对的对象,到时候也跟着“挂名办案”?这些问题的背后是什么?

这里面有一个待遇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也就是员额主要不再是一个办案的岗位,而是一种更好的待遇,或者说解决待遇的通道。

事实上,员额本来就是基于办案的岗位,才享有相应的待遇。但是现在有些人的理解反过来了。

他们看到的是员额可以拿到更高的工资,可以更顺利地自然晋升,从长期来看,待遇更高,更有保障。

而且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员额成为最受关注的对象,成为待遇最好的一群人。

只是员额们未必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不得不承认,还有行政岗位提拔快、进步快的问题。

但是在大多数人眼里,员额就是既得利益阶层,是获得司法待遇的稳定通道,而且几乎是唯一的通道。

因为不入额是肯定拿不到司法官津贴的,待遇是肯定提高不上来的,这个待遇在很多地方的差别还比较大,这是实实在在的利益。

所以有些人来到员额这个岗位上,首先考虑的就是待遇,而不是办案。这个时候入额就成了一个香饽饽,由于分类管理具有根本性,这个利益就具有了战略性和根本性,想进来的人就会变多。

他们考虑的不是自己适合不适合,而是能不能拿得到利益,能不能以员额的身份退休,是以几级司法官的身份退休。虽然退休工资有些还未与这些身份挂钩,但是他们看得比较长远,先入了再说。

所以入额的时候竞争就变得异常激烈,有些人虽然没有办案优势,但是有资历优势和综合优势,在更多地考虑利益平衡和队伍稳定的领导看来,这些优势的分量可能更重,他们会认为年轻人再等两年也没事。

3.

这种现象在主诉制的时代并不明显。

彼时,司法责任制没有正式成型,还主要是在公诉部门开展,而且主要解决的是办案授权问题,当时待遇还跟不上来,即使曾经一度根据办案量设置了一些补贴,但这些补贴都具有临时性,没有形成正式的职级待遇。

所以那时主诉还主要是个办案岗,也就是一个干活的,虽然也增加了一些提拔进步的概率,但是其他业务部门以及行政岗位的人也不羡慕。因为他们有自己的上升通道,不需要这么累也可以获得提拔进步,那为什么还要自找苦吃?

所以,虽然那个时候主诉制也向其他部门开放,但是来的人并不是那么踊跃,而且即使来了的人,也还是想在公诉部门锻炼,是想干活的人。

没有多少人当了主诉之后还不干活,还搞挂名办案的。因为那样一是不能服众,二是耽误领导的事,三是没有待遇。那你来混什么呢?

主诉本身就具有临时性,即使具有主诉的资格,也不一定有主诉的权力,如果实在干不了,就不让你干了,操作起来很灵活。

最重要的是,这个岗位没有任何待遇可言。这个岗位只对一种人有用,就是你办案子办得好,可以得到领导的重用。但是“挂名办案”不可能叫“办得好”,自然也不会被提拔重用。那在这里混还有啥意义?

员额制就不同了,因为它是一种正式的身份,它有成熟的职级管理机制,有稳定的优厚待遇,它跟主诉制相比更加真实。

员额制与主诉制不同的是,前者是自然晋升,就是不犯错就可以获得提升,即使选升更高级别的司法官,也主要不是看业绩,而是看资历和领导岗位。这是一种资历主义的晋升通道,而后者的进步更多是靠业绩和竞争,是实力主义。

“挂名”无法带来业绩和能力的提升,自然也就没有太多的意义。虽然那个时候主诉也有批案子的问题,但是同时也要办理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才能真正崭露头角。

本来更应该体现司法亲历性的员额制,由于提供了更为稳定的待遇和晋升预期,使它失去了应有的“狼性”。因为不需要通过办案获得晋升机会,办案就逐渐沦为一种负担,而不是动力和责任。

主诉是没有级别的,从主诉提到副处长这个层级,一般主要还是看办案。进一步提升就复杂了,但是办案在主诉制的运转中一直是一个核心要素。

虽然目前司法官也设置了比较复杂的考核机制,但是它缺少了最重要的机制,那就是竞争。它设置了超级稳定的保障机制,为司法官提供了稳定的物质保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离职率,但是这种超稳定性,也必然会促生一些职业惰性。

也就是“挂名”是可以混得下去的。尤其是在那些办案的性质本身就很模糊的地方。

事实上,即使有退出机制,也未必能将这些人淘汰出去,反倒有可能将一些业务性很强,但是性格也很强的人淘汰出去,因为会“混”的人自然情商很高。

任何淘汰标准都必然有一个模糊性,情商高的人就更容易把握这个模糊性。

既然这些“挂名办案”的人能够进来,就说明准入机制就不完全是以业务能力为中心的,设计退出机制的人与设计准入机制的人是同一拨人,那又怎么能确保它是以业务为中心?

即使表面的规则是办案能力的标准,但是操作起来又是另一回事,这个道理与入额标准的把握是一样的。

如果真的看中业务,看中办案能力,真的要避免“挂名办案”,那就不应该让这些人入额,而应该让那些更有能力、更有责任心的人入额。而我们又是怎么选择的呢?

这些人其实一直都在,只不过主诉制的时代还是小打小闹,没有正式成为制度,没有可靠的待遇保障,他们没有看在眼里,没有出来与干活的人竞争。

也不是完全没有竞争,只是当时利益诱惑还不够大。但这种竞争是一种综合实力的竞争,并不仅仅是办案能力的竞争。

既然不是靠办案能力进来的,也不会通过办案能力继续比拼,因为他们知道办案能力并不是晋升通道的真实规则。

如果真实规则并不是倒向“办案”的,那“办案”必然也就不会那么受到重视,通过“挂”可以维持生活,通过“挂”还能获得进步,那何“挂”不为?

当真正的办案人成为“司法愚公”,那我们就离逆向淘汰不远了。

如果我们容忍了逆向淘汰,也就离被时代淘汰不远了。

因为自然选择不会“挂名”,它是“实名”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