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書盡可能全備地纂錄明清時期鈔寫與刊刻之戲曲文獻的序跋類資料。
二、本書據以纂錄序跋類資料之戲曲文獻,其編撰時代,下限爲清宣統三年(一九一一)。凡宣統三年以前編撰之戲曲文獻,皆屬收錄范圍;凡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及其後編撰之戲曲文獻,一般不予收錄;個別戲曲家兼跨清朝與民國,酌情收錄其民國所撰戲曲文獻,作爲附錄。
三、本書將明清戲曲文獻分爲戲曲劇本、戲曲選集、曲話曲目、曲譜曲韻四類,並附錄與戲曲關係密切的諸宮調與散曲集。戲曲劇本,指一位戲曲家創作的戲曲文獻,包括單部劇本與劇本合集,分爲戲文、雜劇、傳奇、地方戲四種戲曲體制樣式。戲曲選集,指收錄兩位以上戲曲家創作的戲曲文獻,包括全本戲選集和折子戲選集,也包括折子戲與散曲合選集。曲話曲目,包括曲論、曲話、曲律、曲品、曲目等戲曲批評文獻。曲譜,指記錄曲牌格律體式和曲牌唱腔唱法的書譜,主要包括格律譜(俗稱平仄譜)和宮譜(俗稱工尺譜);曲韻,指明清收錄曲韻的專書。散曲集,包括一位作家的散曲別集,也包括收錄兩位以上作家散曲作品的散曲選集。
四、本書主要纂錄附置於戲曲文獻正文前後的序跋類資料,旣包括序(或稱敍、序言、弁言)、引(或稱小引、引論、引語、引言)、題詞(或稱題辭、題詩)、跋(或稱後序、後敍、書後、題後),也包括總論(或稱總評)、題識(或稱題語、識語、題跋)、凡例(或稱發凡、例言、弁語)、讀法、贈言、問答等。置於戲曲文獻正文前後的目錄、附錄、本事(或本事考)、傳記、書信之類文字,一般不予纂錄,僅將少數極其珍貴、有裨考證之助者,附錄於該書序跋類資料之末。此外,明清人編撰之別集、總集、筆記、方志、目錄等文獻中,亦時有收錄戲曲文獻序跋,茲就閱讀所及,盡可能予以纂錄。至於明清人編撰之別集、總集、筆記、方志、目錄等文獻中,收錄大量戲曲題詞(或稱題辭、題詩)或觀劇感詠,其體當屬“詠劇詩”,故而一律不予收錄。
五、本書纂錄戲曲文獻序跋類資料的寫作時間,起於明洪武元年(一三六八),止於清宣統三年(一九一一)。爲保證戲曲序跋資料的相對完備、有裨考證,酌情選錄部分撰寫於明洪武元年之前或民國元年(一九一二)之後的戲曲序跋類資料,作爲附錄。至於其他寫作於民國元年之後的戲曲序跋類資料,數量甚夥,將俟將來收錄於《民國戲曲序跋纂箋》中。
六、本書纂錄戲曲文獻序跋類資料,以戲曲劇本、戲曲選集、曲話曲目、曲譜曲韻、諸宮調與散曲集五類先後爲序。其中戲曲劇本數量龐大,因據體制及時代,釐爲十卷,依次爲:宋元戲文、金元雜劇、明清雜劇傳奇一(明洪武至隆慶)、明清雜劇傳奇二(明萬曆至天啓)、明清雜劇傳奇三(明崇禎至清順治)、明清雜劇傳奇四(清康熙)、明清雜劇傳奇五(清雍正、乾隆)、明清雜劇傳奇六(清嘉慶、道光)、明清雜劇傳奇七(清咸豐至光緒)、明清地方戲。戲曲選集、曲話曲目、曲譜曲韻各爲一卷。最後附錄諸宮調與散曲集爲一卷。全書凡十四卷。
七、本書每卷之中,均以戲曲文獻列目,略以戲曲文獻作者(或編者)生年先後爲序。作者(或編者)生年無法考定的戲曲文獻,以作者(或編者)活動時間爲據,並參考戲曲文獻鈔刻時間、序跋寫作時間或戲曲目錄著錄時間,置於相應位置。作者(或編者)活動時間無法考定或佚名之戲曲文獻,則參考戲曲文獻鈔刻時間、序跋寫作時間或戲曲目錄著錄時間,置於相應位置。每一種戲曲文獻的序跋類資料,先錄戲曲文獻作者(或編者)的序跋,然後以每種戲曲文獻不同版本的刊刻時間爲序,並參照原版刻中序跋類資料排序,依次纂錄其他序跋類資料。
八、本書所收戲曲文獻,均於文獻名目之下撰寫簡明解題,以供讀者參考。解題內容包括該戲曲文獻之作者(或編者)、異名、著錄、版本等,間附有助考證的參考文獻。
九、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凡有不同版本者,就搜羅之所及,以目驗爲依據,盡可能選擇較好或較早之版本作爲底本,並酌情選擇一二種別本加以校勘,略作校記。凡底本不誤而他本誤者,一律不出校記;凡底本與他本有異文且兩通者,照錄底本,出校異文。凡底本文字有訛、脫、衍、倒者,有他本可校,卽據他本加以刊正,並出校異文,注明出處;無他本可校,則改正底本,出校說明依據。凡底本文字明顯係鈔寫或版刻錯誤,根據上下文可斷定是非者,不論有無版本依據,錄定時一律徑改,不出校記。這些文字主要有:“已”、“己”與“巳”,“母”與“毋”,“日”與“曰”,“末”與“未”,“人”與“入”,“戊”、“戌”與“戍”,“祇”(只)與“祗”等。如底本避本朝名諱或作者家諱者,一般不回改,唯闕筆字均補足筆畫,不出校記。個別影響理解文義之避諱字,則出校記說明。作者引用古書而避當朝名諱者,均據原書回改,亦出校記說明。校記置於每一篇序跋之後,標【校】。校記碼用圈碼(①②③……),置於正文中應校文字之後。
