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实务操作(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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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第一节 基本理论

一、劳动标准的含义与特征

(一)劳动标准的含义

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国家标准(GB/T3935.1-1996)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将标准引入劳动关系领域,即为劳动标准。所谓劳动标准,是指基于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的对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所做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劳动标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标准又称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关于就业、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广义的劳动标准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标准的内涵之外,还包括那些劳动领域的定性规范以及更广泛的描述性规定。本教材中的劳动标准均为狭义的劳动标准的概念。

(二)劳动标准的特点

1.重复性

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条件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所谓重复性,是指任一事物、概念和行为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比如任何劳动者进行同类劳动都需要具备相应劳动能力和技能水平;又如流水线作业的劳动者千百次从事同一项劳动,因而劳动标准是可以反复使用的。

2.制定主体的多样性

由于劳动标准的对象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不同于产品类标准的对象只具有自然属性中的物理、化学等性质,因而不能采用单一方式、单一主体制定,尤其不能单一地采用技术办法制定劳动标准,而必须从劳动标准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对不同类型的劳动标准对象采取不同的制定标准的方式。有的由立法机关制定,比如关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劳动标准;有的由标准化机构制定,比如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的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制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一方制定,比如集体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中的有关劳动标准等。

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劳动标准对象和劳动标准制定方式的多样性,使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不同于工业标准所规定的“以特定形式发布”,而必须根据劳动标准对象的不同性质以及制定主体的不同,分别确定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采取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有的采取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有的采取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契约的表现形式;有的采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而且既可以采用定量的、以数据明确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也可以采用定性的、以文字描述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

4.作用方式的多样性

劳动标准既有强制性作用,比如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强制性劳动标准都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方面必须遵照执行。劳动标准又有非强制性作用,比如国家标准化机构推荐的劳动标准就没有强制性,只提倡、鼓励有关方面执行;又比如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标准,虽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约束力,要求企业内部有关方面和人员执行。

5.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由于制定的主体不同,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其中,国家劳动立法规定的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所谓最低标准,就是给劳动者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保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高于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其他形式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如集体合同、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各种形式的劳动标准中,国家劳动标准居于核心地位。

二、劳动标准的内容体系

依据劳动领域的多样性,按照劳动标准的对象分类,可以将劳动标准划分为就业、工作条件、劳动关系调整、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行政管理等多种劳动专业标准。这些专业中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就是劳动标准的对象,通过对这些对象制定劳动标准,就形成了各专业的劳动标准系统。

在各类劳动标准中,工时和休假标准、工资和福利标准、劳动保护标准是三项核心内容。本教材重点探讨的是工时和休假标准、工资和福利标准。

三、工作时间标准

(一)工作时间的含义

工作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应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间休息、工间操时间等;工艺需要中断时间;产品发酵、发育、繁殖、凝结时间等;停工待活时间如等待渔期、农副产品收获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再者,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探亲及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高工时标准

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最高工时标准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工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执行。除了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最高工时标准。

(2)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依照最高工时标准的要求实行作息办法而采用其他工时情形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经有权部门批准。

(3)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日或周最长工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不遵守最高工时标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工作时间制度的种类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是工时立法的基础,适用最广泛。

我国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标准工时,每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时制适用于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缩短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下列人员: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哺乳期内及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4)未成年工。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按劳部发 [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实践中要把握这样几点:

第一,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企业必须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明确约定。

第三,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把握这样几点: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其中,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在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用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一个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视为加班加点。

(四)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它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

日常休息时间,是指工作日内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和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即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以及相邻两个工作日之间和相邻两个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周休日)。

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即劳动者各种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

我国的休息休假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作间隙休息

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我国《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15分钟,有的还组织劳动者做工间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夜班期间安排夜间用膳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

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3.周休息

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

4.法定节日休假

法定节日休假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根据国务院2013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应当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其各种休假日如下所述: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全民公休节日的假期通过调整双休日来集中休假,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5.探亲休假

探亲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劳动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2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可给予路程假。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探亲休假具体规定

6.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的每年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

(1)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和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已经休了年假,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2)年休假的具体标准。

年休假的期限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分为三档。具体休假时间见表1—2。

表1—2 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要注意,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累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7.其他休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

(五)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

1.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也称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形式。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实践中还有一个概念就是值班。值班与加班不是一个概念,但从法律上未对其做出区分,各地在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值班做了界定。

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制

(1)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范围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加点。

(2)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均衡组织生产和工作,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可以由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议“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

(3)对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4)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此规定。

3.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程序、时长限制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加班加点,不受程序、时长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工资标准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预先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工资总额的构成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199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根据这些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的劳动熟练程度、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它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计时工资标准,二是实际工作时间。其基本特点在于对劳动的计量是直接用时间来表示的。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周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的适用性强,适用范围广泛,任何部门、单位和各类岗位、工种均可采用。其局限性在于不能准确地反映劳动报酬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它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的工资,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如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等。(2)节约奖,如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如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主要有:(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夜班津贴等。(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5)其他津贴。

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房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工资总额:

(1)保险和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劳动保护的各种费用。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报酬。包括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术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企业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1.最低工资的概念和组成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支付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里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里所指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劳动,视为超额劳动,或者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则劳动者应获得额外的补偿。

最低工资由法律所允许的若干种劳动报酬项目所组成,《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项目都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以及法定工作时间之内但超出正常劳动而支付的补贴等都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注意,这里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而是专门针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工作的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福利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有差异,因此,小时最低工资相对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工资要高。

2.最低工资的给付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

(四)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指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支付的对象、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数额、违反工资支付的处理办法和法律责任等。《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是确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原则。

即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按时支付。

即工资必须在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预先确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支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如无法定的理由,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按时支付工资意味着不得无故拖欠。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4)全额支付。

即应当将职工应得的工资全部支付。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即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度。但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下减发的工资也不属于克扣: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依法或协议规定,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或者劳动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主要包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

(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工资支付。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的工资,职工对该用人单位便享有债权,此项债权是工资债权。工资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因此,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