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通过解剖发现案件 事故的真相
通过解剖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的杀意
司法解剖可以通过查明死因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系。
如果解剖发现死者的死因是颈部压迫导致的窒息死亡,那么警方就会寻找用于进行颈部压迫的凶器。一旦发现凶器,就可以从附着在凶器上的DNA来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查明死因并不意味着解决了一切。
曾经有一具胸部被菜刀刺伤的遗体被送来进行解剖。看到这个情景,或许很多人刚开始都会认为死因是胸部被菜刀刺伤导致失血过多。但仅从身体外侧观察,无法确认菜刀刺入身体时究竟使用了多大的力度。
司法解剖除了要查明死因之外,对于像这样被刀刺杀的遗体,还需要查明刀刺入的部位、方向、深度等信息。因为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杀意。
假设有一个人被他人割伤了腕部,因为腕部有一个被称为桡动脉的大动脉,一旦这条动脉被割破,人就很容易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死因就是桡动脉破裂导致的失血死亡。
但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杀意就比较困难。因为当产生杀意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用刀刺向对方的胸、腹、背等身体部位,而不会特意去瞄准手臂。
当被害人死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证明具有杀意,就会以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杀意,则会被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的量刑为有期徒刑[1]。
为了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死者家属能够释怀,解剖不仅要查明死因,还要对伤害的状态进行详细的确认。
自杀现场血迹证明的事实
有一名男性被发现在自己家附近的树上自缢身亡。警方在现场附近还发现了大量的血迹。
死者的年龄在50多岁,无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警方对其家人进行调查后得知,死者从被发现前一天晚上就不见了踪影。
利用自身的体重使环绕颈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压迫颈部而导致的窒息死亡被称为缢死。这名男性乍看起来似乎就是缢死,但死亡现场的大量血迹却找不到合理的解释。
这名男性胸前有三处刺伤,现场的血迹应该就是从伤口流出的血液留下的。
警方经过调查得知这名男性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此前也有数次尝试自杀,因此警方初步推断其可能是自杀。这名男性先是用菜刀刺向自己的胸部但没有死成,于是又上吊自杀。
这名男性胸部的三处伤口几乎同样大小,整齐地排列在左胸心脏处。如果这是这名男性与他人争斗时留下的伤口,犯罪嫌疑人很难这么准确地连续刺中三次。因此,警方认为这名男性胸部的伤口应该是其尝试自杀时造成的犹豫伤。
但还有一点没有搞清楚,那就是现场没有找到凶器。虽然这名男性可能在其他地方刺伤自己,然后在前往上吊现场的路上将凶器丢掉了,但警方对周边进行搜查之后仍然没有发现凶器。于是,警方决定对该名男性的尸体进行解剖。
在这名男性的颈部有非常明显的勒痕,皮肤上也有几处擦伤。擦伤处有血液渗出,说明男性在上吊之前是活着的。
上吊身亡的遗体,一般会因为颈部受到压迫导致头部充血,但这名男性的头部充血并不严重。这有可能是因为大量的血液从胸部的伤口流出导致的。
将这名男性的胸部切开对胸腔内部进行检查后我发现,在这名男性的心脏部位有三处刺伤的痕迹。其中之一位于心脏正中稍微偏上的部位,从前到后完全贯穿了心脏。另外的两处也刺穿了心脏前侧的肌肉,深入心脏之中。
当看到心脏的伤口之后,我顿时感到,如果这是自杀的话,未免太奇怪了。虽然警方认为这名男性是自杀,但自杀的话一般致命伤只有一处。因为在造成致命伤的时候,自杀者就很难再继续造成其他的致命伤。连续对自己造成三次致命伤基本是不可能做到的。
而且连续刺伤心脏三次之后再想走到上吊的场所也非常困难。普通人的心脏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即便是移动都会非常困难。
后来警方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这名男性死于他杀。这名男性确实是自己上吊,但这名男性的父亲在发现其上吊之后又用菜刀连续刺向他的胸部。可能这名男性的父亲也对患病的儿子感到无所适从,或者对儿子今后的人生感到悲观,所以才做出了这样的选择,用来行凶的菜刀也是被父亲藏起来的。
当发现儿子打算上吊自杀时,这名父亲的心里会有怎样的感受呢?
不管怎样,用刀伤人都是犯罪行为。在我向警方提交的解剖结果之中,写明了这名男性身体上的伤口情况以及死因,这些都将作为证据被提交给法院。
但每当发生这样的事件时,我都忍不住地想:在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之前,有没有什么补救的方法呢?
