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上述优惠政策类似于起征点优惠,可以适用于所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在45万元上下,就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纳税筹划图
图3-4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5】 某咨询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该公司从几家固定客户每季度收取含税咨询费共计47万元。请计算该咨询公司全年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按3%计算,季度免税额按45万元计算)。
筹划方案
该咨询公司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47÷(1+3%)=45.63(万元),超过了45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该咨询公司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47÷(1+3%)×3%×4=5.48(万元)。如果该企业能够与其固定客户协商,适当调节季度咨询费的数额,将前三季度的咨询费控制在每季度46.35万元,最后一个季度的咨询费为:47×4-46.35×3=48.95(元)。该咨询公司前三个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45万元,免征增值税,最后一个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48.95÷(1+3%)×3%=1.43(万元)。节税额:5.48-1.43=4.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