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行政垄断原理与实务指要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行政垄断行为

一、行政垄断的损害后果

行政垄断作为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具有如下损害后果。

1.导致社会福利减少。社会福利减少是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后果。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仅2010年,我国由行政性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至少’有18965亿元”。(52)研究表明,行政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值占当年GDP的3%~5%。山东大学于良春教授披露,这个数字是他的研究团队经过大量调研,在测算了十几万个数据的基础上得出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67.67万亿元。它的3%~5%,折合成人民币应该是2万亿至3.35万亿元。“如果在消除行政垄断方面有所作为,我们释放出来的经济增长的空间是很大的。”于良春说。(53)行政垄断使消费者福利向垄断者转移,造成社会总体福利的减少。相较于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更为严重。

2.阻碍改革目标的实现。行政垄断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与政府权力长期得不到有效制约、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新常态下,行政垄断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更多关注,因为它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目标相背离,是阻碍这一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障碍。

3.限制自由竞争。市场需要公平、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来保证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生存环境。然而,行政垄断却严重扰乱了这种公平、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自我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即使行政权力的干预是出于良好的愿望,结果也往往适得其反。影响资源合理配置的行政垄断的出现,使市场的调节机制无法有效发挥甚至失灵,合理配置资源路径不畅通,资源就不能正常而合理地被分配到各生产部门和经营者手中,社会经济效益的帕累托最优得不到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阻碍。导致权力寻租行政垄断,导致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相结合,利益驱动很容易使公权力私人化,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政府形象。此外,垄断企业为了维持其垄断利润,势必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向消费者转嫁成本,掠夺消费者的剩余价值,导致消费者福利受损。其他的竞争者处于弱势,无法进行公平竞争,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无选择权的产品与服务。行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的竞争精神相悖,使得商品服务等市场交易领域遭到限制甚至排除竞争,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性的恶劣影响。

4.加剧了产能过剩。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部分行业项目提供包括土地、财税、电价等在内的优惠政策,使其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并吸引资源大量投入,成为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虽然各地在进行地方保护、限制外地产品的同时,是希望本地的企业能开辟更为广阔的市场,但如果本地企业在外地也受到了同样待遇,则一定会认为这种行为十分恶劣,破坏了统一市场。我国各地产业趋同、低水平延伸等问题为什么能长期存在?这主要也与行政垄断密切相关。从国家利益出发,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经济健康发展一定不可持续。

5.分割市场的行为抑制创新。行政机关实施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行为,使特定企业获得了不合理的竞争优势甚至排他性权利。这种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使企业普遍具有“皇帝女儿不愁嫁”的落后观念,失去了继续改革创新的动力。行政垄断本身压抑了技术创新的动力。一方面,行政垄断庇护之下的企业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保护,其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它们既没有来自行业内部的显性竞争,也没有来自行业外部的隐性竞争,因而也就没有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

6.导致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动力不足。分割市场、地方保护的行为导致各地发展同质化,经济效益低下,制约了结构升级,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最终也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当前经济下行的重要因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我国已经讲了许多年,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有成效但不明显。这是什么原因?各地为了发展,对当地企业实施保护,使劣质产品在保护下也能实现一定的利润。例如许多项目上马时没有考虑周边市场的情况,上马后由于周边也上马了同类项目,结果就会导致开工不足,能力过剩。

7.损害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的补贴、税收优惠、指定交易等行为,使某些特定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不用通过改革创新就能获得垄断利益,市场机制失灵,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动力不足,最终损害经济长远发展。

8.阻碍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要表现形态就是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政府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实行区域封锁和分割市场,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流通,使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也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

9.侵害经营者自主权和消费者权益。行政垄断行为“庇护”之外的经营者,没有获得本应被公平对待的资格,在某些区域或者行业的经营受到限制,处于劣势竞争地位,消费者福利也因市场整体竞争环境的破坏而受到损害。特别是强制交易或指定交易行为,更直接侵害了经营者自主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10.容易滋生腐败。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和市场的结合,市场主体为获取垄断利益,需要借助公权的力量,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市场主体为了得到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拉拢权力,这其中就会滋生腐败,既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政府公信力。(54)