专栏:法医学与精神科
大学的医学部一般都有用于进行诊疗、研究和教学的附属医院。在这个被称为临床医学的领域之中,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等许多诊疗科。当然,临床医学的对象都是活着的患者。
与之相对的,法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已经死去的人。但法医学也并非完全不与活人打交道,有时候法医也会对伤口的形成情况进行诊断。
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医学都是以死去的人作为研究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医学属于医学之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领域。
法医学与临床医学交集最多的就是精神疾病,至少对我来说是这样的。
或许有精神科的医生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这么说呢?精神疾病的治疗和法医学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关系啊。”
但法医学解剖最多的就是精神疾病患者的遗体。我所在的解剖室里,精神疾病患者的遗体数量约占全部遗体数量的30%。当我将这个情况告诉精神科的医生时,他们全都露出非常惊讶的表情。
我每年大约会解剖200~300具遗体,也就是说,我每年要解剖大约60~100名精神疾病患者的遗体。
在我解剖的精神疾病患者之中,有因病死亡的,也有因为案件遇害的。据说每四名凶杀案的遇害者之中就有一名是精神疾病患者。
还有一些精神疾病的患者一次性服用大量的处方药自杀。每当我在法医学的现场看到精神疾病患者的死亡时,都深刻地感觉到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所处的环境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精神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庭被社会孤立,是引发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这个问题必须被重视起来。
丈夫认为妻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而殉情死亡的意外真相
在我曾经解剖过的遗体之中,有全家一起自杀的,也有因为对孩子的病情感到悲观再加上疲于照顾而全家自杀的情况。
这次要说的这对夫妇都70多岁了,妻子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照顾她生活的丈夫留下写有“感觉太疲惫了”的字条在家中自缢身亡。同样死在家中的妻子颈部有明显的勒痕。
因为现场留有遗书,所以丈夫很明显是自杀身亡,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对他的遗体进行解剖,只需要在尸体检查报告上写明“自杀”即可。但不能对妻子进行这样的操作,因为妻子属于被丈夫杀害的被害者。为了确定妻子的死因,需要对她的遗体进行解剖。
妻子的头部有明显充血的迹象,颈部有勒痕。犯罪嫌疑人就是她的丈夫,而且已经自杀身亡,杀人动机也非常清楚。尽管在法律程序上解剖是必须进行的,但我还是难免感到这样做没什么意义。因为这样既不能让两人死而复生,又无法对逮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我在进行完解剖之后,却发现了一个令人感到非常意外的事实。
虽然妻子被认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经过解剖之后,我没有发现她存在大脑萎缩的现象。人类大脑的重量大约为1400克,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人大脑会萎缩,导致大脑的重量低于1200克。但妻子的大脑并没有出现萎缩,重量也和正常人基本一致。
“大脑没有萎缩,为什么会出现阿尔茨海默病的症状呢?”我心中带着这样的疑问,用手术刀切开放在解剖台上的大脑。结果,我在大脑中发现了好几个乒乓球大小的茶色癌症病灶。
丈夫认为妻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而一直对她进行照顾,但实际上导致妻子出现阿尔茨海默病症状的原因是大脑之中的癌细胞。经过进一步的解剖之后我发现,妻子脑部的癌细胞其实是肺癌脑转移。
因为妻子表现出痴呆和健忘的症状,所以丈夫才会认为她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近年来,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很多老年人都被诊断出患有这个疾病。事实上,丈夫曾经带妻子去附近的医院进行过检查,但医院并没有查出妻子的癌症。
只要对妻子做一下头部CT检查就能查明病因,但医院似乎仅凭问诊和观察就做出了诊断,并没有用设备进行检查。
如果知道妻子出现阿尔茨海默病症状是癌症导致的,丈夫还会杀害自己的妻子吗?如果丈夫知道妻子已经时日无多,即便会因此感到悲伤,或许也不会亲手结束她的生命吧,更不会因此而殉情自杀了。
