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伶人家族的职业隔离政策
第一节
中外社会隔离政策史述
关于“隔离政策”,人们会联想到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种族隔离,阿非利卡语为Apartheid,是从荷兰语援引而来的,意为区分隔离制度。这个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歧别待遇,其中,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其他混血种族,日本人与华人被视为与白人相同等级。种族隔离制度,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民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约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却只有约400万人。南非共和国前政府曾称:“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由于白人掌握国家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已然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以及政治的贱民。
具体而言,“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作为分类,即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内容包括如下:
1.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南非政府开始将占人口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占南非共和国国土面积13%的边陲地带的十“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十“国”独立;移居十“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十“国”中的白人仍然拥有着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从1976年到1981年,南非共和国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均没有被国际社会承认。
2.隔离设施法——白人与非白人在公共场合的座位与使用方面差别规定。
3.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
4.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
5.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6.其他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的限制。
归纳起来,种族隔离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一、人身隔离或者制度隔离。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通过建立各个种族集团的平行机关或者有色人种的专门部门所实行的分离。如禁止有色人种和白色人种同读一个学校,同住一个房间,同上一个教堂,同葬一个墓地等。
二、地域隔离。对一定的种族集团在指定地域内实行的分离。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区、犹太区等。
两种隔离一般相互结合,同时并用。
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但引起国内的反抗与斗争,更导致国际社会的强烈批评与经济制裁。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宣布:种族隔离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有种族隔离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缔约国承担义务,禁止、预防并惩治犯有这种罪行的人。1989年,戴克拉克担任南非总统以后,释放了反对种族隔离政策而入狱的曼德拉,并且于1990年解除戒严。1991年,南非共和国废止人口登记法、原住民土地法与集团地区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也曾经发生过“种族隔离现象”。它主要体现为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以后,对汉人实行的一种政治差别待遇政策。元代建立以后,实行种族歧视政策,将人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第一等为蒙古人,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拥有各种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特权;第二等为色目人,包括西夏人、回回人、西域人以及留居中国的一部分欧洲人,政治地位仅次于蒙古人;第三类为汉人,包括契丹人、女真人和原来在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其政治地位比南人要高,比色目人要低;第四类是南人,主要包括南方的汉人和其他各个民族的人,政治地位最低。各级统治机构的长官和掌握实权者都是蒙古人和色目人,其次才是汉人,南人极少有入仕的机会。在刑法上,蒙古人、色目人、汉、南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量刑也极为不平等。此外,规定汉、南人不得私藏兵器和围猎等。对于中国文化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元朝的科举考试,它分左右两榜,蒙古人和色目人考右榜,汉人和南人考左榜,难易程度有别。正是因为如此,许多汉族士人自觉科举无望,转而从事元杂剧创作,这应该也是元杂剧成为中国元朝文化标志的一个重要原因。
明朝取代元朝之后,则是“以其道反治其身”,通过国家人口登记,建立起一种社会等级的歧视制度,针对两种人,一种是留下的蒙古人以及元代降将。明朝政府法令规定,他们只能为普通民籍和宦籍服务,不能充当吏员、粮长、里长,更是禁止为官。
入清以后,统治者仍然实行民族隔离。具体来说,实行满汉分区居住,旗人、民人分城居住,不得擅自越制,旗人为旗军及其家属,“民人”指汉、回等族。例如京城,北城也就是内城为旗人居住区,民人则在南城居住,原内城房屋居民限期搬到南城居住;严禁异族通婚,清代《户部则例》规定,旗人之女不准嫁与民人为妻,倘有许嫁民人者,将双方主婚人依违制例治罪,并将该女开除旗籍。这种风俗在现代仍有残存,岫岩、凤城、宽甸等满族自治县,一些满族老户订亲议婚,宁可到外县寻找满人结婚,也不愿意与当地汉人结亲。在一些老人的观念之中,仍有“旗民不结亲”“满汉不通婚”的传统风俗,列为通婚禁忌;社会地位方面,除了满人八旗子弟,其他民族都是较为低下。“在清初的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种种特权,如旗人犯罪免发遣、免刺字,可减等。”(1)这种政治特权,使满人无论出身如何,均可以资兼文武、位至将相。汉人,即使在朝廷担任高职,在满臣面前也要下跪。中央机构虽然实行“满汉复职制度”,例如在内阁,规定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满汉皆用;在六部,规定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但是,虽然满汉官员同任一职,决定权却往往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军机处的领班军机大臣,都是满洲贵族。至于议政王大臣会议,也全部由满洲贵族组成。
直到雍正王朝,清朝统治已经稳固,统治阶层也开始中原化,开始将“非良民籍”制度取消,实现“普世平等”,同时,实行蒙满一家、蒙满汉化,并提倡满、汉、蒙、回、藏“五族共和”。这项政策,撤除民族歧视政策,化解异族之争,所有外敌都变成中国人,敌我矛盾变成内部矛盾,由此,清朝版图急速扩大。由元朝开始,因为等级制度而导致的中国民族和社会矛盾,也逐渐缓解。
上述观点也许只是一家之言,但也说明了“隔离的现象”在中外都曾经发生过。此中充满了深刻的政治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