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伶人家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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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功能

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以及婚姻、科举、服饰、行为等四种隔离政策,都是强力制度,属于国家机器范畴。国家机器包括权力机构、法庭、监狱、军队等,都具有暴力的特征。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政权仅仅凭借国家机器而能够实现成功的统治,它都需要建立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互动统治。“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国家机器的区别在于,它具有非暴力的特征,它发挥功能的方式是通过整合和提供合法化论述,具有隐蔽和象征性的特点。说得直白一点,便是一个暴力的权力机器能够成功的统治或顺利的运转,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提供某种令人信服的‘合法化’表述,它不仅说明统治者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而且说服被统治者接受自己各自的地位和命运,尤其是那些不尽人意的地位和命运”,“法律、军队、监狱是在政治社会中实现强制,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是在市民社会中建立权威。”(43)政权系统的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以及婚姻、科举、服饰、行为等四种隔离政策,也需要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充分配合,从而实现“成功的统治或顺利的运转”,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以及婚姻、科举、服饰、行为等四种隔离政策要实现有效的管理,也是“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提供某种令人信服的‘合法化’表述”。这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包括宗教、教育、家庭、法律(准确应称法律观念)、政治、传媒系统与文化(包括文学、艺术和体育)等八种专门化的机构,当然,中国古代舆论体系未必包含如此系统的专门机构。前所论及的《家训》应该属于家庭范畴,《唐会要》应是法律或者准确说是法律观念,宋代陈淳《上傅寺丞论淫戏书》则是一种政治机构的行为。政权系统对中国伶人及其家族的舆论隔离,除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进行运作以外,还应该包括在这种运作影响下的民间观念形态,例如“从前常有人说‘伶人无义’,并谓此辈人把忠、孝、节、义四字,都在台上演绝了,故而私下里遂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了”,(44)从而将伶人及其家族孤立化甚至“杜邪”化,从民间立场上将伶人及其家族隔离起来。

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以及婚姻、科举、服饰、行为等四种隔离政策“是在政治社会中实现强制”,而舆论隔离政策“则是在市民社会中建立权威”。这种舆论隔离政策,也就使伶人及其家族在自身与其生存状态之间建立一种想象性的关系,使每一个伶人及其家族都能够在其中找到自身的合法的或者“宿命”的位置,并接受关于自身所处社会位置的合法性叙述,也即如前所述的“提供某种令人信服的‘合法化’表述,它不仅说明统治者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而且说服被统治者接受自己各自的地位和命运,尤其是那些不尽人意的地位和命运。”在此舆论隔离政策的作用下,伶人及其家族也就甘愿“接受自己各自的地位和命运”,甚至它已经成为伶人甚至整个社会的“集体无意识”,或者说是在经历“集体有意识”以后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之中,也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了,而形成“集体无意识”。

如果说伶人家族职业世袭制度以及婚姻、科举、服饰、行为等四种隔离政策,在清朝初期以后渐渐松弛,舆论隔离政策却在清朝中晚期甚至民国时期仍然余脉犹存。齐如山在谈及初涉伶界时称:“一因自己本就有旧的观念,不大愿意与旦角来往。二则也怕物议……被朋友不齿。”(45)后来,他与梅兰芳频繁接触确实招来非议,一些昔日文友对他疏远,一些显贵亲戚也无法容忍,与他交谊甚厚的罗瘿公,也在一九二八年《晨报》副刊《星期画报》第一二九期上发表了一首《俳歌调齐如山》,对他表示不敢苟同,“齐郎四十未为老,歌曲并能穷奥妙。结想常为古美人,赋容恨不工颦笑。……额下鬑鬑颇有髭,难为天女与麻姑。恰借梅郎好颜色,尽将舞态上氍毹。梅郎妙舞人争羡,苦心指授无人见”。

