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身股和银股
(一)身股
1.身股的由来。我国晋商的身股制度,又称顶身股制度,是晋商票号中一种特有的组织管理及利润分红制度。产生的确切年代已不可考,但在明末清初已经广为流行,从现有的史料看,晋商的身股制度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渐消失,至少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历史。
身股制度在晋商的商业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掌柜等经营者具有极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同时也使财东获得极高的收益。史料记载,晋商票号中的利润分配一般由三种“股份”参与,即银股、身股和财神股。其中,身股指的是票号中的掌柜(经理)和资历深又有功劳的伙友的报酬,也以“股”的形式分配。拥有身股者并没有真正出资,但在利润分配上却同银股享有一样的权利。有些票号,经理或其他职员去世后,每逢账期,已故的经理或有功人员依然会按照生前所拥有的身股参加1~3个账期的分红,因此身股又被称为“故股”或“协账”。
身股的分配依伙友的资历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总号掌柜一般为1股,与财东立合约时,写入合约内。其他伙友(职员)的身股则不在合同中列明,而是随着票号的经营发展逐渐分配给伙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身股的数量会渐次增多,甚至最终会多于银股。
2.身股制的发展历程。身股制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因时因势变化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短期到长期、从松散到稳定、从单一到多元的变迁。如今,学术界普遍将身股制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合伙制、伙计制、身股制,如表1-1所示。
表1-1 身股制的发展历程
在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中,财东作为委托人,只负责提供票号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本,聘用代理人即大掌柜来经营票号。财东(委托人)拥有选择、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决策权,而大掌柜(代理人)则享有经营决策权、财务权与人事权等权力。这时,代理人从委托人手中得到经营权利,就是“领东掌柜”,由他承担所有经营责任。晋商的财东选定了票号的领东掌柜后,就会与大掌柜签订合约。财东交出管理权后就不再过问管理问题,只是等待每期的分红。这便逐渐发展成为日后的身股制。
(二)银股
银股,是一种只有出资才能享有的分红。员工出资后获得的股份,银股登记在工商局则属于注册股;如果没有登记,就属于代持股份。
在《公司法》上,出资的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如果实际出资人想转变为公司的实名股东,即注册股东,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公司其他注册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银股的概念也是源于几个世纪前的晋商,是指出资者拥有的股权。银股,不仅拥有分红权,还拥有相应的转让、继承和表决权。银股所有者是公司的掌控方,基本等同于现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份。目前,企业银股通常都是以低于实际价值的方式许可员工购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银股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