11.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行政垄断导致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其危害性之大、影响之深要远远大于官员的个人腐败,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性腐败。(55)由于行政垄断的行业大多是与公众福利关系密切的相关行业,这些行业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所以当这些行业出现行政垄断时,必然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二、行政垄断与公用事业的垄断关系

国家发改委密集公布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56件,这些案件是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2017年办结的,案涉29省。供水、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是高发区域。在这些公布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案件占70%以上,政企不分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全国各城市几乎都设有公用事业局或相类似的政府机构,既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又由其所属的企业垄断经营公用事业的各项活动。城市公用事业局与其所属的公用事业运营企业之间的政企不分,使得企业既缺乏自主权又缺少竞争力。(56)

这些被披露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既有市县政府,也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金融、商务、质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公安、国土、发改价格、水务、安监、旅游、国资、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甚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卫生计生部门、能源监管部门也涉足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行业与行政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规定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可以得到豁免;同时,法律又规定了该类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57)众所周知,自然垄断行业大多属于上述豁免范围,而且普遍政企不分。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并不奏效。不仅因为监管者与经营者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还因为市场化的改革使得它们比私人企业具有更强烈的垄断趋势。这里的行政性垄断和市场垄断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当垄断行为发生时,是实施豁免还是作为行政性垄断处理?是由监管部门处理还是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处理?如果是共同管辖,又以哪个为主?这些在未来法律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58)

三、反行政垄断与改革

(一)反行政垄断是改革目标

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垄断工作是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政府向事中、事后监管定位转型的必然要求。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变革,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需要加强反垄断工作;我国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监管,需要加强反垄断工作;经济全球化发展,提升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推进完善国际竞争规则,需要加强反垄断工作;我国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频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加强反垄断工作。(59)

当前,行政垄断的行为非常普遍,我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尚未彻底消除。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运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直接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干预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从反垄断执法和有关调研的情况来看,有的通过设法保护、区域封锁;有的通过指定交易、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等方式,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有的违法给予财税、土地、价格等优惠或者补贴,扶持特定行业或者企业发展,使市场主体之间无法公平竞争。这些政策措施虽然从短期和局部来看,会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从长期和整体来看,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

只有加大反行政垄断执法力度,才能直接纠正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开展反行政垄断执法,还可以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竞争意识和法治思维,在处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关系时做到准确定位。反垄断执法机关大力查处行政垄断案件,可以有效回应关于《反垄断法》是“花瓶”的质疑,提高反垄断执法权威,增强全民竞争意识,弘扬竞争文化,进而推进竞争政策的全面实施。

2017年以来,包括国家部委和地方,对行政垄断的直接或间接遏止和清理工作都在不断发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重要作用,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向社会各界倡导竞争文化。

如2016年执法机关对“12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进行反行政垄断执法,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两部省政府令、两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经过反行政垄断执法后,全国供配电安装市场的平均价格,在“新居配”政策出台前为74.69元/平方米,政策实施期间为109.54元/平方米,清理整顿后为82.35元/平方米,二者比较可见,“新居配”政策出台导致全国平均价格上涨34.85元/平方米,清理整顿后价格回落27.19元/平方米。“新居配“政策出台后,几乎所有省份的供电设施安装费都出现了上涨,反映出这一政策通过限制和排除竞争,使房地产企业承担了不合理的高价。在清理整顿后,几乎所有省份的供配电设施安装费用都出现一定回落,反映出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相关政策的清理整顿使市场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在竞争机制合理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下,安装企业的报价向合理水平回归,总体看来,清理整顿“新居配”政策恢复了竞争机制的作用,激发了市场活力,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成本。(60)

(二)执法是最好的普法

治理垄断无非有两种路径:第一,通过反垄断行政执法纠正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目前执法对象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由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达到纠正经营者垄断行为的目的。从目前已有案例来看,反垄断规制的两种路径的案例的比例相当,但行政垄断的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较司法差。治理行政垄断的路径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反行政垄断执法;另一种是反行政垄断司法诉讼;第三种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和提升,完善第三方评估。加强反行政垄断的查处力度,对关系民生领域的行政垄断典型案件,要重点查处一批,引起全民重视,达到行政机关不敢犯,从这个角度来讲,执法是最好的普法。

