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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游戏玩家是消费者吗?

网络游戏商的虚假宣传

“恭喜您顺利通过最终考核,欢迎加入我们……”叶昀打开邮箱,惊喜地发现自己收到了梦寐以求的入职通知——拳力游戏公司的企划。拳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电子游戏开发商和发行商,除了设计和开发网络游戏之外,也注重举办相应的电子竞技赛事。“网瘾少年”叶昀学的是传媒专业,在大学时曾参加过这一公司举办的高校友谊赛,获得了不错的名次;而参赛过程中,主办方营造的良好的氛围也十分吸引他。对于电子游戏“十年如一日”的热爱也让他萌生了去游戏公司就职的想法。

“太棒了,我被拳力公司录用了!终于有机会亲临国际赛事现场,去和我的偶像LA近距离接触!”叶昀忍不住跳起来。室友们听闻喜讯围过来,兴奋地和他拥抱、击掌。话说叶昀做东请客之后,大家还觉得不够尽兴,丝毫没有半点睡意,就决定再一起“开黑”打游戏。《英雄传奇》是他们最近一直玩的多人竞技类网络游戏。这款游戏设计了数百个英雄,并配套排位系统,叶昀最光辉的时候曾登顶全服前10高手榜,一时风头无二。

“正好让我试试上次买的‘王者之剑’,这可花了我5000奥兰币”。叶昀打开道具箱,准备配备相应装备,却发现“王者之剑”的属性说明和之前购买时并不一致,伤害程度远远降低,并需要配合其他触发情境使用,难免显得有些“鸡肋”。更让他恼火的是,之前购买的“斗篷”不知道为什么变成了另外一副样子,黑不溜秋的连带着他的“英雄”的帅气程度都打了折扣。

……

在故事开始之前,让我们先通过互联网2.0时代的多棱镜了解这样一个与众不同的时代。思考一下:作为无形智力成果的网络游戏,其所提供的人物形象、游戏道具并无实物形态,其在销售、归属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叶昀所购买的游戏道具和宣传时所说的不同,所拥有的道具和人物形象发生变化,这些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

情景说法

这涉及网络游戏中玩家和厂商的关系、游戏道具的属性问题。

随着科技的革新,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互联网时代开始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也不断改变了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日益吸引和培养了越来越多的游戏爱好者。游戏玩家日益庞大的同时,“氪金消费”也愈发普遍,游戏充值、道具购买等都成为其日常操作。但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应该如何定位游戏玩家和游戏厂商之间的关系?游戏厂商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循何种原则?而网络游戏本身作为无形智力成果,其所面向玩家提供的人物形象、游戏道具,并无具体的实物形态,只是一堆数据,其所有权归属等方面是否应与一般物品有区别?

对此,立足于法律视角,不难发现:网络游戏厂商和玩家之间仍然是一种消费关系,虽然这种关系的联结点是无形的服务和商品,但玩家仍然属于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了相关游戏产品,与游戏厂商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其所购买的道具和打造的人物形象应当归玩家所有,它们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是民法上确认保护的财产。

因此,游戏厂商也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护玩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2020年3月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诚实守信经营,拒绝虚假宣传;第二,尊重消费者权益,提升保护意识和水平;第三,加强自律自查,删除不公平规定;第四,重视消费者诉求,妥善解决消费纠纷。

在具体要求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游戏厂商所提供的游戏产品实际情况和宣传方式中直观展现不一致的,将侵犯玩家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已经购买和拥有的人物形象和道具等产品,消费者拥有财产权。占据优势地位的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可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升级、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其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

本故事中,叶昀所购买的游戏道具在功效上大打折扣,属于网络游戏经营者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形;未经其同意,其所拥有的道具和人物形象发生变化,则属于网络游戏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擅自变更产品的实际功能的情形,这些行为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叶昀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