我不知道怎样将这一事实告诉等候在解剖室隔壁房间的死者家属。
我能做的,只有将这两位不幸老人的事情在这里写出来。虽然我很想将事实告诉他们的家人,但两人已经无法复生了。如果有认识这两位老人的读者,或许可以帮我将真相传达给他们的家人。
老年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如果只想着自己解决,或许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在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老年人不妨联络一下周围的人或者行政机构,或许能够得到帮助。
被忽视的小伤口夺走了孩子的性命
脓液从女孩遗体腿部的伤口处流出,这是伤口出现细菌感染的证据。
死者是一名小学生,与父母、弟弟一起生活。女孩的母亲发现女儿身体状况不佳之后叫了救护车,但当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的时候女孩已经死亡。
从外表上看,女孩除了左腿膝盖部位包着纱布之外没有其他的明显伤痕。将纱布剪开之后,我发现里面还包着好几层食品用保鲜膜。
将纱布和保鲜膜全部拆开之后,能够看到女孩遗体的腿上有大面积的红肿,伤口处流出黄色的脓液。这说明女孩体内的白细胞曾经与细菌进行过战斗。
在对女孩的脏器进行观察后,我并没有发现任何与死因有关的异常情况。
解剖结束后,需要对采集到的血液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细菌,这被称为血液培养检查。通过这项检查可以查明死者的血液中是否存在细菌以及细菌的种类。
血液培养检查的结果表明,女孩的血液内含有大量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常见于人体皮肤和鼻腔之中的细菌,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致疾病。
但这个女孩被金黄色葡萄球菌从腿部的伤口侵入,并感染全身。在血液之中发现这种细菌,也就意味着她的全身都已经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
女孩的死因是败血症。败血症是指各种致病菌侵入血液循环系统,并在血液中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发生的急性全身性感染,严重时能够致命。
这次的解剖属于司法解剖,是为了查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的职责,作为犯罪调查的环节而进行的解剖。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女孩死亡三周前在玩耍时不小心碰伤了膝盖。因为伤口出血,女孩的母亲用纱布为其进行包扎,但由于没有进行消毒处理,所以细菌从伤口侵入全身引发败血症。从受伤到死亡之间的三周时间,只要对伤口处进行消毒或者去医院进行检查,女孩都不会死。
每当想到这名只要得到合适的处理就能免于悲惨命运的女孩,我的心中都非常难过。虽然法律会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但孩子并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这次解剖给我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回忆。
是虐待致死还是病死?通过解剖查明的死因
那一天的解剖室里来了很多警察。
解剖的对象是一名六岁男孩的遗体。据男孩的父母说,男孩在家与哥哥玩耍时突然仰面倒在地上。对男孩进行抢救的医院诊断的死因是蛛网膜下腔出血。
在人类大脑的表面覆盖着一层被称为蛛网膜的透明薄膜。蛛网膜与大脑表面之间的出血就是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分为两种:一种是位于大脑底部的动脉血管长有肿瘤,肿瘤破裂导致的出血;另一种是外伤等意外碰撞导致的出血。
虽然医院诊断男孩的死因是蛛网膜下腔出血,却不知道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究竟是疾病还是外伤。警方为了查明男孩死亡的真正原因而决定进行解剖。
六岁的男孩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很少见。医院的医师也怀疑他是由于被家人虐待才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
当医师认为有虐待嫌疑的时候,有义务向儿童保护所提出报告。尤其是这名男孩还有兄弟,他的兄弟也有遭到虐待的可能,因此必须进行仔细的调查。
当天之所以来了那么多警察就是这个原因。因为我本人从没见过儿童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情况,所以也怀疑男孩遭到虐待。
但对男孩的头部进行检查后,我并没有发现任何伤痕。一般来说,遭到虐待的孩子都吃不饱饭,体重比正常的孩子要轻,但这名男孩的体重与同年龄的儿童相比并没有异常。
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孩子遭到虐待,就不能追究监护人的责任,所以在进行解剖时必须非常仔细。
