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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纠纷的特征及解决机制
一、商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纠纷也称商事争议,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商事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即发生在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2)以违反商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即商事纠纷的发生,起因于商事实体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商事法律关系陷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使一方当事人的商事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害。
(3)纠纷内容的财产性。商事纠纷的内容表现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不包括以人身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4)其解决具有可处分性。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可以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同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二、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谅解解决纠纷,体现了双方的妥协和让步。和解属于用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具有快捷、成本较小的特点。
(二)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出面,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属于用社会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将纠纷事项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优点是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性,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解决纠纷及时。仲裁也属于用社会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四)诉讼
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即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纠纷。诉讼属于公力救济,其本质特征在于凭借国家权力而非依靠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其规则为:(1)解决纠纷的依据只能是法律;(2)裁决结果,或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来实现,或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