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行政垄断原理与实务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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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二

当前中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外,还有一部分是非竞争性的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如一些由事业单位转变而来的企业以及承担着行业管理或资本控股的大企业集团的垄断;还有横向的地区封锁或地方保护主义。另外,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产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邮政等,在引入竞争后,依然以自然垄断为理由,以政府原有法律、政策为护身符,在主管政府部门的保护和参与下,仍存在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它们也属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所指的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出现的一些特有现象。与经济垄断不同的是,行政性垄断有其自身的特性。

就主体而言,行政性垄断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就手段而言,行政性垄断是对行政权力的运用。就行为方式而言,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来划分自己的势力圈,将民间资本强制排除在外,拒绝建立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实施上述垄断行为的形式往往是通过制定规章、命令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危害性和破坏力也往往大于经济垄断。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当属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当下,只有经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稿第42条第2款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加上第九条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意见稿为预防和规制行政性垄断带来了新的方法。

林文律师不仅是一名职业律师,同时也是上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由其和黄村夫律师撰写的《中国反行政垄断原理与实务指要》以理论结合实务的方式,全面、细致地对行政性垄断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兼具深度和广度。相信行政机关人员、律师和有关反垄断法学者读后都会有新的思考。

特此推荐。

文学国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12月24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