当我打开男孩的颅盖骨之后,能够明显地看到大脑表面有大面积红色的蛛网膜下腔出血。为了观察位于大脑底部的动脉,我将男孩的大脑取出来,出现在我眼前的是从未见过的异常血管。一般来说血管应该是笔直的,但这名男孩的血管却弯弯曲曲,这种状态的血管很容易破裂、引发出血。这名男孩的血管从出生开始就是这种状态,由此可以判断这名男孩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是由疾病导致的。
虽然男孩的夭折令人心痛,但知道他并非死于虐待也让我松了一口气。当我将解剖的结果告诉紧张地等待结果的警察们时,他们似乎也松了口气。
但并非每次类似的情况都能明确地得出并非被虐待致死的结论。我曾经解剖过一具父母声称从柜子上跌落的儿童遗体。因为在这名孩子的身体上除了脑部的出血之外没有明显的伤痕,所以我也无法判断其生前是否遭受过虐待。
几年后,那个孩子的弟弟也不幸身亡,我从警方得知弟弟也被怀疑遭到过虐待因此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不由得怀疑我曾经解剖过的那个孩子也是被虐待致死的。尽管我在进行解剖的时候已经竭尽全力,但即便能够查明孩子的死因,要想判断导致死亡的究竟是事故还是虐待却非常困难。法医也不是神,能做到的事情也是有限的。有时候,我不得不这样来安慰自己。
河中发现的尸骨
“我们在河中发现了两根骨骼,可以拿来请您看一下吗?”警方在电话中这样说道。
“拿过来倒是没问题,但想要我看什么呢?”我故意这样问。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显,警方想要知道发现的骨骼是不是人骨。如果是人骨的话,那就必须对杀人抛尸案进行调查。
我之所以这样问其实是有原因的。就在我接到这个电话的前几天,同一个警察局的辖区内发现了一些骨骼。当时警方带来了大约20块骨骼,我们一开始还以为是杀人碎尸案而感到有些紧张。但当看到警方拿来的骨骼之后,我立刻就发现那些并非人骨,而是猪的骨骼。可能是哪家拉面馆在熬制拉面高汤之后将剩余的骨骼直接扔到了河里。
实际上,一眼就能看出猪骨属于猪身体的哪个部位,因为猪骨的形状和人骨十分相似。虽然猪骨的形状和人骨相似,但大小、粗细以及长短的比例却完全不同,比如猪的腿骨就又短又粗。
因为有过上次的乌龙事件,所以我以为这次警方拿来的可能还是猪骨,但当看到警方带来的骨骼之后,我发现这是如假包换的人骨。
一根是肱骨(肩部到肘部的骨骼),另一根是胫骨(膝盖下方的骨骼)。
这两根骨骼是住在河边的人发现之后报告给警方的。警方在确定骨骼是人骨之后立即以嫌疑人不明的杀人抛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即便只有两根骨骼,也可以从中获取许多信息。
从骨骼的长度可以推测出死者的身高。在法医学之中,有一个根据骨骼长度推测身高的计算公式。根据计算结果,可以推测出死者的身高大约为140厘米。
通过骨骼还能判断死者的性别。男性和女性有许多形状不同的骨骼,最容易分辨的就是颅盖骨,但仅凭肱骨和胫骨要想判断性别就有些困难了。最近可以通过DNA检查来判断性别,在骨骼之中含有大量的DNA,警方对DNA进行鉴定之后判明死者为女性。
对骨骼的断面进行观察可以推测死者的年纪。年轻人的骨骼之中骨髓非常饱满,而老年人的骨髓则比较疏松,现在还可以通过DNA来推测年龄。
因为推测死者的身高只有140厘米,所以怀疑死者可能是未成年人。但在X光照片中并没有发现发育期骨骼特有的骨骺线,因此判断这并非儿童的骨骼。
在我进行解剖的同时,警方也在对现场进行搜查。
发现骨骼的位置河流宽度大约5米,水深只有50厘米,距离河口大约500米。警察为了寻找其余的骨骼,在河流中站成一排,从发现骨骼的位置一直步行搜索到河口。
结果警方一共发现了超过200块骨骼,但直到最后也没有发现颅盖骨。
“我们发现了200多块骨骼,一会儿就给您送过去。”当接到警方的这个电话时,我很痛快地答道:“没问题,请送过来吧。”但我心里却想:200多块骨骼,这次的工作可不轻松啊。
当我将警方送来的骨骼都摆在解剖台上之后,立刻发现其中绝大多数的骨骼都不是人骨。虽然这些骨骼和人骨形状很像,但从骨骼上下和左右的比例来看显然并非人骨。唯一无法从外观判断是否人骨的骨骼只有一种,那就是肋骨。
在这个时候,法医学会通过DNA检查来鉴别骨骼是否属于人骨,这被称为“人兽鉴别”。如果在骨骼中检测出了只有人类才有的DNA序列,那就说明这是人骨。检查的结果表明警方发现的肋骨是人骨,而且和最初发现的两根骨骼都属于同一名死者。
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这些骨骼属于居住在河附近的一位80多岁的女性。这名女性与丈夫两人一同生活。根据其丈夫的证词,这名女性患有疾病长期卧床不起,某天被发现已经死在床上,于是她的丈夫就将她的遗体肢解后丢进了河里。
法医学经常对骨骼进行检查,虽然能够通过骨骼判断出死者的性别、年龄以及身高等信息,但仅凭骨骼要想查明死因却非常困难。因此,我也无法判断这名女性究竟是死于疾病还是死于谋杀。
难以确定杀意的面部伤口
解剖台上是70多岁的男性以及他妻子的遗体。夫妇两人的脸上各有十几处被尖锐物体刺伤的伤口。看到这些可怕的伤口,我不由得心想“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据警方所说,夫妇两人是被儿子用菜刀刺伤的。
在法医学领域,菜刀等尖锐物体造成的伤口被称为“刺创”。日本的凶杀案件中最常见的杀人方法是颈部压迫,第二多的就是刺创。
为什么人被尖锐物体刺伤后会导致死亡呢?
