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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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凡是家庭中有3岁至28岁接受教育的子女,应积极申报。如果夫妻二人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扣除应由税率高的一方全额申报,税率低的一方不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时,应积极申报扣除。对纳税人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应由税率最高的父母一方申报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①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 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 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凡是有60岁以上被赡养人的纳税人均应积极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多兄弟姐妹而言,应由税率最高的两位分别申报1 000元。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发〔2018〕41号)。

纳税筹划图

图2-2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4】 张先生和张太太有一儿一女,儿子读小学一年级,女儿读小学六年级。2021年度,张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尚未考虑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张太太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尚未考虑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张先生与张太太因疏忽而忘记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则2021年度,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张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3%=900(元)。

如果由张太太申报两个子女的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则2021年度,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张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24 000)×3%=180(元)。节税=900-180=720(元)。

如果由张先生和张太太各申报一个子女的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2021年度,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2 000)×10%-2 520=6 280(元);张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12 000)×3%=540(元)。节税=7 480-6 280+900-540=1 560(元)。

如果由张先生申报两个子女的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则2021年度,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24 000)×10%-2 520=5 080(元);张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3%=900(元)。节税=7 480-5 080=2 400(元)。

对张先生夫妇而言,2.4万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抵税的最大额度就是2 400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5】 王先生和王太太2021年喜添千金,但因女儿有先天性疾病,当年花费医疗费100万元,全部自负,王先生和王太太本人当年并未产生自负医疗费。2021年度,张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尚未考虑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张太太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尚未考虑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王先生与王太太因疏忽而忘记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则2021年度,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王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3%=900(元)。

如果由王太太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8万元,则2021年度,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王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节税900元。

如果由王先生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8万元,则2021年度,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80 000)×3%=600(元);王太太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3%=900(元)。节税=7 480-600=6 880(元)。

对王先生夫妇而言,8万元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抵税的最大额度就是6 880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6】 秦先生和秦太太均年满60岁,其三个子女分别为秦一、秦二和秦三。2021年度,秦一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秦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秦三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以上数额均未考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三位子女因疏忽未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2021年度,秦一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秦二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3%=900(元);秦三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如果由秦二一人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则2021年度,秦一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0%-2 520=7 480(元);秦二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12 000)×3%=540(元);秦三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节税=900-540=360(元)。

如果由秦一一人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则2021年度,秦一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2 000)×10%-2 520=6 280(元);秦二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3%=900(元);秦三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节税=7 480-6 280=1 200(元)。

如果由秦一和秦二各申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则2021年度,秦一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12 000)×10%-2 520=6 280(元);秦二应纳个人所得税=(30 000-12 000)×3%=540(元);秦三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节税=7 480-6 280+900-540=1 560(元)。

对秦家兄妹三人而言,2.4万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抵税的最大额度就是1 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