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论关系
关系(relation)这个名词通常用于两个差别得很大的意义。一个意义是指把两个观念在想象中联系起来,并按照前述方式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的那种性质而言;另一个意义是指我们在比较两个观念时所依据的那种特殊情况,即使是这两个观念只是任意在想象中结合着的。在普通语言中,前一种意义永远是我们使用关系这个名词时所指的意义;只有在哲学中,我们才把这个名词的意义加以扩充,用来指没有联系原则的任何特殊的比较题材。例如,哲学家承认距离是一种真正关系,因为我们是借比较各个对象而得到一个距离观念的:但是照通常的说法,我们却说,没有东西比这一类事物彼此距离更远的了,没有东西比它们之间更少关系的了,就像距离和关系是不相容似的。
使各种对象能够互相比较、并且产生出哲学上的关系观念来的那些性质,如果一一加以列举,也许会被认为是一种无休止的工作。但我们如果仔细地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不难被归纳在七个总目之下,这七种关系可认为是一切哲学关系的根源。
(1) 第一就是类似关系(resemblance):任何哲学关系离开了这种关系就都不能存在,因为任何对象如果没有几分类似,就不能被人比较。但是,类似关系虽然是一切哲学关系所必需的,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关系总是产生观念的联系或联结。当一种性质变得非常普通,成为许多个体所共有的时,这种性质就不会直接使心灵注意任何一个个体,而是由于这种性质提供了一个太大的选择范围,因此就使想象无法固定在任何单一的对象上。
(2) 同一关系(identity)可以看作是第二种的关系。我在这里所指的是在最严格意义下应用于恒常和不变的对象上的那种同一关系;我暂时不考察人格同一性的本性和基础,留待以后再行讨论。在一切关系中,同一关系最为普遍,它是一切具有持续存在时间的存在物所共有的。
(3) 同一关系之后,最普遍和最概括的关系就是空间和时间关系,这种关系是无数比较的源泉,例如远、近,上、下,前、后等等。
(4) 凡可以度量或计数的一切对象,都可以在数量(quantity)或数目(number)上加以比较;这又是关系的另一个丰富的源泉。
(5) 当任何两个对象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时,两者各自所具有的这种性质的差别程度就构成了第五种的关系。例如两个都是重的对象,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或许是较重一些,或许是较轻一些。同一种类的两片颜色,它们的色调也许不同,在那一方面就可以比较。
(6) 相反(contrariety)关系,初看起来,可以认为是上述“没有某种类似程度便不能有任何关系存在”的那条规则的一个例外。不过我们可以注意,设有两个观念本身是相反的,除了存在和不存在这两个观念,而这两个观念显然也是类似的,因为两者都涵摄那个对象的观念,虽然后一个“不存在”观念把那个对象排除于它所不存在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之外。
(7) 所有其他的对象,例如火和水,热和冷等,只是根据经验和它们的种种原因或结果的相反、而被人们发现为相反的,这种因果关系是第七种的哲学关系,也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中所涵摄的类似关系,将在以后加以说明。
人们自然会期望,我该把差异(difference)加在其他关系之后。不过我认为差异是关系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或积极的东西。差异分为两种,即与“同一”相反的差异或与“类似”相反的差异。前者可称为数目上的差异;后者可称为种类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