第一,对行政垄断的查处,可以直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仅赋予执法机关建议的权力,对规范相关行为作用有限。但我们也要看到,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调查,认定相关行为违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会给涉案主体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没有行政机关敢冒违法行政的风险。因此,只要我们用好有关法律规定,就能达到纠正行为违法的目的。从目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案件看,被调查的行政机关都对违法行为予以了纠正,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是查处行政垄断案件的直接效果。(61)

第二,查处行政垄断案件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机关的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执法是最好的普法,这点不仅对经营者适用,对行政机关也同样有效。从我们调查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行政机关并不是故意违法,有的机关对《反垄断法》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它只是规范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部法律。这直接导致在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不尊重甚至漠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从而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行政垄断案件,实际上可以起到竞争倡导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转变传统管理理念,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为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有利条件。(62)

第三,查处行政垄断案件可以有效增强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万事开头难,对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也是如此。在我们查处行政垄断案件之初,由于长期管理模式下人们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习以为常,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不被理解、遭受质疑甚至被认为偏执的情况,这都很正常。但是,只要持续坚持下去,使查处行政垄断案件的工作成为常态,就可以逐步树立我们的执法权威,对执法的理解就会增多,质疑声也会随之消失。这一点在我们的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63)


(1) 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执法10年:成就与挑战》,载《政法论丛》,2018(5)。

(2) See 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 Inc., 405 U. S. 596, 610(1972).

(3) 王先林:《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与中国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载《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5年卷。

(4) 王俊豪、王建明:《中国垄断性产业的行政垄断及其管制政策》,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12)。

(5) 薛克鹏:《行政垄断的非垄断性及其规制》,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6) 杜潇潇:《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再审视》,载《法制与社会》,2017(4)。

(7) 史文清、刘晓海:《试论健全竞争领域的经济法制》,载《法学》,1985(5)。

(8) 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4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9) 魏云、李高楼:《建立开放型金融体制初探》,载《经济问题》,1985(3)。

(10) 刘继峰:《竞争法》,349~351页,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11) 尚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26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2) 王晓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194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13) 杨兰品:《中国行政垄断问题研究》,43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14) 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5) 参见商务部条法司编:《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34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6) 参见曲创等:《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垄断平移与政企合谋》,载《经济学动态》,2010(12)。

(17) 《反垄断法》第8条、第32~37条。参见张占江:《弥补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局限的制度方案——基于反垄断经济分析范式的修正》,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1)。

(18) 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9) 魏剑:《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载《中外法学》,1989(3)。

(20) 代表性文献包括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5);王晓晔:《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载《法学研究》,1998(4);胡光志、王波:《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4(4);徐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载《中国法学》,2004(6);王晓晔:《行政垄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4);黄勇、邓志松:《论规制行政垄断的我国〈反垄断法〉特色——兼论行政垄断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根源》,载《法学杂志》,2010(7)。学术界对界定“行政垄断”的争议,主要体现为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等概念的区分,具体而言即是否存在合法或有效的行政垄断,以及行政垄断应当如何规制。参见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22~3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对于第一个问题,应看到讨论行政垄断的问题背景,乃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严重不符的行政垄断越来越刺眼,用法律对其予以规制成为社会共识。所以如果依靠行政权力塑造的排他性竞争确实符合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那应该归之为自然垄断或国家垄断的范畴,“行政垄断”已经约定俗成地被定位于“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再引起混淆。对于第二个问题,有人认为既然行政垄断是中国特色,就应制定特别法进行特别规制;有人则认为不管行政垄断是不是中国特色它都是垄断,反垄断法应当对所有垄断一体规制,所以应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最终采取了第二种观点,一体规制避免了“立法偏颇”无疑是进步,但倘若对行政垄断的特殊性视而不见,则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参见冯辉:《论反垄断法与产业法在规制行政垄断中的功能组合——以烟草专卖行业为例》,载《社会科学》,2011(9)。