刺创导致死亡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失血过多。血液从伤口流出,会使大脑和其他脏器失去氧以及营养成分的供给,无法维持人体的生命机能,最终致人死亡。
我在解剖的过程中需要对遗体上的伤痕进行记录,要对每一个伤口编号并拍摄照片,记录伤口的位置、朝向、深浅。在解剖的过程中,我不会进行任何思考,只是像机器一样机械性地完成工作。
我在对遗体进行解剖时经常这样提醒自己:法医学的工作就是对遗体进行正确的记录,至于思考遗体为什么会变成这样是警察的工作。
解剖结束之后,我在尸体检查报告的死因一栏之中写下:失血性休克。因为大量失血在短时间内死亡的情况属于失血死亡,但在出血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死亡的情况就属于失血性休克。
这对夫妇颈部的小动脉都有伤口,血液从这里不停地流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但他们颈部的大动脉并没有受到伤害。如果颈部的大动脉被割开的话,两人会立刻失去意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死因就是失血死亡。
从两人的伤势来看,血液流失的速度并不快,所以两人的死因并非失血死亡而是失血性休克。
连续向面部刺十几刀的行为究竟有何意义呢?我虽然不是犯罪心理学的专家,但在对夫妇两人的伤口进行记录时忽然想到,身为犯罪嫌疑人的儿子是否真的想要杀害他们呢?
如果真的有杀意的话,应该选择刺向胸部或者腹部。因为人类的面部并没有大血管,所以刺向面部一般很难致人死亡。连续伤害面部的行为,或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被害者心存强烈的恨意。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刺向被害者的胸部和腹部,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许并不是真的想杀害被害者。但具体的调查和判决是由警方以及法院负责的,并不属于我的工作领域。
专栏:人失去多少血液会导致死亡
人体血管中流动的血液量,虽然因年龄而稍有不同,但大概是体重的十三分之一。比如,一个人体重为65千克,那么在他体内流动的血液就有5千克,也就是5升左右。据说,如果失去三分之一的血液就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
但失血导致的死亡不仅与失血量有关,还与人体的失血速度有关。
在因为刺创造成出血的情况下,如果失血的速度较慢,人体就有时间对出血产生某种程度的适应。比如,心脏会为了保护大脑等重要器官的功能而增加跳动的次数。但当大血管(动脉)被切断的时候,由于失血的速度非常快,心脏即便增加跳动的次数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人可能会在失血之后很短的时间内,也就是在出血量并不多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
杀人事件的真凶来到法医学教室
我的老师曾经这样教育我:“法医并非绝对不能和死者家属进行交流,但你们交谈的内容可能会对警方的调查工作产生影响,所以最好不要和死者家属接触。”
和其他领域一样,老师说的话往往是对的。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从未直接将解剖所得的信息告诉死者家属,而是让警方对其进行说明。
司法解剖要基于《日本刑事诉讼法》来进行。警方认为有必要对遗体进行解剖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之后才能进行解剖。只有警方单方面希望进行解剖是不行的,还必须由法院这个与调查机构相互独立的中立者对是否需要进行解剖来做出判断。法院签发的解剖许可被称为鉴定处置许可书。
在电视剧里,有时会出现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家进行搜查的场面。在开始进行搜查之前,警方需要先出示搜查令。这个搜查令也是由法院签发的。就像警方必须在得到法院签发的搜查令之后才能进行搜查一样,法医也需要得到法院签发的鉴定处置许可书之后才能进行解剖。
顺便提一句,电视剧里有时候会出现法医和警察一起前往案发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之后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的情节,这些都是电视剧虚构的内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法医几乎不会与犯罪嫌疑人产生任何接触。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就是等候在解剖室外面的死者家属,但这种情况实在是非常少见。
不过,我确实有且仅有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过交流。
我负责解剖的死者的公司领导,因为希望得到死者的尸体检查报告而来到我任教的大学。我在法医学教室的事务室与那位领导见了面,并且明确地告诉他:“尸体检查报告只能交给死者家属,所以请你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允许。”
实际上,这位公司领导就是杀害死者的犯罪嫌疑人。