一〇、戲曲文獻所載序跋類資料,常用行書、草書、隸書、篆書等字體書寫,時或難以辨識。凡文字無法識認者,一字均用一“□”標識,並出校記說明。原文闕字,或鈔寫、刷印模糊難辨、漶漫不清者,亦一字用一“□”標識,並酌情出校記,說明可據原文或文義補某字。
一一、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凡原文表示恭敬之抬頭與側書,均依現代漢語表述通例,平抬頭處取消提行,挪抬頭處刪除空格,側書處改回正書,均不出校。凡原文爲單行或雙行小字注者,一律改爲單行小字括注。
一二、本書以通行繁體字錄定。底本中之通假字,一律照錄,不加改易,亦不出校記。如係等同異體字,一律徑改爲通行繁體字;如係非等同異體字,則酌情處理,或保留原字,或改定爲相應的通行繁體字;凡古籍書名、著者名以及某些地名和習語,使用某一異體字由來已久,往往有其獨特原因,均不作改動。凡此,均不出校記。
一三、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均酌情劃分段落,並依據一九九〇年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共同修訂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加以新式標點。
一四、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均依底本原題名題署。如原本僅題“序”、“跋”、“題詞”等,則前置括號,補題戲曲文獻本名,以便於辨識。如原本無題名,則酌情補題,並作箋證。凡序跋類資料附於戲曲文獻正文之前者,一般補題爲“序”或“題識”;附於戲曲文獻正文之後者,一般補題爲“跋”。箋證碼用六角括號(〔一〕、〔二〕、〔三〕……),置於正文中表示停頓的标點前。如同時有校記碼和箋證碼,則箋證碼置於校記碼之後。每條資料如同時有校記與箋證,則在文後先列校記,標【校】;後列箋證,標【箋】。
一五、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的作者,均用作者本名(或通用名),署於每一篇序跋類資料題名之後。凡序跋類資料作者及序跋類資料中所述人物之姓名、籍里、生平、著述等可以考知者,均於首次出現時,作簡要箋證;如見於戲曲文獻解題中,則說明參見該解題;凡人物再次出現,除酌情據字號箋證其本名者以外,一律不再述其生平,讀者可據書末附錄“本書人名字號綜合索引”查證。箋證內容包括作者生卒年、姓名字號、仕履經歷、著述等,並盡可能詳備地附注相關傳記文獻及硏究論著名目,以備讀者查考。序跋類資料作者無從考知,則標示爲闕名。序跋類資料作者、作期如有疑問,亦在箋證中說明。
一六、本書解題與箋證中,凡人物能考知生卒年者,均加括注公元紀年;凡人物生卒年未詳或不可考者,均付闕如,一律不括注“生卒年未詳”。人物仕履經歷,僅擇其要著錄。人物與戲曲文獻或序跋類資料撰寫相關的仕履經歷,酌情加以標注說明。本書中凡朝代紀元已標出年號者,均不作箋證;凡僅標甲子者(如“辛亥閏月十九日”之類),或用攝提格者(如“歲在上章攝提格”、“萬曆旃蒙單閼之歲”之類),則箋證朝代紀元,並括注公元紀年。
一七、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均於正文之末,注明纂錄原文之版本。版本說明一般包括朝代、年號、年份、出版者、出版方式(鈔本、刊本、石印本等)等。版本如須考訂者,亦作簡要箋證。
一八、本書纂錄序跋類資料中,凡與戲曲文獻及序跋類資料撰寫、出版、流傳相關之時間、人物與事件,均酌情加以簡要箋證,或附注參考文獻,以裨讀者參考,但不作詳細考證。
一九、爲方便讀者使用,全書之末,附錄“本書戲曲文獻名目索引”、“本書人名字號縮合索引”,均以索引條目首字音序加以編排。
二〇、本書引用及參考文獻,在行文中一般不列版本,所據版本參見書末附錄“參考文獻”。凡屬其他經、史、子、集各部文獻,除隨文標注版本者之外,均見通行本,恕不注明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