(21) 严花根:《行政垄断的实证分析——兼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载《辽宁经济》,2018(6)。

(22) 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514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3) 孙晋、李胜利:《竞争法原论》,15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4) 钟真真:《〈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意义与局限性》,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7)。

(25) 安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14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6) 陈林:《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法与行政性垄断》,载《学术研究》,2019(1)。

(27) 第42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8) http://news.youth.cn/sz/201811/t20181106_11775520.htm,访问时间:2020年2月13日。

(29) 《人民日报》,2018年4月25日,第2版。

(30) 赵鑫、周国和:《反垄断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载《深圳特区报》,2019年9月24日,第8版。

(31) 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1)。

(32) 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5)。

(33) 王宏刚:《由两起行政垄断案例引发的一些思考》,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S1)。

(34) 参见王文君、许光耀:《行政垄断中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对〈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解读》,载《中国物价》,2016(1)。

(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典型案例及中国垄断执法调查》,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6) 林文、甘蜜:《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报告(2008—2015)》,载《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6。

(37) 吴振国、吴鸣鸣:《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载《中国法律》,2013(4)。

(38) 《发改委首度公布行政垄断案件,高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载《新京报》,2014年9月13日,第8版。

(39) 种卿:《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法实施后共查处6起行政垄断案件》,载中国新闻网,2015年11月5日,第4版。

(40) 林文、甘蜜:《2016年度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报告》,载《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第3卷)》,2017。

(41) 2018年4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陆万里在武汉大学承办的“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发言总结说,自2008年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41起。

(42) http://www.chinadevelopment.com.cn/fgw/2018/02/1233910.s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29日。

(43) http://www.ccn.com.cn/html/news/xiaofeiyaowen/2018/1227/432255.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29日。

(44)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7601/39282/,访问时间:2020年2月29日。

(45) https://www.sohu.com/a/337632965_100191067,访问时间:2020年3月12日。

(46) 吴振国:《致力公平竞争服务改革发展——2019年反垄断工作综述》,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161689,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47) 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7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8) 行政规定在广义上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性规定,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还包括政府的经济政策与会议纪要等。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下,这些政府文件往往与行政规定一样具有效力。徐士英:《竞争政策视野下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路径新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4)。

(49) 这里所说的“私利”不仅仅指个人私利,而更多的是指相对于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包括不顾全局的地域利益和部门利益。徐士英:《竞争政策视野下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路径新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4)。

(50) Eleanor M. Fox, An Anti-Monopoly Law for China—Scaling the Walls of Protectionist Administrative Restraints, Peking L. Rev. July 11, 2006.

(51) 徐士英:《竞争政策视野下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路径新探贯彻落实》,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S1)。

(52) 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盛洪、赵农:《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及破除》中国会议(会议论文),2013年。

(53) 万学忠:《行政垄断每年致损两到三万亿元》,《法制日报》,2016年7月5日,第4版。

(54) 江苏省物价局反价格垄断分局:《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政策考量》,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S1)。

(55) 李国本:《中国经济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研究》,151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56) 万静:《发改委密集公布反行政垄断案例 案涉29省 公用事业领域是高发区》,载《法制日报》,2018年2月7日,第8版。

(57)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58) 徐士英:《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的防火墙——〈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制》,载《法治研究》,2008(5)。

(59) 倪泰:《专访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细化措施落实竞争政策 突出重点加强反垄断执法》,载《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5月22日,第2版。

(60) 刘泉红、刘翔峰、刘志成、王丹:《坚决对行政性垄断说“不”——清理整顿“新居配”政策执法效果评估》,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6)。

(61) 张汉东:《进一步加强反行政垄断执法 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反行政垄断培训班上的讲话》,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12)。

(62) 张汉东:《进一步加强反行政垄断执法 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反行政垄断培训班上的讲话》,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12)。

(63) 张汉东:《进一步加强反行政垄断执法 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反行政垄断培训班上的讲话》,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