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不同方式的录用通知发放及效力
对于经考核合格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往往会发放录用通知,告知应聘者录用决定及后续事宜。录用通知根据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对用人单位构成相应约束。常见的分为要约邀请和要约两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1 要约邀请
为了保留进一步评估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建议用人单位采用要约邀请方式发放录用通知。
要约邀请方式的录用通知,一般具有几个特点:仅表达聘用意向;未对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如工作地点、职位、工资待遇等进行明确;有进一步商谈的意思表示。如:
尊敬的王先生,我公司对您的综合条件及面试表现感到满意,诚挚地邀请您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到我公司进一步商谈聘用事宜。
劳动者在接到以要约邀请方式发放的录用通知后,不要盲目辞去现有工作,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1.6.2 要约
对于用人单位急需的劳动者或者稀缺人才,建议用人单位采用要约方式发放录用通知,以尽快确定劳动关系。
要约方式的录用通知,一般具有几个特点:该要约的发起人与接收人明确;希望聘用的表达明确;对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如工作地点、职位、工资待遇等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明确。如:
尊敬的王先生,我公司对您的综合条件及面试表现感到满意,诚挚邀请您加入我公司。我公司将聘用您为运营专员,工作地点在长沙,月薪为人民币6 000元,五险一金,同时享有公司福利。请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到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未在该时间、地点到达,本录用通知即失效。
用人单位采用要约方式发放录用通知,一经劳动者承诺,即需签订劳动合同。为保留一定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写明不予录用的情形,或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予以撤回。
录用通知不等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不签订或延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作出承诺后,用人单位又擅自拒绝劳动者入职的,应当对造成的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规避可能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体检合格后再发放录用通知。
案例7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作出承诺后又拒绝签约,应当赔偿
朱某发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在网上进行报名,之后朱某通过了笔试、面试并参加了招聘体检,2019年3月20日该公司向朱某发送了签订就业协议通知的短信。短信内容为:
“朱某您好,感谢参与我公司的招聘活动,公司定于2019年3月22日14:30签订就业协议。如能准时参加,请于今天下午18:00前回复‘是’,否则请回复‘否’。另附应携带的资料、签订地点、联系电话。”
朱某与该公司沟通后,与原本已签订就业三方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交付1万元违约金。2019年4月10日该公司再次向朱某发送了签订就业协议通知的短信,朱某按照约定到公司签约时,该公司以朱某不符合学历招聘条件,即朱某提供的学历证明均显示系郑州大学毕业,而实际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该学院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与郑州大学属于两所不同的高校为由拒绝签约。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支付第三方单位违约金、应聘面试培训费、一年工资损失、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要求该公司在省级以上官方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
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朱某1万元,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朱某在参与该公司招聘过程中提供的应聘材料均真实,公司未尽到审慎义务,在向朱某发出签订就业协议要约且要求对方作出肯定的承诺后,又以其未提供真实学历为由拒绝签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朱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