这位领导给死者购买了高额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他的公司。然后,这位领导雇凶杀害被害人,受雇的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用车撞死伪装成交通事故。
要想领取保险金,必须提交死者的尸体检查报告,所以那位公司领导才会来找我。
我没有将尸体检查报告交给他,之后他也再没来过。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据说,那位领导在遭到逮捕之前就自杀了。
死亡的男性是被车辆撞击身亡的。我在尸体检查报告的死因一栏之中写的是:肋骨多处骨折导致失血死亡。
虽然法医能够通过解剖查明死因,但要想判断死者究竟是死于事故还是死于谋杀是非常困难的。要想查明真相就只能依靠警方的调查工作了。
在自己家中离奇死亡的真相
有些交通事故在发生时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却不会立即出现症状,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当事人才会因为身体状况突然恶化而死亡。当这样的遗体被送来进行解剖的时候,很难想象死因与交通事故有关。
根据《日本医师法》的规定,当死者并非因病身亡的时候,医师不能立即向死者家属下达死亡诊断书,而是必须将情况汇报给警方,这被称为异常死亡情况报告义务。
当警方接到异常死亡情况报告时,就必须对死者进行检视。警方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后,认为需要进行解剖的时候,就会向法院提交申请,然后委托法医进行解剖。
在通常情况下,负责进行检视的人是隶属于刑事科的检视官。
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异常死亡并不是由检视官负责。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调查都由专业的交通警察进行,因为交通事故的调查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比如,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必须对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肇事车辆的特征等进行缜密的调查。
交通警察一般只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调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虽然受了致命伤但在几天之后才死于家中的情况,负责对现场进行检视的则是刑事科的检视官。当刑事科的检视官对现场进行检视时,一般不会考虑到死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联系。
经过解剖之后,我发现导致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几天之前的交通事故。当我将这个结果告诉检视官的时候,对方顿时露出非常惊讶的表情。
驾驶者是故意撞人吗?
并非所有死于交通事故的人都会被解剖,只有在警方认为有必要解剖的时候才会解剖。
以前在大阪梅田站附近的公路上,有一辆停止的汽车突然发动,以极快的速度接连撞上许多行人,造成多人死亡。由于当时世界各地恐怖袭击事件频发,所以警方也怀疑这起事故与恐怖袭击事件有关,驾驶者可能是故意撞向人群。但实际上,这起事件并非恐怖袭击事件。
在对驾驶者的遗体进行解剖之后发现,在事故发生之前,驾驶者就已经因为急性主动脉剥离而死亡。主动脉剥离指的是胸部大动脉破裂导致的出血。也就是说,这次的事故并非恐怖袭击,而是因病死亡的驾驶者引发的交通事故。
如果驾驶者注意力不集中或者酒后驾驶导致出现事故,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因为疾病突然死亡而导致出现事故,是否应该追究驾驶者的责任则是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今后,老年驾驶者将越来越多。老年人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很有可能突发各种疾病。最近在新闻报道中也出现了怀疑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驾驶者引发交通事故的消息。除了老年人之外,糖尿病患者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低血糖、癫痫患者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发病等情况也偶有发生。因此为了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驾驶者的遗体进行解剖是很有必要的。
在交通事故的死者是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情况下,需要确定死者究竟是死于事故还是死于疾病。因为在人身保险的合同里,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有特殊的条款。