不但外界如此,就是伶界内部也有伶人不许子女与伶界接触。女伶陆素娟,与张伯驹合演《打渔杀家》,曾蒙余叔岩指教。为了表示谢意,陆素娟邀请余叔岩和他二位女儿,赴六国饭店吃了一顿西餐。事后,《立言报》却将此事登了出来,称陆素娟和余叔岩及其二位女儿吃饭云云。余叔岩见报以后勃然大怒,认为不应该将她女儿与青楼女子交往的事情登上报纸,就去报馆兴师问罪。他要求报馆更正,报馆却说此事乃是事实,他们是根据事实记载,无须更正,结果双方吵了半天,无果而散。第二天,报馆又将吵架一事登了出来,余叔岩为此生了好几天闷气。最后,经过双方友人调解,报馆也不提此事,也就不了了之。此后,余叔岩严厉嘱咐两个女儿交友必须选择,谨言慎行,而陆素娟也吓得再也不敢去余家了。

由此,舆论隔离政策也就使每一个伶人及其家族在其中可以照见自身的主体形象并且从中加以确认。在此,“主体是一个俯首称臣的人,一个屈服于更高权威的人,因为主体除了‘自由’地接受自己的从属地位以外没有任何自由。”(46)中国伶人的“主体”形象是异常清晰的,他只能是“一个俯首称臣的人”。


(1) 郑秦:《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读光京抚民同知刑档残卷》,《历史档案》1988年第3期。

(2) 谭帆:《优伶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

(3) (元)夏庭芝:《青楼集》,《说集》本。

(4) (唐)长孙无忌等编纂,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卷十四《户婚·奴娶良人为妻》,中华书局1996年版。

(5) (明)洪楩著,谭正壁校点:《清平山堂话本》卷二《快嘴李翠莲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6) (汉)扬雄:《方言》,四部丛刊本。

(7)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8) 《户婚门·婚嫁·士人娶妓(蔡久轩)》,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 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44页。

(9) (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外书卷第十二·和靖语录》(点校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

(10)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 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

(11) 《记杨月楼在省翻供事》,《申报》1874年5月29日。

(12) 余秋雨:《山居笔记》,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217页。

(13) 余秋雨:《山居笔记》,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

(14) 余秋雨:《山居笔记》,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15) (宋)周密著,吴企明点校:《癸辛杂识前集点校本·科举论》,中华书局1988年版。

(16) (宋)谢维新辑:《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前集》卷三十七《科举门·登第·择婿车》。

(17) (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三百一十七《冯京传》,点校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338—10339页。

(18) (宋)李幼武纂集:《宋名臣言行录续集》卷三《傅察》,四库全书本。

(19) (唐)韩愈撰,(宋)魏仲举集注:《五百家注韩昌黎集》,整理本,中华书局2019年版。

(20) 张瑞义:《贵耳集》(卷下),学津讨原本。

(21)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2) 李錞:《李希声诗话·诗嘲》,见郭绍虞辑《宋诗话辑佚》卷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81页。

(23) (宋)吴处厚撰,李裕民点校:《青箱杂记》卷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

(24) 余秋雨:《山居笔记》,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25) 白居易:《白居易集》(卷67)。

(26) 《学令科学》见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五《学令》,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27) 《卧碑》见(清)孙毓修等辑《涵芬楼秘笈》第四集《松下杂钞》卷下,商务印书馆1917年,影印本。

(28) (清)《学政全书》卷四十三。

(29) 焦循:《剧说》卷一。

(30) (元)《通制条格》。

(31)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四十《顺帝本纪三》,点校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

(32) (清)焦循《剧说》。

(33) (明)刘辰《国初事迹》。

(34)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六十七《舆服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54页。

(35) (元)《通制条格》。

(36) (明)刘辰《国初事迹》。

(37) 么书仪:《晚清戏曲的变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38) (清)龚炜:《巢林笔谈》卷四,见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73页。

(39) 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 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40) (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四《论乐》,中华书局1960年版。

(41) (宋)陈淳《上傅寺丞论淫戏札》。

(42) (清)周思仁:《欲海回狂集》卷二,见王利器辑《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76页。

(43) 戴锦华:《电影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出版社,第186页。

(44) 徐慕云:《梨园外纪》,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6页。

(45) 齐如山:《齐如山回忆录》,中国戏剧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46) 戴锦华:《电影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