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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当股东占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享有哪些权利
当拥有50%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股份时,此股东会掌握相对控制权,但不是绝对控制权,拥有多数事项一票通过的权力。
1.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持股超过50%就拥有一票通过的权利!
2.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这意味着只要持股超过50%就拥有发起创立大会的权力,通过创立大会可以行使更多特权,而创立大会对以下七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也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 通过公司章程;
● 选举董事会成员;
● 选举监事会成员;
●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