如果是在通勤的路上因为交通事故或疾病死亡,还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由于不同原因的死亡,工伤保险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有所不同,所以也需要通过解剖来确定死者的死因。
DNA让犯罪嫌疑人永无宁日
2010年4月27日,根据《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进行修正的法案》,故意杀人罪等致人死亡的犯罪将延长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或者取消时效期限。
在此之前,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期限为25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后25年都没有被警方逮捕,就会被免于处罚。但在此之后,故意杀人罪不再有25年的时效期限,除非在此之前就已经过了时效,否则即便在此之前施行的犯罪,在此之后也会被永久地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故意杀人罪之外,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时效期限从10年延长到20年,强奸致死罪的时效期限从15年延长到30年。对上述法律进行修改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死者家属无法接受犯罪分子在躲藏了一段时间之后就逍遥法外。但与此同时,随着DNA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警方已经能够永久地锁定犯罪嫌疑人,这也是促使上述法律得到修改的原因。
现在警方只要在现场获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物,就能从中提取出犯罪嫌疑人的DNA,从而能够永久地锁定犯罪嫌疑人。
在2004年发生的茨城县女大学生遇害案之中,警方就根据从死者遗体上提取的DNA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在案件发生13年后的2017年以故意杀人和强奸致人死亡的罪名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或许有些犯罪嫌疑人认为只要不留下体液就不会被抓到,但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将自己的DNA在犯罪现场完全消除。即便只是身体的某个部位与现场进行过接触,DNA就会附着在上面。警方会将这些证物全部保存下来,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这些证据也会永远地作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保留下来。
木乃伊化的遗体
若干年前的6月,警方于停靠在日本旅客铁道公司(JR)的某个车站附近垃圾场的小型货车中发现了一具包裹着毛巾的尸体。警方以死者不明的抛尸案立案调查,委托我对尸体进行司法解剖。
这是一具30多岁男性的遗体,皮肤已经硬化,呈茶色与黑色。虽然这具遗体是在6月被发现的,但我推测其死亡时间应该在前一年的12月到当年的2月之间。因为在气温比较高的时候死亡,遗体会很快腐烂,这具遗体不但没有腐烂,还出现了木乃伊化的情况,所以我推测其死亡时间应该在比较寒冷的冬天。
木乃伊化的遗体非常坚硬,我十分艰难地用手术刀将其切开后对脏器进行观察,结果发现其腹部的脏器基本都已经消失不见了,其腹部有大量的皮蠹虫。这种昆虫非常喜欢啃食干燥的尸体。
虽然脏器没有了,但骨骼还在。颅盖骨和肋骨上并没有发现骨折的迹象。前额部头皮的皮肤外侧由于木乃伊化而看不出红色,但从皮肤内侧还是可以看到变红的部位。一般来说,如果死者生前没有遭到殴打的话,身体上就不会有出血。前额部有的头皮有变红的部位,说明死者生前头部遭到过撞击。
将遗体的颅盖骨打开后,我发现死者的大脑已经溶化成一团糨糊,但并没有发现凝固在一起的血块。这说明死者脑部没有大出血。如果死因是脑部的大出血,即便死后大脑溶解,出血造成的凝固血块仍然会残留下来。
解剖结束之后,我仍然没有查明死者的死因,唯一知道的只有男性生前头部遭受过撞击,但因为头部并没有出血,所以头部的撞击与男性的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我在尸体检查报告的死因一栏之中写下:不明(因为严重木乃伊化)。因为脏器都已经消失了,所以死因实在是难以判断,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没过多久,一位医生朋友送给我一份美国急救现场病例的报告书。在急救现场经常出现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各处出现撞击伤的患者。在这份报告书中,详细地记载了患者出现什么程度的皮下出血会导致死亡。当身体遭受撞击的时候,肌肉会出现损伤。受损的肌肉会分泌出一种叫作肌红蛋白的蛋白质,通过血液传遍全身,对肾脏功能造成损害。如果不及时治疗的话可能会引发肾功能衰竭致人死亡。根据报告书中的记载,如果人体30%以上的皮肤出现皮下出血,就有可能导致死亡。
警方在得到死因不明的解剖结果之后仍然继续进行调查,发现死者曾经向小型货车的车主借钱,车主在要账的时候对死者进行了殴打,死者头部的皮下出血大概就是那个时候造成的。但解剖结果证明男性的死亡与头部的撞击并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能够证明男性身体30%以上的皮肤都出现皮下出血,就可以根据前文中提到的那份报告书来确定被害者的死因。但由于死者的遗体已经木乃伊化,从法医学的角度来说失去了所有的证据。
