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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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自产自用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甲类卷烟为10%;乙类卷烟为5%;雪茄烟为5%;烟丝为5%;粮食白酒为10%;薯类白酒为5%;其他酒为5%;高档化妆品为5%;鞭炮及焰火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6%;摩托车为6%;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电池为4%;涂料为7%。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可以通过自产自用消费品计价方式的不同来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式。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第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15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0日发布,财税〔2006〕3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纳税筹划图

图4-14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4-9】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只生产一种品牌的摩托车,某月该企业将100辆摩托车作为年终奖发放给职工。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 000元。该企业按照5 000元的价格销售了400辆,按照5 500元的价格销售了400辆。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 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100辆摩托车应当缴纳多少消费税,并给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该企业能够准确提供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则按照销售价格确定消费税的税基。应纳消费税:5 000×100×10%=50 000(元)。如果不能准确提供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即该批摩托车有两种销售价格,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应纳消费税:(400×5 000+400×5 500)÷800×100×10%=52 500(元)。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4 500×(1+6%)÷(1-10%)×100×10%=53 000(元)。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税负最轻,这就要求该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计算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