后来警方获得了被害者朋友的目击证词。被害者在生前曾与这位朋友一起洗澡,被害者朋友看到被害者身上到处都有皮下出血的情况。警方对被害者身上哪些部位、有多大面积的皮下出血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结果,警方查明被害者的身体上大约有30%以上的皮肤出现皮下出血。如果被害者是老年人的话,有可能是死于心肌梗死和脑出血等疾病,但被害者是30多岁的青年男性,因为疾病突然死亡的可能性很低。
根据报告书,最终被害者的死因被确定为全身损伤的皮下出血导致的肾功能衰竭。犯罪嫌疑人也以伤害致死罪的罪名遭到逮捕,并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遗体在死后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腐烂或者木乃伊化,即便对其进行解剖也很难查明死因。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警方的调查来查明死因。
专栏:破坏尸体的生物
蛆、皮蠹虫、埋葬虫、蚂蚁、蟑螂、日本圆柱水虱、虾、蟹、鲨鱼、乌鸦、鼠、猫、狗、狐、狸、浣熊、野猪、马、大象、熊,这些都是能够致人死亡或者对尸体造成破坏的生物。除了日本圆柱水虱、虾、蟹、鲨鱼属于水生生物之外,其他都是陆地生物。
其中能够直接对活人造成伤害的有鲨鱼、野猪、马、大象、熊等。除此之外,也有狗对活人发起袭击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
会将活人当作食物而发起袭击的有鲨鱼和熊。我所在的地区基本没听说过有鲨鱼伤人的事件,但在气候比较温暖的地区,确实发生过鲨鱼伤人的事件。
电视上曾经报道过进山采摘野菜的人遭到熊的袭击而死亡的事件。熊会将活人当作食物。根据电视里的报道,遭到袭击的人的大腿被熊吃得干干净净。
在上述生物里,不吃人的是马和大象。
我曾经解剖过在马厩工作的员工的遗体。这位员工不慎被马踢到胸口,结果死于肺部损伤。
此外,动物园里的大象有时候也会失去控制。曾经发生过动物园的员工因为被大象撞击而导致死亡的事件。
但马和大象并不会吃人,因为它们都是食草动物,不会将人当作食物。
即便在城市地区的山林之中,野猪也是十分常见的野生动物。如果行人手中拎着装有食物的塑料袋,野猪就会靠近过来。因为经常有人给野猪喂食,所以野猪并不害怕人类。虽然野猪并不会将人类当成食物,但带着幼崽的野猪性情比较暴躁,经常会发起突然袭击。法医学者羽竹胜彦就曾经报告过被野猪的獠牙刺入体内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的解剖案例。死者在为了躲避野猪的袭击而逃跑时,腿部被野猪的獠牙刺入,随后死者的颈部也被獠牙刺穿导致动脉破裂,最终死于失血过多。死者的脸部血肉模糊,可能是死后遭到野猪的啃食。
在我家的附近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主干道,我曾经在这条主干道上看到过一头大野猪带着小野猪沿着主干道下方的堤坝从山林向海边走去。当我在上面探出头的时候,大野猪立刻来到我的正下方,可能以为我要喂它食物吧。
能够对人类造成伤害的除了上述这些生物之外,还有一种生物不得不提,那就是人类自己。人类会为了隐瞒自己的罪行而对尸体进行破坏。比如,将尸体肢解之后扔到河里、埋在土中,或者当作垃圾扔掉。因为尸体直接暴露在空气中一段时间之后就会腐败产生难闻的气味,很容易被周围的人发现。法医学者井尻严曾经报告过一起在火葬场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将遗体放进焚烧炉毁尸灭迹的案例。
昆虫也会破坏遗体。夏天送来解剖的遗体大多都带有蛆,蛆就是以尸体为食的昆虫幼虫。
在吃尸体的昆虫之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皮蠹虫。这种昆虫最喜欢干燥的木乃伊化的尸体。当对木乃伊化的遗体进行解剖时,能够在胸腔和腹腔中发现大量的皮蠹虫成虫、幼虫及其尸骸,还有大量被皮蠹虫消化后变成茶褐色粉末的人体组织。
日本圆柱水虱是海洋生物,广泛分布于日本的太平洋沿岸地区。这种黑色的节肢动物体长大约1厘米、宽约0.5厘米。有报告记录日本圆柱水虱能够在24小时内将一个完整的头颅啃食为白骨。蛆也能够将尸体变为白骨,但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由此可见日本圆柱水虱的啃食速度非常快。
如果将人类死后遗体暴露在空气中的腐烂速度设为1,那么在水中的腐烂速度约为0.5,在泥土中的腐烂速度约为0.125。也就是说,除了特殊的环境之外,遗体在水中的腐烂速度要比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更慢。但如果水中存在日本圆柱水虱,在推测死亡时间的时候就不能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了。
也就是说,法医学在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测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生物对遗体造成破坏的因素。
注释
[1]这里适用的是日本刑法,依据中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